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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萬的網紅黃偉民易經講堂,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政府說謊,機關算盡,用五年時間,令九子罪成。修訂逃犯條例,大陸「洗頭艇」制度化。反送中惡法,十三萬香港人走上街頭怒吼,為入獄四君子打氣。香港獄中四位君子,人愛親共攞著數,我愛古道照顏色。(完整文字版將會在節目後上載至易經講堂網頁) #送中 #逃犯條例 #大劉 #八三一方案 #佔中九子案 #三權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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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14:27:35
【@marketfocus.hk 】【大市見底?】為保國安 中央下令國企須把數據遷離阿里騰訊雲 國資雲陰霾下阿里股價不跌反升 . 中國數據安全法9月1日起便正式實施,在此敏感時刻,有報道指國家資產監督機關已下令,國有企業必須加速把數據「遷離」阿里巴巴(9988)及騰訊(0700)等科網龍頭企業的雲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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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21:54:51
// 為跨界移動而生,重磅設計輕巧靈活的北歐靈魂 因為攝影工作,讓我必須經常攜帶單眼相機與幾顆鏡頭和腳架,有時甚至為了工作效率,會把筆電也塞進背包出行,無論是野外行程或是在城市穿梭,這樣的攜帶配置都只是基本,根據不同行程,還會再攜帶不同的物件,例如帳篷、野餐墊、替換或禦寒衣物、充氣枕頭、炊具、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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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20:06:55
【@businessfocus.io】蘋果新軟件助排查兒童色情圖片 自動舉報兒童組織 遏止非法内容傳播 . 蘋果(NASDAQ:AAPL)於8月5日證實,公司正計畫推出一款可識別與回報收集兒童色情圖像的新軟件,預計將在今年稍晚時候在美國地區的更新版本中推出。儘管蘋果表明此舉是為了協助遏止「兒童性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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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立戶文件 在 黃偉民易經講堂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04-30 20:11:44政府說謊,機關算盡,用五年時間,令九子罪成。修訂逃犯條例,大陸「洗頭艇」制度化。反送中惡法,十三萬香港人走上街頭怒吼,為入獄四君子打氣。香港獄中四位君子,人愛親共攞著數,我愛古道照顏色。(完整文字版將會在節目後上載至易經講堂網頁)
#送中 #逃犯條例 #大劉 #八三一方案 #佔中九子案 #三權合作 #廿三條 #雨傘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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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g Wai Man 2019年4月30日 星期二下午5:00
根據宋朝邵康節的《周易方圓圖》,今年己亥豬年的值年卦是天雷無妄卦。
2014年的雨傘運動,在今年審結,九子全被判罪名成立。香港人不會忘記,九月廿八日黃昏,下午六時,梁振英政府向學生發放八十七枚催淚彈,引起全港市民趕至現場保護學生。
那天928,得卦天澤履卦二爻動,卦變為天雷無妄卦。
九子罪成,上周三判刑,九人中四人即時入獄,得卦天雷無妄卦。
無妄卦的卦辭這樣說:
無妄。元亨利貞。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
做到無妄,就合乎天道,天道當然是元亨利貞的。
天道無妄,但人心就容易有妄念了,因為各有私心,各有計算。
其匪正有眚,假如你有私心,本來無妄的元亨利貞你做不到,有妄念妄想,立刻有眚,人禍來了,不利有攸往,不能再往前走了。
政府機關算盡,用五年時間,令九子罪成。另一個心機又到,修訂逃犯條例,將大陸的「洗頭艇」制度化,北京點名,香港交人。香港的司法獨立,再保障不了這裡的任何人。
十三萬香港人,在剛過去的星期日走上街頭,對坐政治獄的四君子打氣,對林鄭政府怒吼。
政府說謊。
在修訂後的引渡條例,香港法庭是不能把關的。
大陸點名要人,香港法庭的角色,只是一個EO文員,點齊所需的文件,便要發拘捕令、扣留令,對指控的罪名和案件,不能置喙。
什麼人最受影響?
幾十年來跟隨中共政策的港共吧,他們應人人自危。
然後到過去及現任的公務員。
當然還有做生意,在大陸開廠,又攞過著數的有錢佬。
然後到每一個香港人。
理論上,只要修訂條例通過,不只是大劉,香港應該人人自危。因為看得到的是險,看不到的,也是險。
在《周易》四大難卦中,這叫習坎卦,是《周易》第二十九卦。
上卦是坎,下卦也是坎,外在是坎,內裡也是坎。
坎為水為險。
習坎卦,是人生四大難卦之一,福無重至,禍不單行。
習坎,習為小鳥練飛之象,屢仆屢起,人生在世必遇險難,我們就在險難中學習奮鬥生存,這就是人生必修的道場。
習坎的習,也是先要習慣坎險,不懼怕慌亂後,再觀察險中情勢,不斷學習,進而巧妙地利用坎險,由被動轉為主動,扭轉形勢,這也是人生關鍵的一課。
十三萬人上街,除了對惡法怒吼,也對入獄四君子,戴耀廷、陳健民、邵家臻、黃浩銘的敬禮。
習坎卦第四爻,就是一個典型政治犯的經歷。牢房中一方小天地,昏昏黑黑的,這是習坎卦中最長一支爻辭:
樽酒,簋貳,用缶,納約自牖,終無咎。
六四這個政治犯,即大有來頭的人物。
樽酒簋貳,是形容政治犯的身份,在政治牢那還有酒有飯,所以說,用缶,用缽盛著水和食物。
用缶是羞辱他,但他本人可以當做樽酒簋貳,我們廣東人說的一盅兩件,你羞辱我,我甘之如飴。
納約自牖,這麼粗糙的飲食,是從囚室的小窗洞塞進來的。
終無咎,低調忍受一切橫逆,最終可以無咎,無遺憾的。
六四爻變為澤水困卦,單憑他一人之力,仍是困頓,坐困愁城。但六四最大的支持力是上面的九五。六四上承九五。九五是君位,一個社會,什麼人是君?是人民,是民眾。
只要六四九五兩支爻齊變,便成雷水解卦了。解除險難,不能單靠戴耀廷他們,還有香港人,兩爻齊動,才能解,才能終無咎,才能為香港解除險境。
中國歷史上,坐政治獄而完成大成就的大人物很多,我們說的《周易》,就是周文王當年被紂王囚於羑里七年而完成的;太史公司馬遷,也是入獄而成《史記》。
另一位家喻戶曉的人物,是南宋末代宰相文天祥。宋亡,他在元大都的獄中,度過三年,不降而死。他在獄中完成《正氣歌》,內中一口氣列舉歷史上十二位哲人義士,憑一口正氣,奠定了中華文化的價值傳統,這十二哲人:
在齊太史簡,在晉董狐筆。
在秦張良椎,在漢蘇武節。
為嚴將軍頭,為嵇侍中血。
為張睢陽齒,為顏常山舌。
或為遼東帽,清操厲冰雪。
或為出師表,鬼神泣壯烈。
或為渡江楫,慷慨吞胡羯。
或為擊賊笏,逆豎頭破裂。
今日簡單介紹十二賢人,支持香港獄中四位君子。文天祥《正氣歌》的結尾是這樣的:
哲人日已遠,典型在夙昔。
風簷展書讀,古道照顏色。
對,人愛親共攞著數,我愛古道照顏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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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8 23:06:24有一件很好笑的事,早一年已聽過這計劃,但我當時不相信會實行,但竟然實行了,可見有些人是如此地離地。這就是富貴長者屋開始招租。這房屋付的是終身的租金,如果你死得早,是你的不幸,如果你一百六十歲才死,那就是他們不幸。這是一種對賭。這為何是很離地。因為這包括終身租住費用。它的賣點是設有智能手帳、活動感應儀器等,若單位內的長者8小時活動,,感應器會通知控制中心,會有人救個長者。為何8小時,因為幾小時無活動可能只是睡著,那變成不停騷擾睡覺。但是如果是跌倒、暈倒8小時,那應該已死了一段時間了。
那裏也有復康中心、日間護理中心、中西醫藥診所及健身中心等,但全部需另行收費。這是很離譜的。為何要額外收費?買屋的會所也有這些設施。中西醫藥診所,因為只有500個長者,醫生休不知何時才會來,結果要看醫生時﹐那醫生未必在那裏,又是要自己出外看醫生。日間護理中心也有同樣的問題。
這種屋最離譜的問題。我們用個例子來講。最小的單位351呎,60歲的租住費用約381萬元,買IBOND也有2厘利息,一年利息有7萬多。這個計劃的一個很大問題,是不分男女。男女的壽命是不同的。男人的預計壽命約為81歲,女人預計歲數是88歲,相差7歲。那應該是長命一點的人才會買,於是可能全部都是女人去住。男人早死,是會蝕底的。當平均歲84,那可以住廿年左右,那每年租住費用大約一萬三千元左右,再加上利息損失五千元。租住成本二萬元,再加上八百元服務費,再加每呎4.1管理費。三百多呎的屋,要二萬多元。那是貴過六百多呎的太古城。如果你去沙田第一城租,那只不過是一萬二千元左右,再請一個工人,哪一個服務會好一點呢?
第二點,85歲,平均壽命來計算的話,那基本上是死了,所以那筆錢幾乎是他們「袋了」。女人可能還有三年壽命,那將會是五萬元租金。那要非常不會計算的人才會去住的。現在能住到351呎長者富貴屋單位的人,已經可以買到沙田第一城,而且管理費又要低一些,住到死時,房屋又有機會升值,可以交給子女。香港人當然會買樓。最大單位作例子,如果十年供,要一千九百多萬,如果買一些一千二百多呎的舊樓,價錢也差不多。同一原理,買樓住完之後,也有間樓,但租這單位就不會有樓。而且住這單位,還很麻煩,申請家傭或家人同住,成為特准租戶,要有醫療證明文件。一旦違反租約,房協有權終止租約。這樣的規定,不如你去住吧。有沒有想住這種單位,有五百多戶,在這麼多條件下,能租出一百戶,我也說他們叻。這完全離地,香港人一定寧願買一間細小一點的屋子。有一千六百萬,買太古城不過是八百多萬,還有八百萬可以慢慢用,誰人會用一千六百多萬住一間不知住到多少時間的屋。如果平均住二十多年,那一個月平均要四萬多元租金。這間屋在市場最多值三萬元租金而已。這計劃完全是一廂情願,租住還要那麼多限制,又沒有額外設施。
而住老人院,用三四萬元一個月,那已經是很貴的了。那是給幾乎不能行動,要intensive care才會要這種收費。如果那些老人院,住一年也只是四十多萬,住十年也是四百萬。那自己有獨立房,又有人照顧。誰人會租住這種長者富貴屋呢?要鄔滿海住吧。你會不會拿一千六百多萬,住一個這樣的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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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ProtonMail 事件,再談私隱與隱身
文:薯伯伯
最近 ProtonMail 涉及一宗引起極廣泛關注及討論的資訊安全事件,事緣一名法國社運人士被法國警方調查,法國警方透過歐洲刑警與瑞士警方交涉,瑞士警方向瑞士法院申請命令,要求 ProtonMail 監察涉事法國社運人士的 IP 地址,ProtonMail 如令執行。在法國警方提交給當地法庭的文件顯示,顯示了涉事者的 IP 地址。
這件事引起牽然大波的原因,是因為 ProtonMail 一直標榜安全及尊重私隱,而大多數用戶是真誠地相信該公司維持「零記錄政策」(no log policy),但 ProtonMail 的公司事後指出,在一般的情況下不會記錄用戶 IP,只有在收到瑞士法院的要求,才會開始記錄用戶的 IP 地址。
這件事引起不少香港人的關注及擔憂,我認為是好事,這顯示不少香港人早已脫離資安無明無知之心。正是因為了解資安對自己的重要,才會因資安事件而心生恐懼,從而作出相應的行動及策略,這是非常重大的進步。
我之前一直沒有評論 ProtonMail 事件,並非沒有看法,而是不願倉猝下結論,寧願多花一點時間去了解情況,以及等待各方回應,再給讀者建議。
我先說一下我的結論,然後再討論當中的細節及分析理據。
一,我的結論
我依然認為 Proton Technologies 是可靠的公司,而我仍然使用這家公司的 ProtonMail 及 ProtonVPN 作為自己最主要的電郵及 VPN 服務供應商。
(注:我以前多次介紹 ProtonMail 及 ProtonMail,每一次介紹都是用普通的連結,而非介紹人 referral 連結。讀者看完我的文章而選用該兩個服務,對我完全沒有利益,而我使用 ProtonMail 及 ProtonVPN 時,也是自己付費,沒有任何形式的贊助。)
二,不同場景
這宗案件最太的爭議,是當 Proton Technologies 公司收到瑞士法院的命令時,同意開始記錄客戶的 IP 地址。我們用五個不同的情況去逐一分析,當位於瑞士的 Proton 收到不同司法管轄區發出的法庭命令後,會如何應對。
Proton 公司主要有兩個服務,一是電郵,另一個是 VPN。目前涉事的是電郵的服務,但我也會討論一下他們對 VPN 的可能處理手法。
Case 1:在完全沒有法庭命令的情況下,ProtonMail 及 ProtonVPN 均不會記錄客戶的 IP 地址。但要留意這是不為,而非不能,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Proton 並不會記錄 ProtonMail 及 ProtonVPN 用戶的 IP 地址,但他們是有能力這樣做,只是在沒有命令的情況下,他們不會這樣做。
Case 2:假如瑞士警方拿到日內瓦州法院或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法院命令,由於 Proton 的註冊地是瑞士,法院的命令足以迫使 Proton 開始記錄 ProtonMail 的用戶 IP 地址。
Case 3:承上,值得留意的是,即使有日內瓦州法院或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法院命令,但該規定不能針對 VPN 供應商,也就是瑞士註冊的 VPN 供應商,在任何情況下也沒有法律責任去記錄客戶的 IP,而 Proton 對其 VPN 用戶,是一直保護他們原來的 IP,目前沒有向第三方交出過相關數據。這次上了新聞的人,是使用 ProtonMail 電郵用家戶,而該用戶沒有使用 VPN 連接郵件服務。
Case 4:當美國警方透過美國法院發出命令,要求位於瑞士的公司交出客戶資料,就必須要得到日內瓦州法院或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批準。而 Proton 不能單方面與美國的 FISA 法庭(外國情報監視法庭)合作,否則即屬違反瑞士法律。
Case 5:即使有瑞士法院的命令,ProtonMail 也只能記錄客戶的 IP 地址,而不能突破其 AES-256 加密,亦不能查看到客戶的電郵的主體文本內容,但要注意的是,電郵的 metadata,包括發送人的電郵地址、電郵主題,則不屬加密的部份。
Case 6:歐盟區內的法院向瑞士法院提出申請,獲批的機會較大。
Case 7:極權國家向瑞士法院提出批出命令,獲批的機會較小。
三,討論
當 ProtonMail 配合瑞士法院命令,記錄並交出法國社運人士的 IP 地址,有不少人來信,想我建議一些「更為安全」的電郵服務。但任何公司均會受其註冊地的司法管轄,例如另一間著名的安全郵箱服務供應商是 Tutanota,註冊地是德國,同樣會受德國法律規管。
承接 Case 3 的情況,如果用戶在連接 ProtonMail 服務時,有同時使用 ProtonVPN,即使瑞士法院同時向兩間公司發出命令要求記錄客戶 IP,但由於相關規定只適用於 Mail,而不能套用在 VPN 上,所以 Mail 要記錄 IP,但 VPN 則不會記錄,最終也就是無法得知使用者的 IP。
ProtonMail 本身亦有提供 TOR 版本的 ProtonMail(https://protonmail.com/tor),那就是連技術上也難以記錄用戶 IP 地址。
四,私隱與匿名
我發覺不少用戶混淆了私隱與匿名的概念,兩者看似相關,在實際執行時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事物。坊間經常有人把「保護私隱」及「隱藏身份」混為一談,這是錯誤的說法,也是危險的說法。要做到完全不留任何個人痕迹的「隱身」,不只牽涉極度複雜的操作,加上淵博的學識,還有非常考驗耐力及堅忍力。
舉個例子,有人頻密更換電話卡,以為使用「太空卡」就能隱藏自己身份,但卻把多張「太空卡」輪流放入同一部手提電話使用,當中也包括與自己有關連的電話卡,那麼其他電話卡就不算是匿名了。又或者用家本身很小心,把不同的太空卡放在不同手機,卻經常把太空機與自己常用的手機同時打開,出雙入對,那也做不到真正的匿名。
我曾經聽過有人跟我說買了「太空卡」,追問之下才知對方居然認為使用「沒有個人登記的八達通購買自由鳥」就當是「太空卡」,我就覺得非常不安。
我撰寫的資安文章,一直強調的是私隱,而非隱身。隱身是極為複雜的操作,對於大部份讀者而言,必須覺察自己不能輕易隱身的技術現實。有關隱身的討論,請參看:〈零基資安訓練營(九):如果要完全隱藏網上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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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患
使用網上服務時,必須清楚明瞭自己的需要以及其服務的限制。以 ProtonMail 的為例,分三種情況去講:
A. 電郵內容文本:如果電郵用家只是想把電郵文本的內容加密,使用 ProtonMail 很合適。
B. 隱藏 IP:如果電郵用家想隱藏自己的 IP,每次連接 ProtonMail 時就應該使用 ProtonVPN,又或是使用 TOR 的登入點,但可能還是有其他蛛絲馬跡能查看到當時人的真實身份。
C. 電郵標題:這項資料未能加密,敏感資料不應寫在電郵標題。
六,尾聲
如果是要防止電郵內容被偷窺,收件及寄件雙方均使用 ProtonMail 是很合適的做法。以涉事法國社運人士的情況來看,ProtonMail 提供了其 IP 地址,卻沒有(亦不能)提交其加密的電郵文本內容。
收尾再重申我的結論:我目前仍然認為 ProtonMail 是安全的電郵供應商,而我的電郵地址上就是自己的名字,我清楚知道自己要求的是電郵文本內容加密,而非隱藏自己的身份。
如果要保持高度匿名,那就要使用 TOR、VPN,上網地點也要非常講究,必須經常轉換上網地點,像斯諾登在發佈 NSA 大規模監控公民的消息時,就是開車去搜尋 Wi-Fi 訊號,每次上網十多分鐘就要停下來。
ProtonMail 事件引起多人關注,而從不少讀者及朋友的反應來看,不只是關注,更引起不安。我很樂見這種不安,我相信這種不安其實是好事,這代表大眾更為注重資訊保安,早已脫離盲目相信安全無事的時代。不過在注意安全的同時,更要明白自己想保護的是甚麼類型的數據。遠離無知,保持警惕,但不過度恐慌,才能更掌握人民的科技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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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渾水一片:還原香港海界爭議發展史】 (上篇) #都市化洋謀 #9月專研
過往在香港討論有關海洋邊界爭議,往往是香港以南的南海主權問題。事實上近年的焚船污染、明日大嶼、12人越洋、走私不斷等當下議題,都與海洋空間規劃、定界及海權問題有關,而香港早年殖民期的海界及海權作為各種海洋亂象之源,卻少有人深入探討。
翻查一系列關於香港水域爭議的英國解密檔案,整理過往殖民地時期有關香港「含糊」水域爭議的發展史,揭示牽涉複雜的海洋邊界政治,除了作為當時中英政治角力的前緣,亦有助我們了解現時香港水域範圍的歷史脈絡及源起。
一條海界 兩個表述
殖民地時期早年,香港的水域範圍一直未有公開確實的版本,亦引伸出有兩種不同的界線表述。
於20世紀初,根據《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的香港地圖顯示,香港水域呈「方型」界線(square boundary )。根據一份關於新界邊界及現況的英國解密檔案(1962 CO 1030/1334 Status and boundaries of Hong Kong New Territories),當時中方海關經常巡邏於以大嶼山以西大澳水域一帶(方型界線以外),似乎更視其為中方水域。然而,早在1901年英方已有向港督提及,按照國際上的海洋慣例,一般領海 (normal territorial waters)寬度應為3海里 (three nautical miles),因而,香港領海界線應呈現為「彎曲型」(sinuous),比起「方形」範圍雖然多了大嶼山以西水域,同時卻損失了東南方一大片水域,作為最早期的香港水域範圍的兩個表述。
後續1911年修訂《釋義條例》(Interpretation Ordinance) 時,由於港督的錯誤公告字眼(wording of an incorrect Proclamation),令到香港水域繼續被闡釋為方型。
而這個錯誤的公告去到1950年被修訂。英方於1950年重新檢視與領海相關的條例,表示若沿用1937年英方對於《釋義條例》的闡釋,地圖所顯示的「方形」界線,只是英方租用中方領土的一條分界線(merely a line of delimitation of the area within which all territory was leased) ,並不是租用香港3海里以外的水域範圍(this did not mean that there was a purported lease of any waters outside normal territorial waters),可見,內部確立「彎曲型」的領海範圍。
參考一份1950年關於香港水域的英國解密檔案 (1950 CO 537 6036 Territorial water) 中的英方外交部內閣大臣Jim Griffiths跟港督的電報來往中顯示,因當時中日關係惡劣,為了保持當時英方中立 (neutral) 的立場。英方亦想盡量避免中日雙方於香港水域範圍發生衝突 (Jørgensen N. H. B., 2019),早於1937年至1939年,英方曾經指示香港水域要跟隨國際慣例,將領海寬度收窄至3海里。無獨有偶,1950年修訂《釋義條例》,已有英方法律意見表示當時擔心如果國、共兩軍在新海界(彎曲型)及舊海界(方型)之間的位置發生衝突,將會造成英方外交上尷尬,要盡快修例避免尷尬事件。可見,英方變動水域邊界時明顯有其政治考量。
即使已修例,1952年當時國際法庭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有關英挪漁業案(Anglo Norwegian Fisheries case)的判決 (Jørgensen N. H. B., 2019),提及使用哪種基線方式來劃定領海的爭議,促使香港律政司重提「方型」領海是否合法地代表香港水域,但建議被英方否決。其後在1958年,即使英國外交部再次表示「方型」範圍只是表示港英領土的一條分界線 (all land within the line thus shown is Hong Kong territory),但同時亦保留方型界線,聲稱為免影響航空航線。
早年香港水域邊界一直未被確實,即使在法律層面上,英方內部確立「彎曲型」領海範圍的合法性。然而,其後英方一直未有公開與中國共產黨政權講述其水域範圍,或擔心會侵犯中國領海主權。可見,香港水域一直受到變動中的海緣政治影響,經常遊走在當時國際上認可海洋慣例(彎曲型)與中英簽訂的《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方型)之間。
中方圍堵香港水域的預言?
水域範圍、基線劃定的方法及國際航海權一直是國際外交上一個十分敏感的議題。香港作為英國殖民地,卻緊貼住中國的領海範圍,除了香港水域定界,船隻來往香港的航道亦一直是英方十分頭痛的問題,稍有不慎,就會有被冠上侵犯中國海權的「辱華」罪名。
中方於1958年第一次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已經單方面將其領海範圍擴展至12海哩,英國宗主國當時內部表明會反對中方單方面的領海宣稱,擔心會發生圍堵香港水域的情況。
根據新界邊界及現況的英國解密檔案(1962 CO 1030/1334 Status and boundaries of Hong Kong New Territories)中的電報來往,當時港英內部評估,認為中方擴展領海將對香港造成「海陸空」影響,除了會收窄飛機的航道、需要重新佈線電纜和無線電纜、亦會限制海軍的演練空間,大大影響香港的船隻來往,來往公海的航道走廊更會收窄到1海里(corridor of international waters could be reduced to about one mile),形容「接近完全圍封香港」 (almost completely envelope Hong Kong)。
隨著國際共識的改變,在1972年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前夕,英方亦打算將國土領海範圍的3海里擴展至12海里。翻查另一份1972年關於香港水域爭議的英國解密檔案 (1972 FCO 21 1024 Territorial waters dispute between China and Hong Kong),當時英方內部考慮這次擴展海界,應否包括香港殖民地,並計劃在香港附近水域進行海道測量 (Hydrographic survey),明顯想放風測試中方反應。
然而,根據英國外交部及港英的內部電報來往,英方雖然一度打算在翌年與中方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提及香港殖民地水域擴展,但英方內部亦指出中方定會反對香港的水域擴展至12海里,除了因為香港擴展會跟中國水域重疊,中國亦一直視香港為固有領土,不可視香港為獨立的行政個體 (separate entity),應該維持現狀,限制今次香港擴海界。
呼應早期50年代有關中方圍堵香港水域的擔憂,英方擔心如果掀起討論,更有可能令香港航道問題惡化 (a risk that any such discussion would vitiate the present adequate though limited freedom of passage)。按英國外交部理解,中方只不過默許船隻在不進入擔桿列島5海哩範圍的前提下進入香港;如果中國「執正嚟做」嚴格實踐其12海里的主權宣稱,則連博寮海峽都不能通行 (a 12 mile limit strictly adhered to in this area would make normal surface access to Hong Kong through the Lemma Channel impossible)。最後,英方外交部為免觸動到中方神經,加上「信唔過」中方 (their good will… cannot be relied on a year ahead),建議的對策卻是避免「打草驚蛇」(let sleeping dogs lie),絕口不提香港擴海界。
直到1987年,英國正式將水域擴展到12海哩,但香港並沒有納入被擴展的範圍。在香港前途談判過程中,亦未有正式提及香港水域擴展12海里一事(Jørgensen N. H. B., 2019)。可見,面對中方進取的領海主權宣稱,英方在香港水域邊界問題上,尤其顯得無力。
香港「渾水」邊界的潛規則
面對中國擴海界後將會圍堵香港的擔憂,根據一份有關香港水域及其爭議的英國解密檔案(1968 FCO 21 547 Dispute with China about territorial waters),當中牽涉中英雙方就香港海界爭議鮮為人知的權宜之計(modus vivendi)。
事緣1968年一艘美國貨船於萬山群島近珠江口一帶(Lema Channel in the estuary of the Pearl River)被中方海軍的警告已入侵中方水域,檔案中有一份美國國務院情報與研究局官員Thoms L. Hughes事後對中國共產黨於香港鄰近水域的主權宣稱(Communist assertions of sovereignty over waters in the vicinity of Hong Kong)進行一份內部評估報告,提到中方不時會「放生」來往香港的商船。
於50年代初,船隻可以經萬山群島近珠江口一帶接近香港水域,可謂當時的潛規則(local ground rule)。然而,在中方宣稱12海里領海後,於1959年曾發出達20次警告,外國商船透過萬山群島近珠江口一帶接近香港期間入侵中方水域,並禁止一切外國船隻通往萬山群島近珠江口一帶,評估報告中亦提及多次美國商船及軍艦通往香港遇上中國海軍的事件。
然而,中方不但少有採取實際軍事行動,多是「口頭」表示抗議及警告外國船隻侵犯中國水域,更沒有對外公開批評數次入侵事件。就以上例子,美方評估中國當時並不是新的「強硬路線」宣示領海主權(new harder line from Peking),只是由於過多船隻進入萬山群島內沿而作出的回應(is a reaction to an increasing number of passages through the interior Lema Channel)[萬山群島內沿被中國視為內海]。
而當時美方估計中方「放生」的動機,很可能取決於政經考量,其一為不想失去香港作為(kill the goose)來往外國商船主要來往中國的航道,以及香港為中國帶來的外匯,而另一原因則是避免發生中國海軍與美國軍艦於海上起衝突。
此外,除了英方一直未有公佈香港水域邊界,中方一直並未有公開宣稱香港以西南的珠江通道12海里的精準劃界(public silence regarding the exact limits of its claim)。中英雙方基於政治考量,對於香港水域劃界及航道,更被美方稱靈活的實用主義(flexible pragmatism)。
而美方認為英方亦知悉船隻來往香港的「後路」,根據一份英方未被公開的非正式文件( informal note)顯示,除了船隻背後的註冊國家將成為影響進入香港的政治因素,英方更提及最合適的接近香港水域的航道,是經萬山群島以南以及擔桿頭島五海里以外(keep to the south of the Lima Group and five miles or more off Tam kan Head),港英政府早於五十年代,已廣傳這份文件到商船公司及中方,有共識地默許外國船隻經香港東南方水域,作為當時來往香港的「後路」。
可見,比起香港陸上的邊界,早期香港水域由定界、擴界到圍堵,可謂「渾水一片」。而當中牽涉複雜的海緣政治,亦顯示香港水域並非一條確確實實的邊界範圍,反而是中英雙方的妥協空間。而後來香港水域邊界將如何落實為現時版本?當中牽涉多少談判?而所引伸的一系列有關領海執法權以至政府管轄權的問題,將揭示香港水域日後跨境執法以至逃犯移交的爭議。(下集待續)
參考資料
Jørgensen, N. H. B. (2019). The (Unequal) Relationship between Hong Kong’s Waters and China’s Baselines. Asia-Pacific Journal of Ocean Law and Policy, 4(1), 1–27.
1950 CO 537/6036 Territorial water
1962 CO 1030/1334 Status and boundaries of Hong Kong New Territories
1968 FCO 21/547 Dispute with China about territorial waters
1972 FCO 21/1024 Territorial waters dispute between China and Hong Kong
1974 FCO 18/154 Hong Kong territorial wa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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