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單獨監護改姓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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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監護改姓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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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監護改姓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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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監護改姓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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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單獨監護改姓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2-18 19: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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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聽說.....遺產配偶可以先分一半,其他由子女平分,是嗎?」
    「好像不是喔!我聽說配偶繼承權跟子女是一樣的,應該是大家一起平分遺產才對吧!」

    大家覺得呢?你又是『聽說』什麼呢?

    其實這兩個答案都不算正確。到底配偶死亡時,另一方可以分多少財產?

    關鍵在於當夫妻其中一方先死亡時,有關於財產分配的部分其實牽涉到兩個權利。

    一、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你沒有看錯喔!不只是離婚,當夫妻的其中一方死亡時,另一方在跟其他繼承人分配遺產之前,可以先主張夫妻財產差額分配,只是這部分的分配比例,並非配偶所留下的財產的一半,而是夫妻財產差額的一半,也就是說,還是回歸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規定,計算完婚後財產差額並扣除後,所剩下的錢才是由繼承人分配的遺產範圍。這就是很多人會「聽說」或「誤以為」,生存的配偶是分一半財產的原因。

    二、遺產繼承權
    等到生存配偶先拿走可以分配的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後,剩下的部份才是依民法的順位來分遺產,第一順位就是跟子女一起平分。

    因此假設生存配偶名下完全沒有財產,而死亡的配偶名下的全部都是婚後賺的的財產,生存配偶可以分到的錢其實是超過財產一半的。

    因此,最近就看到一個有趣的法院判決(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上易45號)

    一位丈夫死亡的妻子在跟其他繼承人(或許是子女或其他順位的親人)辦完遺產繼承登記後,起訴請求其他繼承人要將所繼承的房屋土地移轉一半的應有部分給她,請求的依據就是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法院因此判其他繼承人們應該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雖然很多母親其實還是會將亡夫的遺產直接登記給子女,但是還是提醒大家,其實在財產的分配上,遺孀可以分的可能比你想的多更多。

    另外,我們還常常被問到的問題有:

    一、離婚再嫁後,如果單親媽媽單獨監護,小孩還可以繼承前夫的財產嗎?
    可以的喔!只要父親欄還是前夫,小孩對前夫就有繼承權。

    二、那如果幫小孩改姓呢?會影響對生父的繼承權嗎?
    同上,只要父親欄還是前夫,小孩對前夫就有繼承權。

    三、那離婚後有什麼可能性小孩會沒有繼承權嗎?
    如果繼父收養了小孩,父親欄就會更改為繼父,小孩就會喪失對原生父親的繼承權,但相對的,也會變成繼父以後的繼承人。

    四、如果離婚後前夫過世了,但前公婆還健在,小孩對阿公阿嬤有繼承權嗎?
    有的,只要父親欄還是前夫,小孩對阿公阿嬤還是有繼承權,這叫代位繼承(爸爸的繼承地位)。

    五、既然有繼承權,那不就代表也可能會繼承債務?
    是的,所以要記得去拋棄繼承喔!

    六、聽說拋棄繼承要在知悉三個月內,萬一我都跟前夫沒有來往,也忘了幫小孩拋棄繼承,有一天才被銀行或其他債務人追債,怎麼辦?
    只要到國稅局調遺產清冊,證明沒有繼承到財產,回函給銀行,通常他們都會不了了之,但千萬不要把支付命令丟到垃圾桶裡,記得閉著眼睛異議就對了。

    其實,我也聽過不少後妻來諮詢,怎樣可以讓前妻的小孩不要繼承自己現任丈夫的財產,原則上,除非生前就過戶,即使有遺囑,還是有特留分問題,也就是一定要保留部分遺產給法定繼承人,我想如果現任丈夫不想做那麼絕,或許也只能接受那也是他的過去,那就回到本文最前面跟大家分享的夫妻一方死亡時的剩餘財產分配,先多拿一點留給自己的小孩囉!

    講真的,據不負責任觀察,我發現有時父母留給小孩越少財產的,兄弟姊妹感情反而好,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這種感覺呢?

  • 單獨監護改姓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0-02 17:34:05
    有 650 人按讚

    最近處理很多家事案件
    發現大家對監護權、親權、離婚要件都有各種誤解

    一堆人來諮詢說是不是分居半年就可以自動離婚(??
    或是說對方如果不付扶養費兩年就可以帶小孩去改姓
    云云等等種種各式各樣奇奇怪怪的說法

    第一 分居並沒有規定在法律的離婚要件裡面
    當然如果分居夠久 讓法官覺得婚姻沒有繼續維持的可能
    那就有可能判離 但法律沒有規定說分居多久就一定可以離婚

    第二
    改姓氏是需要父母雙方同意
    即使是單獨監護的狀況下也一樣
    如果真的要聲請改姓
    必須是法院認為改姓對小孩的利益較佳的狀況下
    例如未成年子女因為姓氏出現身份認同問題等等
    不會單純因為一方不付扶養費另外一方就可以直接帶去改姓...

    很常遇到我跟客戶解釋以後 對方還是堅持說「可是我看網路上這樣說!」

    每次遇到這種人都很想跟他說不然你去請網路上那個人幫你打官司好不好?

  • 單獨監護改姓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9-29 13:21:22
    有 693 人按讚

    「既然他不養小孩,小孩憑什麼姓他家的姓,小孩也有一半我的血統,我可以讓小孩改跟我姓嗎?」

    真的,以前相信虎毒不食子,怎麼可能有父親不養自己的小孩?後來事務所的婚姻事件辦多了,才發現,不但有,還真不少,甚至為了不讓自己的收入或財產被強制執行,脫產的脫產,退勞保的退勞保,就是一毛錢也不出。

    結果,不少單親媽媽(畢竟多數家庭,小孩還是都跟父親的姓)把心一橫,乾脆跟對方劃清關係,想讓小孩改姓自己娘家的姓,可以嗎?

    首先,我們要提醒大家,

    不管是改姓還是單獨監護,生父的血緣關係依舊存在,假設單親媽媽這方過世了,依法監護權會自動回歸到生父身上,而子女繼承到的財產也會因此被生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管理,並無法由單親媽媽立下遺囑來指定其他監護人,而必須要由單親媽媽屬意的親人於單親媽媽不在世時聲請指定監護人,才能由其他人譬如說外公、外婆等來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如果單親媽媽擔心的話,可能要透過信託或遺贈的方式來杜絕,而我們昨天說的由繼父收養未成年子女也是種方式,但就看法院會不會裁定准許了。


    當然,以上的狀況換成單親爸爸也是同樣適用,當然不是鼓勵大家狠心斷絕血緣關係,而是提醒遇到不負責甚至家庭人格狀況很糟的生父或生母,的確有這層顧慮存在。


    我們來看看民法關於改姓的規定,是訂在第1059條第5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所以通常一般最常見的聲請改姓的事由就是其中的一跟四,而以父方不付扶養費的狀況最多。


    雖然在民國92年間『姓名條例』曾經修正為: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可以改姓。也就是說單獨監護的一方可以把小孩改成跟自己姓。但民國96年時又再度修正刪掉這一款。理由是不必於申請前告知或獲得非行使親權者之同意,致非行使親權者深感不受尊重;且未成年子女如不願改姓,而行使親權者仍執意為之者,反而影響未成年子女之人格發展。

    當然,我相信那些氣前夫不養小孩的單親媽媽一定很不能認同。

    不管如何,現行的規定就是回歸民法,即使是在單獨監護的狀況下,如果對方不同意配合辦理改姓,則必須要離婚或對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時,依子女的利益來聲請,過程會開庭,甚至會有社工來做家庭訪問,確認家庭狀況是不是改姓對子女比較有利,聲請人也可以聲請傳喚證人來證明小孩子的教養狀況。

    最常見的原因就是前夫都不來搭理小孩,而小孩跟娘家這邊的親戚相處很親密,認為改姓有助於小孩未來跟娘家這邊的人彼此的認同。

    我們來舉幾個改姓成功的例子:

    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31號裁定

    審酌聲請人甲○○與相對人早已於91年間離婚,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丙○○、乙○○、丁○○與聲請人甲○○同住,並由其照顧,依附關係密切,相對人已多年未給付子女扶養費用,亦未委託相對人父母親給付扶養費用,復未曾主動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顯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而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丙○○、乙○○、丁○○到庭表示希望改從母姓,認對其等現處家族之認同感、歸屬感之建立較為有利,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年度家親聲字第140號裁定

    兩造於103年7月31日協議離婚,嗣於103 年10月27日約定OOO親權由聲請人行使或負擔,惟相對人離婚後即於103 年10月28日返回大陸地區,迄今未曾回返台灣,不惟未給付任何扶養費用外,亦未曾聞問關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聲請人在職證明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入出境資料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申請書查明屬實,另審酌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對聲請人進行訪視,其評估與建議略以:被監護人出生後,相對人未善盡教養及照顧責任,兩造於103 年間離婚後,相對人未曾主動關心被監護人生活狀況,亦未負擔任何扶養費用,被監護人與相對人親子關係生疏且無情感依附, 被監護人亦希望透過改成聲請人姓氏能給予被監護人重新建立新生活,經評估被監護人變更從聲請人姓氏,有助於增進被監護人權益等語,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9月24日新北社兒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訪視報告在卷可稽。本院認相對人自離婚後,未盡其扶養子女之義務,且OOO自小由聲請人照顧至今,依附關係深厚,聲請人親職功能良好,並無照顧不當之處,基於未成年子女對自幼生長家庭之認同及生活和諧美滿之考量,認為OOO變更姓氏為「李」對其較為有利,揆諸前開說明,應准聲請人變更子女姓氏之聲請。

    縱然改姓並無法斷絕與生父、生母間的血緣關係,但有時候改姓也的確影響了某些人傳宗接代、是不是自家血脈的刻板印象,其實對某些家庭來說還是蠻重要的。

    譬如說離婚單親的女性或許將子女改為娘家姓,有機會讓子女得到更多來自娘家的資源,無論如何,還是希望這些舉動都是為了子女著想,而不要作為雙親間的報復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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