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4
1987: 黎明到來的那一天(2017)
1987: When the Day Co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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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背景設定在光州事件後,全斗煥通過新憲法,開始了韓國受獨裁政權壟罩的黑暗時期。直到1987年,首爾大學學生朴鍾哲遭到匪諜搜查處的水刑逼供而死亡,以此為導火線,而後引發全國人民的群起...
2018/01/14
1987: 黎明到來的那一天(2017)
1987: When the Day Co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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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背景設定在光州事件後,全斗煥通過新憲法,開始了韓國受獨裁政權壟罩的黑暗時期。直到1987年,首爾大學學生朴鍾哲遭到匪諜搜查處的水刑逼供而死亡,以此為導火線,而後引發全國人民的群起悲憤,進而推動了六月民主運動。終於在年底,民意推翻全斗煥的獨裁專政,韓國才逐漸邁向有新聞自由,並且有權直選總統的民主之路──彷彿漫漫長夜之後的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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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藉著匪諜搜查處處長(金倫奭 飾)令人不寒而慄的冷血作為,講述獨裁體制之下人們為求自保,無論自願或非志願,都必須踩著別人的屍體向上爬。雖口口聲聲稱呼自己為反共的「愛國者」,實則卻是為了鞏固政體而扼殺民怨、排除異己的暴行。承先前在《血觀音》一文提到,所謂「活得像個人樣」其實就意味著人們該擁有自由及選擇的權利。在推翻惡政之前,體制下的一切皆是人質,人民無力反駁當政者慘絕人寰的刑求方式,同樣,媒體也無法輕易觸碰到事件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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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1987年,朴鍾哲的冤死化作一顆火種,奮力投入乾枯待宰的沉默時局之中,燃起檢察官、民運領袖、法官、記者、典獄長、大學生的正義之情,最後從一根易折的竹籤變成上百萬人組成的悍盾。根據史實,同年6月10日,千多個社運團體自組國民運動本部,於約定好的時間點一起按下汽車喇叭,喇叭聲整整持續了三十分鐘,彷彿一聲沉痛又堅定的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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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員只是『啪』用力拍了下桌子,那孩子就暴斃了。」電影上映之前,自預告片裡看見這句台詞,心想如此荒謬的言論應是一種「戲劇效果」,卻沒料到竟是一段真實的發言。再來檢視現今的台灣,解嚴之後雖轉為民主政體,卻仍然不乏如此荒唐的語錄:「性侵沒被抓到就是合法」、「台灣沒有勞工過勞死,有也是本來就有病」等等,這些缺乏同理心的「在上位者」不一定是政體,也有可能是握有強權及多數資源的那一方,是資方,也是學者。
想到這裡,現實彷彿也是一場戲,儘管血淚交織的歷史轉危為安,現實中仍處處充滿著武力鎮壓的既視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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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電影本身,即便開頭已表明本片的戲劇取向,實際看來倒感覺節奏流暢、煽情量也少於《我只是個計程車司機》;尤其片尾跑馬燈式的真實錄像及照片,讓人自內心深處萌生出震驚與悲痛──那竟然是絕對的事實。唯有妍熙這個角色出自虛構,某個程度上來說,她彷彿象徵當代的人民,生活安逸,偶爾甚至還會瞧不起做社運及學運的團體。但我們往往忘記了,所有自由與民主都不是平白得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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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歷史的明鏡中,一句「怕嗎」問得何其歉疚。我想他們一定是怕的,甚至早在催淚彈投下之前,就已嚇得淚流滿面,但「因為心太痛了」,所以再也無法視而不見。有一個學生被國家害死了,即便是無縛雞之力的弱女子也要走上「覺醒」的道路,也許要擔驚受怕,但不能坐視不管,因為置身在同一個政權及體制之中:沒有人是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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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看完了,將「韓國」二字暫置一旁,會發現台灣並不缺乏這樣的史實,甚至載到野外丟包這種事都仍是近聞。先別說台灣沒有這樣的電影,其實過去我們早有《悲情城市》、《天馬茶房》、《賽德克·巴萊》、《女朋友男朋友》等歷史電影;近期討論度較高的還有赤燭團隊以白色恐怖為背景開發的遊戲:《返校》,發行之後也曾掀起一陣波瀾及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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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說明我們其實是在乎的,只是商業取向的創作向來主導「去政治化」;這四個字說得久了,儘管我們願意直視黑暗,卻無法勇於發聲。我確實期待台灣也能有這樣立意的歷史、政治電影,畢竟,敢於直面自己的過去,才是一個勇敢的民族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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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推薦《1987》給大家,若不用歷史的角度來看,這也是一部戲劇性和卡司都相當堅強的電影。 ● 小提醒
電影的角色很多,看的時候要比較專注。另外,我雖認為這部電影比起《軍艦島》和《我只是個計程車司機》要更冷靜,但也看到有人認為是更煽情,這一點大家再自己斟酌啦哈哈!近來也很想把同樣以光州事件為題的另一部電影《華麗的假期》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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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叭彈合法嗎 在 蔡沁瑜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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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叭彈合法嗎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二○一八年,擔任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我......在每一梯課程的最後幾分鐘,......提醒所有在座的員警:
「警徽與制服代表的是法治國的榮耀,#警察唯一服膺的,#就是憲法與法令,對於上級違法的命令,你們沒有服從的義務。」
「在服從的同時,請確認你們支持的到底是不是法律與良知。所謂的正義,是透過程序正義發現的實體正義,而不是服膺政策、績效、鄉民式的素樸正義。」〕
–摘自《#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207頁(聯經:https://bit.ly/3uDtBmC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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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並非法官躲在舒適安全的象牙塔中,對身處高風險第一線的基層員警指手畫腳、刻意打擊警方士氣;相反的,正因出於對員警執法安全的重視和保護,本院懇切呼籲警界長官們,切勿對基層員警做出不當的指示或要求,也再次提醒每位堅守崗位、認真付出的員警們,#你們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
–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2021年3月31日
判決全文:https://bit.ly/3mx2X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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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在格式上和傳統判決不同之處:
彰化地院開始啟用第三代審判系統,判決可以插入圖片。
#警察疑似假摔造就妨害公務現行犯情境而逮捕被告,檢方起訴被告妨害公務、傷害等罪,合議庭判決無罪。
更特別的是,本案法官認真地勘驗了數十個不同員警的攝影機、密錄器或手機拍下的影像檔案,意外 #發現了分局長的不當指令。
因此這則判決並有「十、附記事項」,在附記事項中,對於分局長的不當指令予以批評。
本案背景:
被告為退休員警,其訴求為「反年改」,欲對總統車隊鳴按喇叭並攔車陳情。
被告的訴求和行為是否妥當,是一回事(在「世代正義」的立場上,我們也很難支持「反年改」團體的訴求與行止,但不支持的話,可以辯論、可以諷刺、也可以訕笑,不等於不准他們說話);
然而,在法治國家,執法人員的行為必須先守法,如果執法人員不守法,或採取一些奇技淫巧來對付異議者,那麼,這個國家就沒有資格叫做法治國,非法治國的公務員的所作所為,也沒有資格叫做「執法」。
讓我們看看,面對這樣的陳抗,政府上級是如何指示警察的呢?而警方高層面對國安局的壓力,有扛下來嗎?又想出什麼「逮捕技巧」了呢?
#國安局檢討警方,#要求警方想辦法不能讓被告按鳴汽笛喇叭
依照證人彰化縣警察局督察科督察員、員林分局永靖分駐所所長的證詞:
被告先前在彰化縣進行陳抗,一貫模式就是在總統車隊經過時鳴放汽笛,我們曾經因為這樣 #被國安局檢討,國安局表示被告在道路警衛線上按鳴汽笛喇叭,可能 #造成總統的駕車官驚嚇,#要我們不能讓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我也擔心被告對車隊投擲汽笛喇叭,才會在案發當天被告按鳴汽笛喇叭後,一再伸手要把喇叭頭給撥掉,制止被告繼續按,當天我也有接到指示要跟分區指揮官轉達,「如果被告在當場有推擠同仁,同仁就直接跌倒。」
「分局長在電話中著重在『如果有推擠就跌倒,直接用現行犯逮捕』這幾句,所以當天我才會到處向現場員警交代『如果有推擠的狀況就直接跌倒,後面的人用現行犯逮捕』」。
這個技巧叫做什麼?
在運動場上,我們知道這叫做 #假摔。
所以把警察執法當成在運動場上打球嗎?
法院的判斷(摘自判決理由欄第九點):
「被告剛開始遭警方團團包圍時,並無任何主動出手攻擊警方之意圖或動作,直到楊勝傑伸手碰觸被告、欲阻止其按鳴汽笛喇叭後,被告雖有「以左手輕推楊勝傑右手」的動作,但之後只是不斷以走動轉身的方式閃避楊勝傑,並持續按鳴汽笛喇叭,未刻意揮舞汽笛喇叭,或對楊勝傑有進一步攻擊舉動,又被告隨後雖有「以左手推向前方洪坤暉」的動作,但被告出手之力道既無法認定足讓洪坤暉倒地,亦未針對洪坤暉之身體重要部位,且被告身體確實無法承受劇烈碰撞,故被告上述各該行為,均應屬消極、被動的反射性防禦動作,目的都是在避免汽笛喇叭被搶走,自難認其有何「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行為」之主觀犯意;又楊勝傑的食指雖有受傷,但係因其一再出手碰觸被告、試圖阻止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才會導致自己受傷,難認被告該當傷害罪之主客觀犯罪構成要件;至洪坤暉雖因倒地而受傷,但無法排除其係配合上級指示,為了以現行犯逮捕被告,而在被告稍有推擠即直接順勢倒地的可能,基於罪疑唯有利被告原則,洪坤暉受傷結果亦難認與被告行為有何因果關係,無從以傷害罪相繩。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亦即尚未達於可信為真實之程度,致本院未能對被告形成有罪之確信,則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應對被告諭知無罪判決。」
法官的感慨(摘自判決「十、附記事項」):
「若依照員林分局在勤前教育中「只要圈圍、不要搶奪」的指示,或許本次陳抗事件會在沒有任何員警受傷、總統車隊也未發生危險的情況下平安落幕。惟楊勝傑因 #擔憂所屬單位再遭國安局檢討,致其出手阻止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最後才導致本案發生。然而,每位陳抗者採取的陳抗方式、手段都不盡相同,倘通案要求員警必須阻止陳抗者按鳴汽笛喇叭,不僅 #剝奪員警在面對不同個案時的執法彈性空間,亦可能 #徒增員警執法時之無謂風險。況且,本案員警執法所依據、主管機關為國安局之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第2項亦明文規定「安全維護區之劃定,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表現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本案中被告等人之訴求,即使無法獲得社會多數人支持,但確保少數人的聲音能被執政者及其他多數人聽見,正是民主社會最可貴的價值。故「無論是否可能造成危險,一律禁止陳抗者在車隊行經路線上按鳴喇叭」,是否符合前開法條所揭示「人民表現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是否已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均值深思。」
法官「能理解為了治安衝鋒陷陣的員警們,於執法時可能面臨的龐大風險,當員警依法執行職務,卻遭嫌犯惡意出手攻擊時,本於公務員之尊嚴不容輕易踐踏、員警執法之人身安全尤應保護,法院於量刑時當絕不寬貸。但刑法妨害公務執行罪之構成要件,係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當員警因服從上級不當指示,執法手段已逾越應恪守之界線時,本院自無法視而不見。本案中,若非所屬單位曾遭國安局檢討,員警楊勝傑未必會主動出手碰觸被告、一再試圖阻止其按鳴汽笛喇叭,因而手指受傷;也正因分局長事前指示遭遇陳抗民眾推擠時,員警要直接順勢跌倒,並將陳抗人士以現行犯逮捕,導致員警洪坤暉雖有跌倒受傷,本院仍無法排除其係為了要逮捕被告而順勢倒地的可能。因此,這些 #來自高層的指示和壓力,實已 #真正傷害了基層員警及國家的執法公信力。」
法官也「勘驗各檔案中關於案發過程之影片段落外,亦就所有檔案一個個從頭到尾仔細播放觀看,因而發現分局長於本案發生前,曾再次打電話聯絡現場指揮官永靖分駐所所長林聖智,要林聖智提醒員警遭遇推擠時直接順勢跌倒,再以現行犯逮捕陳抗民眾,而楊勝傑亦接到相同指示並轉達林聖智等情節。然我國既為法治國家,執法者除了應廉潔自持外,執法手段更必須合法正當,不得逾越應恪守之界線,此即本院一再強調的「執法之前,先要守法」基本觀念。本判決並非法官躲在舒適安全的象牙塔中,對身處高風險第一線的基層員警指手畫腳、刻意打擊警方士氣;相反的,正因出於對員警執法安全的重視和保護,本院懇切 #呼籲警界長官們,#切勿對基層員警做出不當的指示或要求,也再次提醒每位堅守崗位、認真付出的員警們,你們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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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未必贊同反年改團體的主張,我們也可能正在承受「世代不正義」的惡果;
但是我們更不贊同政客高層濫用警察權,下達不合法、不合理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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