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mymeyou (coldwing)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無權代理是否有善意取得制度之適用?
時間Sat Jul 27 23:47:49 2019
張台大民總講義內容表示:
善意取得只問是否為無權處分且具可信賴之公示外觀。
不問無權處分之原因為何(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權代理...)
但100年律師民法第14題答案為B
即無權代理之交易相對人不得主張善意取得。
依照解答的邏輯推論,
是指善意受讓僅在"無權處分"才有適用,
在"無權代理"之場合即無善意取得之適用?
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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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kilof: 要有公示外觀 例如物的佔有狀態跟交付 07/28 01:05
推 dreamsletter: 制度目的不同 07/28 01:05
→ dreamsletter: 801、948條文有寫需要無權處分的要件 07/28 01:08
推 a5401920: 4 07/28 02:36
推 y0707186: 沒有 07/28 02:53
推 final9711: 選項敘述不精確吧 本人承認無權代理後 就變有權處分 就 07/28 09:12
→ final9711: 沒有善意取得適用 07/28 09:12
推 SudaPeter: 回去把民總看熟,無權代理裡面,相對應於善意取得的概 07/28 13:48
→ SudaPeter: 念是表見代理 07/28 13:48
→ oaoastrid: 善意受讓我國制度需要無權處分人以自己名義為之,無權 07/30 11:25
→ oaoastrid: 代理的名義是本人,不可以主張善意受讓,王澤鑑民總裡 07/30 11:25
→ oaoastrid: 有提到 07/30 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