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員工離職聲明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員工離職聲明書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員工離職聲明書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員工離職聲明書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161的網紅葉大華,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給這群學生拍拍手杜絕不當剝削青少年勞工的惡性循環 #自己的勞權自己救 建教生專法明文規定保障建教生權益,業者只以主管管理不當與解聘來與建教生和解,無異於河蟹其剝削建教生的責任,請教育部與勞動部要依兒童權利公約與建教生專法及勞基法積極處理該起案件,切勿讓業者與學校逃避相關法律責任! (摘)最美麗...

  • 員工離職聲明書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2-20 09: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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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這群學生拍拍手杜絕不當剝削青少年勞工的惡性循環
    #自己的勞權自己救

    建教生專法明文規定保障建教生權益,業者只以主管管理不當與解聘來與建教生和解,無異於河蟹其剝削建教生的責任,請教育部與勞動部要依兒童權利公約與建教生專法及勞基法積極處理該起案件,切勿讓業者與學校逃避相關法律責任!

    (摘)最美麗的風景,最醜陋的主管!國內知名旅館業者富野集團經營政府斥資近四億元打造的武陵富野渡假村,周圍風景優美,房價一晚四千六百元起,不算便宜。但業者以實習成績威脅,強逼多名大學實習生、高職建教合作班學生加班。學生反映不想「做功德」,業者竟罵學生好手好腳卻怪東怪西。學生忍無可忍,上月抱著玉石俱焚的決心從宿舍逃到台中市政府檢舉。市府介入後,業者才補發上萬元加班費,兩名直屬主管分別記大過與離職,雙方在調解會前和解。

    東方設計大學五專部餐飲科五年級鄭姓學生附上一份「不自殺聲明書」向《蘋果》投訴,表示他和一批高職建教合作班學生在武陵富野渡假村實習,卻遭主管以成績威脅,強逼「做功德」,希望《蘋果》幫幫他們這些在偏遠山區工作的人。

    《蘋果》與他們約在台中市政府前見面,一群人由正職盧姓員工帶領,坐車上百公里,花了超過三個小時前來。他們說是偷偷逃下山的,因為如果被公司知道,就會被關在宿舍,甚至是全部開除,但他們和家人討論過,如果不反映,下一批的實習生甚至正職,也會遇到一樣的事情,「那不如就這麼一次豁出去!」。

    鄭姓學生表示,他們幾乎每天打卡後都被餐廳楊姓主任等主管留下來做份外的工作,但不給薪水,全是「做功德」。而高職建教班一年級學生依規定不能加班,但主管仍瞞著學校、家長要求加班。部分學生沒有經驗,所以動作較慢,常從早上十點做到晚上十一點才能下班回宿舍。

    ==============
    2019一月份教育部公布的[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調查報告]
    http://140.122.79.150/coedu/Bulletin/detail/no:18
    這是官方的報告,跟你實際的觀察是否一樣?

    今年台少盟與民間團體的夥伴將會提出
    #民間版的建教法實行五年體檢報告
    #你的看法是什麼

    新聞聯結:
    https://reurl.cc/vkY8j

  • 員工離職聲明書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7-31 16: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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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公司解雇時該怎麼辦?>

    新聞:「林姓男子在旅行社擔任總監職務,3年前遭無預警解僱,他提出董事長指示他轉任其特別顧問,可免進公司。他主張幾乎每天到公司旁的星巴克待命及處理公事,解僱不合法。一審判林敗訴,但高等法院改判林勝訴,僱傭關係仍存在,並須支付林88萬元。」

    某一個平凡的早上進公司,
    突然被告知公司不再需要你,
    要求簽署自願離職單並立即打包走人,
    這種情況算是上班族最大的惡夢!

    碰到這種情況要如何處理呢?

    第一個要注意的是:
    不要簽自願離職書!簽了後面就難處理了!
    一旦簽了,就是你自願提出辭呈,
    這樣公司就不需要給你資遣費,
    而且離職後也沒辦法請領失業補助,
    對員工是很不利的。

    第二個要注意的是:
    公司解雇你有沒有正當理由?
    如果有正當理由,公司應該給予兩筆錢給員工,
    一個是預告工資,一個是資遣費。

    第三個要注意的是,
    如果員工沒有犯錯,公司又沒有正當理由解雇員工,
    就是非法解雇,
    這時員工還多一個權利,就是要求返回工作岡位上班。
    那你必須做好下面事情,
    就是製造你在遭到解雇後還有持續提出勞務的證據!
    遭公司要求去職後,
    你還是要每天去公司門口,要求提供勞務給公司,
    只是公司不接受你提出的勞務!
    (被保全趕出來的畫面或在公司門口比個ya拍照也可以喔!)

    像上面那個案子,
    我認為林先生應該是在整個過程中沒有犯什麼錯,
    1.沒簽自願離職同意書,
    2.表達不願意與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主張公司解雇不合法,
    3.仍然持續向公司表達繼續提供勞務的意思且有蒐證,
    (不用持續3年,至少第一個月要有這樣的動作)
    才會有後面官司的勝訴~

    不過要注意的是,
    如果這段期間你有另謀他職,收入是4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定公司違法解雇,你這段期間的薪水是100萬,
    那法院會判決公司應該給你60萬元(100萬-40萬),
    因為你也利用了這段期間(3年)去其他地方工作,
    也有賺到一些錢,這部分是要扣掉的~

    結語:
    打官司有時候像堆積木,
    底部(當事人第一時間處理的動作)最重要,
    前面沒犯錯,後面才有機會,
    前面犯錯(比如簽了自願離職聲明書),
    後面即使找律師進來,都很難救~
    底部不穩,上面再怎麼努力堆砌,都可能會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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