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ken on my first time back in the office since March 2020. It was a cold stormy day ⛈ but as the sun finally broke through the clouds in the late ...
📸: Taken on my first time back in the office since March 2020. It was a cold stormy day ⛈ but as the sun finally broke through the clouds in the late afternoon, the view from my desk reminded me of what I'd normally see from a plane window! ✈️ It was a good reminder of why I love what I do — to bring people back to travelling again.
------ 圖文不符 ------
好榮幸生平第一次錄 podcast 就是 @trinas_talk,昨天限動分享後就有朋友私訊反饋說很實用(感動哭 😭)所以決定大致整理一下時間線放在下面,讓有興趣但很忙碌的朋友可以挑著聽哦!也謝謝主持人 Trina,不僅很會引導,聲音也超好聽的啦!
🎙收聽 Trina's Talk 可到 @trinas_talk 頁面點擊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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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場︱#自我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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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當初來英國的動機
「驚我已經三十了!?啊來試試打工度假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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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我上班都在做什麼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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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首席工程師 Principal Engineer 是什麼?
3:50 我樸實無華的一天(分割上午開會、下午 focus time)
6:20 我已經好久沒有寫程式了!😭
升 Principal 之後是不是就無法繼續 hands-on 了?
7:58 Identity 部門都在幹嘛
科普一下為什麼重複用密碼 BAD B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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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7︱#目前最有挑戰性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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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7 knowledge silos、內向者要一直拋頭露面很矮油🙈
15:00 冒牌者症候群 imposter syndrome 🎭
16:56 開始 mentoring(立志不僅當其他女性工程師的
mentor,更要當她們的 champion 💪)
突破工程師都是 3C 宅的刻板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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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0︱#英國工程師的職涯升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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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6 彼德原理說「每個有能力的員工,
最後都會升遷到他們能力無法勝任的位置」,
怎麼會這樣?😩
23:27 突破彼德原理魔咒的雙軌設計 🛤
Technical Lead 管理職 vs Domain Expert 專業職
27:20 升遷必備神器:
你的公司有 Competency Framework 嗎?
沒有的話自己弄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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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3︱#給想要找軟體工程師工作的人什麼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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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7 事先了解工程師在公司裡的地位是神,
還是陰暗地下室裡修電腦的 IT?🌚
38:51 FANG/FAANG/FAAMG/FAANGMULA…
大家都夢想進入這些科技巨頭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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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面試經驗與實用資源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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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 一般面試流程
42:30 Cultural/Behavioural 面試關卡
44:27 Technical 面試關卡
如何準備 coding and design problem 測驗
大家應該超討厭在白板上寫程式吧
如何克服考官一直盯著你解題的心理壓力
🙋♀️ 如何讓自己不 panic:
不要覺得這是一個考試,
把它想成「是同事在跟你求救」就好了!(51:45)
=͟͟͞͞♡ 另外也想跟有認真聽完的朋友說謝謝,畢竟能言善道不是我的強項哈哈哈,但能把自己重視的事情分享出來真的很開心!有任何心得也歡迎留言或私訊歐 💌
員工無法勝任工作 在 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試用期內覺得員工不適任,請明確告知解僱事由並依法給付資遣費
勞委會在民國86年函釋表示,試用期還是必須符合勞基法中關於資遣、解雇的規定。也就是當雇主解雇試用期員工時,必須要有資遣與解雇的事由。特別是如果資遣試用期內的員工的話,還是要依照勞基法跟勞工退休金條例給員工資遣費。
亦即試用期到期後,雇主若認為新進員工無法勝任工作,除非員工自請離職,建議雇主還是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以書面告知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由於目前新進員工勞工都是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 關於資遣費的計算,1年年資以二分之一個月的平均工資,因為試用期建議約定 3個月,也就是0.5乘以四分之一,雇主只需要給付0.125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並請記得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以免被解僱員工檢舉而被裁罰3萬元至15萬元。
員工無法勝任工作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嗨各位,雖然我們出門在外工作,凡事總是求一個圓,不過世事總是難以預料,當老闆要你走人的時候,難道也只能說走就走嗎🤔🤔🤔其實只要勞方沒有自願提出離職的意思表示,雇主要終止勞動契約的話就必須有法定的「正當事由」才可以,這也是我們今天想要來跟大家分享的「資遣」與「解僱」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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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勞基法第11條各款規定,通常公司內部發生了一些財務問題或特殊原因,不得不遣散員工時才可以用「資遣」的方式請員工走人,例如以下幾個狀況:
❶公司歇業或轉讓
❷虧損或業務緊縮
❸發生不可抗力的狀況須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
❹公司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❺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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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依勞基法第11條來終止契約的話也常被稱之為「經濟性解僱」,不過實務上最常見的資遣事由反而是上述的第5款,也就是雇主認為員工無法勝任工作,但這也不完全是老闆說了就算,當有爭議發生時,雇主還是得舉證員工是主觀上不想履行義務還是客觀上根本無法做好該工作,而且有無透過教育訓練或其他改善措施來提昇該員工的工作能力等,確定有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後才能以該款資遣員工(看到這裡休息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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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勞基法雖然是保護勞方工作權的保護傘,但不代表所作所為可以完全不受限制,因此勞基法第12條也規範了員工有哪些惡意行為時,雇主是可以不經預告直接開除勞工的:
❶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❷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❸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❹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❺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❻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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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雇主要主張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而予以資遣一樣,用此條款解僱員工時更需要有充足的事證才能「懲戒性解僱」員工,否則就有可能屬於非法解僱,員工反而可以主張應以資遣方式處理或恢復工作權😎此外,除非是依照上述的第3款規定終止契約,否則其他情況都應在知悉該情形之日起30日內行使解僱權,否則該「除斥期間」經過後,雇主可以開除員工的權利也就隨之消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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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說明只是粗淺地~介紹資遣與解僱的不同,實務上不同個案可能還有許多細節需要另外討論,如有遇到個別問題的勞資雙方朋友們最好還是找專業律師或我們諮詢囉。此外,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一定要知道的八種情況,老闆不能開除你,也提到過法令有保障勞工在特定情形下,雇主是不能任意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這點也請勞資雙方們要多多注意囉😊😊😊
#Workforce勞動力量 #這是圖片做的很好笑 #請大家見諒 #被其他夥伴笑到一個不行 #問我是不是拿自己的手當模型 #又短又圓的甜不辣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