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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旅遊補助扣繳 在 萬惡的人力資源主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試用期】
如果你在一般的企業工作過, 一定聽過這三個字. 但是很有趣, 你大概也聽說過, 在政府的眼中 (或者說在勞基法的規定裡) 並沒有所謂的"試用期", 只要你被公司聘僱, 從第一天開始你就是公司的正職員工.
這中間到底誰說的對?
其實可能都對, 因為雙方講的不是同一件事情.
確實, 在那個勞工權益比較不彰的年代裡, 是有所謂的"試用期"的. 也就是你去找工作, 雇主並不確定你到底能不能做好這份工作, 所以給你一段時間試試看你能否上手, 如果可以, 才正式聘任你為公司的正職員工; 萬一你不能勝任這份工作, 公司就請你離開, 而且不付任何代價.
光陰似箭歲月如梭, 現在的勞基法可不是這樣寫的. 從勞基法的角度出發, 只要公司聘任你為員工, 從報到的第一天, 你在法律上就是公司的員工, 不管是一周後, 一個月後, 一年後, 還是十年後, 公司想要請你離開公司, 都只有一條路: 那就是依法資遣你 (而且有條件限制, 不是想資遣就可以資遣).
但大部分的公司還是保留了一個"試用期"的說法, 讓員工知道"我們現在還不確定你到底能不能勝任這份工作, 所以試用你一段時間, 看看你是否符合我們的期望..." 而且實務上往往會採取一些配套措施, 比方說試用期滿以後會調薪 (白話文應該是"先給你一個低於市場行情的薪水, 等確定你通過試用期以後再調回到市場行情", 這從勞動經濟學的角度有其優點), 比方說還在試用期的員工不可以參加尾牙抽獎, 不可以享有員工旅遊補助, 或是在其他員工福利上予以縮減, 以區隔試用期間的新進員工和通過試用期的正式員工.
公司這樣做可不可以? 可以, 前提是這些福利不是法律規定的. 比方說前面提到的, 試用期間的員工不可以享有員工旅遊補助, 這項補助優於勞基法的規定, 公司可以另外訂定工作規則去決定誰可以得到誰不能得到, 這就沒有適法性的問題; 但如果公司規定辭退試用期間的員工不給資遣費, 只有辭退正式員工才有資遣費, 因為資遣費的規定是勞基法白紙黑字明定的, 企業就無權做這樣的規定.
PS. 這當中還會有一個灰色地帶, 有一些公司規定試用期間的員工不能享有生日禮金或三節禮金, 偏偏生日禮金或三節禮金的發放單位是公司的職工福利委員會. 這時問題就來了. 因為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法是獨立的法人組織, 會從員工薪資中扣繳福利金, 如果某一位員工加入公司的前幾個月正好遇到生日, 福委會規定試用期間員工不得領取生日禮金...我在部落格裡遇過二次有網友問這個問題, 我都會問, 那請問公司有沒有從試用期間的員工身上扣福利金?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 我從加入公司的第一個月就開始繳交福利金, 卻必須等到試用期滿以後才享有和一般員工同等的福利, 這當中有沒有適法性的問題? 也許有識之士可以告訴我答案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