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和解書強制險沒寫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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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和解書強制險沒寫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Phew!好險網,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有些權益自己還是要知道歐~ 千萬別以為和解後就沒事了... 和解書一定要這樣寫... 新聞中這名男子的父親,日前與另一名女子發生車禍,之後雙方透過保險公司以10萬元和解 沒想到近期竟收到地檢署的起訴書!?當事人認為,當初保險公司只讓父親簽和解書 會收到起訴書反而責怪保險公司沒有預立...

  • 和解書強制險沒寫 在 Phew!好險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1-12 1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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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權益自己還是要知道歐~
    千萬別以為和解後就沒事了...
    和解書一定要這樣寫...

    新聞中這名男子的父親,日前與另一名女子發生車禍,之後雙方透過保險公司以10萬元和解

    沒想到近期竟收到地檢署的起訴書!?當事人認為,當初保險公司只讓父親簽和解書

    會收到起訴書反而責怪保險公司沒有預立「撤回告訴狀」!

    其實最重要的,乃是車禍和解後要如何防止當事人反悔提告?但這部分的和解書到底該怎麼寫呢?

    想看更多:照顧十年被說「沒擔當」? 2案例思考沒長照險往生前的悲哀
    http://bit.ly/2NAh3IS

    #警方筆錄 #和解書 #車禍和解 #反悔提告 #撤回告訴狀 #民刑事訴訟 #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車險 #第三人責任險 #強制險

  • 和解書強制險沒寫 在 編笑編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4-09 17: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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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不是一篇關於編輯的文章,但可能是任何人都會遇到的事情;因為編編遇到了,所以決定寫成勸世文來警惕世人,順便提醒未來的自己。也是希望透過文字的落成,讓自己的憤世嫉俗可以得到一點消解。

    1️⃣前言

    去年(2017)五月底,我搭乘機車遭機車撞擊腿部受傷,現場報警並送醫,含手術共休養一個月餘;經交通大隊研判屬對方過失(以下稱肇事者),對方機車僅有「強制險」(僅能理賠醫療費用),未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可協調理賠精神損失、工作損失等等)。

    2️⃣處理過程

    因編編自己有保險,加上肇事者強制險,因為雙方無車損,編編面臨的就是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以及休養期間的精神損失(這部分比較抽象,一般調解庭不會接受任意喊價),所以一開始是希望與肇事者在「鄉鎮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和解。

    第一次調解其實很順利,雙方也達成賠償金額的共識,並約定下次調解會簽訂和解書,並現金一次給付;然而,第二次調解會,肇事者缺席並失聯,調解破局。這是在八月發生的事情。

    後來,經幾度聯繫終於聯絡上肇事者,允諾九月底「主動聯繫」並支付一部分賠償金,再申請調解委員會簽訂和解書。

    不意外地,肇事者再度失聯⋯⋯

    因車禍事故可在「事發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在肇事者神隱的情況下,編編選擇此一途徑,以「對簿公堂」的方式,強迫對方出面處理此事。

    提告過程須先向交通大隊申請「交通事故的初步研判表」,這個表格會詳列案發經過跟雙方過失。接著拿著初判表跟報案時拿到的報案三聯單,向「案發地點」的派出所提出申請,然後警員會請雙方製作筆錄,接著他們會將案件移送地檢署。

    檢察官受理此案件之後,會先傳喚雙方進行一次「偵察庭」,用以釐清雙方說法。

    因為我的事故比較單純,是肇事者得付全部責任;加上對方有出席過一次調委會,視同有調解意願,這時候檢察官就會「建議」進行法院「調解」,雙方便直接移駕法院調解庭。

    這裡便是關鍵!編編也是經過此事之後,才知道法院慣用的一些「話術」。寫這篇文章沒有要詆毀司法機關或從業人員的意思,但希望透過我現在面臨的問題,去提出對法院建議之處理程序的質疑。

    在法院調解有一些好處,這個我必須先說在前面。速度比鄉鎮區公所的調委會快、法條相關也會講得「比較」清楚。(也還是有不清楚的地方⋯⋯)

    在這裡,法院的人員(有一位是調解委員,另外一位我不確定是書記官還是事務官)會不斷說服雙方和解,避免日後冗長的訴訟過程。在幾經考量之後,最後說服編編和解的主因是「如果日後對方未支付賠償金,調解書具有民事訴訟效力,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這裡請畫上五個星星!)

    所以在法院調解庭,我們以同樣金額達成和解,但條件附加「支付一半金額後,我必須撤銷傷害罪告訴」。調解成立,肇事者的確支付一半金額,我也依約撤告。(請再畫上五顆星!)

    然後,對方就再次神隱了⋯⋯什麼分期支付賠償金,都是一場遊戲一場夢。

    為申請強制執行,必須先向國稅局申請肇事者的財產登記(包含納稅紀錄);如果有土地房產,還得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謄本等等。(申請這些都要錢喔!)

    編編在此處便卡關了,因為肇事者沒有納稅紀錄、也沒有投保勞保,名下只有一棟位於其他縣市、部分持分的房屋。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查封肇事者的唯一財產,我必須向房產的所在縣市地方法院提出申請、必須配合查封流程(得親赴現場),最重要的是,房產得順利法拍,我才能利用此一程序,拿到肇事者應該支付的賠償金。(倒楣如我,那個地址一查已經是被法拍過的⋯⋯而且還沒賣掉!)

    3️⃣結論

    事情演變至今,我已經在此事中學到教訓。

    還記得前面畫星星的地方嗎?有兩個關於「強制執行」的重點,是當初沒有常識的我所忽略的,也是我覺得法院調解庭必須說明清楚的地方!

    其一,「強制執行必須提出對方的『財產證明』」,意味著,如果對方沒有動產、不動產、也沒有納稅(薪資證明)的話,是無法提出強制執行的。

    如果在「肇事者有誠意解決問題,並『擁有財產』」的情況下,在法院調解不失為一個好的解決方式。

    反之,若像編編遇到的這種情況,對方習慣神隱、不回應、一直「哭窮」(我很不想用這個字,但對方太太拿著哀鳳跟我哭沒錢⋯⋯),建議不要輕易接受「分期支付」的和解書,因為對方賴帳不理的可能性非常非常非常非常大;而且如果肇事者「沒有(國家查得到的)財產」,什麼「強制執行」,就只是一個法律用語,是無法付諸行動的。

    其二,是關於傷害告訴,撤告後是不能重新提出的,所以請務必再三思考「撤告的條件」,不要一時心軟就答應自己覺得有點勉強的條件。

    肇事者或許真有困難我知道,我也不缺這筆錢,在過程中我也大概反問自己一百次,難道是我太咄咄逼人?但整件事情讓我最不爽的是,從案發至今,肇事者從來沒有一次主動聯繫我,表示任何慰問之意;甚至在偵察庭上說出:「是她的腳自己來撞我的車!」這種鬼話,所以要我原諒這種人,真的有難度⋯⋯

    總之,事到如今,我只希望我的經驗除了給自己警惕之外,也能被其他人當作前車之鑑⋯⋯。

    畢竟在台灣,機車事故實在太多了,老實說為了一點點賠償金去處理繁瑣的法律程序,整體來說也是吃力不討好,但就是因為太多人害怕繁瑣的流程,往往選擇原諒、饒過肇事者,肇事者才會不思檢討、繼續耍賴(我的這位肇事者據說已經撞了三個人⋯⋯)。

    最後,如果只有看最後的人:
    ⭕️事故發生前,汽機車一定要加保「第三人責任險」,撞到人的話對雙方來說都會省事很多!
    ⭕️事故發生後,法律常識要有,不要勉強接受自己覺得不合理、或對方可能做不到調解內容。
    ⭕️「強制執行」必須在對方「擁有財產」的情況下才能申請,不要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說服,必須問清楚。

    以上,共勉之。希望大家不會遇到這些狗屁倒灶的事情!

  • 和解書強制險沒寫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6-07 17: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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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解只吃八分飽>

    今天有一個新聞,
    桃園市一名越南勞工阿云,
    今年5月騎單車上班時被車撞死,
    撞到人的私家車江姓女司機竟提出一分不合理和解書,
    明明強制保險(即第三保)規定死者可獲賠200萬元,
    江女只賠150萬元,還分期,要6年才會給付完畢,
    還訂明死者家屬假如申請保險索償或提告,
    得向江女歸還250萬元。
    阿云的家屬認為該和解書只保障兇手,欺負被害人,
    根本無法接受。

    由於死者家屬為外勞,在台灣工作有時間限制,
    擔心賠償分開償還可能拿不足全數賠償,
    於是昨日召開記者會指控江女及其委任律師「乘人之危」。
    新北就服公會理事長官文傑表示,
    江女及其律師拋出和解協議書後就避而不見,
    真指對方欺負外勞太過分。

    看了一下新聞揭露的和解書條款內容,
    跟律師的資料(年資三年),
    我認為江姓女司機跟律師
    並沒有想要佔越勞阿云家屬便宜的惡意,
    可是處理上卻有若干的不注意,不夠細膩,經驗不足,
    才會弄出這樣的條款,甚至讓被害人家屬不滿~

    我們來看一下和解書條件,
    一個是賠償總額150萬元,這個沒問題,
    有問題的是前面支付40萬,後面110萬分六年給付,
    一般和解就是拿錢走人,沒有人在跟你分期的,
    (我的經驗是,只要分期,一定是變呆帳,收不到兩期就沒下文了)
    況且對方家屬是從越南來的,
    根本沒辦法期待對方拿到40萬後每個月跑來找你要15000元,
    如果有站在對方的立場想,
    是不可能提出分期的要求的~

    如果客戶真的沒辦法一次拿那麼多錢出來,
    在和解的世界裡,
    80萬一次付清>>>>150萬分期,
    開80萬一次付清看起來還比較有誠意~

    另外一個,是懲罰性違約金的問題,
    如果越南家屬事後又去請領保險金,
    除了必須退還150萬元外,還要罰50萬元!
    這個才是讓家屬爆炸的條款~

    因為肇事者江姓女司機沒有強制險,
    律師可能怕江女賠了這150萬元後,
    被害人家屬又去領其他保險或勞保死亡給付,
    之後這些保險公司或勞保局又會找江女要一次錢,
    那江女可能被重複求償兩次,
    所以要求被害人家屬不得再去請領其他保險~

    該律師這樣考慮也不是沒道理,
    可是你想想,對方是外籍勞工耶,都車禍死掉了,
    家屬跑來這一趟,談完和解也是要回越南的,
    不會在台灣搞東搞西的,
    像這樣的情況,
    大部分和解書都會寫雙方同意拋棄民事刑事請求權利就算了,
    不會訂定懲罰性違約金條款,
    寫那樣的東西,固然可以保障自己的客戶,
    可是對方看到反感不想簽,甚至改變態度不願意和解,
    那這樣的條款寫得很強悍又如何?
    對方不願意簽的東西就是沒用~

    另外該律師可能沒考慮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問題,
    江女固然沒保強制險,
    但被害人家屬還是可以
    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200萬元,
    (這個補償基金就是用在肇事者沒保險或找不到肇事者的情況)
    根據法律規定,
    如果江女已經給付150萬元給越南家屬,
    那該特別補償基金只會撥付差額50萬(200萬-150萬),
    也就是說,該特別基金嗣後即使會向江女求償,
    金額也是50萬元,不會是200萬,
    所以江女並沒有會被重複要兩次錢的疑慮,
    既然沒有這個疑慮,
    就完全不需要訂定那麼嚴苛的懲罰性違約金條款!

    結語:
    如果真的要講,這個事情的問題大概有兩個,
    第一個是沒有把握住吃飯吃八分飽的原則,
    和解通常是雙方不滿意但可以接受,
    在尋求和解的過程中,
    任何一方想要吃乾抹淨,或有一絲絲這樣的念頭
    被對方發現,往往就是破局,
    第二個,
    律師處理案件時有想清楚的話,問題會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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