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呼氣酒精濃度血液酒精濃度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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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呼氣酒精濃度血液酒精濃度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29 20: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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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20歲張姓男大生26日晚上和好友相約聚餐飲酒,凌晨結束後卻酒後駕車回家,行經大安區通化街,失控撞上停放路邊的百萬賓士車和4部機車,造成1名女騎士左手挫傷,警方獲報到場,發現他已喝的到斷片,送醫後抽血檢測,發現他酒測值達1.3mg/L,詢後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警方調查,肇事張姓男大生,當晚和朋友在信義路四段一間酒吧聚餐,凌晨1點多,開著家人的賓士車要返回士林住家,行經通化街時,撞上路邊另輛賓士車及4部機車,造成1名剛停妥機車的女騎士左手挫傷,警消獲報到場,將張男送國泰醫院急診室救治,經院方抽血,血液酒精濃度值達273mg/dl(換算呼氣值約1.3mg/L)。
    張姓男大生當時向員警承認有喝酒,但說當天餐敘完一直到他發生車禍時,中間這段過程已無記憶,直到撞到才醒過來。

  • 呼氣酒精濃度血液酒精濃度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3-29 15: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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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21題】

    甲與友人聚餐,席間相互敬酒數巡,聚餐結束後甲決定自行開小客車回家,甲自信「酒氣已經退散」,故仍開車上路,經過某十字路口時,因精神狀態不佳而撞上前車,造成前車車主乙受輕傷,甲發現闖禍,仍停留現場待警察處理,事後警察對甲酒測,發現甲呼氣酒精濃度應為每公升0.3毫克。有關本案甲刑事責任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之呼氣酒精濃度值為客觀處罰條件
    (B)甲不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結果加重犯
    (C)甲主觀上自信酒氣已經退散,此種自信尚不足以阻卻不能安全駕駛罪之主觀故意
    (D)甲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及過失致傷罪,二者為想像競合而從一重處斷

    【答案】(D)

    【實務見解參考】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608號刑事判決

    1、刑法第185條之3第1 項第1 款之罪,專以行為人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為要件,直接將吐氣酒精含量,或血液中的酒精濃度之具體數據,明定為構成要件,此項行為人要件,應屬客觀處罰條件性質,行為人只要符合上開情況,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罪即為成立。

    2、而同條第2項前段之罪,係加重結果犯,以行為人對於第1 項(酒後駕車)之基本行為有故意,對於加重結果(致人於死)部分有過失,即令負該加重結果之責,乃結合服用酒類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及過失致人於死罪之構成要件,給予實質一罪之評價。又加重結果犯,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所謂能預見乃指客觀情形而言,與主觀上有無預見之情形不同。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於駕車途中,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而肇事致人受普通傷害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行為與過失傷害之行為,僅於撞人之時點與場所偶然相合致,且後續過失傷害之犯罪行為,並非為實現或維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繼續犯行為所必要,且與繼續行為間不具必要之關連性,從行為人主觀之意思及客觀發生之事實觀察,依社會通念,應認係二個意思活動,成立二罪,分論併罰,以維護國民法感情與法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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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呼氣酒精濃度血液酒精濃度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2-26 04: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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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調查,喜美轎車上為一家3口,由許男開車、根女則抱著男童坐副駕駛座。許男經醫院抽血血液酒精濃度為32mg/dL,經換算呼氣酒精值約為0.15mg/L,蔡男酒測值為0。
    蔡男向警方表示,他駕駛賓士車載妻子由南庄往頭份方向行駛,準備回新竹,對方喜美轎車突然逆向衝入其車道,他來不及閃避而撞上。警方調閱賓士車行車紀錄器,發現如同蔡男所言,是喜美轎車超車不慎而肇禍。
    小夫妻新婚 岳母急探
    根女的母親聞訊,抱著女兒、女婿的2歲大兒子焦急地趕赴醫院,根母表示,女兒、女婿與她同住南庄鄉,才結婚不久,卻發生這種不幸,讓她不知所措。
    依照兒童安全座椅法規,2歲以內的幼童,需使用「後向式」安全座椅並安置於後座,但根女是抱著男童坐在副駕駛座,在撞擊瞬間使得男童夾在根女與副駕駛座儀表台間,傷重死亡。
    沒安全椅 母將被究責
    警方依法將對根女展開過失致死罪嫌調查,不過目前根女仍傷重急救中,將視恢復情形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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