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告訴人原告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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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告訴人原告產品中有2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52的網紅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 因感情糾紛上網公審,違反個資法及侵害名譽​ -​ ​ 日前一名女子因與前男友的感情及金錢糾紛,心有不甘上網公審前男友(還有做合成照也是用心),理所當然前男友森氣氣對女子提起訴訟。​ ​ ETtoday很多這種新聞​ ➥ https://reurl.cc/NZXbe5​ ​ 雖然女子說這些事情都...

  • 告訴人原告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16 14: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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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感情糾紛上網公審,違反個資法及侵害名譽​
    -​

    日前一名女子因與前男友的感情及金錢糾紛,心有不甘上網公審前男友(還有做合成照也是用心),理所當然前男友森氣氣對女子提起訴訟。​

    ETtoday很多這種新聞​
     ➥ https://reurl.cc/NZXbe5​

    雖然女子說這些事情都是真的!但大家不要忘記,刑法誹謗罪不罰的規定還有後段,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就算是真的還是要罰啊~​
    ━​

    ❚ 刑事​

    ▪️一審​
     ➜女子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59天,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私人的私德行為就算真的有問題,也不能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不罰規定:​

    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若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相較於對象為公務員或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或「公眾人物」時,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之光譜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縱然行為人對該事項之真實性可證明屬實,亦不得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之理由。​
    -​

    ▪️二審​
     ➜女子改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隱私權屬於非財產上利益的人格權,而個資法第41條中「損害他人之利益」的利益並不限於財產上的利益,侵害隱私權也是違反個資法第41條的損害他人之利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以下依修正前後分別稱為舊法、新法)。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新法第41條則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新法第41條雖刪除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但將舊法第41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文字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並增列「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構成犯罪。而其中新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同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參照)。​

    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係損害告訴人非財產上之利益之人格權,自屬「損害他人之利益」,而該當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
    -​

    ❚ 民事​

    ▪️一審​
     ➜女子侵害前男友名譽權​
     ➜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元及利息。​

    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文章內容,而且能從文內資訊間接識別對象,不法利用他人個資侵害他人名譽:​

    系爭文章經刊登於網路且經他人轉貼,觀諸文章內容指摘原告連續以欺騙女性感情方式詐取金錢,及飛行時數造假、四處欠錢、生理功能不佳等事項,並於文內記載原告生日、臉書帳號、戶籍及實際居住之地區,客觀上已足以影響閱讀貼文者產生原告品行不端等觀感,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並使閱讀貼文之人得藉由文章內之資訊間接識別系爭文章所指述之對象,自屬不法利用原告個人資料並侵害其名譽,被告謂系爭文章不致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云云,核無可採。​

    ━━━━━━━━━━━━━━━━━━━━━━━━​

    《#刑法》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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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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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𝗟𝗜𝗡𝗘 ⇨ @hugowulaw

  • 告訴人原告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01 08: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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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請問我一定要出庭嗎?>

    民眾收到開庭通知書是否就一定要出庭呢?
    首先,
    請先看看通知書上是以什麼樣的身分傳喚你,
    是被告、告訴人還是證人?
    劉哥今天來為大家說明一下收開庭通知書後是否就一定要出庭。

    如果你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劉哥聯繫!!
    【劉耀鴻律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50-2號6樓
    ☎️諮詢電話:(02)2393-3003
    📱諮詢Line:https://line.me/ti/p/vqq5kMPr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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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告訴人原告 在 賴惠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3-22 11: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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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苗採購應保密 政治考量不該凌駕國家信譽及人民健康權

    今天一早衛環委員會為了確認上週會議記錄,民進黨委員又與國民黨委員們發生衝突。我們先還原上週處理臨時提案當時的情形。

    首先,討論提案時,#臨時提案書面資料 必須先提交給所有委員看過和了解,才能有實質討論。當天陳玉珍召委處理到第八案,臨時加入第九案,然而衛環委員會行政人員表示,他們也不清楚提案內容,陳玉珍卻直接開始記名表決。民進黨委員們當場質疑、提出抗議卻遭陳玉珍無視。

    假如連提案內容是什麼都不清楚,委員會就速速審查通過,究竟是對人民負責,還是想透過這樣的作法危害國家信譽?國民黨一再提出議事規則,其實這根本無須討論議事規則!

    國民黨還堅持要通過,都是為了 #逼迫政府公開疫苗採購價格,#使台灣違反國際商業合約規定 ,這將使台灣政府信譽造成極大傷害,未來難以繼續取得國際疫苗,沒辦法守護國人健康!

    因此我們要問,國民黨到底怕什麼?3月18日的臨時提案第九案為什麼不能公開、不宣讀,而用偷雞摸狗行徑討論再強行通過?今天衛環委員會確認議事紀錄,重點在於將當天情形還原,告訴人民究竟國民黨怎麼迫害台灣政府和人民。 #政治永遠不該凌駕在人權之上,當國民黨委員們以假亂真,以守護健康人權之名行政治迫害之實,就代表國民的權益已經不在他們的眼裡。
    #賴惠員 #農業民生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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