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呈請核准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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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呈請核准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舒翠玲,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9月9日體育節】 體育節是用來提倡全民運動的節日,目前設立體育節的國家還不多,僅有中華民國、中國、日本、香港、土耳其等國家和地區目前在實行 1940年10月10日,教育部在重慶召開了全國國民體育會議第二次大會,蔣中正在會上強調:「今後抗戰建國的教育,就是要注重體育、重秩序、守紀律。」會議提出並通...

  • 呈請核准 在 舒翠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09 13: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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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9日體育節】
    體育節是用來提倡全民運動的節日,目前設立體育節的國家還不多,僅有中華民國、中國、日本、香港、土耳其等國家和地區目前在實行

    1940年10月10日,教育部在重慶召開了全國國民體育會議第二次大會,蔣中正在會上強調:「今後抗戰建國的教育,就是要注重體育、重秩序、守紀律。」會議提出並通過了修正1929年頒布的《國民體育法》的議案,經過一番努力,國民政府於1941年9月9日公布了修訂後的《國民體育法》。
    教育部「為利用重九習俗(指民間重陽節登高的風俗)推行國家大法《國民體育法》,並為實施國民體育,呈請行政院核准,以每年9月9日為「體育節」。
    1942年9月9日為中華民國第一屆體育節。

    #翠玲阿姨說故事
    #9月9日體育節
    #舒翠玲看見孩子的未來
    #市議員舒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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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呈請核准 在 報時光UDNtime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1-29 20: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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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狗阿貓可改雅名】#你也改過名嗎
      
    名字是人一輩子的稱呼
    多蘊含父母的期許與祝福 
    但在早年教育尚不普及的年代裡
    許多名字為報戶口時隨意一取
    並有替小孩取賤名較好生養之說
    因而常出現令人困擾的不雅姓名
    如豬狗、偷扒、尿屎、乞食……
      
    由於當年姓名條例執行嚴謹
    非規定之原因不得申請改名
    1959年為提供人民補救機會
    特別訂立更改不雅本名之辦法
    限期可於一年內向政府申請
      
    #報時光UDNtime
             
    歷史新聞
         
    【1959-01-29/聯合報/05版/】
         
    阿狗阿貓可改雅名
    下月接受申請 期間定為一年
              
    【台灣社訊】內政部為便於各地人民對登錄在戶籍上之不雅本名有補救之機會起見,特訂定「申請更改不雅本名辦法」一種,經報准行政院公佈實施,並規定從下(二)月二日起開始接受人民申請至四十九年二月一日截止,為期一年。在申請期內凡人民欲更改不雅本名者,均可填具申請書並檢同戶籍謄本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辦理申請,由鄉鎮公所轉請縣市政府核准更正。
    惟上項對於不雅本名曾加以較為明確之界說即(一)所謂本名係指戶籍上登記之名字而言,(二)不雅係指本名字義不雅而粗俗者,如阿狗阿貓之類。
      
    【1964-05-21/聯合報/03版/第三版】
      
    芳名誤 女生名睡伴 叫得她心煩
    民廳准許改正 縣府不通人情
      
    【本報中興新村廿日電】省立大甲中學高中部一位女學生名字不雅,省府民政廳有意設法為她改名,而台中縣府卻認為與法不合,未予照辦。這位女學生名叫「林睡伴」,因為她的父母親均未受過教育,以務農為業,在林小姐出生後,就隨便起了這個不雅的名字去報戶口,在年紀尚小的時候還不要緊,而現在林小姐已讀高中了,在這個男女合校的環境裏,男同學卻經常不叫林小姐而叫「睡伴」來捉弄她,使她幾乎無法忍受,經她的老師建議,乃呈請省主管戶政機關准予改名,經民政廳研討後,認為這種情形雖然與姓名條例不合,但應通融辦理,當公文送達台中縣府後,主辦人員卻認為無法律根據,又頂到民政廳來了,民政廳主管人員說,我們無論如何,還設法替她改掉這個「睡伴」之名。
    據民政主管人員說:依姓名條例之規定,有下列四種情形者可以申請改名:(一)在同一機關服務有同姓同名者,(二)在同一縣市管轄區域居住六個月以上,有同姓同名者,(三)在銓敘部于銓敘時發現有同名同姓者。(四)與通緝犯同姓同名者。此外,內政部在姓名條例之外為適應台省特別情形需要,對于不雅之名訂有臨時更改辦法(時效已過),林小姐之申請,對于上述規定均不合,但一位女孩子隨時就有被人捉弄可能,衡情衡理,應該在法之外,准予她的申請。

  • 呈請核准 在 選做事的人.羅貴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6-13 15: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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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務會議通過擬《殯葬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送到議會,縣長卻對內容一問三不知?

    今天貴星在總質詢時,針對這次《苗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諸多侵害縣民權益的部分提出質詢,然而一手主導縣務會議的縣長,卻對於條文內容一問三不知,甚至處長還請我不要為難縣長,請問要通過如此離譜的自治法規,難道縣長不用負責、不用知情嗎?還是縣長只需要蓋章簽字就可以了?難道這就是我們追求苗栗成為幸福城市的「全民縣長」嗎?

    今日質詢重點整理:

    →全臺獨步!苗栗縣內設置殯葬設施不用水土保持、環境保護

    過去《苗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時,修改了有關公墓與學校之間的距離,從母法所規範之500公尺減為250公尺,已經讓苗栗的孩子淪為二等公民。沒想到更誇張的是,這次106年的修法更是主動把第六條第一項文字刪除「設置、擴充公墓,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環境保護、不妨礙軍事設施及公共衛生之適當地點為之」,請問偉大的苗栗縣政府,未來設置公墓造成土石流、生態破壞都無所謂嗎?

    →法規僅供參考!?殯葬用地容許使用項目縣府說了算?

    此次修法第五條新增「非都市土地不符合各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規定者,得檢附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文件向本府申請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簡而言之就是,未來苗栗縣內如果殯葬設施用地有不符合法規同意的使用項目,只要檢附資料經由縣府核准即可,請問苗栗縣政府,這樣制定到底是要圖利誰?為什麼可以把中央法規當參考,反而用縣府核定的方式呢?

    →縣府惡意曲解母法,是否意圖替違法廠商解套?

    此次修法直接刪除了第八條關於私立公墓之設置或擴充的最小面積,其理由更是惡意曲解《殯葬管理條例第五條》:「私立公墓之設置或擴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其設施內容及性質,定其最小面積。但山坡地設置私立公墓,其面積不得小於五公頃。」,明明母法規定要由縣市主管機關制定最小面積,縣府卻拿山坡地的規定來魚目混珠。更離譜的是,處長一開始說不會有人再來申請,之後又說這個適用之後的申請案。請問處長到底要幫誰開後門?要幫誰規避這個法條?

    →犧牲縣民居住權益換買不起的塔位,最後恐淪為蚊子殯葬園區?

    貴星也拿出過去殯葬園區業者自行統計之資料指出,過去苗栗縣納骨塔平均費用約3.5萬到4萬之間,但該殯葬園區的納骨塔費用卻高達7萬至15萬,甚至高出鄰近的台中市及新竹縣市甚多,完全違背當初苗栗縣政府要體恤民意的說法。根據統計,中部地區的納骨設施目前僅有三成售出,甚至就連縣長也說,擔憂現在苗栗縣有這麼多殯葬設施,可能真的會有蚊子園區的危機,那麼當初告訴縣民說的回饋金,真的又能真的拿得回來嗎?還是又只是欺騙縣民的手法。

    貴星也已完成提案要求議會成立《苗栗縣福祿壽殯葬園區》設置調查小組,並發函至監察院,呈請監察院調查苗栗縣政府是否有相關行政疏失問題,絕對不會讓我們的縣民權益受到損害。

    我在這裡也呼籲我們的縣長,要當一個全民縣長,絕對不是只是喊口號,縣務會議通過的案子也不是只要蓋章簽名就可以,請好好地為我們的縣民權益把關,不要濫用縣民賦予你的職權,更不要隨意想要偷渡圖利條款,請確實為民著想,而不是說一套做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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