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021年9月10日),大法官作出釋字808號解釋,這是一號違憲解釋,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關於「罰鍰」部分,違憲而失效。
社維法的處罰種類包括:拘留、勒令停業、停止營業、罰鍰、沒入及申誡。
有時,一個行為可能同時構成刑事法跟社維法。遇到這種情形時,社維法第38條規定:「反本法之行...
今天(2021年9月10日),大法官作出釋字808號解釋,這是一號違憲解釋,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關於「罰鍰」部分,違憲而失效。
社維法的處罰種類包括:拘留、勒令停業、停止營業、罰鍰、沒入及申誡。
有時,一個行為可能同時構成刑事法跟社維法。遇到這種情形時,社維法第38條規定:「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意思是說,違反社維法的行為,如果也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事法,應該移給檢察官或少年法庭,分別依照刑事法律或少事法處理。可以說是刑事法律優先。
然而,但書規定了幾種處罰,還是可以依照社維法裁罰,包括停止營業、勒令營業、罰鍰、沒入這幾種。這個案子涉及的是但書中的「罰鍰」部分。
聲請案涉及的一個原因事實,A吸食笑氣後,開車上路。A的行為可能會違反社維法第66條第1款:「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也可能會同時構成刑法第185-3的不能安全駕駛罪。
那麼,國家可不可以一方面依照刑事法律處罰,另外又依照社維法罰鍰?依照第38條但書的條文看來,是可以的。
桃園地院簡易庭涂偉俊法官在審理兩個類似案件時,認為這個條文有違憲疑慮,裁定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在808號解釋,認為「罰鍰」可以和刑罰併罰的規定,違反法治國的一罪不二罰原則,理由如下:
首先,大法官先說「一罪不二罰」原則,禁止國家就人民之同一犯罪行為,重複予以追究及處罰,這是法治國法安定性、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的具體展現。
禁止重複追究及處罰,雖然原則上是指刑事追訴程序及科處刑罰。但如果行政裁罰的性質、目的及效果,等同或類似刑罰,也會有一罪不二罰原則的適用。
其次,社維法第38條但書的立法理由,是為了防止以「較輕」的刑罰,來逃避社維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及罰鍰等處罰。但社維法分則規範的各種違法行為,本來就包含跟刑罰相像的「輕罪」行為。
此外,社維法的量罰跟刑法科刑審酌事由相同,程序上除了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規定。
由此可知,社維法的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行為跟法益侵害,應該是量的區別,並不是本質上根本不同。
因此,同一個行為如果已經受到刑事法律追訴並做成有罪判決確定,如果再依照社維法處罰鍰,會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這個部分是違憲的。
最後,大法官提到,無罪判決確定後,可不可以再依照社維法處「罰鍰」這個問題,因為跟本案的原因事實無關,不在解釋範圍,這次就先不處理了。
另外,第38條但書規定可以併罰的幾種處罰,除了罰鍰以外,還包括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及沒入,這幾種處分的目的,是在排除已經發生的危害,或是防止危害的發生或擴大,和刑事處罰併罰,並沒有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吸食笑氣社會秩序維護法 在 中壢之子 劉安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日前桃園中壢警方執行全國擴大臨檢,查獲5起因吸笑氣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其中一件在摩鐵中查獲的笑氣竟是用剛領到的三倍券買的。
笑氣未納入毒品管制,目前吸食僅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環保署為了防堵濫用吸食行為,宣布將把「笑氣」列管為第一個「關注化學物質」,經研商公聽,最快預估將於10月底前正式公告,隨即加嚴管制立即生效。
不肖業者將腦筋動到消費卷上,暑假期間青少年出入複雜場所,恐將造成毒品防治上的一大漏洞,家長們不可輕忽,務必注意孩子們的交友狀況及出入場所,多一分關注少一分擔憂。
#毒品防治一直都在
吸食笑氣社會秩序維護法 在 NPA 署長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別讓笑氣綁架你的未來👺」
笑氣,就是所謂的「一氧化二氮(N2O)」,原是半導體和食品加工等工業製程中,不可或缺的氣體原料,但這些年,原料卻悄悄流入市面,並被包裝成「派對助興」的催化劑。
這無色微甜的便宜氣體,看似沒有立即成癮性,長期吸食會傷害神經系統,造成耳鳴、心智混亂、肢體麻痺、尿失禁、幻覺、失憶、憂鬱等症狀,甚至缺氧昏迷成為植物人或死亡。
吸食笑氣,除了可能造成身體無法挽回的傷害外,警方並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吸入性濫用物質」祭出裁罰,請大家勿以身試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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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參考來源:
https://www.managertoday.com.tw/articles/view/59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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