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同車道超車罰款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同車道超車罰款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同車道超車罰款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d78965 (囧龍)看板biker標題Re: [閒聊] 突然變換路線剪別人線無法檢舉喔時間Th...


※ 引述《XSR700 (39.8萬不買嗎?)》之銘言:
: https://www.facebook.com/IamBehindYou87/videos/598248764028862/
: FB連結影片
: 這台車突然想要超車 直接剪我線 我有煞車 沒煞就一定撞到
: 警方表示說這在違規上很難成立 只有在車禍時判定責任上有用
: 但是我想大家都不想真的走到車禍 所以就還是小心一點這種車
: 因為沒撞到你也不能拿他怎樣
: 而且有爭議的情況 提出異議 檢舉人也是要現身的(這點我就不太懂)
: 以上


看原PO被砲得這麼慘(?),我們再來複習一下超車規定吧~

首先,這個道路沒有禁止同車道超車,所以是可以超車的,

而這段影片中存在兩個超車行為,一是原PO要超過該車,二是該車往左切要超越前車。

那麼我們來看看,超車的時候要注意甚麼呢?

先看義務性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第1項: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
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從第三款跟第五款可以知道,原PO跟該車都是不符合道安規定的超車。

再來看看有罰則的部分,

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從第三款跟第四款可知,其實原PO跟該車的兩個超車行為,都是可以開罰的,

這部分並不是像警察說的無法開罰,

只是第四款的情形基本上我還沒看過台灣警察依此開罰,

所以這款有點像是被警察架空了(好大的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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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討論看看責任的問題:如果這時候原PO撞上去了,可能的責任是?

這裡我剛好想到一個之前碰過的例子,事實是這樣的:

A駕駛自小客車,欲超越行駛在其前方的機車駕駛B,兩車同車道行駛,

A車超越B的途中,也就是剛好二車平行的瞬間,B車因為突然往左靠,

車禍發生。

按照原PO的想法,這鍋應該是突然往左的B背吧?



但車鑑會不這麼想,最後認定是A車全責,B無肇事因素。

或許這也可以映證一個假設:只要你是在車道上,沒有跨越車道的問題時,

要往左或右飄都是可以的,是想超越你的車子要負責注意你。


但如果是在路口等左轉或者右轉時,被後方的直行車撞上呢?

這就又是另外一個故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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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SR700: 推 但是我懶得看條文 05/09 23:45
d78965: 不想看條文那就很難學到「沒有過失」的超車方式了 05/09 23:46
gp2018: 93也常剪線 05/10 00:42
Drstan: 警察要抓93可能要去pit區等 05/10 01:22
s960501: 也可以等safety car 出來啊 05/10 07:55
qmaper: 第四條實務上根本無法抓 05/10 08:32
june0204: 前幾天不就一篇前方車輛路口右轉,後方直行車右超事故 05/10 09:19
june0204: 同車道就前後車觀念 05/10 09:20
dwyanelin: 機車寬度跟四輪根本不同,用同車道判定,根本不符實際 05/10 09:49
dwyanelin: 上的用路狀況 05/10 09:49
d78965: 你覺得不符合實際可以去請求修法,甚麼是實際?實際就是 05/10 10:56
d78965: 機車跟汽車用的是同一套交通法規。 05/10 10:56
opmikoto: 別說不符實際啦 什麼時候台灣的法規符合實際了? 05/10 11:23
Drstan: 不符合實際,但車禍的時候是用這套來判定啊 05/10 11:27
dwyanelin: 請求修法就是要夠大的民意基礎,實際就是二輪自己還常 05/10 11:29
dwyanelin: 常幫這些惡法辯護。難怪會有待轉、禁行機車這種垃圾法 05/10 11:29
dwyanelin: 條出現。 05/10 11:29
Drstan: 不要把超車應注意前車動態跟待轉、禁行機車混在一起談好 05/10 11:40
Drstan: 嗎? 同車道超車本來就該注意前方車輛動態,我以為您之前 05/10 11:40
Drstan: 在東海大學台灣大道慢車道超車撞到前車那篇文已經了解這 05/10 11:40
Drstan: 個事實了 05/10 11:40
ctes940008: 安全距離自己抓,沒把握就不要挑戰 05/10 12:32
d78965: 這個是惡法?我不覺得欸,反而覺得是基本禮節。 05/10 13:48
d78965: 我想你該不會也覺得保持安全車距是惡法吧?畢竟不符合實際 05/10 13:48
d78965: 嘛。你要把這跟禁行機車還有待轉放一起講,我倒是覺得你這 05/10 13:48
d78965: 叫做自助餐,你只是想自己爽,你就是不想要安全的超車, 05/10 13:49
d78965: 因為安全的超車太慢又太麻煩了,你不讓我超是你危險,這樣 05/10 13:49
d78965: 對嗎? 05/10 13:49
d78965: 你想一件事情就好,如果同車道內的前車要注意後車,那麼 05/10 13:50
d78965: 交通部宣導的「機車靠右」就是好棒棒啦,因為你要把路讓出 05/10 13:50
d78965: 來給後車超啊,車道夠寬的情況下我開車超你也是你自己要注 05/10 13:51
d78965: 意,你如果在我超車的時候左右偏,就是你的問題,這樣對? 05/10 13:51
d78965: 我看起來你是想把「路上普遍不守規定跟安全的現實」當作 05/10 13:52
d78965: 一種「應然」,所以反過來說規定「不符實際」,這不叫做 05/10 13:53
d78965: 「不符實際」,而是你嘗試「積非成是」。 05/10 13:53
XSR700: 台灣的法規 很多都參考用的 違停也是 送貨必違停 05/10 15:18
phoenixzro: 以dwyane的說法其實對機車來說目前一車道完全足以劃 05/10 17:24
phoenixzro: 分為兩條機車車道使用沒錯啦 05/10 17:24
d78965: 這我同意,但這跟超車的安全距離是兩回事=...= 05/10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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