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吊扣駕照一個月上課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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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吊扣駕照一個月上課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9萬的網紅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這位就是民進黨選出的法律專業代表 也代表了法律同溫層跟民眾的距離有多遠 民眾對酒駕惶惶不安深惡痛絕,結果你選擇上課來教育大家告訴大家對犯罪者不要判太重。 我國的法律教育真是經典刺激 謝謝大家的指教和意見,對造成的紛擾或不安,我很抱歉,也容我再來說明; 酒駕的處罰,有行政罰和刑事責...

  • 吊扣駕照一個月上課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3-22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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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位就是民進黨選出的法律專業代表

    也代表了法律同溫層跟民眾的距離有多遠

    民眾對酒駕惶惶不安深惡痛絕,結果你選擇上課來教育大家告訴大家對犯罪者不要判太重。

    我國的法律教育真是經典刺激

    謝謝大家的指教和意見,對造成的紛擾或不安,我很抱歉,也容我再來說明;

    酒駕的處罰,有行政罰和刑事責任,這兩者的區別,當然也包括酒駕者飲酒的程度和有無死傷的結果;

    目前我們的法律規範,酒測值在0.15以上0.25以下,未發生致死致傷的結果,是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一項最前段,處新台幣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當場移置保管汽車,並吊扣駕照ㄧ年;目前協商的修法方向,是要處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吊扣駕照二年,這是我在前面貼文裡討論的情況,還請大家明瞭;

    若酒測值在0.25以上,未發生死亡的結果,即被認定不能安全駕駛,目前的法律規範是用刑法185-3第一項來處罰,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酒測值超過0.25,又肇事致人於傷,這時法律的處罰,是用刑法284條第一項過失傷害加上刑法183-3第一項,數罪併罰兩條罪;而有關刑法284的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刑度是在六個月以下,目前委員會審查也通過加重版本,刑度為一年以下;

    酒測值超過0.25,又發生致人於死亡的結果,目前處罰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徒刑,這也是目前法務部要修法的方向,若是酒駕再犯,要從重量處無期徒刑;若酒測值超過0.25,又發生致人重傷的結果,目前處罰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若酒測值在0.15到0.25,但發生致人於死或傷&重傷,除了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一項中後段的規定,其刑事責任也會因為違反道交處罰條例,要加重其刑1/2;

    杜絕酒駕,加重處罰,是大家修法的共識方向,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傷,社會更是零容忍;

    只是罪與責,要如何相當,不同的酒駕程度和有無造成死傷的結果,如何做不同的差別處理,也請大家審酌;

    另外有關本次道交處罰條例委員提案修正的重點,還有連坐處罰,沒入車輛,懸掛特殊車牌,也有很多的討論,再請大家指教吧!

  • 吊扣駕照一個月上課 在 漂浪島嶼--munch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3-07 18: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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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駕到殯儀館講習!

    時間應該安排在深夜,
    穿白衣點蠟燭上課。

    #P即時 76名酒駕累犯赴殯儀館聽講習
     
    真能遏止酒駕?
      
    (21:05更新參與講習者與公路總局說法)
    酒駕道安課程學員說,「這次叫你去看,下次叫你去幹嘛就不知道了,多少心有餘悸嘛。」另一位課程學員也說,「還是會心裡有點毛毛的,會想說如果是我們家人,或是我們自己躺在那邊做何感想。」
     
    公路總局也將分析上課的成效,評估是否作為常態課程或是擴大試辦地區。酒駕違規專班新制從2017年開辦,針對一年有兩次酒駕紀錄的人,必須上滿12小時「酒駕再犯專班」,若無故未到將開罰1800元,通知六個月還不來上課,就會吊扣駕照。
     

     
    公路總局今日祭出震撼教育,76名酒駕再犯者赴板橋殯儀館進行道安講習,授課教室就在告別式的禮儀廳內,並掛上祭悼全國因為酒駕車禍身亡的亡靈海報,並要求酒駕再犯者認識待殮室、移屍推車等殯儀流程,教室內也擺放冰櫃。
     
    臺北區監理所所長王在莒指出,政府嚴格執行「酒駕零容忍」,只要喝酒上路,對於用路人及自身都是相當危險,希望這種形式的講習教育對參訓者能有所警惕。
     
    圖片/公路總局提供
      
    |責任編輯:陳睿哲
     
    更多報導:
    ➡️ 酒駕震撼教育 道安講習到殯儀館上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24797
     
    ➡️ 獨立特派員|被酒駕的日常
    https://youtu.be/NlQ8AB89xCU
    -
     
    看不夠? 這邊更多新聞唷!
    https://pse.is/PTS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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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吊扣駕照一個月上課 在 浪人幫 - 陳為民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10-21 04: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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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你會不會常年夢到某些狀況?
    我經常夢到回學校上課的惡夢……
    剛才又夢到寫作文,題目是:如果我是……。
    “ 如果我是交通部長”
    台灣的交通不算太亂、但有很多現象很不合理,是交通部門讓交通更糟!
    而我覺得……只是這些人不坐公車、不可能騎車,甚至都不可能自己開車,那知道什麼交通!
    話說回來……台灣、誰不知道交通除了宏遠的建設、合理的規劃、嚴格的執行、深廣的宣導!有這麼難嗎!?
    我如果是交通部長……上任第二天就做這些!
    1:蘇花改開放全車種通行。
    2:開放大型重機上國道。
    3:環保、警察、不再直接攔檢民眾汽機車,廢排氣、車輛改裝認定統一由監理單位受付執行。
    4:汽機車照明、指示燈具、牌照照明燈,具齊且正常運做;排氣噪音、廢氣值均達標準既可。所謂改裝之取締,從此不復存在。
    5:搜集、分析實際民眾駕駛速度,檢討、提高現行速限。
    6:醫院、學校或其他需嚴禁噪音區域,速限30以下。
    7:年限之後仍繼續使用之汽機車,應檢討大幅降稅。
    8:酒駕不論青紅皂白直接先拘押30天再說,其後該判關的照關,與這30天無關。罰120萬,撤銷駕照,終身不得駕駛該交通工具。致傷者處1200萬至3000萬賠償金。負擔傷者全額醫傷費用,賠付傷者職傷補償十年工資。工資依傷者職業最高級計。
    再次酒駕者,最終判決再加20年,服滿不得假釋。
    9:普設車流監控攝影系統,嚴格監控車流,取締違規駕駛行為、減少警察消耗。
    10:取消機車待轉,普通重型機車得行駛快速、高架道路,強化宣導交通同權。
    11:設定清楚的路邊臨檢噪音車排氣管科學方式。市售排氣管皆需經過國家標準之監理檢驗始得販售。
    12:嚴格制行騎行機車需戴安全帽、加強取締安全帽帶沒繫緊,加驗安全帽國家檢驗標準。
    13:取消高速公路收費。
    14:加強偏遠地區交通建設。
    15:全面改設具高摩擦係數之交通標線、路面銜接、下水道蓋,便道鋼板。
    16:無照駕駛及知情仍借車供他人無照駕駛、直接先關3年,賠償金不得低於3000萬。其餘法律應負責任擔當。
    17:偷竊車輛或零組件處7年以上徒刑。
    18:阻擋、佔用公務、醫療、執勤車輛者拘役30天,吊扣駕照12個月,再受其應付刑責。
    19:自學駕駛學習者通過交通考試筆試通過、可取得實習駕照。實習駕照需在有駕照五年以上者在旁同乘指導、並在政府劃定之區域學習駕駛。
    20:民眾檢舉之交通違規受理、不處罰金,將寄發警告紅單,無論年限同一行為再犯者吊扣駕照12個月。惡意檢舉經認定將有一定行責。
    21:縮小機車牌照面積。
    22:修補過的馬路比需比原來更平整。
    23:增加機車停車位。
    24:重新檢討改進全國道路標誌、道路指示、指示、警告燈號。
    25:加強風景優美處及觀光景點之交通建設及可停車空間。
    26:建設開通東部高速公路、建設環島環狀快、高速公路。
    27:建設開通北橫、中橫、南橫三橫高速公路。
    28:建設開通東部高鐵。
    29:環島、離島水域海上觀光交通路線規劃。
    30:大幅調整汽機車市售合理價。
    31:電動汽機車收取少量牌照管理使用稅,其它原相關各項費用全免。
    32:增設新綠能汽機車專用免費停車處所。
    33:鼓勵將現行內燃機汽機車之動力系統改裝成新綠能車、經檢驗安全合格允許上路,政府並提供技術昇級之一切無償協助。
    34:全面開放汽機車拖式、自走式露營車、露營拖車進出口、自行制造、改裝、使用。
    35:機車附掛邊車、拖車,舊法只限“驗車時不得附掛邊車”這幾個字誤解了幾十年,以為違法。如果違法……身障特殊用的的合法性那來?三輪、四輪機車的合法性那來!?
    邊車合法之法規再強化、宣導、執行。

    我知道,台灣的交通還有更多問題…改善的方法還有更多,但我會窮畢生之力,努力改善台灣的交通,以我多年駕駛經驗,相信一定能讓台灣成為交通最有秩序、駕駛最文明的一塊寶島!

    老師評語:思維靈暢、文膽不凡。
    分數:零分。

    零分!!!?
    有沒有搞錯!!!?

    老師!我真的超氣……我寫的這麼多!這麼實際!都是幾十年在台灣騎車、開車的心得!公車、捷運我也坐!老師……也許寫的不全……也許還要討論,但我寫的都是根據民主精神民主國家人家應該有的待遇啊!
    老師:對啊、你都說啦!那是民主國家。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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