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不穿內衣】
前幾天第一次在外頭脫掉內衣了。
身邊一些有性別意識的女孩早就已經不穿內衣,我卻還是扭扭捏捏,直到一個胸悶至難以呼吸的炎日,才毅然決然脫下內衣。
雖說回到家的第一件事總是脫內衣,萬年不變;但在外頭,我仍只敢在某些穿黑色衣服且悶熱至極的時刻這樣做。
而且這些時候,強心針是很重要...
【關於不穿內衣】
前幾天第一次在外頭脫掉內衣了。
身邊一些有性別意識的女孩早就已經不穿內衣,我卻還是扭扭捏捏,直到一個胸悶至難以呼吸的炎日,才毅然決然脫下內衣。
雖說回到家的第一件事總是脫內衣,萬年不變;但在外頭,我仍只敢在某些穿黑色衣服且悶熱至極的時刻這樣做。
而且這些時候,強心針是很重要的。
我不斷告訴自己,袒露自己不必羞恥;胸部只是身體的一部分,跟手臂、腿部、臉、甚至性器官一樣,都不骯髒,都值得大大方方。
炎炎夏日裡,許多身穿吊嘎的阿伯,或是著白襯衫的男人,不也都激凸得明顯?但沒有人會多看他們一眼,甚至在公園裡,多得是打赤膊的人;那麼憑什麼因為是女性,就不能夠袒露胸部呢?為什麼女人的身軀,總是淪為被慾望的客體呢?
如果因為「女生要保護自己」、「會引起男性慾望」等爛理由,那我可真是完全不能接受;女生若因為穿著或舉止,被人視為放蕩、甚至加以性暴力,那豈不是對方的誤解、對方的問題?無論怎樣的穿著,自己都享有絕對的選擇權、解釋/不解釋權,什麼時候輪到別人來詮釋了?
若說女生穿這麼少一定是想被幹,那你長這樣不就是想被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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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文章落落長,如果你覺得袒露身體可能涉及刑法「妨礙風化」,請再往下看被廣電系耽誤的法律人皿皿的解釋。
先來看條文本人。
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接下來我們來拆解這個文言文。
成罪的要件:
在客觀上須有「公然猥褻」①行為,而主觀上須是「故意」②,並且要有供人觀覽的「意圖」②。
註釋:
①公然、猥褻
公然: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看到的情況下就算公然,不一定事實上真的有這麼多人看到,而是「被這麼多人看到是有可能的」。
猥褻: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的色情行為。引起他人性慾、滿足自己性慾都算。
②故意、意圖:
故意:知道這是公然猥褻但仍想要它發生)
意圖:有特定犯罪目的,並且刻意用不法方式實踐/希望不法的事情發生。(無論最後有沒有真的發生,只要出自特意目的都算。) 解釋完這條法條,再講講它的歷史:它其實曾經被修正喔!
原本法條規定「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的犯罪構成要件,在88年修正為「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並從當年生效。
也就是條文欲處罰者,除了「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外,還須要主觀上有「供人觀覽之意圖」,如果單有公然猥褻行為,而沒有蓄意的意圖,就不在處罰範疇內囉!
中獎需求:公然猥褻跟故意、有意圖,缺一不可,才會成罪喔!
不過看到這裡,我也不禁想,「有沒有「供人觀覽之意圖」究竟要從何認定呢,倘若遇到的法官恰好是很喜歡幫人詮釋行為的那種人怎麼辦?(啊呀穿這樣就代表想要OOXX嘛⋯⋯)(父權老屁股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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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大家想必也有跟我一樣的疑問,所以大法官作出了與刑法第234條相關的解釋(407號、617號釋字),釋字第407號是針對新聞局函釋,第617號是針對刑法第235條的解釋。而這兩個解釋雖然不是針對刑法§234,仍舊常被拿來套用到刑法§234的討論中。
關於這兩條釋字:
大法官會議基於對兒少的保護,在2006年的釋憲並未宣布「公然散佈猥褻物品罪」違憲,對此,許玉秀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中強調,「法律禁止猥褻品的本質,就是多數以法律禁止少數表達多數所不同意的觀點而已。為了保障青少年,為了維護拒絕接收閱聽的權利,法律可能用時間、地方、方法等條件『限制』猥褻品,卻不可根本禁絕『猥褻表述』在相互同意的成年少數性文化族群之間公開傳遞。」、「這點其實涉及了言論自由最最核心的價值,如果多數只是因為多數,就有禁止少數觀點或意見表達的正當性,那麼如何說明在『猥褻表述』之外,多數不能用同樣的論理方式禁止少數發表並非『猥褻』的意見?又如何阻擋政府用違反多數性文化觀點做為理由來掩飾其禁止政治異議者的發言? 」
幫帥氣的大法官拍拍手!看完覺得台灣的司法實在需要多元、開放、尊重的聲音啊!就像許玉秀大法官說的一樣,這條法律其實是多數人無法接受少數性文化的表現,而我們處在這樣的環境下,對「性」只會更封閉、更無法以健康自然的態度面對。甚至大多的電視、媒體,為了避免扯上妨礙風化,或刑法§235「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於是把所有有疑慮的影像打馬賽克,反而更加助長了台灣人對性的封閉與恐懼。
究竟到何時,台灣人才會明白,「把孩子的眼睛矇上不讓他看,他就一輩子都純潔無瑕」,只是大人們的一廂情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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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嘎由來 在 蔡阿嘎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不怕死的我們真的都去了耶!!! 哈哈哈~如果萬一不幸真的離婚了..記者一定會把這支影片挖出來大報特報!!! 你們敢挑戰看看嗎? XDDDD
【嘎奇麥唬爛#26:情侶必分手詛咒景點】
► 最新影片連結:http://pics.ee/v-221824
【五大分手景點。傳說由來】
1.基隆情人湖
據說曾有情侶因家人反對在這裡跳湖自盡,因此只要有情侶一同前往情人湖,必會受詛咒而分手。
2.淡水漁人碼頭情人橋
據傳當晚上情人橋打光轉至綠燈時,情侶千萬不能互相直視,否則這對情侶就會分手。
3.木柵指南宮
指南宮供奉八仙中的呂洞賓,相傳他當年追求何仙姑不成,因此只要看到相愛情侶,便會心生妒忌詛咒他們分手。
4.碧潭吊橋
相傳碧潭吊橋的情侶,必須互相扶持走完全程,如果中途有停下分開,就會很容易分手。
5.十八王公廟
十八王公廟是相當有名的陰廟,謠傳裡面住著許多好兄弟,他們看不慣情侶的恩愛,所以凡是到十八王公廟的情侶都會被好兄弟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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