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東螺溪遭傾倒建築廢棄物,✅素月要求追究源頭,#勿讓合法掩護非法!
近日 #彰化縣東螺溪溪湖到二林一帶,經 #魏明谷 國策顧問與 #溪湖鎮民代表黃盡春 披露,⚠️遭人棄置建築廢棄物長達數公里,雖然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第一時間出來澄清,是河道清淤承包廠商為避免大型機具陷入淤泥,#傾倒B5類營建剩餘...
#彰化東螺溪遭傾倒建築廢棄物,✅素月要求追究源頭,#勿讓合法掩護非法!
近日 #彰化縣東螺溪溪湖到二林一帶,經 #魏明谷 國策顧問與 #溪湖鎮民代表黃盡春 披露,⚠️遭人棄置建築廢棄物長達數公里,雖然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第一時間出來澄清,是河道清淤承包廠商為避免大型機具陷入淤泥,#傾倒B5類營建剩餘土石方,作為機具墊腳石使用,待工程完畢後就會清運完畢,整個操作是縣府同意的。#由於這樣的說法漏洞百出,✅素月在接獲民眾陳情後,💪主動邀集中央主管機關包括: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環保署與彰化縣政府到現場進行會勘。
由於事件爆發後,彰化縣政府迅速要求廠商8月20日之前必須清理完畢。💢事情的發生到事後彰化縣政府的處理態度都讓人懷疑其中是否涉有不法或人謀不臧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根據營建剩餘土石方的相關管理規定,🔍難道縣府不知道這種土石來處去處都必須登記,可以溯源管理,#若包商拿不出證明,即屬違法。這些土石是從哪個案場拿來的?該案場是否有登記?運了多少量到東螺溪?廠商的申請程序與公文?
⚠️第二個問題,這些土石是否屬於B5類營建剩餘土石方,不是縣府嘴巴說了算,相關證明文件在哪❓是否是處理乾淨的B5類?如果是縣府講的一切合法,#為何急急忙忙要廠商清除?難道工程已經完工了不需要墊腳石了?且清除的量是多少?與當初運進來的量是否吻合?更重要的是運到哪裡去了?
⚠️第三個問題,✅B5類營建剩餘土石方的處理或再利用都是需要費用,#原始工程計畫內是否編列有工程便道或墊腳石費用?是否有造成圖利廠商的嫌疑❓這些都需要檢調好好調查。
我們很遺憾在彰化的土地上又再度聽到傾倒建築廢棄土石的問題,過往都是不肖業者隨意丟棄,#這次竟然是縣政府包商大剌剌的在工地現場傾倒,我們再度看到了,☹️就算是對於環境危害這麼重大的議題,#王惠美縣長依然不願意直接出來面對問題處理問題的態度,❌我們只看到了火速切割、歸咎包商、不思檢討的王縣長。
#東螺溪(#舊濁水溪)
#二林鎮 #溪湖橋 #埔鹽鄉
合法清運證明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彰化東螺溪遭傾倒建築廢棄物,✅素月要求追究源頭,#勿讓合法掩護非法!
近日 #彰化縣東螺溪溪湖到二林一帶,經魏明谷 國策顧問與 #溪湖鎮民代表黃盡春 披露,⚠️遭人棄置建築廢棄物長達數公里,雖然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第一時間出來澄清,是河道清淤承包廠商為避免大型機具陷入淤泥,#傾倒B5類營建剩餘土石方,作為機具墊腳石使用,待工程完畢後就會清運完畢,整個操作是縣府同意的。#由於這樣的說法漏洞百出,✅素月在接獲民眾陳情後,💪主動邀集中央主管機關包括: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環保署與彰化縣政府到現場進行會勘。
由於事件爆發後,彰化縣政府迅速要求廠商8月20日之前必須清理完畢。💢事情的發生到事後彰化縣政府的處理態度都讓人懷疑其中是否涉有不法或人謀不臧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根據營建剩餘土石方的相關管理規定,🔍難道縣府不知道這種土石來處去處都必須登記,可以溯源管理,#若包商拿不出證明,即屬違法。這些土石是從哪個案場拿來的?該案場是否有登記?運了多少量到東螺溪?廠商的申請程序與公文?
⚠️第二個問題,這些土石是否屬於B5類營建剩餘土石方,不是縣府嘴巴說了算,相關證明文件在哪❓是否是處理乾淨的B5類?如果是縣府講的一切合法,#為何急急忙忙要廠商清除?難道工程已經完工了不需要墊腳石了?且清除的量是多少?與當初運進來的量是否吻合?更重要的是運到哪裡去了?
⚠️第三個問題,✅B5類營建剩餘土石方的處理或再利用都是需要費用,#原始工程計畫內是否編列有工程便道或墊腳石費用?是否有造成圖利廠商的嫌疑❓這些都需要檢調好好調查。
我們很遺憾在彰化的土地上又再度聽到傾倒建築廢棄土石的問題,過往都是不肖業者隨意丟棄,#這次竟然是縣政府包商大剌剌的在工地現場傾倒,我們再度看到了,☹️就算是對於環境危害這麼重大的議題,#王惠美縣長依然不願意直接出來面對問題處理問題的態度,❌我們只看到了火速切割、歸咎包商、不思檢討的王縣長。
#東螺溪(#舊濁水溪)
#二林鎮 #溪湖橋 #埔鹽鄉
合法清運證明 在 高閔琳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台灣.高雄】能源轉型,漁電共生
近日台灣民意調查顯示,66%受訪民眾支持以再生能源取代核電的政策。
今天是日本福島核災十週年,當年核災重創日本,至今災後的重建復原仍舊是漫漫長路。蔡英文總統今強調,要帶領台灣成為能源轉型的先鋒 ,「2025非核家園」目標不變、重啟核四並非選項。
#非核家園 #再生能源 #綠電 #太陽能
配合中央能源政策,陳其邁 Chen Chi-Mai市長也帶領高雄市政府積極推動綠能,去年年底成立「綠電推動專案小組」,訂下兩年內新設太陽光電容量達270,000瓩等四項目標,推展「漁電共生專區」、「光電屋頂」、「節能低碳行動」、「電廠友善降轉」等任務;積極輔導並協助市民和各類產業,將鐵皮屋頂、政府機關和新建校舍轉為光電屋頂,此外也努力為各級學校打造「光電風雨球場」等。
#漁電共生 #彌陀 #永安
#岡山 #阿蓮 #湖內 #茄萣 #路竹
經濟部去年底公告「漁電共生先行區」,高雄市的部分包含彌陀區、湖內區、路竹區、岡山區、永安區、茄萣區和阿蓮區等7處,可說是主要都在閔琳選區。因此我也從去年底(12/22)就開積極關心參與市府舉辦「漁電共生推動政策」相關的政策說明會議。
今年2月份,市府正式掛牌成立「漁電共生辦公室」。兩天前(3/9)林欽榮Charles Lin副市長親自來到彌陀主持「漁電共生推動政策說明暨媒合會」;閔琳不但是唯一一位本人出席且全程與會的地方民意代表,同時也在現場與經濟部能源局、農委會漁業署及水試所、市府海洋局、經發局、地方漁會、養殖協會、太陽能光電系統公會等各單位交流意見。
閔琳認為,能源自主與能源轉型是最大的政策目標,應「以農為本」,立基於既有的漁業之上;在推動綠電的相關政策上,漁民、養殖業的生計和權益也必須兼顧。我也提出以下要求:
一、漁電共生,漁業與綠電不可偏廢
所謂「漁電共生」應以農為本、以漁業為本,而互利共生、缺一不可。
農政機關與能源單位除輔導促成媒合,重點應確保推動施行區域不會最後變成「不養魚只種電」,影響我國及本市既有農業漁業產業與糧食供給。因此,市府除應有嚴謹規範外更要確實稽查;讓「漁電共生」成為養殖漁民在漁貨買賣收入之外的額外收入(綠電),更能促進綠能環保與節能減碳的目標,營造雙贏。
二、確保漁電共生不影響魚類產量
閔琳認為,漁電共生有其美意,但仍需建立在不影響漁獲產量及品質的條件下。
閔琳在會議上指出,目前農委會水試所於2019年起依序針對文蛤、虱目魚、吳郭魚、泰國蝦等漁種測試,證明推動漁電共生不影響產量;但以閔琳選區的「永安」最大宗的石斑魚試驗,今年才開始進行、未有結果。閔琳也呼籲有關單位能儘早測試完畢、讓漁民安心!
三、結合防寒功能與AI人工智慧
在2016年初霸王級 #寒害 襲台,重創台灣沿岸養殖漁業;閔琳的選區尤其彌陀區、永安區虱目魚和石斑魚損失情形非常嚴重。
當時閔琳除了積極協調各單位協助地方漁民清運魚屍,更為了保障選區漁民權益,多次召開協調會;並在議會積極召開公聽會、督促海洋局修訂法規 (https://reurl.cc/nnqRj8、https://reurl.cc/3N6ZER),同時也媒合學術單位與地方漁民進行禦寒設備試驗。後續,閔琳更針對岡山及阿蓮等「特定農業區」魚塭合法化議題與邱志偉立委一同積極關心、推動中央地方相關法規修正(https://v.gd/zVM7Zs)。
閔琳(9日)也批評,現今中央地方政府推動的降水型與溫度型漁業保險,雖然立意良好卻推動不易,漁民投保意願和投保人數過低。閔琳認為,與其在天然災害發生後再來事後補助,或者推動成效不彰漁保,不如將預算資源和更多心力花在提早預防災害。
閔琳也請市府和光電業者將太陽能光系統設備的規劃設計納入養殖漁業冬季「禦寒保暖需求」,甚至引入AI人工智慧及大數據的「智慧漁電」;進一步且有效的預防災害、提升養殖成效,保障漁民生計、提高生產質量。
合法清運證明 在 蔡壁如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垃圾不分藍綠?
#事業廢棄物危害食安!
台南學甲農地和屏東枋寮魚塭被傾倒事業廢棄物,已非個案,今天我找網路民主推動者 江明宗先生、台南社大環境行動小組召集人黃煥彰先生、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先生,共同舉辦記者會,合作整理出案件的政商關係圖表,共同提出三點訴求:
一、整合資訊公開,讓民眾共同監督。
二、品牌廠商應對事業廢棄物流向負起企業社會責任
三、修正《廢棄物清理法》彌補漏洞。
事業廢棄物事件發展至今,印證了「垃圾不分藍綠」,政商關係的掩護,極可能是事業廢棄物亂竄的背景結構。
我過去在台北市政府服務的經驗中,對生活垃圾的減量、回收、處理較為熟悉,其實廢棄物只要放對地方就沒有垃圾,像生態系中的萬物互相依賴,一個生物不要的會是另一個生物所需。「循環經濟」向大自然學習,事業廢棄物有很高比例可以再利用,是珍貴的資源,也是可以獲利的產業。可再利用資源因空間錯置變成污染,是政府國家治理的徹底失敗,一方面嚴重影響民眾的食品安全、危害健康,另一方面,不肖業者透過政商關係,合法掩護非法獲取暴利,劣幣驅逐良幣,也阻礙循環經濟和產業轉型的步伐。
在此,我和長年追蹤事業廢棄物議題的團體,推動資訊公開網路民主的專家,共同提出制度性的解方:
一、整合資訊公開,讓民眾共同監督。
(一)環保署應建立資訊平台,整合:資源再利用管理系統、許可核發證照查詢、環境資源資料庫、列管汙染源資料庫、違法裁罰紀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流向透明化,讓市場力量淘汰不良業者。
(二)清運計畫應對社區公開,清除後解除列管之地點,亦應持續追蹤是否恢復。
(三)衛星進行國土監測,目前已可自動分析各種土地的變異情況,每月提供縣市政府精確位置的報告,也應對民眾公開,避免縣市政府欠缺執行能量確實清查,或因黑暗的政商關係而未積極處置,甚至包庇。
二、品牌廠商應對事業廢棄物流向負起企業社會責任,公開其委託處理之業者,確保其事業廢棄物有妥善處理。
三、修正《廢棄物清理法》彌補漏洞,避免不肖業者將可再利用事業廢棄物混合其他土石方式規避刑責。在修法之前,應以保障國人食安為原則,檢討TCLP檢驗方式是否已經不合時宜,或使用能保護土地避免污染的檢驗方式,確保食品安全。
另外,黃煥彰教授也說到,對於那些已經查到被回填到魚塭農地的爐碴、污泥等廢棄物,環保機關常常只以TCLP溶出檢測來判斷其是否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對於土壤是否有污染,百般規避,發明出所謂的「原生土壤」一詞,只針對明顯未受污染的土壤進行採樣,當然不會發現污染。 廢清法第46條罰責雖然於2017年1月18日起從原本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上修到「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因有致汙染環境為前提,這法條形同虛擬的法條,因環保署始終都無法證明致環境汙染,所以如學甲爐碴案、枋寮劉淼松魚塭回填廢棄物案,汙染行為人皆不適用?
廢棄物清理法46條之2「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的刑責。黃煥彰呼籲修法刪除「致污染環境」五個字,才能對不法業者有所警惕。
謝和霖先生說:廢棄物非法流竄嚴重,是因為不肖業者追求不當利得、「拿錢不辦事」的風險太低的後果。如果沒有嚴密全程監督,仍有許多方法可以逃避流向申報和GPS監督管控。尤其是類土石泥砂的廢棄物,如碴類與污泥,混入土石方後根本很難判斷其來源;另如營建廢塑膠,月黑風高放把火燒掉,誰也抓不到。因此應該修法,授權中央環保主管機關,針對這些容易流竄的廢棄物,給予特別管制,讓業者必須「辦好事」並經過第三方認證後,才能拿到錢,始能解決事業廢棄物亂竄危機。
台灣民眾黨-台南總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