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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版重點】
✔第一章:勞基法的適用範圍與勞工權益息息相關,敘明目前指定適用勞基法中之例外情形。如,適用勞基法之私立單位中不適用特定工作者與公務機構、公立單位中適用勞基法之特定工作者。
✔第四章:本章主要增修改工作時間之第24條、第32條、第32條之1、第34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86條等內容,勞動部本次修法原則秉持安全與彈性之「四不變」(即,正常工時不變、週休二日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與考量勞動現場實際需求及事前政府把關機制、企業內部自主協商機制、行政監督機制所增加「四彈性」(即,加班彈性、排班彈性、輪班間隔彈性、特休運用彈性)。又,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22條、第24條之1、第37條及增訂第22條之1至第22條之3條文。並增列配合上開修法同步自3月1日施行所訂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與「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除此,增訂公告八週彈性工時行業(如,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等)與核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如,旅行業導遊及領隊人員)。
【章節簡介】
🔹第一章:個別的勞動關係法概論
🔹第二章:個別的勞動關係之成立
🔹第三章: 勞動契約的種類
🔹第四章:勞動契約的存續及內容
🔹第五章:個別的勞動關係之消滅
🔹第六章:勞動契約終止之保護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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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津津,勞工債權最優先受清償,月旦法學教室,第156期,2015年10月,36-38頁。
🔸林更盛,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所規定的核備、對勞雇雙方合意的效力有何影響?,月旦法學教室,第153期,2015年7月,33-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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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研究 在 許淑華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再次整理大家的意見來回應
一,昨天很多人提到,到底我會提出的版本叫什麼?
本來是希望能一併把同志及伴侶關係安排進去,但真的有難度,所有一定要分為2個版本,謝謝大家的提醒與建議
第1個版本也是民法修正條文,只是沒有其他3個版本的一步到位,同志享有夫妻的保障制度,但對於孩子區塊我仍然沒有修正
第2個版本就是新設一個「伴侶制度」,除子女認養外,其餘與婚姻關係相當。只要滿20歲不分性別都可以成為伴侶。
伴侶的法律地位原則上與配偶相當,但同一當事人就婚姻與伴侶制度僅得擇一。
條文重點大約如下:
1. 提供符合我國社會民情與文化脈絡的伴侶制度,並落實憲法平等權利。
2. 締結伴侶關係,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戶政機關為伴侶之登記。 直接在身分證上註明。
3. 伴侶間互負扶養義務。
4. 伴侶有家務勞動利益返還請求權。
5. 伴侶未以契約訂立伴侶財產制者,以分別財產制為其伴侶財產制。
6. 伴侶關係得由伴侶雙方合意或一方單獨終止之。
7. 伴侶一方與他方之血親,無民法姻親效力之準用。
8. 伴侶之繼承權、繼承順位與應繼份,雙方可以自行約定
9. 伴侶,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
二,這2個版本在下禮拜都會進行連署,趕進到委員會討論,由於我民法修正的版本相較於其他3個版本比較保守,其實送進去討論的意義並不大,因為我所主張的權利其他3個版本也都有,所以我送伴侶法的機會比較高
三,我送的伴侶法如果沒有獲得其他委員支持,我是否會支持別的委員的版本呢?
答案是,我一樣會支持同志享有夫妻制度是很明確的,不會改變,但進到孩子的討論部分我仍然會持保留態度
以上不知道是否有回答到各位的問題
補充,伴侶法我上面是大概說明,會在禮拜一與法務部再研究清楚才會做最後文字定稿,現在是供參考,如果大家有問題可以繼續留言,再次謝謝大家這些時間對我版本及立場的關注,我會非常謹慎的評估再做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