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合建分屋營業稅計算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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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建分屋營業稅計算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19 15: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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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109期 📌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
      
    本文評析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16號判決,分析案例事實之爭點,涉及預計以多數套房「出租」可否視為「營業行為」,最後「出售該房屋」的一次性行為,應如何認定為「營業行為」的問題。就此,涉及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如何涵攝的問題。李惠宗老師逐一分析法律爭議,精準說明營業稅法以及所得稅法規範內容之適用與涵攝,就具體個案以及判決內容進行分析,執得一讀。
     
    ✏關鍵詞:稅疑惟輕原則、反面解釋、信賴保護、一時貿易所得、法律不強人所難、稅捐適用選擇權、特種營業人
     
    ✏摘要:
    本案事實徵、納雙方並不爭執,乃納稅義務人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日購買位於臺中東海大學附近土地及地上物,嗣改建為8層樓之建物,其內設有45間套房,於96年1月19日取得該建物之所有權後,持續出租收取租金(下稱「東海翰林苑」);復於99年8月31日將系爭房地以總價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出售與訴外人梁○○。納稅義務人就租屋收取租金行為,於97至99年申報綜合所得稅,並經國稅局核定在案,其後出售該房屋,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試讀
    🟧「租屋」與「售屋」行為認定為營業行為之理由
     
    私人以出租營利之目的而斥資購建房屋,於購建之後,又長期出租,收取鉅額租金,即屬事實上經營租賃業務,為營業行為,自屬經營租賃業務之營業人。另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亦屬整體營業行為之一部分,除屬於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籍之營業人,免徵營業稅外,仍應課徵營業稅,此稽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自明。且參酌行為時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亦規定:「固定資產,指為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之有形資產;其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二房屋及建物:指營業上使用之自有房屋建築及其他附屬設備……。」
    以上判決,就長期租屋構成營業行為,應可贊同。再者,營業人」,故其「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就經核定綜所稅是否構成信賴保護之理由
     
    就納稅義務人針對「租屋所得」,已先行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及針對售屋行為報繳「財產交易所得」,是否構成「信賴保護」而言,最高行政法院認為:
    (四)次查,上訴人購地建屋出租及出售系爭房屋,符合以營利為目的,且持續性從事一定經濟活動之營業行為,亦不符合免辦營業登記,免課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情形,自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縱其出租套房租賃所得部分,上訴人雖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惟因營業稅與綜合所得稅屬不同稅目,尚不得因本件課稅事實已先受有綜合所得稅之核定,就認為出售系爭房屋非營業行為,而可免除其就該銷售行為負有申報繳納營業稅義務等情,經原判決論述甚明(參見原判決第22頁2)。是依上訴人經營模式以觀,乃該當於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銷售行為,上訴人依規定負有開始營業前辦妥營業記,並申報銷售額之義務,並不能因其自行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將出租系爭套房之租金收入列為租賃所得,經被上訴人誤依其申報而核定,而免除其法定義務。
     
    🗒全文請見: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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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建分屋營業稅計算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1-20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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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11期

    📌訂閱雜誌,實體 #講座免費參加,👉http://qr.angle.tw/gyj

    ◾本期月旦時論推出五篇精彩好文,首先是吳欣蕙稅務員、陳國樑教授共同撰寫的〈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之檢討與修正〉,探討營利事業所得稅擴大書審制度申報雖然可以節省稽徵成本,但此一制度犧牲了國家財政收入與租稅課徵公平性,本文提出制度應如何修改的建議。黃劭彥教授、許義忠教授及石秋玲律師聯合執筆〈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自益信託財產之遺產稅課徵──兼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二字第8號判決〉,探討自益信託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遺產稅如何課徵,透過司法實務個案的解析與整理,了解行政法院的態度及考量因素,同時提出修法建議供將來立法機關參考。

    ◾〈網拍業者不可不知的課稅規定與查核案例解析〉是胡宗奇會計師的絕佳力作,就現行我國稅法中針對網拍業者所規定的課稅內容進行介紹,並就實際查核案例進行說明,內容豐富,能夠協助網拍業者知悉所處行業的相關課稅規定,值得仔細閱讀。王明勝會計師在〈簡評2020年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之租稅措施〉一文,針對擴大租稅優惠探討相關新增之租稅措施及其可能引發之爭議加以說明,其中最受外界矚目的焦點是進行併購取得無形資產之租稅措施,更有深入探討。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落實後,最大效果為房地交易所得合而為一,落實居住公平正義與改善貧富差距,稅捐機關若循以將實價登錄資料作為核實認定之基礎,是否有違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簡英宗估價師所撰〈實價登錄真的不會實價課稅?──從房地合一取得成本談起〉透過實際處理案件,呼籲主管機關在完成配套和立法前,不宜逕以作為取得成
    本認定。

    ◾被繼承人為避免被課徵高額遺產稅及保障遺族生活,多於生前完成諸多財產規劃,實務上以人壽保險為常見操作手段,如舉債投保、躉繳投保等,而稅捐機關秉於相關法規之立法意旨,遂以實質課稅原則對抗上述之稅賦規避行為,兩者之間的攻防,黃琦文會計師、夏翊翔記帳士在爭點解析單元共同執筆〈迂迴保單操作與實質課稅原則之防──最高
    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7號行政判決評析〉,有詳盡之解析。

    ◾由於我國土地稅制的異常,土地交易所得從所得稅法的財產交易所得中獨立出來,成為土地增值稅。又由於其針對兩次移轉之公告現值增值課稅的特殊性質,導致實務上對於增值要計算到哪個時點,產生了許多爭議。本期學習式判解評析單元,吳俊志律師在〈企併記存土地增值稅之性質──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9號行政判決評析〉一文提供了極具實務參考價值的深度好文。

    ◾函令解析單元,莊世金會計師所執筆〈變價分割程序如何課徵房地合一稅(新制)及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完全展現其在民法物權篇及稅法方面的卓越造詣;吳鳳琴碩士在〈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所得稅規定〉一文;本期法規解讀單元〈核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入免營業稅之規定〉及環顧租稅要聞單元,也都是對實務工作者提供了即時的重要資訊。

    【#本期精彩內容】http://qr.angle.tw/6xj

    《#月旦時論》
    ℹ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之檢討與修正 /吳欣蕙、陳國樑

    ℹ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自益信託財產之遺產稅課徵——兼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二字第8號行政判決/黃劭彥、石秋玲、許義忠

    ℹ網拍業者不可不知的課稅規定與查核案例解析/胡宗奇

    ℹ簡評2020年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之租稅措施/王明勝

    ℹ實價登錄真的不會實價課稅?——從房地合一取得成本談起/簡英宗

    【#爭點解析】
    ✒迂迴保單操作與實質課稅原則之攻防──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7號行政判決評析/黃琦文、夏翊翔

    【#學習式判解評析】
    ✒企併記存土地增值稅之性質——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9號行政判決評析/吳俊志

    【#函令解析】
    📃所得稅法函令釋示:變價分割程序如何課徵房地合一稅(新制)及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莊世金

    📃所得稅法函令釋示: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所得稅規定/吳鳳琴

    【#法令解讀】
    🔗核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入免營業稅之規定/編輯部

    【#環顧租稅要聞】
    🔗重要稅務法令(一則):關稅法令/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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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建分屋營業稅計算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12-12 22: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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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團法人醫院」原是善心人士捐資興建的醫院,雖不是公立醫院,但在多數歐、美、日、澳等國家及WHO,均視為「公共的」醫院(Public Hospital)。因為是公共的,有別於一般私立(營利)醫院,所以在多數國家,包括台灣,都享受很多稅賦的優惠。醫療服務不用交營業稅、營利專業所得稅,醫療服務所使用的土地房舍不用交地價稅及房屋稅。而大多財團法人醫院(應正名為「公益法人醫院」),也能夠自律,嚴守公益。

    但如前行政院長陳沖在醫療財團法人修法論壇所言,台灣有10萬個財團法人,居然沒有相關的法令,僅適用於民法(相對的,政黨只有300多個,卻有「政黨法」),因此有少數醫療財團法人視「醫院就是我家」,發生不少弊端。本人在擔任衛生署長期間,對違法(規)的長庚及高醫,分別重罰4億及1.5億,但因缺乏法令規範,不當事件仍不斷發生。

    我自2011年離開公職後,在《聯合報》等媒體發表多篇文章呼籲,財團法人醫院的治理,是健保減少浪費、提升品質、永續發展的重中之重。但衛生主管機關「已讀不回」,毫無作為。近日因不當事件不斷發生,而有修醫療法之議,對若干亂象予以規範,衛生福利部陳時中部長亦公開贊同。針對此事,本人認為未來修法應符合下列方向:

    1. 醫療財團法人既然為公益性法人,捐助人在捐出財物後,即不再擁有捐贈之財物,對該醫院亦不具所有權,而係由社會全體共有。

    2. 財團法人醫院董事會,係依法受社會(全民)之委託,本於公益經營管理該醫院,董事為無給職,不分配結餘,解散後亦不得分配資產,只能轉捐助其他同性質的財團法人或政府。

    3. 因係公共的醫院,社會各界應參與其經營管理,以確保其公益性,基層員工、地方代表、醫療次區域之村里長或議員、病友團體代表應加入董事會,如此結餘方可落實於員工、病患及地區內,提升病患權益,避免血汗醫護及無限擴大版圖與軍備競賽。

    4. 醫院周邊收入,係因醫療服務引發之連帶服務,其收入應計入醫院收入,計算結餘。

    5. 合理限制醫院之財務槓桿,以總資產的10-20%為限。如不得以3、4千萬設立醫療財團法人,然後大量舉債,「拚業績及自費項目」擴大版圖,向自家財團租房舍及租賃購買設備,將結餘流向自家財團,五鬼搬運。

    6. 產業及金融分離(產業投資金融,或金融投資產業,不得派任董事及以股份推選董事),已成全民共識,醫、產更要分離,醫療法人結餘可以購買股票,惟不能派任董事或以股權推舉董事(不得為控股公司),投資之產業代表亦不得為醫院之董事。

    7. 財團法人解散後,一律交給政府,由政府公開尋求經營團隊,不可自行轉讓其他財團法人,避免買賣醫院。

    8. 若干醫院在外設立公司,將醫院所需物品及服務,以較高價格向自己經營的公司採購,瓜分結餘;另方面壓低醫護人力及薪資,要求醫護員工「共體時艱」,將血汗醫護全歸咎健保給付太低,不公不義。醫療財團法人之採購應公開透明採招標制。

    財團法人在引進現代醫院經營管理,提升全國醫療效率與品質上,貢獻良多,但應有合宜規範,避免偏離以病人為中心的初衷,免於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對兢兢業業的眾多財團法人醫院,造成不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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