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合先敘明下對上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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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合先敘明下對上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41的網紅縣議員李浩誠服務團隊,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7月26日防疫記者會 連續第2天+0 防疫仍不能鬆懈 明天第四輪簡訊通知 收到簡訊請記得預約接種 因應疫情嚴峻,彰化縣政府於今(26)日下午3時召開彰化縣防疫說明記者會,由縣長王惠美、衛生局長葉彥伯共同說明,新聞處長李俊德引言,採線上直播方式,於縣長臉書及有線電視CH03公益頻道同步直播。 ...

  • 合先敘明下對上 在 縣議員李浩誠服務團隊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26 23: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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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6日防疫記者會
    連續第2天+0 防疫仍不能鬆懈
    明天第四輪簡訊通知 收到簡訊請記得預約接種

    因應疫情嚴峻,彰化縣政府於今(26)日下午3時召開彰化縣防疫說明記者會,由縣長王惠美、衛生局長葉彥伯共同說明,新聞處長李俊德引言,採線上直播方式,於縣長臉書及有線電視CH03公益頻道同步直播。
      王縣長指出,今天連續第2天+0,累積確診人數269人,近5日核酸檢測陽性率為0.04%,核酸檢測累計陽性率為0.30%,完成篩檢人數8萬9,253人,居家隔離人數54人,累計居家隔離人數為3,134人,平均每位確診者的居家隔離人數是12人。
    王縣長說,明天開始調降二級準則,稍微開放了一點點,但是不可以因此輕忽,還是要把口罩戴好,依照防疫守則,相信我們能平平安安、快快樂樂的過日子。調降二級準則,有6個通則、3個禁止,除了飲食外,全程佩戴口罩,一定要落實實聯制,保持社交安全距離,公共場所保持室內空間1.5米、室外至少1米,集會活動室內50人、室外100人,餐飲內用原則要依照衛福部相關規定7天之前送主管機關核備。
    王縣長表示,明天是第四輪的簡訊通知,收到通知後,從明天上午10點到7/29(四)中午12點,可以上網公費疫苗預約平台(https://1922.gov.tw/vas/)預約接種,只要之前有上網進行意願登記者,明天就有機會收到1922的簡訊,收到簡訊的對象,以1983/12/31(含)38歲以前出生者及第三輪已收過簡訊,但未完成預約者,接下來疫苗的施打時間自 7/30至8/6。
    王縣長指出,明天有收到簡訊的鄉親,請記得再上網預約接種,選擇要預約施打的時間及地點。如果不會上網使用公費疫苗預約平台的人,也可攜帶健保卡至戶政事務所,或由社區藥局的藥師、村里長等相關人員協助您預約接種。
    王縣長表示,彰化縣65歲以上長者已有15萬7,145人接種,接種率70.59%,50~64歲有已接種8萬3,461人,接種率30.93%,總計50歲以上有49萬2,443人中,已接種24萬0,606人,總接種率48.86%。
      王縣長表示,第三輪預約成功的總計6萬4,081人,今天是第三輪的第4天接種,今天預約1萬1,112人,四天來開設1010場次已經為4萬3,595人完成接種,上午預約接種率98.5%,連續四天接種率都在98%以上。
      王縣長表示,明天起調降二級, 7/27~8/9一連二周,餐飲業有條件開放內用規定,針對餐飲業超過室內50人、室外100人限制者,應7天(含)前提報防疫計畫報衛生局核定,未經核定前,禁止執行。防疫計畫應敘明:人員健康管理及主動監測機制、實聯制及人流管制措施、用餐環境管理、清潔消毒及防疫措施、出現確診者應變措施等。
       王縣長指出,彰化縣幼兒園復課整備,7月27日起幼兒園用餐需設置隔板,教育處也製作防疫隔板DIY影片,提供幼兒園參考,運用現成物品自製隔板,迎接幼兒回園上課。
      王縣長強調,禁止旅宿業群聚開趴、歡唱,防疫期間,民眾若於旅宿群聚開趴或歡唱,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及民宿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旅宿業者應立即通報地方警察機關處理,情節重大者最重可以勒令停業。
    王縣長表示,7/27起彰化縣原住民生活館採預約參觀,請民眾於參觀日前七日先行電話預約,每日開放預約時段為上9:00~11:00、下午13:00~15:30,前述時段外進行館舍清場、清消等作業。歡迎來電洽詢 (04)7223329。開館時間為週一至週五 8:00-17:00,週六至週日 8:30-17:00(國定假日休館),每個時段限50人以內入館參觀。
    王縣長表示,進擊東奧,一起為中華隊加油,我國桌球好手「黃金混雙」鄭怡靜與林昀儒惜敗日本,今日晚間7時將與法國組合爭銅,預祝能夠勇奪佳績。彰化子弟楊昆弼,將於明天出賽男子不定向飛靶資格賽,請大家一起為他加油。另外恭喜羅嘉翎選手,19歲初登奧運摘下跆拳道女子57公斤級銅牌,射箭男子組魏均珩、湯智鈞與鄧宇成勇奪銀牌,此外,彰化的榮譽縣民挪威選手伊登Gustav Iden(古斯塔夫•伊登)參加鐵人三項男子組個人賽獲得第八名。彰化子弟劉威廷雖然不敵上屆奧運銅牌於16強落敗,目前等待是否有復活賽的機會,大家一起為他加油,也要謝謝所有選手奮力為中華隊爭取最好的成績。
    王縣長呼籲,有任何問題請撥打7531999,如果發現左鄰右舍或是親朋好友充滿煩惱、心情低落,有時可能因為生活困苦過不下去,也可以趕快協助撥打縣府專線,由專人來進行協助。
    葉局長指出,今天連續第二天+0,主動監測的PCR篩檢量已經快到9萬了,之前確診個案有幾例是跨縣市年輕人社交活動傳染鏈,推估與北部、中部等縣市相關,這一部分後續會再密切觀察。
    葉局長表示,目前65歲以上的接種數已到7成,如果還要再提高的話,最好還是要有疫苗來提供,目前所有的預約接種系統主要針對50歲至64歲,但65歲以上還是可以預約,只要有預約,中央就會有簡訊通知,只要是65歲以上的民眾,還没有打疫苗,對上網的使用比較沒那麼熟悉的鄉親,可以由社區藥局的藥師、村里長等相關人員協助您預約,彰化縣50歲以上的人口數將近有49萬人,預估近期可施打達5成以上。
    葉局長指出,第三輪預約成功約6萬4千人,但原先有8萬多人進行意願登記,中央還會再發一次簡訊給其餘尚未預約的1萬7千餘人,拜託有接到簡訊的鄉親,請記得收到簡訊後趕快預約施打。
    葉局長表示,再次強調,長輩還是可以到合約醫療院所預約AZ 疫苗殘劑,雖然預約制後殘劑較少,但還是多少會有,會優先提供50歲以上、中老年慢性病個案、沒有手機或對上網預約流程不熟悉及領有重大傷病卡或身障手冊等民眾優先接種。
    葉局長指出,第2劑接種,還是一樣要上網預約登記才會有疫苗,可上彰化縣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COVID-19公費疫苗接種紀錄查詢系統,查詢已接種的時間及下一劑接種日期後,再上 COVID-19 公費疫苗預約平台預約施打,且在前往醫療院所施打前,請先下載並填寫「疫苗接種意願書」,於施打前交予院所人員,以減少等待時間,讓接種流程更順暢。
    葉局長表示,三級降到二級後,要把社區病毒百分之百消除仍有困難,一些沒有症狀的傳染可能仍在進行,因此要知道有那些感染風險,尤其是在飲食、喝茶聊天、唱歌等會拿下口罩時,以及打麻將打牌、室內的體能活動等,口罩也無法正確穿戴或維持在正確位置,風險也增加,另外,在密閉空間,長時間互動或共處時,尤其在通風不良的場所,也都是高風險。
    葉局長表示,以確診人數達269人,統計分析 ,發現前3名是同桌打麻將感染率100%,同住一戶或是宿舍的感染率超過 80%,歌唱等社區活動及同病房的病人都是75%。其他還有,共乘轎車67%,同戶分層同住50%,泡茶聊天33%,親友聚會20%,學校的同班同學或是職場同辦公室的同事3-6%。
    葉局長強調,因此在降為二級期間,餐飲業等飲食場所內用座位、餐桌應全面使用隔板,室內桌距間保持 1.5公尺,非同住者的飲食、喝茶聊天、唱歌、打麻將打牌等非必要室內社交活動,仍繼續禁止。
    葉局長指出,夜市、傳統市場因人流較難管控,因此內用從嚴規範,建議仍以外帶或外送為原則,供餐區餐桌除隔板外,並採梅花座、不同桌保持 1.5公尺用餐距離、餐點個人式不共食,熟食區應加遮罩;調理區 (吧檯) 禁止提供顧客用餐,不得自助取餐,應由工作人員服務,禁止試吃、邊走邊吃。
    葉局長表示,宴席餐廳、婚宴會館加強管制措施,每一隔間 (廳) 室內50人,室內容納 50人之隔間 (廳) 建議應大於 65坪為原則,外場服務人員除口罩外,建議使用面罩,不得逐桌敬酒,超過室內 50人、室外 100人限制者,應7天 (含) 前提報防疫計畫報衛生局核定,防疫計畫應敘明人員健康管理及主動監測機制、實聯制及人流管制措施、用餐環境管理、清潔消毒及防疫措施、出現確診者應變措施等,未經核定前,禁止執行。

  • 合先敘明下對上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0-15 1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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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396 號 判決
    案由摘要:
    鐵路法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重要判決值得注意!)
    裁判要旨:
    一、刑罰與行政罰相較孰輕孰重,雖然各國立法例或學說容或有不同的見 解,惟我國立法者業已於行政罰法第 4 條、第 26 條規定及其立法 理由中,認定無論從行為的情節輕重、違反社會性或法益侵害的程度 及懲罰的作用等方面而言,刑罰均屬較行政罰為重的制裁。又立法政 策改變,就同一行為的處罰由「刑事罰」變更為「行政罰」,屬法律 的變更,且未改變其行為的可罰性,至其新舊法律的適用,應依行政 罰法第 5 條所定的「從新從輕原則」予以決定。
    二、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基於法治國下的法安定性及信 賴保護原則,必須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何種行為應受如何的制裁有所 認識或有預見的可能性,始得在該法律效果的範圍內依法對其加以懲 罰。是以,無論刑法第 1 條所定的罪刑法定主義或行政罰法第 4 條所定的處罰法定主義,都是建立在行為時的法律有明文規定刑罰或 行政罰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的基礎上,而且對行為人的制裁,亦 應在行為時法律所明定的法律效果範圍之內,方不會使行為人擔負其 行為時法律所未規定的責任,致其遭受無法預見或預計的懲罰。
    參考法條:行政罰法第 4 條、第 5 條、第 26 條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8年度判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林建均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 代 表 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林俊宏 律師 吳篤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鐵路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第一審及上訴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被上訴人的代表人於案件繫屬本院後的民國108年1月14日變 更為林佳龍,已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二、被上訴人以上訴人與訴外人羅仕鑫共同於102年3月至4月間 加價販售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北埔站至 蘇澳新站及新城站至蘇澳新站間的團體火車票(下合稱「臺 鐵團體票」)計11,440張,違反67年7月26日修正公布的鐵 路法(下稱「67年鐵路法」)第65條規定,上訴人於103年 10月15日(原判決植為13日)始接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認依行政罰法 第27條第3項規定,尚未逾行政罰的裁處時效;鐵路法第65 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時由刑罰改為行政罰,按法務部104 年4月14日法律字第10403501650號函示,於103年修法前的 違法行為,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從輕處罰原則,適用103年 修正後行政罰的規定裁處,乃依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的鐵 路法(下稱「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以106年9 月29日交路監(一)字第1069700104號裁處書(下稱「原處 分」)處上訴人出售車票價格1倍的罰鍰計新臺幣(以下如 未特別指明,均同)1,143,700元。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 ,遭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駁回,遂提起 本件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 三、上訴人起訴的主張及被上訴人在原審的答辯,均引用原判決 所載。 四、原審為上訴人敗訴的判決,是以:
    (一)上訴人與羅仕鑫意圖謀利,以代訂臺鐵火車票方式,由羅 仕鑫提供其女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交付上訴人使用,由 上訴人上網向臺鐵申請團體票訂票商店代碼,於102年3月 至4月間以電腦訂票程式訂購臺鐵團體票計11,440張,由 羅仕鑫以每張車票加價10元的代價出售給花蓮地區各大藝 品店,上訴人與羅仕鑫共同將所購臺鐵團體票以加價方式 出售的違規行為,堪予認定。又上開違規行為違反67年鐵 路法第65條規定,惟該規定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法,將上 開違規行為除罪化,改為行政罰,故上訴人與羅仕鑫所犯 67年鐵路法第65條罪嫌,因於犯罪後廢止其刑罰,業經花 蓮地檢署檢察官為102年度偵字第4256號不起訴處分在案 。 (二)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乃立法政策裁量,將「購 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行為的可非難性,由刑事罰降低至 行政罰,為處罰的減輕,並非就此不罰。是依本院103年 度判字第528號判決意旨,立法政策改變,就同一行為的 處罰,無論由「行政罰」轉變為「刑事罰」,或由「刑事 罰」變更為「行政罰」,均屬法律的變更,其新舊法律的 適用,應依行政罰法第5條所示「從新從輕原則」的法理 定之。亦即,行為時法律科以刑事罰,裁處時法律僅論以 行政罰,以裁處時法律效果有利於上訴人,即應援引裁處 時法律為裁處。上訴人上開違規行為發生於102年3月至4 月間,依67年鐵路法第65條規定,係處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的刑罰,該條文嗣於103年6月18日修正為行 政罰,惟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後的鐵路法第65條規定均 具不法內涵,並未變動,被上訴人乃按行政罰法第5條規 定從新從輕原則,依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依經 上訴人及羅仕鑫簽名確認的臺鐵訂票紀錄計11,440張,包 含臺鐵北埔站—蘇澳新站計20筆及新城站—蘇澳新站計37 筆紀錄,按各區間車票價格計算,票面金額共計 1,143,700元,乃以原處分處上訴人出售車票價格1倍的罰 鍰(即法定最低倍數罰鍰)計1,143,700元,並無違誤, 且未違反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上訴人以其行為後,裁處 法律效果改為行政罰,而認其行為乃為行為時法律所「不 罰」,於法不合。 (三)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 字第1526、2114、2274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經臺灣花蓮 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103年度訴字第288號刑事 判決以上訴人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6月, 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在案。惟花蓮地院103年 度訴字第288號刑事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內容,僅是針對 上訴人利用電腦設備購買車票的犯罪行為,與本件加價出 售違規行為無關,故被上訴人自得就上訴人與羅仕鑫共同 將所購臺鐵團體票加價出售的違規行為,加以處罰。
    (四)綜上,原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 乃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等詞,為其判斷的基礎。
    五、本院判斷如下:
    (一)依法始得處罰,為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對於違反 社會性程度輕微的行為,處以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 罰,雖較諸對侵害國家、社會法益等科以刑罰的行為情節 輕微,惟本質上仍屬對於人民自由或權利的不利處分,其 應適用處罰法定主義,仍無不同。為使行為人對其行為有 所認識,進而擔負其在法律上應有的責任,行政罰法第4 條明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 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立法理由參照)又一行 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 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而刑罰的懲罰作用較 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 處行政罰的必要。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 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故同法第26條 第1項前段明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立法理由參照 )據此可知,刑罰與行政罰之間孰輕孰重,雖然各國立法 例或學說容或有不同的見解,惟我國立法者業已於上開規 定及其立法理由中,認為無論從行為的情節輕重、違反社 會性或法益侵害的程度及懲罰的作用等方面而言,刑罰均 屬較行政罰為重的制裁。 (二)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 ,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 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 者之規定。」明定法律或自治條例變更時的適用,是採「 從新從輕」的處罰原則,即於行為後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 變更者,原則上是「從新」,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的 法律或自治條例;僅於裁處前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 處罰者,始例外「從輕」,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的規定 (立法理由參照)。又我國過往承襲德日學說見解,認為 「行政罰」與「刑罰」本質有所不同,前者行為之所以受 處罰並非本質上違反倫理或道德,而是因法律的規定,故 稱為「法定犯」;後者則是本質上違反道德或倫理的行為 ,無待法律規定,即具有可非難性,稱為「自然犯」。然 而,行政罰所制裁的行為,未必即無道德或倫理的可非難 性,且原來純為法律規定的義務,長期施行後深植人心, 亦可能轉變為道德或倫理的要求。是以,典型的刑事犯較 諸典型的行政犯,固然有較高的反道德性及反倫理性,對 社會足以產生較大的損害或危險,但二者間並非本質上有 絕對的不同,而是因價值判斷或不法行為的內容,所作逐 漸的進階式劃分,而此劃分權限屬於立法機關,立法者得 從社會需要與政策考量等觀點,衡量該等行為的危險性, 據以決定處罰的方式。此觀諸司法院釋字第517號解釋理 由書揭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制裁究採行政罰抑刑事罰 ,本屬立法機關衡酌事件之特性、侵害法益之輕重程度以 及所欲達到之管制效果,所為立法裁量之權限……。即對 違反法律規定之行為,立法機關本於上述之立法裁量權限 ,亦得規定不同之處罰」意旨即明。因此,立法政策改變 ,就同一行為的處罰,無論由「行政罰」轉變為「刑事罰 」,或由「刑事罰」變更為「行政罰」,均屬法律的變更 ,且未改變其行為的可罰性,至其新舊法律的適用,自應 依前述行政罰法第5條所定的「從新從輕原則」予以決定 。 (三)67年鐵路法第65條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 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是採取以刑罰制裁行 為人的立法政策。嗣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的103年鐵 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 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1倍至10倍 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將原本 的刑事制裁予以除罪化,改以行政罰制裁行為人。是行為 人如於舊法時期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而違反67年鐵路 法第65條規定,嗣於新法時期制裁時,由於無論新舊法時 期,該行為均屬不法行為而具有可罰性,且因103年鐵路 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的行政罰,較67年鐵路法第65條 規定的刑罰為輕,故應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的「從新從 輕原則」,適用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處( 另參酌司法院院解字第3389號解釋意旨)。
    (四)事實認定是事實審法院的職權,而如何調查事實或證據的 證明力如何,事實審法院有斟酌判斷之權,如果其事實的 認定已經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而且沒有違 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或證據法則,縱然其證據的取捨與 當事人所希冀者不同,導致其事實的認定不同於該當事人 的主張者,也不可以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情形。原審 依職權調查證據並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的結果,認 定上訴人與羅仕鑫意圖謀利,以代訂臺鐵火車票方式,由 羅仕鑫提供其女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交付上訴人使用, 由上訴人上網向臺鐵申請團體票訂票商店代碼,於102年3 月至4月間以電腦訂票程式訂購臺鐵團體票計11,440張, 由羅仕鑫以每張車票加價10元的代價出售給花蓮地區各大 藝品店,因認上訴人與羅仕鑫共同將所購臺鐵團體票以加 價方式出售的違規行為等情,經核與卷內的證據相符,且 無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或證據法則的違法。又67年鐵 路法第65條及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前段的共同構成要 件事實包括「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上訴人與羅仕鑫 分工完成上述違規行為,自屬故意共同實施違反103年鐵 路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的不法行為甚明。上訴人主張 其於原審否認有「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的行為 ,詎原判決引用上訴人相反的陳述(102年9月12日調查筆 錄),認定上訴人有加價10元販賣車票的行為,未令上訴 人敘明或補充其先後陳述不符之處,致有遭法院突襲而影 響其受公平審判的疑慮,且原審未敘明其心證形成及不採 有利上訴人事證的理由,恣意將羅仕鑫的販賣行為與上訴 人的訂購車票行為連結為共同行為,有判決不備理由及認 定事實違反證據法則的違法等語,是針對原判決取捨證據 、認定事實的職權行使,指摘其為違法,以及就原判決已 詳予論斷者,泛言未論斷,實不足採。 (五)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基於法治國下的法 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必須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何種行 為(構成要件)應受如何的制裁(法律效果)有所認識或 有預見的可能性,始得在該法律效果的範圍內依法對其加 以懲罰。是以,無論刑法第1條所定的罪刑法定主義或行 政罰法第4條所定的處罰法定主義,都是建立在行為時的 法律(包括行政罰的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刑罰或行政罰 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的基礎上,而且對行為人的制裁 ,亦應在行為時法律所明定的法律效果範圍之內(惟如適 用刑法第2條所定的從舊從輕原則或行政罰法第5條所定的 從新從輕原則,則可能處以較原定範圍為輕的處罰),方 不會使行為人擔負其行為時法律所未規定的責任,致其遭 受無法預見或預計的懲罰。本件上訴人行為時的67年鐵路 法第65條所定法律效果為「處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 罰金」,而依刑法第33條第4款前段及第41條第1項規定: 「主刑之種類如下:……四、拘役:1日以上,60日未滿 。……」及「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 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可知, 67年鐵路法第65條的法律效果,最重僅能處拘役59日併科 銀元1,000元以下罰金,且拘役部分原則上最重得以3,000 元折算1日易科為罰金,故上訴人預見其行為所可能遭受 的制裁,自係以行為時上述得以最高額易科為罰金的拘役 59日併科銀元1,000元罰金的法律效果即180,000元( 3,000元×59日+1,000銀元×3=180,000元)為限。而上訴 人衡量其行為的可罰性後,既仍執意為之,固應受罰,惟 參酌上述行政罰法第4條所定處罰法定主義的意旨,被上 訴人依據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對上訴人裁處罰鍰 時,即應於上述最重的法律效果範圍內為之。然而,被上 訴人依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逕按上訴人及羅仕 鑫購票後加價出售的張數11,440張,以原處分處每張車票 價格1倍的罰鍰計1,143,700元,已大幅逾越上訴人行為時 對其行為可罰性的預見(計)可能範圍,有悖於處罰法定 主義的要求,自有違誤。訴願決定及原判決遞予維持,均 有未洽。 (六)綜上所述,上訴論旨請求廢棄原判決,雖未指摘及此,惟 原判決既有如上所述的違法,仍應將原判決廢棄,且基於 確定的事實,本院已可依該事實為判決,爰撤銷訴願決定 及原處分,由被上訴人依本院所表示的法律見解,另為適 法的處置。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 、第259條第1款、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院公報 第 61 卷 10 期 341-349 頁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8年1月至12月)第 647-655 頁
    相關法條 9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3、41 條(108.06.19)
    * 行政罰法 第 4、5、26、27 條(100.11.23)
    * 鐵路法 第 65 條(67.07.26)
    * 鐵路法 第 65 條(103.06.18)

  • 合先敘明下對上 在 胡言亂語股票討論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1-22 16: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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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曄洋洋灑灑寫了一大堆,重點就是
    #大哥加二哥市佔過半應該要先去找公平交易委員會
    #收購的錢不是自己的錢反而是去跟銀行借的
    #這點最重要了:怎麼還沒通知我,股價就漲了啦!

    大聯大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本公司股權一案 所涉違法情事,本公司向台北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

    1.事實發生日:108/11/22
    2.公司名稱: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次大聯大公司公開收購本公司百分之30之股權,涉及本公司股權結構重大變化,影響本公司、員工及股東權益甚鉅,對於本次公開收購過程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等相關法令,本公司在律師陪同下,親自於108
    年11月22日前往台北地檢署遞狀告訴,並針對下列提出質疑:

    (1)大聯大公司本次公開收購係意圖長期持有本公司股權,惟竟以短期融通資金支應,則其是否確有長期持有本公司股權之意,顯有可疑?大聯大公司亦未詳實說明收購取得本公司三成股權之目的及計畫,甚至未敘及向台灣公平交易委員會及中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可能需提出申報的相關程序,大聯大公司相關人士是否有虛偽或隱匿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載主要內容或財務報告之情事,而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相關規範?

    (2)大聯大公司進行本次公開收購,有將近八成之資金係以向金融機構之短期融通資金作為支應,然大聯大公司卻將短期資金作為長期股權投資之用,資金用途顯然與金融機構貸放目的不符,甚至有銀行貸放用途為短期投資者,卻仍被大聯大公司作為本次長期股權投資之用,大聯大公司相關人士是否有涉嫌隱匿實際資金用途而自銀行取得短期融通資金之情事?

    (3)另大聯大公司本次突襲性公開收購,本公司事先完全不知悉,但本公司股票成交量於今年10月間起卻有不正常價量波動,是否有不肖人士事先知悉大聯大公司本次公開收購之情事,而預先買賣本公司股票,涉犯內線交易罪嫌?

    針對上開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等情事,本公司鄭重呼籲檢察機關立即啟動調查,以維護本公司、股東、員工及廣大證券市場投資人之權益。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積極配合檢察機關偵查進度,維護本公司、股東、員工及廣大證券市場投資人之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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