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司法院處務規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司法院處務規程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司法院處務規程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司法院處務規程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0萬的網紅范雲 FAN, Yun,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大法官也要轉型正義 #司法院不要再迴避威權黑手曾深入大法官會議的真相 #公開為威權服務的大法官姓名 #法德韓都有釋憲過程公開規定 我在9月30日就曾質詢促轉會,促轉會調查到的九號戒嚴時期大法官解釋,其中屢次出現「請院長詢問中央意見」等紀錄,甚至有「總裁手令」指示;鞏固萬年國會的釋字第31號,...

司法院處務規程 在 范雲_立法委員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11-02 12:40:55

#大法官也要轉型正義 #司法院不要再迴避威權黑手曾深入大法官會議的真相 #公開為威權服務的大法官姓名 #法德韓都有釋憲過程公開規定 我在9月30日就曾質詢促轉會,促轉會調查到的九號戒嚴時期大法官解釋,其中屢次出現「請院長詢問中央意見」等紀錄,甚至有「總裁手令」指示;鞏固萬年國會的釋字第31號,...

  • 司法院處務規程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0-26 12: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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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也要轉型正義

    #司法院不要再迴避威權黑手曾深入大法官會議的真相
    #公開為威權服務的大法官姓名

    #法德韓都有釋憲過程公開規定

    我在9月30日就曾質詢促轉會,促轉會調查到的九號戒嚴時期大法官解釋,其中屢次出現「請院長詢問中央意見」等紀錄,甚至有「總裁手令」指示;鞏固萬年國會的釋字第31號,更從會議一開始就預設不必討論「應改選」。

    這些證據顯示,戒嚴時期威權黑手伸入大法官會議,但目前司法院已經提供給促轉會的檔案都 #遮蔽大法官姓名。所以我當時要求促轉會繼續徹查相關檔案,且後續要公開大法官姓名。日前檔案局也已審定相關檔案為政治檔案,並要求司法院在11月前移轉相關檔案。(9月30日質詢促轉會看這裡 👉 https://reurl.cc/GrgoQZ

    #司法院仍抗拒公開相關檔案

    但我發現,今天司法院來立法院列席備詢,提交給委員會的「司法機關落實轉型正義」專題報告中,雖然沒有明確拒絕移轉檔案,卻要求未來檔案局在開放應用時應注意「基於審判獨立原則之評議秘密法益衡平」,甚至宣稱相關檔案「並非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9號大法官解釋有違審判獨立原則

    今天我當場詢問司法院,是否有看過促轉會的報告?「詢問中央意見」、「請黨中央派員列席」、有大法官持「總裁手令」遊說同仁,這些難道有遵循 #審判獨立原則 嗎?如果根本就並不獨立,為何又口口聲聲說要遮蔽姓名 #保護審判獨立原則評議秘密法益 呢?

    司法院來列席的葉副秘書長,一開始不敢明講,不好意思批評過去的大法官前輩們,只說時空背景不同,後來脫口而出 #不好說,我追問之下才承認 #以現在標準有違審判獨立原則。

    #不論移轉或應用都不得遮蔽姓名

    目前司法院提供的檔案都 #遮蔽大法官姓名,稍早在 愛信任-劉世芳 的質詢下,司法院已經承諾 #檔案移轉給檔案局時不會遮掩大法官的姓名。

    我進一步問,若是如此,為何司法院還要檔案局在 #未來開放時注意衡平評議秘密法益?司法院是不是仍在抗拒公開大法官姓名?

    2019年7月公布 #政治檔案條例,明定機關不能為了 #隱瞞違失、 #掩飾不名譽行為 或 #拒絕或延遲應公開內容 而規避解密。司法院也沒有該條例第8條明列的限制應用法定理由。而依 #國家機密保護法,即使是總統才能核定的 #絕對機密 最多也是保密三十年。

    司法院過去一直主張評議秘密的基礎是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要點,這都只是行政規則,對比法律位階且新訂的 #政治檔案條例,司法院若堅持讓相關檔案遮掩保密,有違 #法律優位原則、 #後法優於前法原則。

    #評議秘密原則並非絕對也非永久

    即使是受評議秘密原則保護的大法官會議,也是過程中絕對保密,而不是事後也絕對、永久保密。

    我特別整理了法、德、韓等國家的立法例:

    🇫🇷法國《憲法委員會特殊程序組織法》:
    紀錄憲法委員會行止的檔案,在屆滿文化遺產法典規第21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25年後,得供自由閱覽。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
    近年因應2016年的歐盟指令修法,2019年起施行新法,第35-b條明訂,檔案30年以上應移轉、60年以上包含評議過程應公開,其《處務規程》第37條則規定,10年以上即可移轉包含評議過程的檔案給檔案局。

    🇰🇷韓國《憲法法院法》:
    也訂有民眾閱覽複寫案件紀錄的條件。雖然憲法法院院長在出於國家安全等理由時可以敘明理由拒絕申請,但也非絕對不可公開。

    #不只公開而且要擴大徵集公開

    目前已經被促轉會公諸於世的九號解釋,涉及的是建立萬年國會限縮人民選舉權、放寬國民大會開會法定人數、擴大認定叛亂罪、限制軍事審判救濟權。

    但威權時期的大法官解釋,還涉及《違警罰法》、《檢肅流氓條例》、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出版自由、民代言論免責等重要人權議題,甚至所有的戒嚴時期大法官解釋,本質上都涉及人權、憲政的保障,應該要公開受到社會檢視。
    所以我今天也要求促轉會、檔案局,不只這九號解釋,還要 #限期擴大徵集其他大法官解釋檔案,必要時也應該去調用檔案檢視,繼續完成大法官的轉型正義。 #促轉會也承諾一個月內提交擴大檢視的書面報告。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 司法院處務規程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3-13 13: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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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造親民、便民、有效能的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民間監督《法官法》子法修正記者會

    109年02月04日預告,03月06日就已經公告的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缺乏社會對話,造成民間司法改革團體的質疑。

    其中,第七條預告時沒有進行調整,有違「法官法」第四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應設置專責人力的立法意旨。第三條有關學者及社會公正代表六人的遴選,是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送司法院長遴聘。預期未來可能都是法律背景的人,例如:法律學者。因此,建議還是至少要有一半非法律背景委員的比例保障。

    我從衛環委員會來到司法委員會,明顯發現法律人不是那麼能夠理解社會弱勢的處境,我呼籲司法院,應該在委員會的組織規程明確要求學者及社會公正代表,要有一半以上非法律人。

    另外,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也面臨一樣的問題,108年7月17日法官法修法完成,評鑑條文今年七月十七日實施。
    評鑑委員會的決定,如果屬於懲戒要送職務法庭,屬於處份要送人審會,這些程序都可以為法官的權益進行保障。既有如此程序保障,建議評鑑委員會的組成應該要更開放,更獨立,納入更多民間的聲音。

    我不排除在組織規程備查過程,從備查改為審查,透過立法院的監督力量要求重新檢討。

  • 司法院處務規程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12-05 19: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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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立法院強渡勞基法修法草案,讓大家氣pupu !這篇讓您一次搞懂修法的程序,以及勞基法初審後的下一步呢?

    首先讓我們來完整看看立法院平時是怎麼審法案的,接著再說明勞基法現在的修法進度。

    📌審法案-第一步:「#提案」

    可以分成「政府提案」和「委員提案」

    ▪️「政府提案」
    由主管單位下的承辦單位擬定,然後經過行政院(也可能是司法院或其他院,但大部分為行政院)的院會決議做成。

    ▪️「委員提案」
    如字面所述,由立委或是黨團所提出,其法案的來源可能是專家學者、利益團體。另外,該提案必須合乎法律案形式,即不算提案人必須連署15人以上才可以成案。

    📌第二步:立法院議事處、程序委員會、院會

    提案到立法院之後,「立法院議事處」會將所有提案排入議事的日程,然後送交「程序委員會」,再由程序委員會定案後排入「院會」的議程。

    ▪️這裡要特別談談「程序委員會」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2項:「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簡單來說流程是:「提案」→「程序委員會」→「院會」

    ⭐️⭐️⭐️所以「程序委員會」是進入立法院的第一道門檻,也就是很多法案胎死腹中的地方。

    ▪️為什麼呢?

    根據《#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程序委員會的19人由各黨團依其在院會席次之比例分配之。

    因此國會多數黨(民進黨)自然擁有該委員會最多席次,利用這個多數優勢將反對黨或是不利其政黨的法案直接扼殺在這個階段。

    那如果法案有幸被程序委員會排入「院會議程」呢

    📌第三步:開始進行「一讀階段」

    ✔️簡單說,流程大概如下:

    「院會一讀通過」→「委員會審查」→「黨團協商」→「程序委員會」→「院會二、三讀」→「完成!」

    補充:流程中的「黨團協商」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法定位置,但實務上可能出現在任何的立法階段中。

    📌第四步:委員會審查

    (⭐️昨天就是在這個階段!但已強渡委員會審查)

    基本上二讀三讀由於條件限制,法案在這個階段基本上修正的幅度已不大,#因此法案的實質內容的討論和修正會在委員會審查這個階段。

    委員會審查分成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的討論,可以請相關的行政官員備詢,第二個階段就是我們常常聽到的「逐條審查」,大部分的透明討論都會在「委員會審查」進行。

    📌經過昨天之後,勞基法修正草案目前進度:

    勞基法部分條文的修正草案便是由勞動部擬具後由行政院院會通過,再函請立法院審議的「政府提案」。

    ⭐️⭐️⭐️而目前最新的進度是「已經送出委員會,進入黨團協商的階段」。

    昨天未逐條審查的「爭議法條」,全部保留至院會😢

    ▪️我們來看看其中的幾條:

    勞基法第32-1增訂條文→加班工時單月上限由46提高至54小時,3個月以138小時為限

    勞基法第34條→輪班間隔可從11小時縮短到8小時

    勞基法第36條→鬆綁7休1,可以挪移例假

    而「勞資會議」,就是上述這些勞動條件的把關機制,也是府方口口聲聲說的「彈性」。但到底是誰的彈性,可以看文章→https://goo.gl/jCnudk

    文章裡面也有這次修法簡單的內容整理,大家可以參考。

    #補給大家一個數據:

    全台灣140萬家企業中,7萬多家有開勞資會議,涵蓋率只有4.96%如此之低。

    而且:
    1. 資方具有勞資會議開會形式以及表決方式的主導權。

    2. 勞資會議辦法對會勞資議採取寬鬆的敘述,資方可以做出許多對勞方不利的操作。

    3. 沒有訂定相關罰則。⭐️

    資方即使不開會也不會受到任何的懲罰
    這就是政府告訴我們的勞方保護自己的方法。

    嘴裡說著四個不變和捍衛勞工權益,
    實質上卻是架空勞基法對勞工最低底線的保障。

    📌勞基法修正草案的下一步?

    出「委員會」後要開始進行「黨團協商」,這個階段必須在一個月以內去修改討論並達成共識去完成法案來進行二讀,但依照目前執政黨堅持的態度,如果政黨間無法達成共識,一個月冷凍期一到,就會直接在院會進行表決。

    這段期間只能繼續去監督我們的代議士,觀察這一個月法案任何可能的變化,畢竟勞基法是保障勞工的重要法律,如果對勞工必須淪落到法律位階最低層的「勞資會議決議」(契約)來保護,那勞工的基本權益將蕩然無存啊。

    請大家一起繼續監督,我們看下去⋯

    #勞基法 #勞基法修法 #勞基法審查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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