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司法院申訴電話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司法院申訴電話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司法院申訴電話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司法院申訴電話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899的網紅部長與部長的部屋,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反制萌萌的惡劣公投案,我們可以做什麼?」 拜託大家分享出去 1. 苗博雅 MiaoPoya 提出了「反制公投」,這是現在我們可以做的第一步,以公投反制公投,因為現在的公投情況對婚姻平權極度不利,文字內容的偏頗,讓人投錯的機會大增,「以公投反制公投」成為另一個抵制可能。 請大家到以下連結做連署: ...

  • 司法院申訴電話 在 部長與部長的部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4-18 15: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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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制萌萌的惡劣公投案,我們可以做什麼?」
    拜託大家分享出去

    1. 苗博雅 MiaoPoya 提出了「反制公投」,這是現在我們可以做的第一步,以公投反制公投,因為現在的公投情況對婚姻平權極度不利,文字內容的偏頗,讓人投錯的機會大增,「以公投反制公投」成為另一個抵制可能。
    請大家到以下連結做連署: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d6DRbEIPSPfFOwFfJCQDNPq2CdvFERXGiVvwsahNHbg00biw/viewform

    2. 立委段宜康 多次提出,現在最可行的另一方法就是盡快立法通過婚姻平權案,通過了就有法可源,公投案就會存在灰色地帶,要再修改立法內容相對不容易,但立委是現實的,他們看重的是地方選票,如果地方的聲音夠強夠多,他們才會考慮提案, 請各位台灣公民Google「你的選區+立委+電話」,就可以找到你的選區立委,打去你所屬地方的立委辦公室,表示你是這個選區的選民,要請代議士表明你的議事立場,表明「我支持婚姻平權案,請代表我所屬選區的民意代表提案立法,另外對於反對婚姻平權的公投案有違憲之疑,請立委了解中選會是否有瀆職之疑。」
    他們很可能不會鳥你,但1個人他不鳥,100個人不鳥,10000個人打他不可能不鳥,因為這就是10000張票,他們壓力下必定會做事。

    3. 中選會是核准公投案的機關,雖然有看到網路有人說向他們申訴或是指責他們沒有用,但我覺得不管任何方法都值得一試,不竟他們有權限通過,就有權限處理;這3個公投案最大的疑慮就是有「違憲」的可能,大家可以到中選會的網站提出意見(https://www.cec.gov.tw/central/emailSend)。
    我昨天有寄信到上述信箱提出疑問,我並非法律專業,僅以個人對公民憲政的理解作出提問,但我認為重點要讓中選會知道社會上有很多很多人關注這件事,至少讓他們知道「不能亂來」,以下是我寄出的提問內容,大家也可以提出你們的疑問向中選會提出意見。

    「中選會你好:

    本人想了解一下貴會的權限上限事宜,以我了解,貴會受行政院督導,雖貴會為「獨立機閞」,但仍定義為二級「行政機關」,「行政」權限在中華民國的五權分立中掌「行政」事宜,而以我對公民憲政的淺薄理解,國家的權力執行最少分為「行政」、「司法」、「立法」,而憲法解釋屬「司法」範疇,法令修立屬「立法」範疇,以我了解中選會主理「公投」事宜,但權限限於「憲法以下」。
    本人有以下疑問:
    1. 中選會是否有權限通過「公投修憲案」?
    2. 中選會是否有權限通過「公投推翻釋憲案」?
    3. 中選會權限是否凌駕於司法院之上?
    4. 中選會權限是否凌駕於立法院之上?

    這一情況下,貴會通過「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以及「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之公投案,並根據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將遇到以下問題,煩請釋疑:
    1. 釋字第 748 號內文表示「屬立法形成之範圍」,中選會是否擁有立法的權力?因釋字第 748 號已表明該民法違憲,需立法「保障人民平等權」,此法尚在等待立法階段,提出公投是否有法可源?
    2. 若上述公投案通過後,立法階段超出司法院定下的2年期限(現剩1年),法規應當自動適用原有民法於同性二人,那由中選會通過的公投案,是否具有推翻司法院命令的權力?
    3. 現有的相關民法條文,由司法院宣告違憲,而憲法此內容第7條及第22條應屬保障人權範疇,在具人權爭取的民法內容,中選會是否有權通過公投案?因此一條文的更動,將牽涉到憲法及憲法精神,而有關憲法公投應由立法院提出。
    4. 是否把憲法內容作出文字遊戲的修改,即可交付中選會通過公投?
    5. 公投的內容是否可以違反「憲法」、「釋憲」以及「憲法精神」等內容?
    6. 若公投案通過,立法內容有違釋憲內容,責任誰屬?
    7. 「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此一公投案在文字敘述上已明確違背釋字第 748 號內文「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當中內文提及「人民平等權」應屬「人權範疇」,為何中選會通過一明確違背釋憲內容以及牽涉到人權的公投?
    8. 若上述「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公投通過,是否已將同性二人之婚姻權排除在民法以外?而民法的目的是「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私法規範的總和」,此一公投案已有違背「民法目的」以及「憲法精神」之重大可能。

    煩請回覆以上共12個提問,感謝。」

    這一切都好像回到2年前,一切都還沒發生的原點,那時候我們的力量做出了很多改變,立法雖被擋下,但我們促成了釋憲,我們上街讓社會看得見我們,我們開始扭轉社會對同志的不同看法,社會上生出更多的同志題材,這都是我們大家一點一滴的成果,我相信這次我們一樣可以帶來更多的改變。
    我們不能踐踏過去用生命開路的人,玫瑰少年、北一女生、畢教授,還有千千萬萬個逝去的故事,我們有義務去守護這一切,不管你是不是同志,都有權力成為一個讓更多人幸福生活的人。

  • 司法院申訴電話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06-11 09: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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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 修了二十年的法官法絆了邱太三一跤】

    推手柯建銘:看新聞才知道他妻子是法官
    法務部長邱太三不滿電視政論節目指他關說《法官法》,方便妻子宋富美回任法官,要求包含主持人在內的名嘴等人道歉,引發軒然大波,甚至連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都出面幫忙澄清,表示關說說法是子虛烏有。

    二○一○年爆發的高院法官集體貪瀆案、白玫瑰運動,讓司法院推動多年的《法官法》撥雲見日。當年國民黨在立法院席次過半,但修法的最後一哩路卻卡在「第四條」修正案,即司法院人審會是否引進外部委員。

    藍綠對修正案意見紛歧,國民黨多數立委支持司法院的內部自治版,民進黨則採納司改會的意見,堅持引進外部監督機制。

    藍綠爭鋒多年擠出《法官法》
    藍綠除了在國會PK,法官代表也透過邱太三聯繫,向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及立院總召柯建銘求助,立法院最終通過司改會版本。沒想到,一個條文竟讓邱太三公親變事主,六年後被指捲入關說案。

    一九九八年五月底,前總統李登輝執政時期,司法院著手研擬《法官法》。隔年舉行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上更充斥著修法聲浪,不過司法院費時研究,卻來不及提出草案。

    二○○○年民進黨執政,○七年司法院長翁岳生終於提出司法院版的《法官法》,而藍綠立委同年也提出立委版。兩個版本的草案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足足討論兩年,經過十三次聯席會議。

    二讀時透過政黨協商後,當時的立法院長王金平及部分藍委雖表態贊成,但藍營內部仍有疑慮,國民黨黨鞭曾永權在最後一天沒簽字,法案一夕之間風雲變色,未在民進黨執政時期通過。

    馬英九上任後,一○年,發生高院法官集體貪瀆案,又有因輕判性侵幼童引發不滿產生的白玫瑰運動,在各界要求淘汰不適任法官的同時,馬英九表態《法官法》中訂有法官的監督淘汰機制,要求立法院盡速完成立法。

    當年的《法官法》由行政、司法和考試院會銜提出,但三個單位對條文有「異」見,法務部主張制定希望檢察官也適用的《司法官法》,但司法院傾向另訂檢察官專章,最後院部各退一步,採取檢察官「準用」的方式過關。除了公務單位有歧見,也有法官和檢察官私下奔走,藍綠立委更協調不下二十多次,才勉強擬出結論。

    這套法案好不容易露出曙光,第四條卻意外引發戰火。原來司法院版的草案明訂,人審會委員由法院內部產生,但司改會透過民進黨立院黨團提出修正案,主張加入外部委員。

    一個條文引發司改會和司法官角力
    對此,藍綠立委想法紛歧,基層法官更是憂心忡忡,深怕外力介入司法自治,除了私下動用人脈,也嘗試跟民進黨團協商。而司改會成員為捍衛主張,幾乎天天到立法院報到,交戰時飄出濃濃火藥味。

    近日逢母喪的檢察官陳瑞仁,用一紙聲明向社會回溯當年的狀況。他寫著,當年在新竹地檢署當檢察官時,就曾在法官論壇貼文反對此事,而司法院和法官協會也反對。事後,法官協會成員曾拜託他,透過邱太三聯繫民進黨團表達意見。

    當年的五月十二日,在邱的安排下,他跟幾個法官到柯建銘辦公室和司改會林峯正等人碰面溝通。當天沒有司法院官員在場,邱太三也沒出現。

    陳瑞仁表示,法官協會成員六月三日又到民進黨部拜會蔡英文,當天他人在新竹,所以只有邱太三到場。他強調,根本不知道宋富美正在申請回任法官,痛批造謠者真會移花接木,把完全不相關的事情拼拼湊湊,用來做不實人身攻擊,企圖撕裂台灣的司法。

    知情人士指出,當年法官協會雖然努力溝通,仍無法阻止此事。雪上加霜的是,就在修法的關鍵時刻,宜蘭地院一名法官遭申訴審理性侵案時有疏失,導致當事人遭到二次傷害。
    時任院長的黃瑞華,建議人審會記申誡一次,但人審會在六月九日開會,卻只決議口頭警告,讓黃瑞華氣得辭去院長職務。

    這件事也成了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大多數立委轉而支持司改會版本,終結了第四條修正案紛擾不斷的角力。

    《法官法》通過六年,當初著力最深的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以及辦公室主任蔣念祖,是否曾察覺到關說案的蛛絲馬跡?

    柯建銘表示,邱太三當過檢察官,陳瑞仁才會拜託邱聯絡他,邱「只是打打電話而已,在修法時沒有角色」,是由他出面安排法官協會等人,跟司改會溝通,邱根本沒出現。而法官協會無法說服民進黨團,還一度找上主席蔡英文。

    柯建銘:不知道邱的太太是法官
    柯建銘強調,邱太三不是諮詢對象,也沒有參與協商和討論,這些爆料名嘴都搞錯,關說是子虛烏有!

    蔣念祖則回憶,她參與協調《法官法》那麼多次,卻從頭到尾都沒印象邱太三參與過此事。她說,邱頂多在主席(蔡英文)協調時出現過,但印象中,他一句話都沒說,蔡則回應會尊重黨的立場。她強調,柯建銘從來不曉得邱太三妻子在做什麼,柯這次看到新聞還詫異地問她:「原來邱太三的太太是法官喔!」

    她說,不曉得為什麼會傳出邱透過民進黨團關說施壓司法院人事案。柯建銘總召根本不認識司法院長賴浩敏,多年來只去過司法院一次,當時拜訪的是前司法院長賴英照,時任秘書長的謝文定也在場。在會中,談論的話題都是司法改革,柯建銘建議司法院徹底翻修《刑事訴訟法》,賴英照坦言大幅翻修有困難,但為了改革審判效率,希望柯支持司法院版《速審法》。

  • 司法院申訴電話 在 阿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6-04-27 09: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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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次到了某個愛滋權促會和疾管署都有代表出席的場合,發現疾管署官員不只一次的暗示「關於感染者權益受損的申訴諮詢,我們希望可以都交給民間單位……其實就是交給權促會處理啦」,然後身為民間單位的權促會的代表就苦笑了。
    姑不論疾管署這樣表示,是不是想把自己該做的業務踢出去,但至少可以知道權促會的確協助了許多感染者的權益保障。

    這種與隱私相關的權益保障案子其實很難做,因為有時申訴者是在氣頭上,這時便要陪同分析利弊得失、確認自己是否能夠負擔申訴的成本--可能是曝光、可能是訴訟費用。
    另外一種常見的情形是,即便申訴成立,受侵權者也得不到賠償(在勞資糾紛的案子,可能只是對資方開罰),因此受侵權者也自然沒有動力進行申訴(找新工作都來不及了啊)。
    沒有人願意進行申訴,或是申訴案被撤回時,其結果就是侵權的現象依舊存在,而且侵權的那一方也不會改變,於是更多人被侵權。

    ====
    這個案子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6號,案情是衛福部要求學校讓學生復學,而學校不肯,於是學校告了衛福部。(學生於本案是「參加人」)
    或許是因為疾管署有發新聞稿,這次各家媒體的內文大概都差不多,昨晚我的同溫層也有許多朋友轉了這則消息。

    我看了一下判決書,核心問題大抵如這份新聞連結所說:『疾管署長郭旭崧表示,…法院的一審判決沒有否認學校的歧視行為,卻認定衛福部沒有推翻學校退學處分的權力,但這樣明顯忽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的立法精神,也就是給予反愛滋歧視主管機關預防或消除歧視行為的裁量權力。』
    (補充:但法院其實也沒有認定學校就是有歧視行為,不過我覺得本案跟長髮女警案和洪仲丘當初受罰的理由蠻類似的,都是看你不爽就「依法行政」找你麻煩。)

    本案的程序問題是,學生有兩種申訴管道可以進行:
    一、依據愛滋條例,受歧視時的申訴--主管機關是衛福部。
    二、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被退學時的校內申訴與訴願、行政訴訟--主管機關是國防部。
    他跑了第一個之後,要跑第二個時卻逾期了。

    法院肯定了衛福部對侵權機關處以罰鍰的權限(因為法有明文),但是不認為衛福部有權置喙退學處分,理由有二:
    一、只有前述的第二個管道,才能夠撤銷退學處分。
    二、退學處分的救濟時效已經過了,因此這個要求的內容已不可能達成。

    這兩個理由可以單獨成立,上訴要贏的話就是要把兩個理由都反駁掉才行。
    雖然我行政法忘得差不多了,還是來拋磚引玉一下:
    一、一案有多個主管機關並不奇怪,不然大部分感染者和身心障礙者的歧視案件,衛福部都沒法管了。傳統程序設計在乎的是「處分」,但愛滋條例在乎的是「原因」,因此原本就會有管轄競合的情形。
    二、退學處分就算已不能訴願(而由上級機關撤銷)與行政訴訟(而由行政法院撤銷),原機關(學校)還是可以自己撤銷。本案衛福部並不是要自己撤銷學校的處分,而是要求原機關:
    (一)行使撤銷權;或
    (二)讓學生再次入學;或
    (三)跟學生和解,
    因此仍是可以達成的。

    本案比較麻煩的是,學生向衛福部進行了愛滋條例的申訴流程之後,並沒有繼續進行校內的申訴流程和後續的訴願,因此也讓學校有了如判決書中所述的理由。(但兩個管道都叫「申訴」,一般人哪能看出這兩種救濟管道的主管機關會有職權不同的問題?)

    ====
    而對本案當事人來說,最關鍵的大概是償還公費的問題吧…
    這個案子的法律部份贏面或許不是很大,但是我們能不能夠從中得到甚麼力量(例如影響校方心態、確定現行法規之不足與修法方向),就看週五下午的記者會吧。

    權促會成立即將滿20年,過程我們一直不斷和感染者共同努力,希望增加社會大眾對愛滋的正確訊息、期待消除法律政策對愛滋的汙名歧視,即使撞得遍體麟傷,我們仍不斷堅持。

    今天媒體報導出來以後,有位曾經歷被雇主知道感染狀況、而以愛滋為理由開除的朋友打電話給小編,他說:

    過去那段時間裡,我很無助、很難過、也很生氣,一邊承受著周遭環境不友善的指指點點,另一邊則是面對工作被開除的狀況。那時候我每天都在問自己「我是不是不值得被好好對待?」,想到就一直哭一直哭。我打電話是想跟你說,謝謝你們給我的加油和打氣,讓我有勇氣去找回我自己。如果可以的話,請幫我跟新聞裡的這位朋友表示我的支持好嗎?還有,你們要好好照顧自己。


    掛上電話以後,小編滑著手機、看著各家媒體報導這個案件,也瀏覽社會大眾如何詮釋感染者權益受侵害的情況。突然之間,腦袋開始閃過每一位曾經、正在面臨相同狀況的朋友,便止不住內心的激動與難過,眼淚就這樣不聽話地流下來。

    這幾週的時間,辦公室同仁壓力很大、很大,即使沮喪、但我們都沒有放棄!因為每個人都不應該因其感染愛滋(或是任何一種疾病)的身分,而被剝奪就學、就業、就醫、隱私、入出境、親密關係等等的生活權益。

    接下來4/29(五)下午兩點,我們還有一場記者會要奮戰。歡迎所有關心這個案件的朋友們持續追蹤權促會粉絲專頁的訊息,和我們一起為感染者權益而努力!

    最後,謝謝一路上給予我們支持與協助的工作者、朋友、還有那位勇敢的當事人,我們會擦乾眼淚、不放棄任何一個機會。

    愛滋權促會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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