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司法院法條查詢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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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司法院法條查詢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面對上週監察院人事同意權的各種瑕疵,剛剛的黨團協商,仍舊花了一些時間討論。 然而,民進黨團幹事長鄭運鵬卻說,我的論點,「在幫國民黨團佔領主席台,破壞詢答議程的行為正當化,找解套」。 鄭運鵬可能沒有聽進我的論點,所以,選擇用最廉價的方式「抹成國民黨」,來回應我的主張。 這是憲政爭議的重大議...

  • 司法院法條查詢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7-20 13: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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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對上週監察院人事同意權的各種瑕疵,剛剛的黨團協商,仍舊花了一些時間討論。
     
    然而,民進黨團幹事長鄭運鵬卻說,我的論點,「在幫國民黨團佔領主席台,破壞詢答議程的行為正當化,找解套」。
     
    鄭運鵬可能沒有聽進我的論點,所以,選擇用最廉價的方式「抹成國民黨」,來回應我的主張。
     
    這是憲政爭議的重大議題,只要有人提,我就願意再說明一次。
     
    #未經實質說明詢答當然是重大瑕疵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29、30條的規定,「由立法院咨請總統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這是憲法授權,也是法律上的最低要求,不是立法院說不要就不要的東西。如果連「說明與答詢」都做不到,要怎麼說,這是一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審查過程?
     
    再說,沒有面對面的答詢先不講。時力黨團提出的問卷,算不算是一種書面的詢問?如果算的話,全體被提名人通通「已讀不回」,這算不算是一種迴避「說明與答詢」?
     
    事實上,這些問題的答案都是肯定的,民進黨黨團在第八屆曾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0條修法,希望強化國會人事同意權的審查程序,加強國會人事同意權的審查密度,避免人事同意權的審查流於形式。難道民進黨忘了嗎?

    所以,我很直接講,包括民進黨團在內的朝野各黨團,早就承認,這是重大的程序瑕疵。不然也不用一直把國民黨拿出來當墊被不是嗎?
     
    #釋憲是法治國家釐清爭議的根本方式
     
    再來,對於為什麼要提釋憲案,我已經在兩天前說明過了。如果鄭委員不清楚相關的意義,我可以再說明一次:
     
    一、法律上,藉由釋憲的方式釐清憲政爭議,是法治國家最根本的處理方式。此外,國會人事同意權的行使,不只是政治實力強弱的對決,更根本的是一個憲法機關(立法院)如何妥當行使其憲法職權的問題。這個問題不該懸而未決,同樣的狀況更不該一再發生。
     
    二、策略上,無論大法官認為違憲與否,都有推展憲法和立法院議事程度與效益的效果。
     
    (一)如果大法官認為,沒有實質審查被提名人就表決合憲,那麼,未來少數黨在行使同意權時,就不會傾向選擇在「審查與詢問」的階段採取佔領議場破壞程序的手段。而是在答詢階段進行實質審查,就算要佔領議場也會等到投票的階段。
     
    (二)如果大法官認為違憲,那麼,未來立法院的多數黨,就不會採取「不進行審查與詢問」的手段,無論是放任少數黨佔領議場,或者任意提案終止審查與詢問程序,而會盡量維護議事程序的進行。此外,總統也會避免提名高度爭議的人選,以免在野黨強勢杯葛。
     
    #鄭運鵬的意思是犧牲正當法律程序為代價來懲罰國民黨
     
    鄭委員認為,如果國民黨佔領議場,就不能主張要對被提名人行使詢問權,並且認為,這就是國民黨佔領議場所要付出的代價。
     
    我要提醒鄭委員,除了國民黨之外,今天在立法院之內,還有時代力量、民眾黨、無黨籍甚至民進黨的立法委員。
     
    今天你所主張的「懲罰」,是用沒收全部有權詢問者的時間、讓少數黨完全無法行使答詢權,來「懲罰」國民黨,這是哪門子的懲罰?這說得過去嗎?
     
    難道鄭委員的意思是說,可以把「正當法律程序」當肉票,以此來挾持、懲罰國民黨的杯葛?
     
    #由立法院提出釋憲才是正軌
     
    最後的最後,柯總召似乎沒有聽懂我的提議:「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由立法院聲請釋憲」,一直和我說憲法訴訟法後年才施行,立法委員釋憲門檻降為四分之一云云。我就再說明一次: 
     
    依據該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立法院有沒有實質審查詢問被提名人的權限和義務?能否藉由占領主席台或者提案表決結束審查會的方式而未實質審查?有無違反國會自律與正當法律程序?乃至於大法官們對於國會自律的審查權限到哪裡?各黨甚至多數立法委員,都有這麼多質疑的情況下,不釋憲,要怎麼處理?
     
    所以,以立法院最高立法機關之立場,對於「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的部分提出釋憲聲請,來確立行為的憲法界線。這是再合理不過的做法,請柯總召法條看清楚一點,不要一再曲解我的發言。

  • 司法院法條查詢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11-07 20: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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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夥伴 MedPartner 美的好朋友 發生一件憾事,被不知名人士利用「美的好朋友」這個名字去註冊商標,目前還在申請中。
    商標法採取先申請先註冊原則,也就是不管事實上是誰先使用這個商標,法律上會給予「先申請並註冊成功者」權利,因此,正宮有可能被小三逼宮,反過來咬侵權。
    該如何保護自己?萬一真的被別人抄襲搶註該怎麼辦才好?
     
    🎸預防措施:搶先註冊!
     
    既然商標法是保護先申請註冊者,那麼最佳的預防措施就是「自己先註冊」。
    原則上,只要你的商標具有「識別性」,沒有近似他人商標或妨害善良風俗,就可以申請註冊商標。
    (怎樣有識別性?可以參考: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Guitar/posts/1745431962208889)
     
    一旦取得商標權,依照商標法第33條就享有10年的商標權利,在這期間內別人不可以拿你的商標去註冊,也不能用類似你的商標去行銷、販售商品或服務。事先預防,就能打消那些想動你歪腦筋的壞人。
     
    🎸補救措施:申請異議與評定
     
    為了避免「被仿冒、抄襲而搶先註冊」的情況,商標法有兩條規定可以使用。
     
    1⃣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不可以拿「著名商標」去註冊商品,「不管這個商標有沒有註冊」。

    舉例來說,我們知道有一個「蘋果」專門在製作手機、電腦,國內的某A就不能拿蘋果去註冊手機、電腦產品的相關商標。即便這個「蘋果」在國內沒有商標註冊也是一樣的
     
    2⃣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如果基於契約、地緣或業務往來關係,明知商標是別人先用的,還「仿襲別人商標註冊」,這時候也不准註冊。

    舉例來說,某B在知名服飾店打工,幾年後想要自立門戶,就把服飾店的名稱與招牌拿去註冊商標。雖然服飾店老闆沒有事先註冊商標,B也不能拿老闆的招牌去註冊。
     
    智慧財產局畢竟不是神,無法知道全世界所有商標,如果出現搶註商標的漏網之魚,身為正宮的你可以依照「異議、評定」程序去找智慧財產局告狀,請他們撤銷這些仿冒抄襲的商標。
     
    🎸異議與評定都可以撤銷這些仿襲的商標註冊,只是「申請人」與「申請期限」不太一樣。
     
    #異議,是「任何人」都可以申請,不過要在「註冊公告後3個月內」申請。
    例如上面提到的某B僥倖在107年11月1號取得註冊,服飾店的老闆、熟客甚至是我,都可以在當天起的三個月內去智財局提出異議,告訴智財局這個註冊案不合理、不合法,請求撤銷A的商標。
     
    #評定,只有「利害關係人」(在法律上會受商標註冊影響的人)可以申請,不過申請的期限也比較久,「註冊公告後5年內」都可以申請。
    用上面的例子來說,就只有服飾店老闆可以去申請評定,熟客或是路人我都不行。
     
    🎸申請異議或評定要準備什麼證據?
     
    異議與評定的申請資料在智財局的官網都有制式表格,依照說明填寫就沒有問題了。不過在證據的部分,看你是依照「著名商標」還是「仿襲」的法條提出申請,要準備的有所不同。
     
    1⃣著名商標

    如果你主張自己是「著名商標」,要證明的就是自己的著名度、知名度,包含自己商標「從何時開始使用」、「使用地區」、「使用範圍」、「宣傳程度」、「商標的價值」等等。
     
    用上面的例子來說,蘋果要說清楚自己說明何年何月開店、店開在台灣還是全球、只有經營通訊業還是兼營其他電子產品、平常實體通路廣告還是網路廣告、商標多有價值等等。
     
    要證明這些事情,可以提出的證據包含「銷售發票」、「廣告資料」(例如在媒體上的花費、曾在哪些通路行銷或廣告)、「市場評價」(例如曾被雜誌票選為百大企業、受過消費者調查或是各種網友評價)、「網站架設紀錄」等等。
     
    2⃣仿襲商標

    如果你要主張自己被抄襲仿冒,要證明的就是對方「明知而抄襲」,也就是證明雙方關係。
    用上面的例子來說,服飾店老闆就要提出與B的勞動契約,證明B明知這個商標屬於服飾店老闆。

    🎸費用:「以類計費!
     
    證據蒐集是一件麻煩事,但最麻煩的或許還是「錢」了,不管是異議或是評定「都要收費」,而且是以類計費。
     
    我國的商標註冊是以「類別」來區分,例如某C在樂器、衣服類上註冊「律師談吉他」的商標,就會在這兩類產品上享有商標權。
    註冊是如此,去異議、評定也是如此,例如我不同意C在樂器類上使用「律師談吉他」,但衣服類我覺得沒差,我可以只針對樂器類提出申請;如果我覺得都不行,就要兩類都提出申請,但也必須繳兩類的申請費。
     
    依照智財局的「商標規費收費標準」,提出異議,按類收4000元,提出評定,按類收7000元,如果碰到商品種類繁多的情況真的是不便宜。
     
    🎸處理時間:「最快要半年」
     
    提出異議與評定,智財局是有給自己一個「處理期限」,異議案件不能超過5個月,評定則是6個月。不過,這兩個期限不包含補正、通知期限(例如資料不齊備,或是通知雙方互相提出意見),視案件情況有可能再延長好幾個月。
    也就是說,再怎麼快可能都要等半年才能撤銷對方仿冒、抄襲的商標。
     
    🎸 我去查了一下,想要搶註「美的好朋友」的不知名人士申請的時間是8月14日,還在申請程序,因此美的好朋友還沒辦法去提出異議或評定,最快也要等到對方申請成功並註冊後才可以,目前只能主動向智財局提出意見書,告知對方有仿冒抄襲的問題,期待智財局駁回申請。
    如果未來不幸被申請註冊,需要提出異議的話,對方看起來只有申請兩類服務,費用上也許還不會太高。
     
    只要能成功異議,法院判決大多都尊重智財局的判斷,以「著名商標」或「仿襲商標」被撤銷的案件,即便去打官司,法院的駁回率幾乎都有85%,也就是不會讓這些仿冒、抄襲者有太多的翻盤餘地,異議成功差不多就結束。
    不過,真的要一勞永逸,或許只能像美的好朋友一樣,開始把辛苦經營的事業註冊起來,才是最萬無一失的作法。希望一切都能安然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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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整文章,也在Lawpartner 法律好朋友 !

    https://law.medpartner.club/trademark-wellknown-imitate-tr…/
     

    居然有人用 #MedPartner 和 #美的好朋友 去申請商標了...
     
    近期收到在商標事務相關工作的讀者來信,他意外發現有個在台北,但我們完全不認識的人,以「MedPartner」以及「美的好朋友」的名稱去申請了商標,而且打算使用在化妝品、保養品與保健食品這幾個領域的銷售上,而且還另外申請了一個網站平台服務的商標。
     
    這個做法很明顯就是衝著我們來,但為了防止這個人得逞,我們必須支付不小的費用,才能解決。
     
    以前從來沒申請過商標,結果為了阻止這個人,光是相關的阻止動作,以及自己先把商標註冊下來的費用,就要花我們超過 10 萬元... 這對我們這種根本賠錢在做事的團隊,實在是有夠痛的啦。
     
    但這位先生可能不知道這個名字對我們的意義。當初我們取名叫做 MedPartner,是因為我們相信醫學(Medicine)應該被用來幫助更多的人,我們也相信,最美好的醫病關係,應該是夥伴關係(Partnership),這個名字,就是我們的初衷。
     
    我猜這位林先生應該有在看我們的粉專,我們必須跟你說:我們不會讓你註冊這個名字的。而且就算你把它註冊走了,你也弄不出個像我們這樣的團隊,因為你相信的價值跟我們肯定很不一樣。而你這樣的行為,真的難以讓人尊敬。
     
    希望後續能真的阻止這位我們不認識的林先生註冊我們的商標,不然以往常商標蟑螂的做法,通常還會反過來要你付一筆錢,不然就是逼迫著你要改名字。
     
    最後還是要沒辦法要哭窮一下,為了提供大家現在看到的服務,我們要支出的成本實在是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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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院法條查詢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6-13 2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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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便找人寫狀,害人又害己,因為自己的案件可能被搞砸,還有可能讓幫你的人陷入牢獄之災。
     
    🎸在台灣打官司不一定要請律師
     
    1⃣民事訴訟 #上訴到第三審 的時候要找律師(民事訴訟法第466-1條)
    因為第三審是「法律審」,不是「事實審」
    法律審的重點在法條的辯論,立法者認為這涉及法律的專業,所以需要強制有律師參與才能上訴。
     
    2⃣刑事訴訟 #自訴 的時候要找律師(刑事訴訟法第319條)。
    刑事問題原則上是向檢警提起告訴、告發,讓國家犯罪偵查機關去追訴犯罪。
    你不想找檢察官跟警察而想要自己告,可以,但由於刑事問題茲事體大,你要自己告就必須律師。
     
    🎸但要請就一定只能請律師
     
    律師法第48條規定,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 #訴訟事件 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構成犯罪,理由是因為這樣會破壞司法威信和保護當事人權益。
     
    打官司的定義,目前實務見解認為不只是「上法院」的開庭辯論,「上法院前」的訴狀撰寫也算是辦理訴訟事件,只要不具律師資格,就不能收錢做這些事情。
    (請參考司法院院字第2204號解釋)
     
    雖然我是不覺得律師跟司法威信有什麼關係(律師又不代表政府的司法權),當事人不想找律師也是自由意志,但總之法律目前是這麼定。即便你是律師談吉他的死忠粉絲、法律知識比律師還強,只要你不具律師資格,就不能收錢打官司,頂多只能當義工給給法律意見。
     
    🎸怎麼知道自己找的是真律師還假律師?
     
    凡是律師就應該要受訓並發給證書,而且要在法院登錄才可以辦理訴訟案件。
    如果你不會看證書,沒關係,法務部有一個查詢系統可以查,輸入對方的律師證書號或是名字就能查到對方有沒有在法院登錄
    (連結在這裡:https://service.moj.gov.tw/lawer/baseSearch.aspx)
     
    如果你名字也查了、證書也確認了,卻還是覺得對方怪怪的,那麼建議你還是換個律師。
    法律服務跟賣商品不一樣,律師跟當事人之間的也必須存有一定的信賴關係,假如你不信任律師,一方面是律師綁手綁腳,另一方面是你自己的權益也有可能受害,比起兩人苦苦相逼,不如選一個能讓你放心的律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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