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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庭期查詢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司法院庭期查詢 在 蘋果新聞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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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庭期查詢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蛙蛙文創,這間公司在網路上販售口罩,結果讓全台接近500名消費者付款後拿不到貨,訂購金額 #少則1萬,#多則10幾萬,消費者來找我求助,我麻煩消保官、熱心律師及聯合各地方民代及時代力量地方黨部,協助相關消保調解及擬定後續債權保全策略。
但消費者還是非常擔心,擔心其來有自。
我利用周末時間了解了一下這家公司,才發現問題很大。
蛙蛙文創目前的負責人是 #李子彬,而這位李子彬,今年8月還是 #好妙文創 的負責人;好妙文創在今年3月資本額還是700萬,到7月就增資成4000萬,而那時也正是蛙蛙文創大量販售口罩訂單的時間點。
網路上關鍵字搜索「蛙蛙文創」,沒有很多資訊,但是再查一下「蛙蛙文創」前身的「活水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就會發現,這家公司是涉及2011年北美館弊案,這個案子讓時任北市文化局長謝小韞下台,並且讓參與的荷蘭廠商遭受波及,台灣博物館的債務惡名在歐洲博物館界傳開 ...
那好妙文化呢?不只有不尋常的增資,公司代表人也一變再變。
2020/10,好妙文創變更公司名稱為「拾穗豐收股份有限公司」,
(拾穗豐收的董事長張家毓,代表法人是蛙蛙文創)
2020/08,負責人由李子彬更換成張家毓,
2018/10,負責人由張庭熒變更為李子斌,
2018/06,負責人由張智人變更為張庭熒,
2017/12,負責人由李英慈變更為張智人,
關鍵人物出現,#張智人。
用「張智人」到司法院判決查詢系統一查,相關案件數非常多,包含去年與高雄市文化局的駁二藝術特區P2倉庫場地租金水電延遲給付訴訟,顯示這家公司在財務上,一直都有問題。
而同一組人馬,互掛多個公司董事,導致一家公司財務出問題,還可以用其他公司名義繼續運作。蛙蛙文創在10月份發生未能如期交貨,大量消費者要求出貨、退款未果的情況下,蛙蛙文創的另一個分身「拾穗豐收股份有限公司」居然繼續在求職網站徵人,職缺還包含:業務經理/業務人員、法務人員!
是要變個名字繼續販售?準備用法律途徑規避對消費者的責任嗎?
手法像變形蟲一樣,用不同公司名義,持續讓消費者陷入困境,消費爭議、官司訴訟不斷,這樣的公司,難道要任由他們繼續這樣搞?
受害人數高達500人,分布遍及台灣20個縣市,各地方的消費者只能各自尋求協助,我認為,這個案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應該要主動出面,要求檢調啟動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