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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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江怡臻,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蘇貞昌擋萊豬零檢出 傷害人民健康 傷害地方自治 為了阻止萊豬進入新北市,我們修訂食安自治條例,明定新北市販售的豬肉和相關製品,不得驗出萊劑,違者處新台幣3萬以上,10萬以下罰鍰,將中央政府不願意做的管制措施規範齊全。 不料,卻遭行政院函告不予核定。 為了新北市民的食安健康,所有...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在 一六 · 台北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7 17:50:44

《釋字807》:「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 編輯|曾子薰 司法院大法官於8月20日召開第一五二一次會議,針對「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此一爭點,作成釋字第807號解釋,認為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註一),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02 15:57:13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看劇學政治 #從《Law School》看台韓違憲審查怎麼運作〕 《Law School》是一部以韓國最高學府法學院作為背景的法律劇,講述教授在模擬法庭課堂上離奇死亡,導致現場學生與教授都成為嫌疑犯,必須站上真實的「法庭」讓真相大白的故事。 劇中縝密地透過諸多案件的穿針...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在 劉珞亦(法白Roy aka 陸伯言)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4-04 17:12:47

大家好,我是伯言,伯言的伯,伯言的言,我又來了,在炎炎夏日跟你講講憲法。 - 今天來聊聊「誰」可以「怎麼樣」來聲請大法官解釋。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得自行聲請解釋憲法之機關,不包括下列何者? (A)經濟部 (B)臺東縣政府 (C)司法院 (D)立法院 - 看到這種題目,請腦中跑一遍《司...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在 江怡臻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1-28 12: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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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貞昌擋萊豬零檢出
    傷害人民健康 傷害地方自治

    為了阻止萊豬進入新北市,我們修訂食安自治條例,明定新北市販售的豬肉和相關製品,不得驗出萊劑,違者處新台幣3萬以上,10萬以下罰鍰,將中央政府不願意做的管制措施規範齊全。

    不料,卻遭行政院函告不予核定。

    為了新北市民的食安健康,所有途徑我們都必須嘗試,今天新北市議會國民黨團召開 #聲請釋憲 記者會:

    第一、#請中央政府尊重地方政府的自治權
    法規範應因地制宜,保障人民健康的食安條例,行政院不予以核定,完全 #無視地方的行政權與立法權。

    第二、#請中央政府拿出良心
    新北市議會提起釋憲,除了解決憲法上的問題,更是在考驗中央政府的良心,新北市民很難理解,為何行政院要阻擋一個保障市民食安的地方法規。

    今天的記者會,代表民意,也合乎法律,請司法院正式受理,也希望大法官秉持司法中立原則,不受執政黨所影響,做出符合憲法、符合人民權利的解釋結果。

    -
    【法律小教室】
    司法院釋字第527號解釋,地方自治團體在受憲法及法律規範之前提下,對自治事項享有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另外,司法院釋字第550號解釋,依憲法規定各地方自治團體有辦理衛生等照顧其行政區域內居民生活之義務。

    換句話說,在自治事項的範圍內,地方自治團體依照地方制度法,得訂定自治法規。

    新北市為憲法第118條所保障實施地方自治之團體,為守護本市市民健康,有效規範相關食品業者,議會國民黨黨團爰依大法官解釋意旨暨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9款第1目「直轄市衛生管理」等法定之自治事項來提案。

    行政院不予核定之舉,已侵害新北市對自治事項之自主權,及新北市議會對自治事項之立法權限,已然違反 #憲法對地方自治之制度性保障及 #中央與地方分權之權力分立原則。

    新北市議會依法提起司法院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等救濟程序,來維護新北市自治權限,也維護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與市民健康。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5-31 19: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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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爭議已久的問題終於有了定案,只不過185-4條現行的法定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度並沒有立即失效。不囉嗦,馬上來看看熱騰騰的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及解釋理由書吧。

    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 108年5月31日 【駕駛人無過失及情節輕微之肇事逃逸案】

    解釋文
    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增訂公布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6 月以上 5 年 以下有期徒刑。」(102 年 6 月 11 日修正公布同條規定,提高刑度 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均相同)其中有關「肇 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 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 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 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 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 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88 年上開規定有關刑度部分,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尚無不符, 未違反比例原則。102 年修正公布之上開規定,一律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 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 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2 年時,失其效力。

    解釋理由書
    聲請人盧鉖(下稱聲請人一)於 92 年 11 月 26 日,駕駛自小 貨車停放於改制前臺北縣淡水鎮淡金路,未將該車輛緊靠路旁停 放,左側車身超越道路邊線 0.2 公尺,右側車身距離路旁尚有 1.55公尺,適有楊智傑駕駛重機車,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自後方撞擊 聲請人一小貨車之左後方,造成楊智傑人車倒地後受有胸腹鈍挫 傷等傷害。雖當場已有路人前往救護並要求聲請人一停留,但其仍逕自駕車離去。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其犯刑法第 284 條第 1 項前段及 88 年 4 月 21 日增訂公布之同法第 185 條 之 4 規定(下稱 88 年系爭規定)罪嫌,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 公訴,經該院審理認聲請人一觸犯 88 年系爭規定,判處聲請人一 有期徒刑 7 月,緩刑 2 年(過失傷害部分,因楊智傑撤回告訴, 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嗣聲請人一提 起上訴,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交上訴字第 43 號及最高法 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4333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 一認 88 年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聲請人蕭正彬(下稱聲請人二)於 103 年 10 月 20 日,駕駛 自用小客車,於嘉義縣太保市北港路 2 段 661 巷口擬右轉北港路 2 段時,適有蕭文慶違規逆向騎乘自行車,於機車道擬左轉往北港 路 2 段 661 巷騎駛,聲請人二閃避不及,與蕭文慶所騎自行車發 生碰撞,蕭文慶因而受有右手肘、右膝及右踝擦傷等傷害(過失傷 害部分未據告訴)。聲請人二雖立即下車牽起蕭文慶倒地之自行 車,並協助撿拾其掉落路面之農作物而短暫停留現場,惟經蕭文慶 表明請警到場處理時,聲請人二未對蕭文慶施以必要醫療救護或 等待警方到場處理,且未經蕭文慶明示同意或留下姓名、聯絡方 式,即逕自駕車離開現場。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 102 年 6 月 11 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 185 條之 4 規定(下稱 102 年 系爭規定)起訴,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交訴字第 20 號 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 8 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5 年度 交上訴字第 633 號刑事判決改處有期徒刑 6 月,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585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二認 102 年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聲請人吳俊興(下稱聲請人三)於 105 年 4 月 17 日,駕駛自 用小貨車沿新北市泰山區中港西路往明志路、新生路方向行駛,行 經明志路二段 273 巷 29-3 號前時,疏未注意,未保持安全間隔即 超越前方由胡智程所騎乘之機車並駛入原行路線,兩車因而發生 碰撞,致胡智程人車倒地,受有左側肩膀挫傷、左側手肘擦傷、左 側膝部擦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聲請人三得以預見 與其發生擦撞之胡智程可能因此事故受有傷害,惟仍以誤認事故 並非自己所肇致,而未下車處理或為任何救護及處置,隨即駕車離 開現場,隔日始於警局與胡智程達成和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依 102 年系爭規定起訴,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交訴字第 15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 8 月,聲請人三提起上 訴,迭經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交上訴字第 166 號、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599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三認 102 年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核前開 3 件聲請案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要件相符,爰予受理。
    另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嶽股法官等,為審理 各該法院如附表所示之案件(聲請人及原因案件如附表),就應適 用之 102 年系爭規定,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共 16 件聲請案(共 17 件原因案件),均核 與本院釋字第 371 號、第 572 號及第 590 號解釋所示法官聲請釋 憲之要件相符,爰予受理。

    上開聲請案涉及 88 年系爭規定或 102 年系爭規定,二者除刑 度有異外,構成要件均相同,所涉違憲之爭議有其共通性,爰併案審理,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一、88 年暨 102 年系爭規定之「肇事」構成要件語意所及之範圍, 部分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就此部分應失其效力基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 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 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依本院歷來解釋,法律規定所使用之概念,其意義依法條文義、立法目的及法體系整體關聯性,須為受規範者可得理解,且為其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本院釋字第 432 號、第 521 號、第 594 號、第 617 號、第 623 號、第 636 號及第 690 號解釋參照)。惟涉及拘束人民身體自由 之刑罰規定,其構成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受較為嚴格 之審查(本院釋字第 636 號解釋參照)。
    88 年系爭規定明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 逸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102 年系爭規定提高刑度 修正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 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核上開二規定為涉及拘束人民身體自由 之刑罰規定,是其構成要件是否明確,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其 判斷爰應僅以該規定文義及刑法體系整體關聯性為準,不應再參考其他相關法律。
    查 88 年暨 102 年系爭規定之構成要件有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及「逃逸」。其中有關「肇事」部分, 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 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 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依其文義及刑法體系整體關聯性判斷,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 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 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二、88 年系爭規定之刑度,未違反比例原則;102 年系爭規定之刑度,於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部分,與比例原則有 違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 8 條定有明文。限制人身 自由之刑罰,嚴重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係不得已之最後手段。立 法機關如為保護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益,並認施以刑罰有 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 段可資運用,雖得以刑罰規範限制人民身體之自由,惟刑罰對人身 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仍須合乎比例之關係,尤其法定 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稱,始符合 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而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無違(本院釋字第 544 號、第 551 號、第 646 號、第 669 號及第 775 號解釋參照)。
    按 88 年系爭規定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 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而增訂(立 法院公報第 88 卷第 13 期第 97 頁及第 98 頁參照)。102 年系爭規 定提高刑度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修正理由略以:內 政部警政署統計 97 年至 100 年間,駕車肇事致人傷亡而逃逸之事 件有逐年上升之趨勢,鑒於刑法第 185 條之 3(酒醉駕車)已於 97 年 1 月 2 日、100 年 11 月 30 日及 102 年 6 月 11 日三度修正提高 法定刑,為避免「肇事逃逸者同基於僥倖心態,延誤受害者就醫存 活的機會,錯失治療的寶貴時間」,以遏阻肇事逃逸之行為(立法院公報第 102 卷第 26 期,第 122 頁以下參照),爰提高法定刑度。 綜上,88 年暨 102 年系爭規定係為保障人民之生命身體及道路往 來交通安全等重要法益。核其目的,尚屬正當。且其採取刑罰手段,禁止駕駛人離開現場,對維護交通安全以避免二次事故、減少被害人死傷之目的之達成,非無助益。
    復查88 年系爭規定於立法時,係參考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遺 棄罪而規定法定刑為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院公報第 88 卷第 13 期,第 98 頁參照)。核遺棄行為及逃逸行為,均未對被 害人之生命及身體構成直接侵害,但同有增加被害人死傷之危險, 罪責內涵相類似,其訂定相同之法定刑,尚非過當。況法院就符合 88 年系爭規定構成要件之犯罪行為,得因個案情節之差異而宣告 不同的刑度,俾使犯罪情節輕微之個案得依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本 文易科罰金,以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或易服社會勞動,致過度影響行為人重新回歸一般社會生活之流弊(本院釋字第 662 號及第 679 號解釋參照),藉由法官裁量權之行使,避免個案過苛之情形,88 年系爭規定有關刑度部分,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尚無不符,未違反 比例原則。
    如前所述,102 年系爭規定提高法定刑度,係鑑於依修法當時 之犯罪統計資料,顯示駕車肇事致人傷亡而逃逸事件有逐年上升之趨勢,並為免肇事逃逸者基於僥倖心態,延誤傷者就醫等,乃修 法加重處罰。就此而言,102 年系爭規定提高法定刑度,並非全然 不當。惟肇事逃逸罪之犯罪情節輕重容有重大差異可能,其中有犯 罪情節輕微者,例如被害人所受傷害輕微,並無急需就醫之必要,或其他對 102 年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侵害甚微之相類情形; 或被害人並非無自救力,且肇事者於逃逸後一定密接時間內,返回 現場實施救護或為其他必要措施,抑或肇事者雖離開現場,但立即通知警察機關或委請其他第三人,代為實施救護或為其他必要措 施,或有其他相類後續行為有助於維護所欲保護法益之情形。然 102 年系爭規定一律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 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 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至遲於屆滿 2 年時,失其效力。
    相關機關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102 年系爭規定前,各級法院對駕駛人於事故之發生有故意或過失而逃逸,且無情節輕微個案 顯然過苛之情形者,仍應依法審判。
    三、併予檢討部分為因應交通工具與時俱進之發展,並兼顧現代社會生活型態、人民運用交通工具之狀況及整體法律制度之體系正義,相關機關 允宜通盤檢討 102 年系爭規定之要件及效果,俾使人民足以預見 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並使其所受之刑罰更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 則。例如:(一)關於構成要件部分,就行為與事故之發生間有因果關係之駕駛人,明定其主觀責任要件,亦即,除肇事者有過失外,是否排除故意或包括無過失之情形。倘立法政策欲包括駕駛人無過失之情形,有關機關併應廣為宣導,建立全民於交通事故發生 時,共同參與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救護死傷者之共識。(二)關於停留現場之作為義務部分,參酌所欲保護之法益,訂定發生事故後之作為義務範圍,例如應停留在現場,並應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等。(三)關於法律效果部分,依違反作為義務之情節輕 重及對法益侵害之程度等不同情形,訂定不同刑度之處罰,以符憲 法罪刑相當原則。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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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0 0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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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品格的民進黨part 2】—杜關東

    各位夥伴,大家好,早安,我是你們的老朋友,監察院退休的杜關東,今天是107年11月20星期2,離11月24投票日只剩下4天啦,我們軍公教同仁身為知識分子,也是社會的良心,千萬不要樣那些政務官一樣,在此次選舉中完全忘記要保持行政中立,我們的道德高度,我們的民主素養,是某些政務官不能比的。我們神聖的責任,是要讓正道的候選人能脫穎而出,我們崇高的目標,是台灣能否長治久安,維護我國道德底線與法治原則的責任全在我們軍公教的雙肩上,真是所謂同志仍須努力,我們要以天下為己任,絕不能像政務官一樣,存有五日京兆的心態,處理公務只問顏色,不問是非,能撈就撈,能混就混,這些都在戕害台灣的未來。今天的天氣呢?今天全天都是多雲的日子,氣溫最高22度最低20度,降雨機率40趴,天氣比較寒冷潮濕,各位夥伴要注意保暖防寒,以免感冒,大家可要為國珍重啊!

    最近國民黨主席吳敦義17日在高雄替國民黨高雄市長候選人韓國瑜輔選,在前往高雄市雲林同鄉會拉票時,就已故的考試委員黃俊英,其在2006年與陳菊競選高雄市長時爆出的「走路工事件」抱不平,脫口說出:「那個查某人真夭壽,我不要說是誰,肥滋滋那個,走路起來像大母豬」,暗指現任總統府秘書長陳菊造假「走路工事件」。結果吳敦義暗酸陳菊是隻肥滋滋的母豬,遭到民進黨上下大張撻伐,蔡英文說是在侮辱國民黨自己,是在糟蹋台灣人拚命爭來的民主價值跟言論自由,陳其邁感到憤怒難過,吳思瑤氣到發抖痛批喪心病狂到非人的境界,蘇貞昌更是氣到不行,簡直可用悲憤來形容,連王丹都說「看見陳菊的淚水,豈止是高雄人,所有台灣人,都應當站出來了!」真是義憤填胸,一股大氣凜然的樣子,但是各位夥伴哪,請你想想4年前連勝文被罵為神豬時?請問今天為陳菊而撻伐吳敦義的名嘴政客或社會正義之士,當初有沒有用同樣的標準為連勝文講一句他是台灣人的兒子,台灣人站出來了?4年前柯文哲的團隊以及民進黨附隨組織,不停的用「神豬」來侮辱他,嘲笑他的身材,無所不用其極的霸凌他,還自認幽默時,當時有誰為他主持正義?有誰說是在侮辱民進黨自己,有誰說是在糟蹋台灣人拚命爭來的民主價值跟言論自由,有誰感到憤怒難過,有誰氣到發抖痛批喪心病狂到非人的境界,有誰看見連勝文的淚水,豈止是台北人,所有台灣人,都應當站出來了!有誰有誰?抱歉,抱歉沒有人,當時的社會氛圍,當時的民進黨附隨組織,當時的名嘴,全都幸災樂禍,歡聲雷動地看者柯集團及民進黨毫無忌憚的霸凌連勝文,那時比起現在,是多麼地令人為台灣的民主擔心那,台灣還有公道嗎?那時自許為公正學者怎麼不見了?只看顏色辦事,有兩套標準的國家終將走向分裂,民進黨不愛台灣,因為他不怕台灣分裂,民進黨不愛台灣因為他不怕台灣有仇恨,各位夥伴,我們才是定國安邦的基石啊。我們為了台灣的將來,我們為了我們的子孫一定要勇敢地站出來。不要冺金黨繼續的糟蹋台灣人拚命爭來的民主價值跟言論自由。

    年金改革在今年7月上路,共有約33萬3000名軍公教權益受損,依照我國現行法律,公務人員可以提出復審,軍、教人員可以提起訴願,據目前的消息,大約有8萬公務人員提起復審,2萬1千名退役軍人、退休教師向行政院提出訴願,依新聞報導其中有1萬6483件已經完成審查,不過當中有9成是被駁回、1成不受理,等於是全軍覆沒。」看到這則新聞,雖說是在意料之中,但是在心理上卻還滿難接受的,不是被駁回,就是不受理,那就代表行政院根本不珍惜他的員工,一個不懂得珍惜員工的公司,怎會有亮眼的業績呢?說起來還真令人懷疑民進黨治理國家能力,這有點像財團玩股票,玩著玩著一不小心把公司就買下來了,但是沒本事治理公司,對股東沒法子交代,最後只好痛宰員工,掏空公司,各位夥伴那,你看像不像民進黨現在治國的方式,先藉口財政不好痛宰軍公教福利及退休金,然後再說財政寬裕,拼命增加支出,已杜國人悠悠之口,能混幾年就混幾年吧,現在全國老百姓都已經覺悟了,都要揭竿而起啦,真是所謂的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啊,治國者怎不能小心謹慎啊。
    當然啦!我退休軍公教同仁在當初提起復審或訴願時就已明白復審及訴願的結果,因為我們這個政府已經成為民進黨的附隨組織,政府完全沒有自己的看法也不在乎法律的規範,一切都依照民進黨的指示辦事,簡直是行屍走肉,所以被駁回或不受理完全是在意料之中,所以我們現在要開示進行的是第二步,那就是打行政訴訟,因為打行政訴訟是需要花錢的,而且訴訟的結果,依目前氛圍及民進黨鴨霸作法,可能會輸,所以我們協會就決定以不收費的方式來協助退休的軍公教打行政訴訟,如果各位退休軍公教同仁願意參加行政訴訟,就可以到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來,我們會協助行政訴訟的,不過因為是行政訴正式公文及訟,所以準備的資料比較嚴整的,首先你必須先準備銓敘部、國防部、各軍種司令部、教育部或縣市政府等機關寄來的行政處份書,包含正式公文及退休金重新計算審定函,第二步將復審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寄給妳的駁回決定函備妥,以上兩項公文請盡量使用雙面列印,第三步將你的身分證影印兩分,記得要正反兩面,印章一枚,印文必須是標楷體,當以上資料準備好了,就要親自到協會來辦理委任事宜,以後兩個審級的訴訟及釋憲,均委託協會辦理。我們只要靜候佳音就好了。
    當然啦,也有夥伴質疑,為何一定輸,我們還要做呢?各位夥伴,我們提復審訴願,打行政訴訟其目的是為了取得釋憲的權利,大審法規定,人民必需窮盡一切救濟程序以後才能聲請釋憲,這就是我們要進行復審訴願、行政訴訟的目的,所以我們希望各位夥伴繼續努力,為最後一哩路加把勁,讓我們一起努力,讓中華民國的大法官親筆寫下大法官對年金改革的意見,為何呢?因為這個政府用違反法律原則,用製造世代仇恨,用鬥臭軍公教的方式來刪減軍公教的退休金,這種做法是合憲的嗎?這種做法是合乎道德的嗎?我們要留下了歷史的紀錄,讓亂臣賊子懼啊!

    各位夥伴那!我們向監察院的陳情案,經過監察委員仉桂美、劉德勳與包宗和的詳細調查,這三位偉大的監察委員無畏風霜,站在法治國的立場,勇敢的對政府錯誤的施政提出釋憲的聲請,讓司法院的大法官們好好地站在憲法的高度上,檢討政府年金改革政策是否符合憲法規定。三位手無寸鐵的監察委員,居然敢直指行政院的缺失,真不失古之大臣風範,真是所謂的專利國家而不為身謀,而不汲汲於名也,在宋朝的時候,政府將監察委員的姓名刻於石板上,以便後人能歷指其名而議之曰:「某也忠,某也詐,某也直,某也曲。」監察院雖然沒有將監察委員的姓名刻於石板上,但是監察院有網站,監察院已將提請釋憲的三位監察委員以及反對釋憲的十一位監察委員的姓名均公布於網頁上,各位夥伴哪!大家都可以上監察院的網頁去看看,哪一些監察委員是愛國的,哪一些監察委員是汲汲於利的,其相距何其遠哉,一看即明,真不知他們的後代如何評鑑自己的先祖。嗚呼,可不懼哉!監察院院會審議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劉德勳與包宗和釋憲案主旨,摘錄如下,以為紀念。
    『據訴,公教人員年金修法相關法案是否有違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等相關原則?是否有違憲之疑義?相關公教人員之權益有無被公平合理之對待等,均有詳加釐清並深入調查』等情案,行使監察職權而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發生有牴觸憲法第1條、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與第23條規定之情形,與憲法所揭櫫之法治國原則下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誠信原則、平等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有所扞格並架空憲法對於公務員制度性保障等疑義,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解釋。而其釋憲理由,坦坦蕩蕩的指出、監察委員效忠對象是中華民國憲法而非其他任何黨派與個人,憲法第90條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與第171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監察院作為最高監察機關發現「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咨請司法院解釋,此即五權憲法的真正意涵,監察委員自應維護監察院本身抽象法令違憲聲請權之聲請,否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所定憲法忠誠義務。實在是擲地有聲,足為千古傳誦。在這裡我軍公教同仁向這三位監察委員仉桂美、劉德勳與包宗和致上最高敬意。

    在過4天就要投票啦,我們要通過選票來告訴執政黨他的施政傷害了台灣人民,我們要通過選票來告訴執政黨他分裂了台灣人民,我們要通過選票來告訴執政黨他的施政破壞了台晚的法治基礎,傷害了台灣人民的道德水平,11月24日各位夥伴一定要去投票啊。

    各位夥伴,台灣的選舉的當選者都是靠一些話術、敢開空頭支票及一些抹紅抹黑抹黃才能當選,所以我們軍公教既然是人民的公僕,就不能袖手旁觀,任令那些無良政客用抹紅、抹黑、抹黃造謠等無恥手段與說謊來騙取我們鄉親的選票?各位夥伴們,我們實在不能再沉默以對啦!風雨如誨雞鳴不已,我們要關心台灣的未來,要大聲疾呼全台灣民眾都要謹慎每一次選舉的機會,不能再讓無良的政客,再當選了!另外,如果需要進一步了解如何參加全協行政訴訟,請在周一至周五0900至1700電詢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並參閱官網說明。
    今天就報告到這裡,謝謝大家,祝大家身體健康萬事如意。下次見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行政訴訟受理上週五截止,本週暫停,後續階段請見官網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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