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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小日子 #之四
【國考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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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答大家關於國考相關問題之前,簡述一下自己的國考經驗:司法特考(四等3次、三等2次)、行政警察特考1次、移民特考(日文組)1次,非國家考試例如高雄捷運、郵局人員也各參加過1次,倒是沒有考過國營事業,以下分別就大家提出的問題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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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讀書計劃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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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小日子 #之四
【國考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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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答大家關於國考相關問題之前,簡述一下自己的國考經驗:司法特考(四等3次、三等2次)、行政警察特考1次、移民特考(日文組)1次,非國家考試例如高雄捷運、郵局人員也各參加過1次,倒是沒有考過國營事業,以下分別就大家提出的問題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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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讀書計劃該怎麼排?
A、讀書計劃該怎麼排我覺得是看個人的念書習慣,及在準備考試時是否為全職考生來看,因為當初我準備考試時是全職考生,也有去補習班補習(但不是保證班,所以課沒有很多很滿),基本上讀書計劃就是跟著老師的上課進度來,但是共通科目(像是國文、英文、法緒等)有考選擇題的部分,我每天都會找題目(考古題或補習班給的題目)來練習。簡單來說,如果是全職考生且有補習的人,一定要跟著老師的進度,共通科目選擇題多練習就多得分,就算不會的題目猜中率也比較高。
要排讀書計劃(以全職考生為例)每天分三個大時段:上午、下午、晚上,如果有補習的時間就是按照時間去上課,空下來的時間就排唸書,可以以50分鐘為一個小區塊,中間休息10分鐘,一個大時段排一個科目,如果是精神比較好的時候,我自己會排不擅長的科目,精神不濟則是排擅長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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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讀書很苦,怎麼調適奮戰的每分每刻?
A、如果出過社會工作過,就不會覺得讀書很苦,尤其大家都把公務員想成鐵飯碗,考上了應該不會想離開,但實際上公務員的流動率還滿高的,如果是有能力的人會往更高的職級考,如果是考上不喜歡的工作硬著頭皮做的也是有,但大多人還是會選擇離職。我自己不是個很喜歡念書的人,尤其如果被逼的話更不喜歡,如果不是被生活逼到,我大概也不會想要考公務員。
如何調適奮戰的每分每刻?其實這個問題對我不太適用,我並不會覺得讀書很苦(雖然不喜歡),反而把讀書當成一個獲取知識的來源,也不會覺得讀書在奮戰,如果把讀書當成奮戰,真的會非常痛苦!我不覺得準備國考就必須把每一天填到滿,雖然說補習班老師總是告訴我們考生是沒有假日、沒有過年、不能跟朋友玩樂,但我除了在寫碩士論文是真的沒有假日以外,國考時倒是還滿正常過生活的(笑),適時的休息、運動、吃美食、閱讀或是找自己喜歡的事情當成讀書以外的調適,反而會讓準備國考之路比較不那麼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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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你有沒有補習?如果沒有老師幫忙改,該怎麼練習申論題?
A、我有補習,但不是保證班。如果從未接觸過國考,我是建議準備的第一年還是要補習,等有基礎之後,就算沒有老師幫忙改,坊間出的國考書的參考答案也可以拿來練習,但比較有風險,畢竟就算是國考書也有可能有錯誤解答。基本上申論題除了內容外,撰寫格式也必須很熟悉,平常練習申論題的時候,可以去使用國考用紙來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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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覺得很難抓到唸書的訣竅。例如:法條背誦、心理學內容理解
A、唸書的訣竅嗎?每個人的唸書方式都不盡相同,我只能提供幾個我自己的唸書方式供大家參考。例如法條背誦,其實每部法律背誦前應該先理解該部法律的大綱,以刑法為例,分為總則、分則,總則又分為十二個章節,分則則分為三十六個章節,大家可以先把法典目錄抄一遍,熟悉常用法條出現在哪個章節,我自己背誦法條是記法典位置,每天晚上睡覺前會回想當天背誦法條的位置哪裡。心理學內容理解的部分,嗯,因為我準備的考試不用考心理學,我拿犯罪學為例,國考題目大概會就犯罪學理論作為主要題型,輔以實例作為題目的一部分,心理學也是分為理論及實例,如果覺得理論不好理解,就試著去找實例作為輔助,試試看這樣的方法是否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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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專注!
A、我是可以一心多用的人,我唸書從來沒有專注過(爆)!所以這個問題真的是問錯人了~XD不過我寫筆記的時候倒是挺專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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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想知道是怎麼確定自己要考什麼職位的?
A、其實不是我決定要考什麼職位的,是我媽幫我決定的,更誇張的是,我媽也不知道這個工作到底是在幹嘛的就要我去考!(笑)不過考上之後再準備其他國考就是我自己決定的,一方面是考慮到自己擅長的科目,一方面是覺得對該工作有興趣。如果不知道自己要考什麼職位,可以上國考版、公務員版詢問一下前輩們自己想考的國考,之後考上的工作內容是什麼再來決定,現在的網路資源很多,不像我之前準備時都是看補習班的DM,多方考慮再來決定,不要考上之後不喜歡這個工作再離職,其實是很可惜也很浪費時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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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14、15年前的刑事訴訟法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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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考古題解答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110年警察特考、退役三等行政法擬答
一、此題為100年原住民三等考古試題,上課時老師有特別提醒🔔
(一)解題方向:釋字第690號
1、必要處置或應變措施,其法律構成要件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得由司法機關加以審查確認,並無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2、14日居檢規定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如不服該主管機關之處分,仍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訴求救濟,即受14日居家檢疫之不利處分不服得提起撤銷訴願(訟),但是如果該14日之居家檢疫處分己執行完畢,且無法回復原狀時,相對人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二)、14日居家規定如何起算:
1、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即以次日為起算日,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2、該條第5項規定,期間涉及人民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3、本題民眾於2020年4月1日晩上10:00入境,受14日居檢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以日為期間,其始日4月1日不計算在內,但是14日居檢為不利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5項規定,仍應以4月1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即以4月1日為起算日。
二、解答方向:行政罰法第4條,此題亦為考古題。
(一)行政罰處罰法定原則,即行政罰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二)學校對學生之記大過,其法律性質乃學校對學生之「敎育或管理措施」,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係行政機關(學校)對特定具體事件所為之單方決定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釋字784號參照)。
(三)大學以校規為處罰學生之依據,是否符合「行政罰法定原則」?
1、大學自治雖為憲法制度性保障,有關教學、研究、學習事項享有自治之權。大學得於合理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各大學依法定程序訂定大學之自治規章,此大學自治事項包括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畢業條件、入學資格等在內(釋字626號)。
2、但是,大學自治係於大學為維持教育及學校秩序內之自治,大學對於校內所訂定之自治規章,並不得就學生校外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裁罰依據,如各大學依大學所訂定的校規,對學生校外之違反行政法義務,如交通違規、菸害防治、廢棄物清理⋯等,各大學得依校規為處罰依據,乃有牴觸法律之虞,並且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