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司法官考試改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司法官考試改制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司法官考試改制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司法官考試改制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今天來介紹《#周易的司律二試刑法解題書》這本優質好書啦~~ ▋ 寫作心得 在我個人出版的書籍中,一開始好像沒有單一本書專門是解題,而且又較符合司律程度的。不過,司律二試改制後,題分變高(刑法變成一題100分)、要求考生寫個人意見,還有400分門檻等政策夾攻下,單純爭點的背誦可能沒辦法讓你拿到高分...

  • 司法官考試改制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21 05: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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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來介紹《#周易的司律二試刑法解題書》這本優質好書啦~~

    ▋ 寫作心得

    在我個人出版的書籍中,一開始好像沒有單一本書專門是解題,而且又較符合司律程度的。不過,司律二試改制後,題分變高(刑法變成一題100分)、要求考生寫個人意見,還有400分門檻等政策夾攻下,單純爭點的背誦可能沒辦法讓你拿到高分,必須寫的更深入才行。因此,我覺得有必要出一個符合國考題目要求的解題書(也就是要寫出實務、學說之外,還要附上個人意見,這非常重要)。為了讓本書更能凸顯主要是給司律考生使用,就以「司律二試」為書名其中幾個字。

    不過這幾年觀察下來,有些同學買這本書的當下,可能沒有立即要準備當年度的司律考試。其實有點出乎我的意料之外,原本以為同學是考前幾個月才會選購。但後來細想,推測同學可能是想找一本刑總、刑分都有解題,然後又不會過度厚重的書籍吧!也說不定是為了期中期末考抱佛腳XD 總之,這本書原先預設給司律考生,但後來的客群慢慢有變大(希望啦),雖然意外,但卻也很欣慰,因為自己的書又能被多一點同學看見,是很值得驕傲的事。

    ▋ 內容架構

    主要跟以一般市面上解題書常呈現的要素沒差多少,收錄考古題是一定要的。我想特別介紹的是「#延伸專題」部分。

    為什麼要加這個專題?延續前面提到的,司律二試的制度調整後,答題內容要寫的更深入,我希望同學能更廣泛地學習與該題相關的知識,但總不可能通通塞在擬答裡面吧XD 所以折衷一下,透過延伸專題來補充。此外,司律二試出題多變,完全一樣的考點再出題,在司律二試刑法會有點低(畢竟太多東西可以考了),但該考點的兄弟姐妹叔叔伯伯阿姨都有可能成為命題範圍,所以能將考點家族們一網打盡,是較有效率的做法。因此,最近的延伸專題有做些增補,念完前面,還可以繼續看後面來複習。

    另外,這本書還有附上「#模板」,以及「#文章改編題」。一個是彙整書上出現過重要的模板,考前方便你改成自己的模板,並再次複習;另一則是改編我覺得重要的文獻題目,將它寫成擬答,讓同學看看老師們的見解為何。

    總之,這本書因為是給「司律二試」考生使用的,所以會比較難一點,建議有刑法底子再來服用。

    而如果要準備更困難的「法研所刑法組」同學,也可以參考參考本書,裡面有解法研所題目,但沒有很多,且須自行增補(你要考的學校的)刑事法老師見解在裡面,畢竟書裡無法廣泛搜集各校老師的見解,有些部分只能割愛,這點要留意。

    ▋ 總結

    目前市面上刑法解題書蠻多的,同學要選購刑法解題書,建議親自挑幾本有興趣的書籍,互相比較後再做決定,畢竟自己看合不合頻率是最準的,別人講再多,也只是推薦而已,最後的判斷還是在你身上。

    我沒有說大家一定要買我的書(事實上也不可能),我只是盡力把這本書寫好來,提供大家一個選擇,但還是要看同學接不接受我的寫作風格。書籍要改版時,我會抱持著「下一版要帶給讀者更多、更豐富的內容」的心態在處理。我想,每一本解題書的作者,應該都是懷抱這個心情在寫書,期待用書與同學對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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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書網址

    新學林:https://www.sharing.com.tw/product.php?isbn=TPC01

    博客來: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885965?sloc=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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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單附上幾則有提到這本書的心得文

    109非法律應屆司律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28519489.A.3AD.html?fbclid=IwAR1lqGIA9ZJRkB7m3dv4D1shoTKVei_fZlxyAMjBW-Pc6x-k9DXX-dfxJtw

    109年非本科系律師及司法官二試上榜心得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08287958.A.B24.html

    109律師司法官(智財)上榜心得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11209339.A.330.html

    109司律二試及格心得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08485789.A.AC7.html

    109年律師上榜心得(勞社)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08128364.A.831.html

    108司法官考取心得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79672475.A.428.html

    108律師上榜心得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82804046.A.633.html

  • 司法官考試改制 在 周春米 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2-16 21: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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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米法律教室之律師法Q&A》

    今年的律師考試今日放榜了,以前在立法院共事的助理,有人金榜題名,有些名落孫山,試海浮沉,確實辛苦!

    今年共計錄取549位律師,約佔二試到考人數的20%,相較往年,錄取比例大幅下降,以400分爲錄取的標準,今年應該更嚴格貫徹;

    立法院在上週三讀修正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堪稱是七十多年來最大變革,條文大幅擴增為146條;

    相信許多人都有相同的疑問:到底修了什麼?未來怎麼適用?小米法律教室這次整理了常見Q&A,與大家分享:

    1⃣許多任內收賄被判刑的不適任司法官,紛紛辭職轉任律師,難道真的拿他們沒辦法嗎?

    🗣因為依照現行律師法規定,不得擔任律師的要件,必須經過「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而這些貪瀆司法官在犯罪涉案時,並非執業律師,自然不可能依律師法規定予以懲戒;

    💥但新法修正後,這些不肖司法官將「不能」轉任律師;對於已經轉任的律師,律師懲戒委員會可以停止他們執行職務,法務部也可以在2年內廢止其證書(第5條、第7條、第9條、第74條),以維護司法威信和律師形象。

    2⃣我想找律師!但現行律師查詢系統只看的到律師的姓名、律師證號等資料,我怎麼知道他有沒有問題?

    🗣修法後,將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公開律師的重要資訊,如果該律師曾經受到停職、除名等懲戒處分,上網都可一覽無遺(第136條),讓民眾在委任律師前,能獲得足夠的資訊;

    除此之外,以後也會有律師專屬的QR碼,掃一下即可分辨這個律師的真假!

    3⃣聽說以後地方律師公會的會員分成「一般會員」及「特別會員」兩種,他們有什麼不同嗎?

    🗣律師執業,必須要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公會,成為其「一般會員」;但為了兼顧律師加入複數地方律師公會之結社自由,「也可以」加入其他公會,成為其「特別會員」。

    地方公會會務的運作,將由在地的一般會員主導,例如:特別會員的「表決權累計總數」,法定上限為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一。而為了尊重各地方公會的自治權,一般會員也可以就此修改章程來擴張或限縮之(第11條)。

    要特別注意的是,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的「團體會員代表」及「當然理事」,都必須要是一般會員。如該地方公會理事長為特別會員者,應另推派其他具一般會員身分的理事兼任全律會的當然理事。

    4⃣如果想「跨區執業」,還要繳納入會費嗎?到底要怎麼繳、繳多少?

    🗣新法施行後,不用擔心重複繳納入會費的問題!只要加入一個地方公會,就可以全國執業。

    1.在新的全律會章程制定前的過渡時期,你可以:
    ✅向該地方公會申請跨區執業,期間內每月繳納300元或400元;
    ✅加入該地方公會成為「特別會員」,繳納其會費。
    (第139條)

    2.未來,依照全律會的章程規定,可能有吃到飽的「全國執業」或其他套餐方案,就留待新的全律會腦力激盪(第20條)!

    5⃣如果違規跨區執業,會有什麼罰則?

    🗣依照新法,雖然不是法定的律師懲戒事由,但是,經催告未於相當期限繳納者,最高將可處10倍以下的滯納金🔥;或是其他由全律會章程or律師倫理規範所定之處置方式,也就是說,不能排除未來情節重大時,仍有被懲戒的可能性。

    此外,新法亦明定,各級院檢有協助各地方公會進行稽核的義務。之後將由法務部會商司法院、律師公會、警政署等有關機關訂定協助方式(第20條、第139條)。

    6⃣我是現在執業的律師,未來會自動成為某地方公會的一般會員或特別會員嗎?

    🗣如果你目前只有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公會,則當然為該公會的一般會員。

    但如果目前已加入2個以上的地方公會,接下來就會收到公會通知,要在新法施行後2個月內,向你的主事務所所在地方公會,表示「擇定」其為所屬公會的意思;如果屆期沒有擇定,將由全聯會代為擇定,並在擇定後兩個月內通知你以及相關的地方公會。

    同時,一旦擇定所屬公會,就會自動轉為其他公會的「特別會員」,除非你選擇「主動退會」(第138條)。

    7⃣「全律會」組織改制的詳細內容?

    🗣本次修法的一大重點,就是全國律師團體的組織改造與直選:每位地方公會的一般會員,都是2021年新的全律會的個人會員,全律會的理事長、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將由個人會員投票直選(第142條、第144條)!

    👉️更多修法重點從此去:
    立院三讀律師法 杜絕不適任法官轉任律師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44818

    【法務部】立法院三讀通過「律師法」修正,十大重點
    https://www.moj.gov.tw/cp-21-124449-c6250-001.html

  • 司法官考試改制 在 周春米 立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2-16 21:02:57
    有 516 人按讚

    《小米法律教室之律師法Q&A》

    今年的律師考試今日放榜了,以前在立法院共事的助理,有人金榜題名,有些名落孫山,試海浮沉,確實辛苦!

    今年共計錄取549位律師,約佔二試到考人數的20%,相較往年,錄取比例大幅下降,以400分爲錄取的標準,今年應該更嚴格貫徹;

    立法院在上週三讀修正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堪稱是七十多年來最大變革,條文大幅擴增為146條;

    相信許多人都有相同的疑問:到底修了什麼?未來怎麼適用?小米法律教室這次整理了常見Q&A,與大家分享:

    1⃣許多任內收賄被判刑的不適任司法官,紛紛辭職轉任律師,難道真的拿他們沒辦法嗎?

    🗣因為依照現行律師法規定,不得擔任律師的要件,必須經過「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而這些貪瀆司法官在犯罪涉案時,並非執業律師,自然不可能依律師法規定予以懲戒;

    💥但新法修正後,這些不肖司法官將「不能」轉任律師;對於已經轉任的律師,律師懲戒委員會可以停止他們執行職務,法務部也可以在2年內廢止其證書(第5條、第7條、第9條、第74條),以維護司法威信和律師形象。

    2⃣我想找律師!但現行律師查詢系統只看的到律師的姓名、律師證號等資料,我怎麼知道他有沒有問題?

    🗣修法後,將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公開律師的重要資訊,如果該律師曾經受到停職、除名等懲戒處分,上網都可一覽無遺(第136條),讓民眾在委任律師前,能獲得足夠的資訊;

    除此之外,以後也會有律師專屬的QR碼,掃一下即可分辨這個律師的真假!

    3⃣聽說以後地方律師公會的會員分成「一般會員」及「特別會員」兩種,他們有什麼不同嗎?

    🗣律師執業,必須要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公會,成為其「一般會員」;但為了兼顧律師加入複數地方律師公會之結社自由,「也可以」加入其他公會,成為其「特別會員」。

    地方公會會務的運作,將由在地的一般會員主導,例如:特別會員的「表決權累計總數」,法定上限為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一。而為了尊重各地方公會的自治權,一般會員也可以就此修改章程來擴張或限縮之(第11條)。

    要特別注意的是,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的「團體會員代表」及「當然理事」,都必須要是一般會員。如該地方公會理事長為特別會員者,應另推派其他具一般會員身分的理事兼任全律會的當然理事。

    4⃣如果想「跨區執業」,還要繳納入會費嗎?到底要怎麼繳、繳多少?

    🗣新法施行後,不用擔心重複繳納入會費的問題!只要加入一個地方公會,就可以全國執業。

    1.在新的全律會章程制定前的過渡時期,你可以:
    ✅向該地方公會申請跨區執業,期間內每月繳納300元或400元;
    ✅加入該地方公會成為「特別會員」,繳納其會費。
    (第139條)

    2.未來,依照全律會的章程規定,可能有吃到飽的「全國執業」或其他套餐方案,就留待新的全律會腦力激盪(第20條)!

    5⃣如果違規跨區執業,會有什麼罰則?

    🗣依照新法,雖然不是法定的律師懲戒事由,但是,經催告未於相當期限繳納者,最高將可處10倍以下的滯納金🔥;或是其他由全律會章程or律師倫理規範所定之處置方式,也就是說,不能排除未來情節重大時,仍有被懲戒的可能性。

    此外,新法亦明定,各級院檢有協助各地方公會進行稽核的義務。之後將由法務部會商司法院、律師公會、警政署等有關機關訂定協助方式(第20條、第139條)。

    6⃣我是現在執業的律師,未來會自動成為某地方公會的一般會員或特別會員嗎?

    🗣如果你目前只有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公會,則當然為該公會的一般會員。

    但如果目前已加入2個以上的地方公會,接下來就會收到公會通知,要在新法施行後2個月內,向你的主事務所所在地方公會,表示「擇定」其為所屬公會的意思;如果屆期沒有擇定,將由全聯會代為擇定,並在擇定後兩個月內通知你以及相關的地方公會。

    同時,一旦擇定所屬公會,就會自動轉為其他公會的「特別會員」,除非你選擇「主動退會」(第138條)。

    7⃣「全律會」組織改制的詳細內容?

    🗣本次修法的一大重點,就是全國律師團體的組織改造與直選:每位地方公會的一般會員,都是2021年新的全律會的個人會員,全律會的理事長、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將由個人會員投票直選(第142條、第144條)!

    👉️更多修法重點從此去:
    立院三讀律師法 杜絕不適任法官轉任律師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44818

    【法務部】立法院三讀通過「律師法」修正,十大重點
    https://www.moj.gov.tw/cp-21-124449-c6250-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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