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廢考監吵什麼?#為什麼要廢監察院〕
兩周不見,政經八百今天繼續討論上次的主題,先來複習一下上次 #為什麼要廢考試院 !
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先前身陷桃色風波,而此事件於上週遭監察院以11:0全票通過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廢考監的議題再次浮上檯面,究竟考監兩院...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廢考監吵什麼?#為什麼要廢監察院〕
兩周不見,政經八百今天繼續討論上次的主題,先來複習一下上次 #為什麼要廢考試院 !
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先前身陷桃色風波,而此事件於上週遭監察院以11:0全票通過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廢考監的議題再次浮上檯面,究竟考監兩院廢不廢?本週將與大家聊聊監察院存廢。
▌監察院的職權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之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彈劾權是在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時,由監察委員向懲戒法院提出彈劾。
糾舉權則是在同樣的前提下,由監委向違法失職公務人員的主管或上級長官提出糾舉,目的皆為懲戒違法失職的公務人員。
另外,除了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監察法中亦有提到監察院可提出糾正案。糾正權的行使對象則為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監察院在發現其工作及設施有違法失職的情形時,經監委調查及有關委員會審查決議後,方能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相關部會,督促其注意改善。
從上述說明可以看出,監察院無法直接處分違法失職的公務人員和公務機關。也就是說,監察院對於違法失職的公務人員和機關並沒有真正且直接的懲處權。
當違法失職的情況嚴重,司法權也會介入調查並行使其職權,相較之下,監察院作為五權之一,制衡的力量十分單薄。
▌彈劾權失其意義?
監察院雖具有彈劾權,卻常被詬病「只敢打蒼蠅,不敢打老虎」。
舉例而言,前基隆市長張通榮因關說酒駕案被判處有罪,然在監察院彈劾案中卻二度未通過,儘管犯罪事實與判決明確,彈劾案未通過的狀況使張通榮依然可擔任市長直到任期結束。
除此之外,許多公務人員早在有違法失職之疑慮出現時即請辭,後續監察院彈劾就無法發揮完全的懲戒功能,近日剛被彈劾的丁允恭就是一個例子。
這樣的情形層出不窮,不禁令人懷疑,監察院的彈劾權是否真能發揮其所被賦予的精神與意義?
▌監委淪為政治酬庸?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7項第5條之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然而,現任監委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這樣的產生方式讓監委時常被批評為政治酬庸,且提名人選通常具有黨派色彩,除有公正性疑慮外,不禁令人思考,這樣的監委是否真能以超然中立的角色獨立行使職權?
▌監察權與司法權界線不明確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99條,當司法院人員有違法失職之情形,監察院可依法予以彈劾。
然而,由憲政角度來看,基於司法獨立,不得干涉法官對法律條文之認事用法,而除判決以外之違法事實,如收賄、瀆職等,亦不需由監察權處理。
且司法本身已具抗多數性,法院亦具內部監督機制,若有嚴重之違法失職事實,也應由司法權行使其職權自行制裁,非有受監察院監督之必要。
▌監察院轉型
透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與《監察院組織法》的增訂,將監察院逐漸轉型為國家人權機構(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NHRI),推動國內人權議題之發展。
而根據巴黎原則(The Paris Principles),國家人權機構的職責應包括:
❶提供政府部門諮詢意見,以協助立法、修改及行政措施之改善,促使人權保護之增進。
❷促進及確保人權保護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❸激勵國內批准或加入國際人權條約。
❹提供獨立意見,做為國家人權報告之參考。
❺與聯合國、區域及各國內人權機構合作。
❻推廣人權教育。
❼宣導人權理念與知識,消滅各種可能的歧視,尤其是種族歧視。
▌結語
總結本週與先前提到之考試院存廢,廢考監之議題在台灣已被討論多年,然而,修憲的高門檻使廢考監淪為口號,雖然朝野具有相同共識,仍難以實際著手進行改革。
儘管如此,不合時宜的憲法勢必需要被更新,無論是修憲或制憲,該如何透過有效的方式進行憲政改革,健全台灣的憲政體制,方為全體台灣人現今須共同面臨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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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重大失誤又一樁!
昨日,媒體報導調查局南機站上周調查立委林岱樺不法收受政治獻金案時,竟然讓證人在調查後偷走偵訊筆錄和提示證據的資料夾。證人在取得證物後直接聯繫林岱樺服務處,而林岱樺服務處也向調查局詢問,並要求調查局鳳山站派員前往服務處了解情況,調查官到現場之後,才驚覺證物遭竊外流的狀況。
事件曝光後,調查局發布新聞稿,表示已立即要求該名證人交回證物資料,且「不影響後續調查」,並澄清調查局「沒有接獲中央民意代表關切案情」。
立委林岱樺昨(6)日召開記者會,澄清是民眾帶著調查局的資料前來服務處尋求協助,而服務處主任發現該筆資料與調查局有關,隨即聯絡高雄市調處鳳山站前來瞭解情況。隨後,鳳山站致電林岱樺服務處,表示高雄市調處謝宜璋處長要拜訪林岱樺立委。記者會上,林岱樺立委多次強調並無看過相關資料,更無關切施壓一事。
針對這起事件,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立法委員 陳椒華公開發文譴責調查局,並指出尚待釐清的疑點:
1.調查局表示「無本局高層」接獲中央民意代表關切案情,然而,根據林岱樺委員說法,是鳳山站主動致電林岱樺服務處,表示高雄市調處謝宜璋處長要前往拜訪,位居簡任12職等的謝處長,還不算調查局高層?
2.調查局表示沒有接獲被動關切,然而,調查局鳳山站「主動聯繫」林岱樺服務處,並由高雄市調處處長拜訪立委,是否比被動「接獲關切」更加嚴重?這樣的偵辦過程是否有瑕疵?
3.高雄市調處處長主動告知,因筆錄外洩一案要約談大寮服務處主任,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疑慮?
7月底,調查局局長呂文忠才為了前航基站組長徐宿良盜賣毒品證物案,公開向全體國人公開道歉,並表示會全面檢討,強化證物鏈管控。短短一個多月的時間,竟又發生證物遭竊的重大疏失,顯見調查局面對證物保存與管理的相關作業程序,態度鬆散之外,內部監督、紀律控管更出現大問題,才會接二連三發生離譜至極的案件。
調查局在短期之內爆發盜賣毒品證物及筆錄外流事件,重創的不僅是調查局的形象和國人對司法的信任,當案件涉及政治人物,更會引發政治力介入的聯想。針對此事,法務部今日已下令速查真相,時代力量會持續監督法務部徹查此案,更要求調查局依法懲處相關失職人員,期盼調查局能痛定思痛拿出改革魄力,讓社會大眾相信調查局「秉公執法」的決心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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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需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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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
擔任男性收容學生戒護安全管理 (含夜間) 勤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本校(高雄市燕巢區正德新村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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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名方式:一律採掛號郵寄方式報名(不受理親自報名) ,將報名簡歷表及證明文件,郵寄至本校(高雄市燕巢區正德新村6號)人事室,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約僱管理員」。報名簡章、簡歷表等報名表件及相關報名資訊,請至本校全球資訊網(http:/www.myg.moj.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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