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司法事務官賠錢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司法事務官賠錢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司法事務官賠錢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回到檢察學理來討論GG專案(新北警斬手騙票案)】 今天一整天,很多檢方的學長、同學與學弟妹發訊轟炸,表示對於法院給「緩刑」的標準、新聞的用語(新聞參見:https://bit.ly/2VfBsqb )感到介意,例如表示:「覺得很智障,是擾亂偵查、想拿績效、迫害人權吧」、「到底是在協助檢察官、還是...
司法事務官賠錢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回到檢察學理來討論GG專案(新北警斬手騙票案)】
今天一整天,很多檢方的學長、同學與學弟妹發訊轟炸,表示對於法院給「緩刑」的標準、新聞的用語(新聞參見:https://bit.ly/2VfBsqb )感到介意,例如表示:「覺得很智障,是擾亂偵查、想拿績效、迫害人權吧」、「到底是在協助檢察官、還是摧毀檢方拘票的可信性」、「 協助檢察官咧,最好是我們要他們這樣幹」、「覺得高院這樣判根本打擊檢方士氣」……。
其實這也是長期以來的院檢(警)之爭,檢方總是覺得院方太過心慈手軟、不了解偵查中的艱辛,這點檢方跟警方的立場是比較像的,所以在輕判時,檢警就會站在一起。
不過這件案件就尷尬了,因為被起訴判刑的是警察...
如果要我以當初主動偵查並起訴本案(本案是由我起案,前半年只有我1人處理本案、1位主任檢察官支持本案、1位檢事官幫看監視器,除了6名協辦檢察官以及一組檢察事務官、以及負責調閱警方內部文件的督察系統外,為了案件的中立性,沒有其他司法警察參與偵查)的(前)承辦檢察官角度與觀點來評論,我的想法很簡單:
其實我對於緩刑沒什麼意見(畢竟認罪),重點在於「法律見解」的確認。其實法律見解的爭議不大,是新北警以及警政署高層自己在作亂,瞎掰硬拗,所以總是要讓地院和高院來矯正他們的「龜山法系獨門法律見解」。
(再幫大家回顧一下這個堪稱國恥的新聞,以及新北警高層的法學上重大發現:蘋果:https://bit.ly/3fwcUkv 中時:http://bit.ly/32QwMc5 )
這不是因為我離開檢察體系、不當檢察官了,才對於緩刑沒有意見,而是這就是我最真實、一直以來的想法。
偵查中蒐證的辛苦以及艱難,本來就是偵查機關(包含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的工作,法官判決有罪,就是對於偵查機關蒐證與舉證能力的肯定,至於刑度太低、緩刑標準太寬,可能跟被告與律師的訴訟策略與犯後真實悔悟、或臨訟表演有關,但不代表對於偵查機關的否定。
這兩者,是可以區分的。
坦白講,正如同過去很多警察私下對我的評論「學院派檢察官」,我對於是否給緩刑、法院從輕量刑,其實向來通常是沒有意見的,甚至常常還會跟檢方抱持不同意見,我自己過去起訴的案件中,也有不少建請從輕量刑的用語。我己案己蒞(自己偵查起訴並且自己公訴蒞庭)的案件,如果在審判中坦承、賠償被害人、願意賠錢支付公庫,又沒有什麼再犯之虞的,我對於量刑也不會有什麼意見。
當然,這樣的觀點,在過去一直都與警方主流意見格格不入——所以我希望在這件案件後,警方能重新思考他們內部那些「重刑追殺到底」的價值觀是不是有問題。
這件案件,對我而言已經是過去式,對於當初偵辦這件案件中的風風雨雨,其實意義在於學理上的探討。
從 #檢察學學理 來看,這件斬手騙票案被判刑的是警察,但 #最大的輸家其實是檢方。
檢察官一方面被認證成為間接正犯的「工具」(Werkzeug),也讓律師界不少人意識到對於「拘票」的判讀不能看形式是否有檢察官簽章,還要檢驗「實質合法性」。
另一方面,本案在當初偵查階段,上級的各類包含擋書類等手段,以及新北檢內部在暗黑論壇之亂,還有起訴後有完全沒看過卷證主任檢察官帶著一群不知反省核票有沒有問題的檢察官,集體議論「有發拘票哪有犯罪」、「破壞檢警關係」......等一連串荒腔走板的鬧劇,背後其實隱約透露出的,不只是醬缸氛為,或許也顯示出他們對於「核發出的拘票要被法院認證違法」有多大的恐懼。
這些現象,在在都驗證了檢察官群體中,有不少人對於檢察官做為「#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在德國講到快要爛掉的傳統說法:https://bit.ly/2Z3SdWv )的角色與定位毫無認知;也驗證了檢察一體的指令權在我國實務的濫用(Der Mißbrauch vom Weisungsrecht ),以及以階級制作為指令權核心(Hierarchie als
Kernposition des Weisungsrechts)的現狀問題。
這也是這件案件為什麼在討論檢察官制度的課堂上,引起一位德國教授以及同學矚目,認為具有「啟發性」(sehr lehrreich)的原因。
遺憾的是,我不知道台灣到底有多少檢察體系中人,認識到這個問題在 #檢察官定位論上的意義。
不過,我可以確定的是,如果日後立法者要推動修法剝奪檢方的拘提權,改採法官保留原則,我應該會考慮採取支持立場——只是操作細節要如何精緻化,還要思考。
因為,除了在比較法立法論上,德國採取法律保留外,在台灣,這件騙票案,其實不是特例的個案。
圖片擷取自部分新聞,全文請見:https://bit.ly/2VfBsq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