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台灣登記結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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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登記結婚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18 1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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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竟然有小三?!雙重國籍人沒在台灣登記結婚告的成嗎?】

    A男與B女皆有雙重國籍(台灣籍、C國籍),兩人在C國登記結婚後,決定回到台灣定居,沒多久竟發現A男出軌有了小三,B女傷心之餘,決定對A男與小三提出侵害配偶權告訴,卻想到自己與A男並未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這樣還告的成嗎?

    🎸A男與B女以其關係最切國籍台灣的法律為本國法
    A男與B女都擁有雙重國籍,在兩個國籍衝突時,要依據哪一國的法律呢?涉外民事適用法第2條規定,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依第2條的立法理由,當事人與各國籍關係之密切程度,宜參酌當事人之主觀意願(例如最後取得之國籍是否為當事人真心嚮往)及各種客觀因素(例如當事人之住所、營業所、工作、求學及財產之所在地等),綜合判斷之。
    本案A男B女在C國結婚後,沒有繼續留在C國,而是選擇回到台灣創業,並有意在台灣永久居住,可以認定與台灣有深切聯繫,所以以台灣法為本國法。

    🎸A男B女的婚姻依C國法合法、有效成立
    兩人的婚姻是否成立,依涉外民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的成立依各該當事人的本國法,也就是台灣法規定,但結婚方式依舉行地法也有效。C國的婚姻以登記,並舉行結婚儀式為有效,A男與B女在C國登記,並舉行婚禮,適用C國法律,合法有效成立婚姻關係,B女為A男之配偶無誤。(涉外婚姻的效力參照102年度民商上字第5號)
    夫妻必須互負忠誠義務為婚姻的效力,依涉外民事適用法第47條,依夫妻共同的本國法,無共同的本國法時,依共同的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A男與B女的共同本國法為台灣法。

    🎸B女可以以侵害配偶權為由,請求精神慰撫金
    夫妻互守誠實,是為確保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故A男與小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是侵權行為。(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參照)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規定,關於侵權行為所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之法律,A男與小三侵害配偶權的地方是在台灣,本件侵權行為事件之準據法是台灣法。
    A男與小三破壞B女圓滿的婚姻生活,並侵害B女的配偶權及其身為A男配偶的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使B女身心飽受打擊與痛苦,所以B女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請求A男賠償精神慰撫金。

    雙重國籍人即使是在外國結婚,如果外遇也是可能侵害配偶權。結婚後,雙方就必須對對方互付忠誠義務,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為只要換個國家外遇就沒事喔。

  • 台灣登記結婚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24 21: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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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形容:結婚一年是紙婚,兩年是棉婚,三年修成皮革婚,四年成絲婚,五年才長成木婚,六年成了鐵婚,七年變成銅婚。象徵著婚姻關係,隨著一年年時間的沖洗歷練,讓關係更加穩固彌堅。
     
    而今天,是同性婚姻專法施行兩週年,前年這一天邁入婚姻的 526 對同性伴侶,今天應該也要慶祝棉婚(Cotton Wedding)吧!
     
    兩年多來,有上千對同性伴侶步入婚姻,然而進入婚姻後,同性配偶們除了要面對生活中茶米油鹽醬醋茶的消磨、相愛容易相處難的考驗,這些舉世皆難的婚姻難題之外,更令人遺憾的是,同性婚姻合法化當時,為求降低社會衝突,仍有許多未竟之功,讓婚姻平權的法制保障,其實還不甚完備。
     
    首先,同性配偶目前只能繼親收養,也就是只能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沒辦法像一般異性戀夫妻一樣,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的子女,或收養他方的養子女;因此,同性配偶若是在婚前透過單身收養程序收養了孩子,婚後卻仍沒有辦法讓自己的另一半也成為孩子的家長。許多渴望共同撫養孩子的同性配偶,也沒辦法藉由收養圓滿成家的心願。
     
    除此之外,如果同性配偶一方,遭受了配偶的父母暴力對待,卻因為目前法制面的疏漏,讓他們並沒有辦法受到《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台灣雖然已通過同性婚姻專法,但是社會上仍存在部分不理解同性婚姻的人們,若同性婚姻當事人的父母,抱持著不理解的態度,進而發生威脅、騷擾子女或其配偶的行為,此時,同性配偶也沒辦法聲請保護令來保護自身的安危。
     
    今天,對於成功取得結婚權利的同志朋友來說,是慶祝棉婚的好日子;但是,對部分跨國同性伴侶而言,卻不過又是再兩年的煎熬。

    過去我們一在提到的跨國同婚問題至今也仍然存在,跨國同性伴侶的外籍一方,如果來自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或地方,至今,仍遲遲無法在台灣登記結婚。
     
    一直以來,時代力量都支持著婚姻平權的價值,因此,針對上述的缺憾,時代力量黨團已經提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20 條修正草案,爭取同性配偶共同收養子女,建立家庭的權利;提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修正草案,擴大家庭暴力保護的範疇;提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希冀能完整保障跨國同婚者的權利。
     
    希望不久的將來,無論是誰,都能有走向婚姻、走向幸福的權利。
     
    不只能陪伴著彼此一起慶祝棉婚,也能攜手走過銅婚、金婚、鑽石婚,與真心相愛的另一半,相知相惜、白頭偕老。

  • 台灣登記結婚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5-06 16: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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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國同婚,法院判決勝訴!
    愛無國界,無論是誰,都能擁有成家立業的幸福❤️
     
    今天一則大新聞,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命戶政機關必須准許來自澳門的阿古與台灣的信奇兩位同性伴侶的結婚登記。
     
    這是一件非常具有代表性的進步判決,代表高等行政法院正面肯認了,跨國同性伴侶也應該享有結婚的權利!
     
    2020 年競選期間,我在高雄認識了阿古與信奇,在聊天時他們和我說,平時他們在高雄經營甜點店,而且,兩個人在對話的過程時不時放閃,讓我印象非常深刻 😎
     
    《748施行法》雖然已施行 2 年,但是,當年通過時,跨國伴侶的權益並沒有同樣受到保障,成了未竟之憾。

    根據《涉外民事法》規定第46條,婚姻的成立必須依照當事人的本國法,因此內政部便指示戶政單位,僅能准許雙方都是來自同婚合法的國家,才能在台灣登記結婚。
     
    不過,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律師團主張,依照澳門法律規定,澳門人的婚姻關係是依照當事人的長居地法律為主,阿古從 2017 年搬來台灣,把台灣當作自己的家,和信奇 2 人共同在台灣生活,經營蛋糕店,因此,認為台灣就是阿古的長居地。
     
    北高行政法院認同了這樣的說法,並且,也做出了相當具有代表性的進步判決!
     
    就像司法院新聞稿中強調的,「愛無國界,我國國民無論選擇本國人或外國人成為配偶,都應該受到國家同等的保障,享有成家立業、安身立命的幸福。」
     
    謝謝伴侶盟,也謝謝阿古跟信奇,我想和你們說:辛苦了!謝謝你們讓我們看到了愛的力量,也讓台灣的平權向前跨進一大步。
     
    未來邁入婚姻的生活,也要加油喔(笑)。
     
    #恭喜阿古信奇
    #愛不分國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