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台灣女性權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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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台灣女性權利產品中有119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懷孕生產不只是女人的事 #男性也有育兒權利 #給配偶天數一致的陪產檢假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剛剛審查完 #性別工作平等法 ,所有條文保留協商。 這次勞動部提出將孕婦的「產檢假」從5天加碼到7天,薪資由政府補助。希望回應少子女化政策,提高國人生育意願,當然是往前走了一些;其問題在於,完全忽略目前 #...

 同時也有3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700的網紅王語瞳 | 網紅實習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被女生稱讚總是很開心的💓💓💓💓 #喜歡按下訂閱分享 #王語瞳...

台灣女性權利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24 14:13:46

【為了學習,會被槍殺?】 如果有人為了阻止你上學,在路上埋伏、準備槍殺你,你還敢上學嗎? 為什麼「能夠學習」這件事,如此重要? - ■ 能夠學習,竟是奢侈? 2012 年,校車在駛離學校的途中,一名男性持槍登上了車。 他一上車便問:「誰是馬拉拉?不說出來就殺死所有人。」座位上的女性都不敢回應...

台灣女性權利 在 Vincent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17 18:33:31

最近很多人都跟我說,為什麼我的皮膚的狀態越來越好,到底是擦了什麼樣的東西😂😂 既然發現了,我也把我的㊙️秘密武器分享給大家🤩讓你們也變得跟美男的皮膚一樣會QQ彈彈的‼️重點是‼️會非常的透亮,非常的緊緻呢❤️❤️❤️ 現在這個時代《愛美》並不是只有女性的權利 我們男生也真的是要好好的保養,真的千萬...

台灣女性權利 在 那些電影教我的事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5 22:16:40

. 比取悅他人更重要的,永遠都是珍惜自己。 Cherishing yourself is always far more important than pleasing others. 愛的喇叭手 (Blow with Love), 2021 Amanda最擅長『吹喇叭』,每次跟男友在一起...

  • 台灣女性權利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29 18:09:01
    有 2,031 人按讚

    #懷孕生產不只是女人的事
    #男性也有育兒權利
    #給配偶天數一致的陪產檢假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剛剛審查完 #性別工作平等法 ,所有條文保留協商。

    這次勞動部提出將孕婦的「產檢假」從5天加碼到7天,薪資由政府補助。希望回應少子女化政策,提高國人生育意願,當然是往前走了一些;其問題在於,完全忽略目前 #爸爸連一天的陪產檢假都沒有。

    這樣的制度設計,只是把「懷孕生產」責任再次加諸於女人,彷彿整個懷孕過程配偶都不用有角色一樣, #難以突破照顧工作性別不均。

    婦女團體及家長團體,已經訴求多年 #爸爸也有參與懷孕過程的權利。

    依照現行制度,跟孕婦一起去產檢的配偶,只能用自己原本的事假或特休。許多爸爸們跟我說,這實在太不公平了!

    #有可能加深職場懷孕歧視

    原本只有懷孕女性才能請假的制度設計,已經實質造成雇主較不願僱用育齡女性。

    這次還再加多女性產檢假, #男性仍然是0天,將會更造成職場性別不平等,惡化懷孕歧視的情形。

    #台灣生育率全球倒數第一
    #國際認證性別分工不均

    聯合國早在2019年的報告就指出,台灣長期低生育率的根本原因是「育兒與家務強烈性別分工不均」。

    可見促進男性參與育兒,不只是少子化國安危機的解方,更是促進育兒照顧、職場僱用性別平等的解藥。

    針對 #促進父親參與育兒 的措施,我提出對應的版本,包括:

    ⭕孕婦配偶享有 #7天陪產檢假

    ⭕產婦配偶享有 #4週陪產暨親職假

    ⭕單薪家庭也可以請育嬰假

    除此之外,根據生育改革行動聯盟,台灣目前的產檢非常偏向醫療及疾病檢測導向。

    孕婦即使每次產檢都不缺席,進行許多醫療檢查,還是可能對生產充滿疑慮。

    因此我認為,更符合性別平等的作法是:整合產檢假與陪產檢假,成為天數一致、雙親都可請的 #生產準備假。

    #提高生育率不只需要有產檢假
    #性別工作平等法還有許多不足

    整體而言,勞動部為回應少子化提出的修法對策,仍相當不足,並未涵括婦女及勞工團體倡議多年的訴求:

    ❌育嬰假延長可申請年限

    ❌育嬰假、津貼請領彈性化

    ❌家庭照顧假比照公務員有薪

    #勞動部要加緊腳步

    勞動部在促進職場友善育兒的制度上,遲遲沒有進步。對此,立院已有許多立委提案,卻因為勞動部還沒準備好,一直無法被討論!

    今天我在質詢時要求部長,少子女化已經是國安危機,希望勞動部真的 #不要再拖延!如此重要的修法,#不應避重就輕。

    部長已當面承諾我,會在3個月內提出前述訴求的評估報告!

    我會持續監督,希望勞動部 #面對性工法不足之處,真正提出有效 #友善生養 #性別平等 的制度。我也會繼續努力推動!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 台灣女性權利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29 12:44:53
    有 29 人按讚

    台灣育嬰(兒)制度要更超前

    至民國109年底女性非勞動力(未參與勞動)的主要原因,為:料理家務,佔50.41。第二位為高齡、身心障礙,佔24.74%。
    可見,排除身心因素,女性在人生高峰期,多要在家庭與工作間做選擇。這樣的現狀,無利於提升生育率,並有意識的逼迫女性在工作與育嬰間做出抉擇。

    因此,育嬰(兒)制度與津貼有必要做更大幅度的檢討。

    盤點現行育嬰留職停薪的制度搭配就業保險津貼有三大限制,以致整個制度不利於在女性同時間兼顧工作與育嬰。

    第一、時間:申請時間以一個月以上為原則,也就是說,育嬰假要嘛一次請一個月以上,要嘛不要請,否則等同放棄津貼。好的制度應該是以小時為單位,允許女性每天請幾個小時,上午得以把孩子送到保母、托嬰中心或其他照顧者處。下午提早下班把孩子接回來,如此若該家庭無論是由女性、或男性擔任照顧者,都得以兼顧工作與育嬰。

    第二、時期:現行規定育嬰留職停薪的權利限於孩子滿三歲之前,也就是說在孩子自保母、托嬰中心轉換至幼兒園前,這也是不足的。要將之往前後延伸至滿八歲,亦即孩子國小二年級之前,才能夠滿足育嬰、兼具育兒的需求。換言之,在國小二年級之前,讓父母有足夠的、正當的理由隨時脫離職場幾個小時,或一、兩天,處理孩子在外所發生的突發狀況,接下來隨著孩子年紀增長,狀況穩定而逐漸脫離這樣的需求。

    第三、資格:津貼以一個孩子為單位,限制父、或母只能有一個人去請領,不能同時請領。禁止父母共享津貼,亦即逼迫父母擇一人未孩子放棄工作,另一人負擔全部的生計壓力。

    因此,民間團體與本院委員同事們共同倡議針對該三的部分作法律修正。

    今天要審議的法律案僅就第三點「資格」的問題做改革,而尚未涉及到第一、二點時間、時期的問題。

    在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的當下,讓整個制度更自由改革,迫不容緩。

  • 台灣女性權利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29 07:42:38
    有 1,382 人按讚

    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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