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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3 20:39:04
「猛獸傷人尚可能為此而安樂死,而精神障礙暴力者為何不能重新投胎。」 本來,我今天 應該已經在韓國10天了,但因為疫情,最後關頭 花了台幣2000元的退票費用,選擇留在台灣,盡量待在家,連肌肉鍛鍊也在家解決, 結果,台灣今天有新增的案例患者 是因為機票價格便宜,隱瞞公司同事出國旅遊,回台後未居家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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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月的選書並沒有特別獨立出來分享,因為是新版重出,這本在我多年前首度讀到的時候就頗為喜愛,為蕭麗紅的代表作《#千江有水千江月》,而此次恰好是四十周年紀念版本,希望能好好地為這本書寫篇文章。故事以布袋的蕭姓大家族為中心,敘述傳統大家庭的習俗和人情瑣碎,並探討生死、親情、愛情的衝突與矛盾。生於世代養殖漁業維生的大家庭,主角貞觀巧遇表哥大信,開始了一場若有似無的愛戀。這段戀情直到貞觀上臺北工作,大信到金門當兵,兩人間的情愫也因誤解而產生令人唏噓的變化。在蕭麗紅的內容敘述中,充滿了臺灣民俗的瑰麗與趣味,而貞觀與大信古典又含蓄的戀情,為臺灣逐漸失去的純然戀歌,悠悠地低吟了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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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是掛名推薦的兩本,一本為早已提過多次,正在進行贈書活動的馬修麥康納回憶錄《#綠燈》,50 歲的他,花了 42 年的時間釐清自己生命中的謎題,35 年的時間記錄下解答的線索,他想要知道如何當個好人,如何得到想要的東西。如何使生命得到意義,如何更成就自我。他寫下日記,記錄他的成功與悲傷,理解與回憶。他說他書寫,是為了遺忘。敘述該如何在充斥「不」的世界中得到更多「好」,以及如何認出可能是「不」的「好」,關於抓住綠燈、並理解人生中的黃燈與紅燈遲早會轉綠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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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也已提前分享過的電影《#火口的二人》白石一文原著小說,故事敘述十天後將舉行婚禮的直子回到家鄉福岡,來到昔日戀人賢治面前。多年後再重逢,沒有一聲問候,也沒有一句質問,只是如昨日才剛分別一般,平淡中透著一股熟悉地拉開序幕。在二人熟悉的老家中,直子翻起一本舊相簿,裡頭盡是她與賢治一絲不掛的黑白性愛照。一頁一頁,往事的物證翩然眼前,那張如回憶之鑰的富士山火山口海報也隨之乍現,直子不禁脫口說出:「我最喜歡這張照片了。」二人之間曾不顧一切燃燒的火焰,在即將被宣判死刑的愛情面前再度復甦。等待直子未婚夫歸來的倒數五天,二人似末日到來般無法無天的徹夜歡合,如乾柴烈火覆水難收。肉體的歡愉、禁忌的血緣、沒有未來的放肆,在愛情與生命都將終結之前,二人最後看見的風景,名叫 —— 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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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本為曾寶儀《#一期一會的生命禮物》,透過她真實經歷的四段旅程,在阿姆斯特丹,見到第一位合法執行安樂死的醫生,他說死亡為什麼不能是一場盛宴?在瑞士,和 104 歲的人瑞擁抱,她開始不斷與七年前的自己對話在洛杉磯,見到「Hamony」,世界第一具 AI 人工智能性愛機器人。在美墨邊界,很多人看見了暴力,分離,界線,隔離,但對這裡也有愛,勇氣和希望。在聖地牙哥,一場「長生不老大會」激情展開,那是令人完全無法想像的未來世界。這本書希望是一趟思考的旅程,更靠近真實自我的旅程,直視生命的旅程,以及全然自由的旅程,當旅程結束,你也有了一份屬於自己一期一會的生命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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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先介紹三本華文作品,若要選一部個人最喜愛的本土劇集,無疑是現在正在播出第二季的《俗女養成記》,而原作者江鵝也推出了另一本散文集《#俗女日常》,有別於上一本以在傳統中藥店家庭養成的台南女兒故事為主軸,最新文集不改幽默詼諧本色,卻更多聚焦於成長後在台北打拚的都會熟女人生。江鵝曾在訪談中表示,她跟「陳嘉玲」最大的共同點,是中年對生活各面向的反思,還有勇敢離開職場,做一個普通女人。這本《俗女日常》,也可說是這位勇敢的「普通女人」醒悟後學著做自己的第一手實驗記錄。回到俗女的日常,說普通也不普通,玲瓏通透的智慧和文采,清爽的文字挾帶著不可言說的魔力,既療癒又提點,不只讓同世代的六年級女生心有戚戚,五至七年級的都會女子讀來應該也都會覺得毫不高深,卻又如獲天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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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為,胡晴舫主編的《#我臺北我街道》,集合不同世代、不同背景的二十位作家的全新創作,他們各自以詩、散文、小說書寫記憶中的台北街道。小說與詩提煉出意象,散文貼近個人記憶與生活,不同文體、長度產生不同的閱讀效果,就像散步每一條街道感受到各自獨特的氛圍。焦元溥寫消失的羅斯福路唱片行,馬世芳寫來不及參與的麥田咖啡館,張亦絢寫她的木柵路,崔舜華寫她的潮州街,吳鈞堯寫他的重慶南路,何致和寫永遠在他心底流動的西藏路,馬欣寫敦化南路的前世今生,王盛弘、羅毓嘉在這座城市私藏了他們的男孩記憶,郝譽翔在椰林大道度過了她的憂傷青春,以曲折方式學會在台北安置自己的馬翊航、王聰威,更有陸穎魚在台北街頭思念香港,顏訥在往生者帶領下探索她不知道的台北,陳雨航在文章不斷叩問,自己是否是台北人?而被言淑夏形容為春天繼母的台北街道,也有楊佳嫻的 236 公車呼嘯而過,裡頭住有陳宛茜認識的清朝耆老、陳又津描寫的公娼,以及駱以軍眼中身懷內力的各路高人。除了作家視角,更有來自法國的攝影師余白,用鏡頭拍攝他安身立命這麼久了的第二個家。閱讀他們的台北,讓我們更深刻了解這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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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本是兼具編劇與作家身分的劉梓潔新書《#希望你也在這裡》,她以這部小說,揭開路上的迷人和迷惘,熱鬧和寂寞。對生命的種種疑問,也許那些錯身而過的風景就是解答。有些人是天生的流浪者,有些人在飽嘗人的來去後才終於能夠出發,也有的人不知道前方有什麼,卻越走越寬廣。生命際遇各自不同的四個靈魂,在人生這張地圖上交錯前行,彼此纏繞又轉瞬消逝。面對旅途中的每個岔路,他們會做出什麼選擇?當漫遊變成探索,漂浪轉為追尋,旅程的盡頭,會有他們想要找的那個人,或者答案嗎?旅人歸來回首一望,種種混亂都已經過去了,一切才剛開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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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翻譯小說特別想讀的,有《林肯在中陰》作者喬治桑德斯小巧精美的《#狐狸小八》,他回歸短篇小說場域,加上喬西卡迪諾的插畫,有著喬治歐威爾式荒謬的情節設定,狐狸寫給人類的一封信,卻真實地切中人與自然日益惡化的衝突。不過,桑德斯始終相信本質上是道德的,可以引導我們更好地去愛。只要記得,整個故事的敘事者是隻小狐狸,他嘗試學習語言與「人累」溝通,我們生而為人可以更溫柔地對待自然嗎?人類該如何回覆狐狸小八?闔起書本看著書封,不難發現作者虔心期許眾生的良善、平等與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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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另一本同樣短小精悍的作品,西班牙作家胡利歐亞馬薩雷斯寫於 1988 年的《#黃雨》,被譽為是歐洲二十世紀文學的顛峰之作。在庇里牛斯山區一座荒廢的小村艾涅爾,1970 年代,那裡完全廢村。但屋舍仍矗立原地,在靜謐中、遺忘中,在冬雪中緩慢腐朽。老人安德烈斯是廢村僅存的最後一位居民。在寂靜和冬雪的包圍下,在悲涼和屋舍的廢墟之間。嚴冬漫長的十二月夜裡,只剩他孤零零一個人在艾涅爾度過黑夜。他喃喃念起逝者的眼眸、盤根錯節的回憶,那些死寂佔據破落凋殞裡的清醒與夢囈。這座村莊是真實存在的。瀰漫全書的孤獨、絕望、夢境與回憶,難以抵抗的時間年輪,深入存在的虛無,內心的孤絕、無力,理智和瘋狂。訴說時代如何遺棄鄉村,留予靜謐大地深沉的平靜。黃雨洗去一切,沒有人被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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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等待許久的《魔戒》托爾金中土三大傳奇最終章《#剛多林的陷落》,繼《貝倫與露西恩》、《胡林的子女》之後,見證了第一紀元走向終結。這三大傳說既是《魔戒》那宏大背景的組成元素,更是《精靈寶鑽》必不可少的基石。講述人類圖奧在剛多林的旅居,包括他與精靈伊綴爾的結合、兒子埃雅仁迪爾的出生、部臣邁格林的背叛、隱匿之城的陷落和諾多族倖存者逃亡的經過。這個故事在托爾金想像的中土世界觀第一紀元中占舉足輕重之意義。遺憾的是,托爾金平生寫出的完整版本便僅止於那創作於青年時期的文稿,他雖曾著手重寫,但並未完成全稿。透過其子克里斯多福托爾金的整理,此書得以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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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克蘇魯的話題還繼續延燒,《#夢尋祕境卡達斯:H.P. Lovecraft 幻夢境小說傑作選》仍不容錯過。《幻夢境小說傑作選》,是由一連串異次元空間幻夢境的相關故事所組成,收錄的十篇故事,以藍道夫.卡特的冒險事蹟作為主軸,再加上幻夢傳奇的重要篇章《奈亞拉索特普》、《烏撒之貓》與《末日降臨薩納斯》,和劇情看似獨立、卻對後續故事有重要連結的恐怖短篇經典《皮克曼的模特兒》,以及將上述元素串聯在一起的長篇故事《夢尋祕境卡達斯》。幻夢傳奇與克蘇魯神話最大的不同,就在於它偏向帶有微妙恐怖的奇幻故事,而非完全傾向克蘇魯神話深淵般的太空恐怖劇情。此外,洛夫克拉夫特在其他故事偶爾提及的諸多神祕地名(像是《死靈之書》中經常提及的冷之高原),也會在本書中完整呈現在讀者眼前,讓這個系列,與《克蘇魯的呼喚》相關故事息息相關,卻又展現出自己獨特的生命力。有趣的是,在這裡,作者本人的化身藍道夫卡特,會如同神話故事中的英雄,循序漸進,帶領讀者深入幻夢境,首尾相連,將各個段篇故事拼湊為一個完整的冒險歷程,打造出一個如同《魔戒》般,精彩刺激的傳奇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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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帶有奇幻色彩的療癒小說是《#歡迎光臨夢境百貨:您所訂購的夢已銷售一空》,這個百貨公司是睡著後才能入場,客人們入睡後,進入最受歡迎的「達樂古特夢境百貨」,挑選陳列在眼前的各色夢境:想再次相見的人、期待前往的地方、害怕又想突破的事物,以及超乎想像、上天下海的瑰麗夢境等等,每一層樓都提供別出心裁的夢。這棟五層樓的百貨門庭若市,有睡長覺的客人,也有短暫睡個午覺的人類和動物。新人佩妮通過了與達樂古特本人進行的一對一面試,來到夢境百貨上班,準備好好推銷各個傳奇製夢師所設計的夢。然而,當她好不容易稍稍搞懂測量睡意的「眼皮秤」、從「夢境滿意度」轉換的支付系統等細節後,竟然惹下大禍,最貴的夢境費用從她手上被偷走了。眼看工作即將不保,她該如何化解困境?在這神祕的夢境百貨,在清醒與睡夢的邊界,她又將遇見什麼樣的人,以及他們心中渴求已久的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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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注重推理閱讀樂趣的人,應該不容錯過這本暢銷小說《#喜鵲謀殺案》,當編輯蘇珊拿到艾倫康威最新作品的書稿時,她怎麼也不會想到這本小說即將改變她往後的一生。和這位暢銷推理作家合作多年,蘇珊對他筆下的偵探艾提克思彭德瞭若指掌。而艾提克思彭德系列是蘇珊任職的三葉草圖書出版最暢銷的書。為了工作蘇珊別無選擇,只能忍受艾倫種種惱人的行為舉止。在艾倫的新作中,艾提克思彭德來到派伊府邸,一座鄉村內的莊園調查一樁謀殺案。是的,其中有死屍和許多各懷鬼胎的嫌犯。然而隨著情節的推演,蘇珊不禁越來越懷疑,在這份書稿字裡行間隱藏著另一個故事:一個充斥著嫉妒、貪婪、冷酷的野心,以及謀殺的真實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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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兩本是與女性議題有關,首先是關於一場性侵案與一封陳述書,打動上千萬人,也改變了美國司法的花漾女子故事《#這是我的名字》。2015 年 1 月 17 日,香奈兒米勒遭到史丹佛大學生布羅克特納酒後性侵。隔天,香奈兒在醫院醒來,才得知自己成了被害人。她不再只是香奈兒,在法律上,她被賦予了一個新的匿名身分:無名艾蜜莉 Emily Doe。香奈兒與艾蜜莉各自過著不同的生活。香奈兒繼續上班、社交、過日子,但她開始失眠,還會在沒人看見的地方獨自流淚、崩潰。艾蜜莉活在一個封閉的世界,她活在法院、警局,活在證詞與質問當中。沒人知道艾蜜莉是誰。而布羅克,這位有望代表美國參加奧運泳賽的明日之星,在被捕後不到二十四小時,就以十五萬美金交保,重獲自由。2016 年 6 月,歷經將近一年半,審判結果終於出爐,布羅克僅遭判監禁六個月。數日後,網路媒體 BuzzFeed 刊登了無名艾蜜莉的法庭陳述書,四天內點閱率破 1100 萬,引爆全美輿論。無數人民站上街頭聲援艾蜜莉,時任美國副總統拜登也公開支持。2018 年 8 月,加州針對性侵罪修法,該案法官遭罷免,布羅克的上訴被駁回,史丹佛也將他退學。艾蜜莉獲得了遲來的正義。2019 年,艾蜜莉以本名出版此部自傳《這是我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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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者是被稱作少女版《使女的故事》的南韓作家尹異形《#兩封合格通知書》。女孩收到卵子評鑑合格通知書,根據最新生育法案,她必須在卵子迅速老化之前短短三個月內,進入生物資料庫尋找「準爸爸」,準備懷孕。如能順利生下小孩,將會獲得不愁吃穿的財富,簡直比進入理想大學更令人嚮往。自身亦是人母的韓國文壇怪物級新銳小說家尹異形,自道內心的女性主義者於江南站隨機殺人案之後被喚醒,對於女性遭輕視物化的現狀無比憤怒。本書虛構的駭人法案左右著青年的生涯抉擇,「生育」赤裸裸地淪為階級晉升的工具。擁有生育能力,難道就非得拯救人口危機不可?小說直指當今社會制度弊病,讀者驚嘆字字句句引人痛切共鳴。作者多次強烈表示,「不要繼承這個世界,不要繼承我們現在的生活。」無論是對自己生育的孩子,或是對這個世界的年輕世代,她都傳達了不得不把如斯醜陋世界交給下一代的歉疚感。她說自己的名字意思是「奇異的形狀」,特立獨行,敢於說出人所不能言。自從江南站隨機殺人案發生後,尹異形才真正意識到,自己所處的世界是多麼輕視女性、多麼獨尊父權意識。在數年後迅速席捲全球的 #MeToo 浪潮之下,她仍持續以書寫探索女性在和平狀態與受迫處境之下的各種不公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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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是,不知道該怎麼拍進去的金磊《#鯨豚記》,觀賞過紀錄片《男人與他的海》的觀眾對作者應該並不陌生,榮獲英國自然史博物館「年度野生動物攝影師大賽」民眾票選大獎、法國「P×3 巴黎國際攝影大賽」金牌 、美國「IPA 國際攝影獎」榮譽獎等國際攝影大獎殊榮,台灣首位水下鯨豚攝影師金磊,大學畢業後,來到花蓮成為海上解說志工,開啟他往後 20 年的鯨豚追尋之旅。從水面上的影像開始,為了熟悉活動於不同海域的鯨豚種類,金磊前往世界各地下水拍攝鯨豚,磨練出深厚的水下拍攝技能與心法。一路追尋,堅持夢想的他,足跡遍及東加王國、日本御藏島、阿根廷巴塔歌尼亞、挪威極圈,與夢幻如抹香鯨、大翅鯨、南方露脊鯨、藍鯨、虎鯨近距離接觸,並拍下牠們的美麗身影,其中包括悠游台灣海域近 30 多種的鯨豚紀錄。全書收錄超過 200 多幅珍貴影像,金磊從拍攝鯨豚中認識自己,享受過在水中與鯨豚共游的震撼奇妙感,突破了恐懼、沮喪、撞牆的內心爭戰,更體悟到自己與自然之間的關係。透過過往生命歷程的反思,他在書中娓娓道出一張張令人驚奇影像的背後故事,那一段段的海洋冒險,難忘的神奇旅程,亦是他為邁入第 30 個鯨豚拍攝生涯所做的一次深度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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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字部分自出版社書介。)
台灣執行死刑費用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直播重點整理來了♡ 順手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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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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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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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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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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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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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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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台灣執行死刑費用 在 元毓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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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我指出交易費用夠高下,民主與獨裁的效果是一樣的。
如今2021年看蔡英文政府怎麼罔顧人命地怠惰準備疫苗與抗疫,如何行政阻擾民間自救自購疫苗。
果然是又一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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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7
當交易費用夠高或夠低下,民主體制與獨裁體制其實毫無差異。
只有對民主認識十分膚淺者,才會誤以為民主可以保障自由與產權,也才會高舉民主而毫無反思。
蔡英文政府就是典型負面教材。
明明支持核能民意超過5成,也明明有許多民意反對送出核四廠燃料棒,這個政府依然可以罔顧台灣能源供給安全地搞非核家園與多此一舉地耗費鉅資送出燃料棒。
同樣的,明明經過司法權三審定讞的死刑犯,行政權竟然可以凌駕其上,以「行政怠惰不執行」來達到拒絕執行死刑之目的。還有臉宣稱「台灣需要高度共識方可執行死刑」。
什麼時候刑法有關死刑的執行之規定,還必須滿足這個「民意高度共識」要件?還請陳菊拿出法條來。
那要不要乾脆每個死刑犯執行與否都拿出來公投算了?想當然耳選務機關走狗也會技術性阻擋;甚至公投過關,民進黨政府也是翻臉不認帳。畢竟「說一套做一套」和「雙重標準」已經是民進黨烙印於身的知名商標。
民意不過是民進黨政府遂行政客目的與利益的搪塞之詞,猶如尿盆,想到就拿出來用用,不需要又塞回床底下。
PS 補充:何謂交易費用高低?
這問題很大也複雜,我簡單回答:
1. 交易費用(transaction costs)其實應該看做「制度的費用(institutional costs)」,也就是某種制度運行本身所需要的成本。
2. 假設交易費用非常低近乎於零,則不管任何制度都能快速、有效率、無錯誤地平滑運行。這是說所有人的需求都能即時得到剛剛好的滿足,比如你剛想吃碗餛飩麵,瞬間就出現在你眼前,而且正好是你要的溫度、口味、份量。如果世界如此美好,那我們根本不需要市場或任何他種資源分配制度。反之,妳也可以想成:交易費用夠低,是市場經濟或共產制度、是民主投票亦或獨裁政治,效果都是一樣。
3.假設交易費用很高,所有人的需求都很難得到滿足,任何制度運行都緩慢、無效率、高錯誤率,則民主制度跟獨裁制度下都可以出現大規模饑荒戰亂,而歷史也證明的確如此。
台灣這些政客,瞎扯民意,法律也是有利於己才遵守、不利於己裝死,甚至圈養一堆走狗扭曲解釋憲法、法律等等行徑,都是在提高制度運行的費用。令人可恥。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239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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