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台灣依親移民流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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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台灣依親移民流程產品中有3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親權成雙】748施行法違憲? 748施行法的立法部分條文如果違憲? 有沒有這麼荒謬? 還記得2017年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 宣告「沒有讓同志結婚」是違憲嗎? 後來2019年 立法院立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讓同志可以結婚 但其實部分條文,可能也違憲了? 尤其是748施行法第2...

台灣依親移民流程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0 21:14:04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無國籍的移工小孩 #在疫情之下的黑戶寶寶〕 今年六月底,疫情依舊肆虐的時期,聯合報報導指出淡水某檢疫所收治一對新冠肺炎確診母子,相關人員在造冊登記時才意外發現該五歲孩童並沒有戶籍、國籍,是由失聯移工母親所生的「黑戶寶寶」。 今天要向各位壯士們介紹,那些一出生就沒有國籍,...

  • 台灣依親移民流程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25 07: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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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權成雙】748施行法違憲?
    748施行法的立法部分條文如果違憲? 有沒有這麼荒謬?
    還記得2017年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 宣告「沒有讓同志結婚」是違憲嗎?
    後來2019年 立法院立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讓同志可以結婚
    但其實部分條文,可能也違憲了?
    尤其是748施行法第20條,再次出現「「規範不足」有違憲可能的設計?

    --748解釋--
    司法院於106年5月24日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就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宣告其屬「規範不足之違憲」。

    --748解釋施行法--
    748施行法第20條的內容是「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當時的立法說明是:
    一、鑑於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經營生活事實,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依個案判斷其收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準用民法有關收養之規定。
    二、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後,依本條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結果,其與被收養子女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是民法及其他法律中有關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之規定,自有適用,附此敘明。

    --
    當時第20條的立法設計,是為了保障同志家庭的親生子女
    而沒有積極保障同志家庭的「養子女」,我先不要那麼快說這個是「歧視性」的設計
    但顯然是有「區別性」的設計
    其實台灣的法規,幾乎都用「子女」或「婚生子女」
    只有涉及國境問題的時候,才有用「親生子女」這四個字
    (《入出國及移民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廢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看來,當初寫這個法案的人,真的是把同志當成「不同國」的人在思考?
    覺得有點好笑
    --
    所以,我認為,關於「同志收養配偶的養子女」
    關鍵在於主張:
    民法也好,748施行法也好,都『沒有限制』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沒有說不行收養)
    問題在於『未能夠積極保障』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這並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在以往的法規中,通常都是用「子女」、「婚生子女」
    實在沒有理由在748施行法立法的過程中,再特別區隔「親生子女」和「養子女」
    10月1日要開庭了,只希望司法事務官能看在「#兒童最佳利益」的份上,運用「合憲性解釋」,讓我們能準用或類推適用748施行法第20條
    --
    當時的寫這個法案的人,可能沒有想清楚:「立法是為了合憲,怎麼又立了一個可能違憲的法?」
    怎麼會以家長的性傾向,區別性地給予養子女差別待遇(既區分了家長的性傾向、又區分孩子是親生還是養子女?)
    何況748解釋理由書也強調,
    同志因為長久是政治上的弱勢,難以民主程序扭轉法律上的劣勢地位,如果要因為性傾向給予差別待遇,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要判斷其合憲性
    給予這樣的差別待遇,是基於什麼重要公益的理由嗎?
    --
    這流程走著走著,當時4、5個月的娃,現在也已經3足歲了
    何時,這個國家,才願意給我們孩子,擁有兩個同志雙親的權利?

    #同志收養家庭 #生養平權 #兒童最佳利益 #收養自由 #性傾向平權
    #他是我爸爸 #實質雙親被迫單親 #收養配偶養子女 #共同收養

  • 台灣依親移民流程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06 13: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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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下實施邊境管制
    新住民家庭面臨瓶頸
    邊境開放標準不明確
    專案入境程序不透明
    嘉瑜呼籲指揮中心釐清】

    台灣是一個文化大熔爐,無論是新住民(下稱外籍配偶),甚至是新二代,都為我國的土地注入許多養分,是我國成長茁壯的要素,然因邊境管制下許多外籍配偶因缺乏居留證,導致無法入境照顧家人;另外,針對邊境開放的標準不明確、申請專案的程序不透明,嘉瑜呼籲指揮中心應於記者會中明確釐清!

    依據內政部移民署資料顯示,關於跨國婚姻家庭——外裔配偶(歸化我國)、外籍配偶(本段指持有外僑居留證及永久居留證人數),數量上以越南為最多,計111,462人,占19.59%;印尼次之,計31,005人,占5.45%;菲律賓為第三,計10,478人,占1.84%;泰國位居第四,計9,507人,占1.67%;日本名列第五,計5,623人,占0.99%;柬埔寨為第六,計4,346人,占0.76%;韓國位居第七,計2,063人,占0.36%。

    然我國 #實際上外籍配偶人數遠遠超過上列數據,我國具外籍配偶身分人數與持有居留證之人數不成正比;依據7月26日新聞稿,外交部駐外館處持續暫停受理各類簽證申請,目前持有效停留簽證、居留簽證者於該期間也暫緩來台,因此外籍配偶未具備居留證者,因邊境政策無法入境台灣,導致許多外籍配偶即使在台灣已有結婚證明但尚未取得居留證者,仍然無法入境。

    👉外籍配偶受限於下列邊境政策無法申請各類簽證:
    ➤109.03.19外籍人士暫緩入境
    ➤109.06.24外籍人士依循申請簽證
    ➤110.01.01外籍人士暫緩入境
    ➤110.03.01外籍人士依循申請簽證
    ➤110.05.19外籍人士暫緩入境

    依照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0年7月26日新聞稿表示:「因 #緊急或人道考量,如奔喪、探視病危親屬等重大事由急需來台,經報獲指揮中心專案許可後,才能向外交部駐外館處申請「#特別入境許可」簽證,所有入境申請都要經過主管機關向 #指揮中心提報專案申請核可同意 。據嘉瑜了解,目前提報的專案申請分為親屬專案申請、工作專案申請、境外生專案申請,在親屬專案申請以奔喪、新生兒出生可以申請,親屬重病、家庭團聚、台籍配偶懷孕不核准申請。

    據陳情人所述:「國內外籍漁工、高科技人才……等配偶可透過工作簽證或專案入境,外籍學生亦有教育部專案,為何取得我國合法結婚登記國人之外籍配偶未能納入?」 外籍配偶在疫情期間依親面談的期程被暫停,因此在與家人相聚上,面臨遙遙無期的等待。即便指揮中心在記者會表態「外籍配偶個案申請採緊急人道入境允予放寬」,但陳情人實際申請專案入境卻四處碰壁、求助無門。

    嘉瑜認為,跨國婚姻家庭之一方配偶(外籍配偶)向外交部申請「特別入境許可」簽證專案標準不一,實際申請求助無門,根本看得到卻吃不到。嘉瑜質疑程序上撲朔迷離,申請專案的標準為何?另外,外交部截至110年8月中旬已辦理約200件緊急人道案件,人道的標準認定又為何?

    🔺嘉瑜建議指揮中心:
    #擬定邊境入境開放的標準及時程 #透過記者會說明專案申請的流程及窗口
    ➤邊境開放標準明確化
    嘉瑜建議指揮中心明確向大眾指出邊境開放的標準,並且透過記者會說明為何部分族群可以申請入境,部分族群又無法申請入境,政策決定的科學依據是什麼? 疫情降到什麼程度會調整邊境政策?

    ➤專案申請程序透明化
    對於專案申請的窗口,隨著每個人的狀況不同,負責的主管機關也隨之變化,指揮中心應明確對民眾說明專案申請之窗口,而不是讓民眾求助於行政機關,遇到互踢皮球的情狀!

    🔺嘉瑜發函建請衛福部提供外籍配偶家庭協助
    嘉瑜於日前發函,建請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外籍配偶無法入境我國之個案,在必要時主動給予其家庭協助,而非被動式等待個案申請。配偶因為疫情邊境管制無法入境我國,家庭可能面臨「偽單親」的狀況,此時獨自承受照顧小孩的心理、經濟壓力,稍有不慎即可能成為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又因近期開學,孩子若因家長工作忙碌疏於照顧,將會對人格發展產生重大影響。

    #衛生福利部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內政部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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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依親移民流程 在 政經八百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27 22: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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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無國籍的移工小孩 #在疫情之下的黑戶寶寶〕

    今年六月底,疫情依舊肆虐的時期,聯合報報導指出淡水某檢疫所收治一對新冠肺炎確診母子,相關人員在造冊登記時才意外發現該五歲孩童並沒有戶籍、國籍,是由失聯移工母親所生的「黑戶寶寶」。

    今天要向各位壯士們介紹,那些一出生就沒有國籍,也沒有身分,成了法律上透明人的孩子-無國籍「黑戶寶寶」。

    ▌非本國籍兒童之身分認定

    非本國籍兒童狀況歸納為四類型:

    第一類:生母為外國人、生父為台灣人,依照國籍法兒童擁有我國國籍

    第二類:生母為外國人、生父為外國人或不詳者,依照國籍法可申請歸化

    第三類:生母、生父均無可考時,只要兒童出生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依國籍法可認定為中華民國籍

    第四類:兒童生父不詳,生母遭遣返出境或行蹤不明者,目前只能拿到「居留證」,而第四類就是俗稱的「黑戶寶寶」。

    ▌黑戶寶寶的現況

    據勞動部統計,截至為止,我國外籍移工人數已突破70萬,而年齡在25至44歲的外籍移工占總體之比率近八成。屬青壯年時期,也是生育年齡的移工佔大多數。

    也隨著外籍移工人數持續攀升,失聯的外籍移工人數也不斷增加,截至110年6月底止,仍有5萬1,976人在臺行蹤不明。

    根據移民署統計,從2007年1月到2020年7月之間就增加了941人,雖然已經有622人與生母一同回去母國,但這些孩子,尚未被通報安置社政單位之前,沒有居留證,健保、就學、就醫都成問題。

    更何況是私下生產的黑戶寶寶,這還只是政府能夠掌握到的數據,沒掌握到的無國籍兒少可能更多,例如:透過地下診所接生或是在家中生產,都是沒辦法掌握到的黑數。

    新北市議員劉美芳說:「台灣行蹤不明的外籍移工多達5萬多人,有孩子被安置在社福機構,但有的孩子恐怕淪為親友間的人球,甚至成為黑市人口販運,粗估僅1成孩子取得國籍,台灣法律的瑕疵,對於黑戶寶寶的保障,幾乎是微乎其微。」

    ▌女性移工在台懷孕該何去何從?

    勞動部說明,雇主不可因外籍移工懷孕產子為理由提前解約,並強制外籍勞工出國。勞動部強調懷孕生子是基本人權,也已經取消女性移工入國工作前的妊娠健康檢查,而且她們同樣受到《勞動基準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應享有產假與育嬰假等福利。

    但2020年經勞動部調查,竟查不到一件雇主因移工懷孕而不當解僱之案件,也無移工申請產假、回母國待產之案件;懷孕移工曾向勞動部申請延長移工轉換雇主作業期間60日之案件,也僅有3件。

    而移工懷孕後面對雇主不當解雇,雖然可向1955專線申訴,但實務上20案件中,最終結果也都是撤案。

    監察院指出,移工無法申請生育給付,沒有待產處所,也養不起孩子,只好選擇「逃逸」,成為「失聯移工」,生下沒有身分、沒有健保,無法就醫、安置的「黑戶寶寶」。

    甚至就在今年7月,來台擔任家庭看護工已10年的Marites,照顧過4個台灣家庭。即將迎接新生命的她卻因雇主以懷孕為由不當解雇。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創辦人杜光宇說,即便性別平等工作法明定雇主不能以懷孕為由解雇移工,然而實際情況卻是幾乎都遭到解雇,這些移工媽媽必須償還沉重仲介費、扛起家計,語言不通的她們也怕遭受異樣眼光,不敢去醫院求助。

    ▌結語與期盼

    其實,在民國106年時,移民署為保障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在台居留權益,分別在106年1月及6月函頒「在台出生非本國籍兒童少年申請認定為無國籍人一覽表及流程」及「辦理非本國無依兒童少年外僑居留證核發標準作流程」。

    裡面針對無國籍兒童,若生母原屬國政府否認該兒少具有該國國籍,或逾3個月仍無回應,則將由內政部認定為無國籍人,即可辦理收出養及歸化國籍,保障相關權益。

    然而這群移工孩童的醫療、教育等社會福利依然需由社會局以專案形式開案才能保障。

    移民署目前以專案形式,核發「外僑居留證」給予等待尋獲生母的移工孩童,也需要社政單位介入開立個案;以居留證參與健保就醫,至於就學權益也需要各縣市社會局行文至教育局,以寄讀方式讓小孩入學,等待取得正式居留權後再補發畢業證書。

    但時間不等人,因為他們也正在成長,在這些公文傳送與個案造冊所需的冗長時間,將導致這些黑戶寶寶可能延後就學、甚至因此延後就醫,或是根本不在名單上。

    在這些立意良善的法規與政策底下,落實上卻還有著困難。這些移工母親與黑戶寶寶,需要更多友善的工作環境、更完善、快速的社會安全網,才能避免這類事情不斷的發生。

    「許多需要的東西我們可以等待,但孩子不能等。他的骨骼正在形成,血液正在生成,心智正在發展,對孩子我們不能說明天,他的名字是今天。」
    -Gabriela Mistral;智利女詩人,1945年諾貝爾文學獎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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