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台東身心障礙手冊申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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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台東身心障礙手冊申請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沈智慧,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引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質詢,警政署長陳家欽不知道有這個法律】 智慧今天在立法院質詢時,援引有「女權寶典」之稱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質詢內政部。內政部長徐國勇回答,知道有這個國際公約施行法。但是備詢的警政署長陳家欽唸不出法條名...

  • 台東身心障礙手冊申請 在 沈智慧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2-27 19: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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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質詢,警政署長陳家欽不知道有這個法律】

    智慧今天在立法院質詢時,援引有「女權寶典」之稱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質詢內政部。內政部長徐國勇回答,知道有這個國際公約施行法。但是備詢的警政署長陳家欽唸不出法條名稱,在智慧追問後,陳家欽才說「不知道有這個法律」。
    智慧當場就說:「警察是第一線的執法者,CEDAW是對女權很重要的保障法,警察首長不知有這法律,事情嚴重了」。
    我在內政委員會質詢時,提出最近在台中市發生的女警案例。個案是一名女性員警,有2歲幼兒,目前懷孕4至5個月,父親癌末。她在台東服務,娘家和小孩都在台中,她也要每週回台中產檢。我問徐國勇部長,往返台中、台東車程時間一趟要多久?徐國勇答說,開車或搭火車都不會少於5個小時。舟車勞頓,對孕婦而言,肯定是有壓力的。
    智慧接受女警陳情,女警也提出向警政署申請調回台中服務,警政署回文說,「妳還有一個姊姊,所以不算特困」。
    但我質疑說,姊姊可以幫忙照顧父母,但姊姊「不能幫忙懷孕啊」。質疑警政署故意忽略「孕婦」的因素。莫非是警政署想拖過生產,讓「懷孕」自然結束,就沒事了?
    智慧隨即拿出一冊警察大學107年出版的「人權教育宣導手冊」,在公約第11條第二款稱「對於懷孕期間從事有害於健康的工種的婦女,給予特別保護」。
    依我的解讀:「所謂給予『特別保護』的方式只有兩個,一個是依其意願,一個是最有利對待原則」。而且憲法156條明訂「保護母性」。警政署的申請特困請調規定,已經有違法、違憲之虞。
    被質詢的警政署長啞口無言,徐國勇忙打圓場,稱會通案再檢討,再向委員回報。警政署長不知道民國100年6月8日公布,101年施行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真是不可思議的事」。
    民進黨老是愛向人民標榜自己最重「人權」,真正遇到人民權益,就一概不認,看來執政黨的「人權」,都是掛在嘴上的。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是很重要的人權法律,在立法院質詢官員的場合上,卻很少被立委引用,今天的質詢顯示我對於人權還是有著墨的,希望官員未來要準備好,不要想呼嚨過關!

    新聞小辭典:我國目前完成內國法化,使國際人權公約具國內法律效力的,包括2009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2012年實施《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2014年實施《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2015年實施《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等。另內政部亦啟動「禁止酷刑公約」內國法化立法提案之準備工作。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在本公約中,「對婦女的歧視」一詞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 台東身心障礙手冊申請 在 沈智慧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2-27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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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質詢,警政署長陳家欽不知道有這個法律】

    智慧今天在立法院質詢時,援引有「女權寶典」之稱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質詢內政部。內政部長徐國勇回答,知道有這個國際公約施行法。但是備詢的警政署長陳家欽唸不出法條名稱,在智慧追問後,陳家欽才說「不知道有這個法律」。
    智慧當場就說:「警察是第一線的執法者,CEDAW是對女權很重要的保障法,警察首長不知有這法律,事情嚴重了」。
    我在內政委員會質詢時,提出最近在台中市發生的女警案例。個案是一名女性員警,有2歲幼兒,目前懷孕4至5個月,父親癌末。她在台東服務,娘家和小孩都在台中,她也要每週回台中產檢。我問徐國勇部長,往返台中、台東車程時間一趟要多久?徐國勇答說,開車或搭火車都不會少於5個小時。舟車勞頓,對孕婦而言,肯定是有壓力的。
    智慧接受女警陳情,女警也提出向警政署申請調回台中服務,警政署回文說,「妳還有一個姊姊,所以不算特困」。
    但我質疑說,姊姊可以幫忙照顧父母,但姊姊「不能幫忙懷孕啊」。質疑警政署故意忽略「孕婦」的因素。莫非是警政署想拖過生產,讓「懷孕」自然結束,就沒事了?
    智慧隨即拿出一冊警察大學107年出版的「人權教育宣導手冊」,在公約第11條第二款稱「對於懷孕期間從事有害於健康的工種的婦女,給予特別保護」。
    依我的解讀:「所謂給予『特別保護』的方式只有兩個,一個是依其意願,一個是最有利對待原則」。而且憲法156條明訂「保護母性」。警政署的申請特困請調規定,已經有違法、違憲之虞。
    被質詢的警政署長啞口無言,徐國勇忙打圓場,稱會通案再檢討,再向委員回報。警政署長不知道民國100年6月8日公布,101年施行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真是不可思議的事」。
    民進黨老是愛向人民標榜自己最重「人權」,真正遇到人民權益,就一概不認,看來執政黨的「人權」,都是掛在嘴上的。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是很重要的人權法律,在立法院質詢官員的場合上,卻很少被立委引用,今天的質詢顯示我對於人權還是有著墨的,希望官員未來要準備好,不要想呼嚨過關!

    新聞小辭典:我國目前完成內國法化,使國際人權公約具國內法律效力的,包括2009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2012年實施《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2014年實施《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2015年實施《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等。另內政部亦啟動「禁止酷刑公約」內國法化立法提案之準備工作。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在本公約中,「對婦女的歧視」一詞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 台東身心障礙手冊申請 在 黃治維 台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6-10-12 12: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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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度台東市公所新生里「低收入戶」申請,第一波申請從即日起至10月31日,請備齊資料直接至「市公所民政課」辦理。

    準備資料:1、新式戶口名簿(需備註詳細記事)
    2、身分證、印章
    3、郵局存摺影本
    4、15歲以上學生證、身心障礙手冊

    【新生里長「黃治維」LINE服務處 廣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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