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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台大醫學系外籍生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林智群律師(klaw),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台大學生陳浩揚去年底被發現勒殺流浪貓「大橘子」, 被警方移送,檢方五月才以違反動物保育法起訴, 法院還在審理中, 卻又故態復萌,殺害了某家蔬食餐廳的店貓「斑斑」~ 這告訴我們什麼? 就是狗改不了吃屎! 有些人,事發後在法官面前表示有悔意 (法官有時候很吃這一套), 轉頭又幹...
台大醫學系外籍生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如何對付殺貓人?>
台大學生陳浩揚去年底被發現勒殺流浪貓「大橘子」,
被警方移送,檢方五月才以違反動物保育法起訴,
法院還在審理中,
卻又故態復萌,殺害了某家蔬食餐廳的店貓「斑斑」~
這告訴我們什麼?
就是狗改不了吃屎!
有些人,事發後在法官面前表示有悔意
(法官有時候很吃這一套),
轉頭又幹了類似的事情,甚至嘲弄法官傻~
像這樣的人,如果接受治療或輔導,效果如何?也是一個問號,
因為他也很聰明,
那接受輔導後表現出來的樣子,到底是真的?還是演的?
只有天知道~
那怎麼對付這樣的人?
當然第一個還是違反動物保護法,最重判一年,
上次大橘子是流浪貓,沒辦法用毀損或竊盜處理,
這次的貓咪斑斑是該店寵物的話,就可以,
竊盜最重判五年,毀損的話最重是兩年~
Q1:這個算累犯可以加重吧?
我說不是累犯,
法律上的累犯,是指判決確定後五年內再犯,
陳姓大學生前面的犯行,
法院還沒判,更別說確定,是不會成立累犯的~
Q2:這樣的人已經證明了他有一犯再犯的可能,
可不可以用預防性羈押處理?馬上把他關起來?
我說沒辦法!
因為刑事訴訟法預防性羈押制度,
是為了避免以後再發生類似的事情,提前羈押你,
是對人權侵害程度比較大的手段,
所以其要件很嚴格,至少要重罪,
而這個案件是虐待動物,是沒辦法用到這一條的~
Q3:
這個人既然這麼壞,那可不可以判刑後把他趕出去?
刑法不是有一條規定?
我說:要看情況~
陳同學是僑生,僑生的身份比較特殊,
依照僑生回家及就學輔導辦法,
所謂僑生,是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一段時間(六年或八年),
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而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
反正你身上有中國人的血統就算,
不過根據國籍法的規定,
除非你出生時父親或母親之一是中華民國國民,
不然是沒辦法取得台灣國籍的,
所以很多僑生,其實都是他國國籍,甚至具備外籍生身份,
如果陳姓大學生不具備台灣國籍,
那才會被認定是外國人,在台灣關完後,可以驅逐出境,
如果他是雙重國籍的話,不好意思,這一條沒辦法用~
Q4:
陳姓學生之前已經因為虐貓事件被記兩大兩小,
再一支小過就退學了
那台大可不可以因為他這次虐貓案件而對他予以退學?
因為陳姓學生剛好今年六月畢業,只差離校手續沒辦而已,
那可不可以因為他在畢業典禮後所做的事情記他過?
實在很有疑問,
我是持保留看法,
萬一台大因此再記過甚至把他退學,
如果陳姓大學生打行政訴訟,不見得沒有機會~
有沒有很挫折?
覺得怎麼法律都是在保障壞人?
法律確實是在保障壞人,
讓他在人人喊打的時候還能有一定的程序保障,
目前法律對於動物的保障確實不是很夠,
動物保護法的刑責就是那樣(一年以下),
法院通常會判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
對某些人確實是不痛不癢,
這時候就是檢察官出手的時候了!
不過不能每次都期待法官或檢察官挺身而出下重手,
根本之道還是修法~
相關法條:
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
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同條第2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
刑法第95條: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僑生回家及就學輔導辦法第2條第1項:
本辦法所稱僑生,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
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
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
但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