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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嗎?【415大限】
#849#~本日冷知識~
有留學過或者正準備留學的讀者可能知道,下禮拜三是一個重要的日子,也就是俗稱415大限的四月十五日。四月十五日為什麼如此重要,是因為一般認為絕大多數的美國研究所都會在四月十五日前放榜完成。
然而很多人以為415大限只是一個不成文的規定,或者只是一個都市傳說或潛規則。其實你知道嗎?各大研究所最慢會在四月十五放榜,是受到【四月十五決議案】( April 15 Resolution)的影響。這個由超過300所大學院校簽署的決議案,明文寫了為了保障申請者(也就是學生)選擇的權利,各簽署學校不得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要求申請者作出決定,亦即學生決定是否要接受學校入學許可的期限,不會早於四月十五日。
熟悉台灣大學教育的讀者應該知道,每年台大、清大、交大無論是大學申請入學的面試日期,還是研究所的考試日期,總是充滿微妙的氣氛,讓學生不得不做出選擇,提早放棄面試或者考試的機會;而對學校來說,為了能確保自己能收到最好的學生,也用盡各種方法確保學生不會棄自己而就他校。
而美國的【四月十五決議案】也有異曲同工之妙:一方面讓學生有充分的時間得以等到全部的學校都放榜再做出選擇,不會因為第二志願的學校期限在即而放棄尚未放榜的第一志願學校,對學校來說也減少繁複的作業程序,確保學生向學校提出的選擇已經是最終決定,而非因為期限而勉強、暫時做出的「接受」。
知道了【四月十五決議案】這個成文的規定之後,關於415大限還有一些常見的誤解,例如415決議其實只適用有獎助學金(俗稱 funding)的部分,例如 RAship、TAship、fellowship、scholarship等等,並不適用於入學許可本身,也就是說學生雖然可以遲至四月十五再接受獎助,但是如果是沒有拿到獎助的學生,學校仍有可能在這個日期前就要你做出決定。
此外,其實【四月十五決議案】只是類似備忘錄之性質的規章,完全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如果你的學校有簽署該決議案,卻還是要求你在四月十五日之前回覆決定,其實申請者能做的也只是詢問是否能延至四月十五再做決定。但是如此以來等於是間接告訴校方你還在等其他學校;這對於考生來說,並不是件好事。
無論如何,因為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生)大多領有獎助學金,且通常獎助與榜單一同公佈,所以415大限也就被視為是放榜的大限;如果學校在這之後放榜,因為學生必須答覆其他學校的錄取通知,所以也會喪失收到好學生的機會。總之【四月十五決議案】不但保障了申請者有等到全部學校放榜再做決定的權益,也給了苦等放榜的焦慮的留學申請者一個解脫的期限:四月十五日。
最新版的415決議: https://www.cgsnet.org/ckfinder/userfiles/files/CGS_Resolution.pdf
#聞史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