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台南市政府公司變更登記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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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台南市政府公司變更登記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373的網紅Ingay Tali 穎艾達利,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先修章程再修法?有這樣的依法行政?】 今天(2/18)上午,Ingay在市議會召開《台南農產公司擴權! 市政府董事不懂事?》記者會,邀請相關的市府秘書長(未出席)、農業局(技正出席)、法制處(消保官出席)與主計處(科長出席)。 這個記者會是因為日前議會第二次臨時會召開前,程序委員...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66的網紅陳麗娜,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史哲尹立二人組發威 海音中心延宕三年,並被改成海洋百貨? 針對前文化局長尹立指控市府團隊無法讓海音中心在今年底完工一事,陳麗娜依據監察院糾正報告質詢指出,海音中心先被史哲不專業、動機不明的亂改設計而延宕第二標工程3年,政權交接前又被尹立變更計畫後兩度流標而延宕第三標工程,民進黨前後兩任文化局長動手...

  • 台南市政府公司變更登記 在 Ingay Tali 穎艾達利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2-18 17: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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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修章程再修法?有這樣的依法行政?】
     
    今天(2/18)上午,Ingay在市議會召開《台南農產公司擴權! 市政府董事不懂事?》記者會,邀請相關的市府秘書長(未出席)、農業局(技正出席)、法制處(消保官出席)與主計處(科長出席)。
     
    這個記者會是因為日前議會第二次臨時會召開前,程序委員會審查市府送來待審的議案,Ingay雖然並非程委會委員,抱著學習觀摩、且想提早知道所屬的法規與民政委員會有什麼案子,所以旁聽了整個議程,也才看到這個提案。
     
    農業局這次提了一個《台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第三條的修正案,打算把原規定的五席董事增加為九人,說法是為了改善營運狀況,要增聘專家學者來協助管理督導。(影片請參考 https://goo.gl/cJToXi
     
    但是聽到這邊Ingay隨手上網翻查就發現不對之處。
     
    現場程委 蔡育輝議員質疑,難道增補專家學者名額就會改善經營結果嗎?
     
    Ingay旁聽是覺得,如果真有心要增加專業人士,依一般通例,最起碼要明訂專家學者的員額比例數。並且,不只增加董事席次,相應的「監察人」席次也該一併處理才合立法常理(目前只一席)。怎麼提案會只增董事不增監察人?
     
    程委 林燕祝議員則對董事是否有領出席費提出質疑。經林議員與程委會召集人 郭信良議長詢問農業局長,農業局長表示沒有出席費也沒有出馬費,又與同在現場的副市長與秘書長說詞不同,於是引發程委不滿。
     
    其實根據預算書來看,Ingay先後調出2015年到2019年的「台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年年都有編列「董(理)監事報酬:依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費支給規定,按實際出席次數支給兼職費,每次2,000元/人」。所以確實是有編費用的,只是,『人數』兜不攏。
     
    簡單來說,就是目前《台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規定的董事名額 #只有五人,但是台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南農產公司」) #實際上有六名董事,早就 #超過母法的授權。
     
    根據《公司法》規定,(包含官股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章程是必要登記事項,而董監事人數則是章程內的必載事項。「台南農產公司」的董監事人數,根據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網站( https://goo.gl/M4yzaD )就可以看到違反組織自治條例的席次數量。
     
    如果「台南農產公司」有增加董事的必要,依法需提請議會修改《組織條例》,再依據條例修改章程。現在是先斬後奏,先修改章程造成既成事實,再提案要議會來背書,完全是無視依法行政、無視自治條例,更是不尊重議會的行為。
     
    因為沒有章程可查,Ingay也僅能從歷年預算書的變化推估,這個董事席次變動是發生在2015年間,因為2015年預算編列人次還是6人(5董+1監),但2016年起就增為7人(6董+1監)。
     
    但是,為何市府卻遲至2018年2月13日第375次市政會議才審議通過,要來提案修改《自治條例》?又遲至2019年第三屆第二次臨時會才提案?神秘的2015年既不是縣市合併年、也不是所謂「府會冰河期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補註: 後來才又查到,原來這個375次市政會議是在2019年2月13日召開,而不是提案的說明欄裡講的2018年 @@" )
     
    這樣「先斬後奏」的狀況只是冰山一角、還是行之有年的潛規則?員額增加到底是管理監督、或者另有用意?這絕不是「撤回提案」的問題,也不是立即解職特定董事就可以逃避的問題。因為很顯然的,『《章程》違反《組織自治條例》』的現實在眼前。
     
    Ingay認為,市府有義務全面清查公營事業的狀況,向市民說清楚、講明白。
     
    所以Ingay在記者會結束前要求台南市政府:
    一、 須於2/19日10:00前向市議會提出《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與「變更或創立逾越母法董事席次規定之當期次股東會/董事會之會議記錄及簿冊」。
     
    二、 成立包含臺南市議會成員與司法調查單位之專案小組,全面清查臺南市轄屬官股公司及基金會、行政法人(如美術館等)等組織與章程是否有與現行法令扞格之處,檢討修正,追究法律責任。依法行政,向市民交代。
     
    Ingay也將會在臨時會開議,在一讀會時提案否決這種要議會背書的提案,提請大會公決!
     
     
    #這才是議員的工作職責
    #市府依法行政市民權益才能保障
    #全市市民權益得保族人權益自然得保
     
    #後記
    收到農業局提供《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根據其中第22條可以看到,「本公司設董事6人、 監察人1人」的13條規定,是在2015年9月18日修正(104年第2次定期董事會紀錄參照)

  • 台南市政府公司變更登記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6-08-22 09: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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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8出來以前,在94.11、96.6決時期,當時的考題,就頗值得再回顧:

    ◎甲公司於民國95年10月24日向乙縣申請營利事業變更登記,增加電子遊戲場業項目,乙縣以甲公司營業場所僅距離學校500公尺,不符合乙縣於91年10月28日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7條第9款規定所為之公告,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必須距離學校600公尺以上為由,拒絕其申請。拒絕書中更進一步指出,乙縣於96年1月4日公布之「乙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必須距離學校800公尺以上,甲公司之申請更不符合該規定。甲公司不服該拒絕處分,依法提出訴願遭駁回後,向行政法院起訴,試問行政法院該如何判決?(25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7條第9款規定「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九、其他經縣(市)政府認為有礙商業之發展或妨礙公共安全及衛生,並經公告限制之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50公尺以上。」�
    【100薦升第二題****】

    ◎某甲欲於台南市開設電子遊歲場,向市府提出申請。市府即以其店址距離學校150公尺,不符市自治條例之規定而否准甲之申請。然而立法院所通過的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9條所規定的標準僅為50公尺,故某甲認為其權利受到市自治條例的侵害,而該自治條例應屬違法而無效。請問市自治條例條經何種程序產生?且甲之主張能否成立?請分別闌述之。(25%)
    參考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竣條例第9條第l項汗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囡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
    台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白治條例第3條:「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百公尺以上。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兩點作直線測量。」
    【101台大行政法A第四題****】

    ◎假設對於檳榔業者之管理,經濟部早已本於其職權訂定檳榔業管理辦法,惟桃園縣政府有鑑於縣境內檳榔西施穿著過於暴露,有礙觀瞻,而經濟部所訂之辦法中對此未有明文,乃自行訂定桃園縣檳榔業從業人員管理自治條例,於該條例中限制檳榔西施之穿著,並經縣議會通過後發布施行。請問桃園縣政府可否自行訂定此種自治條例?若經濟部修改其辦法,加入限制穿著之規定,而其規定與桃園縣之自治條例不一致時,則應優先適用何者?
    �【99原特三第一題***】

  • 台南市政府公司變更登記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10-15 17:48:35

    史哲尹立二人組發威
    海音中心延宕三年,並被改成海洋百貨?

    針對前文化局長尹立指控市府團隊無法讓海音中心在今年底完工一事,陳麗娜依據監察院糾正報告質詢指出,海音中心先被史哲不專業、動機不明的亂改設計而延宕第二標工程3年,政權交接前又被尹立變更計畫後兩度流標而延宕第三標工程,民進黨前後兩任文化局長動手腳,卻想讓韓國瑜揹黑鍋,實在很誇張。

    陳麗娜指出,尹立一再以「Wecare高雄」之名,行「Wehate高雄」之事,這次意圖黑韓卻黑到了自己,打到自己人的嘴。海音中心在史哲、尹立二人組時期亂改設計,導致工程無法如陳菊所說的在2015年完工,延宕三年不說,並被負責設計團隊西班牙Manuel公司譏諷建議將名稱改為「高雄海洋百貨」以符實際。陳麗娜要求文化局查明海音中心一再變更設計有無因人設事、有無不為外人知的內情?

    陳麗娜提出海洋流音中心完整時間序表示,「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計畫於2009年10月1日由馬英九政府核定,全額補助54.5億。2011年3月設計案決標,當時陳菊意氣風發說三年半就完成,也就是計畫在2015年完工。

    2012年11月19日,新工處同意設計團隊規劃並著手發包事宜。然而核定設計圖十個月後,文化局長史哲卻要求更改大海豚館單層使用面積。由於態度十分堅持,新工處為了怕影響輕軌工程進行,只好把工程由一標拆為兩標,把不受面積調整影響的小型表演廳建築群等規為第1標工程發包,其他列第二標應史哲要求重新設計後再發包。

    然而史哲除堅持把大海豚館單層面積改為550平方公尺以上,還提出展示空間樓層淨高不得少於5公尺、商業空間及展示區須集中為同一室內空間、增加讓餐廳業者使用的瓦斯明火燃氣設備等。史哲這些和原計畫無關的要求讓專業設計團隊代表之西班牙Manuel公司多次向市府抗議,並譏諷建議將名稱改為「高雄海洋百貨」這才符合海音中心的實際狀況。

    陳麗娜認為,史哲的「別有用心」不但讓海洋流行音樂中心定位走調,更使設計進度屢遭中斷,到了2015年5月才把第2標發包出去,這時已足足延宕了三年,早就過了陳菊說的完工時間。監察院報告為此痛斥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於基本設計核定後,一再提出逾越基本設計之要求,致計畫進度延宕,且有遭致鉅額求償及影響政府國際形象之虞。」

    花了大錢、開國際標找來西班牙設計團隊,史哲卻不信任專業團隊的設計,一下改面積,一下增加供餐廳業者使用的明火設備,這是為什麼?是有誰給他什麼壓力嗎?為何寧願把這個重大建設拖三年,耗費國家重大成本、甚至冒著被設計團隊求償的風險,也要堅持修改?

    陳麗娜進一步指出,尹立在2016年11月1日接文化局長後,再次辦理計畫變更,並在去年8月7日才通過行政院核定修正計畫、增加經費15億。接著尹立就進行這項海音中心第3標進行招標作業,這標若在去年10月發包,今年12月可竣工。然而去年政權交接前10、11月2次都流標。直到韓團隊接手後,經標案檢討後才在今年2月決標,契約工期到109年8月底。

    陳麗娜認為,尹立去年交接前辭去文化局長,對這些事不可能不知道。但他卻像得了失憶症一般,完全忘了自己延宕工程的責任,卻跳出來反咬韓國瑜,這是十分拙劣的黑韓行徑。

    陳麗娜也對街頭藝人展演辦法提出質疑。街頭藝人在高雄考證、取得標章以後,兩年就要重考一次,但是台中也是2年換證一次,換證時只要填具換證申請表,就能免費換證。而台南市今年首開全國先例,將街頭藝人從「審議制」改為「登記制」,且領證後可以永久使用。文化局長表示該局已將辦法修定為5年才需要換一次。

    陳麗娜也為運發局三十幾位在運動場館收費、管理的約聘雇人員抱不平。從以前體育處時間到現在,二十幾年這些約聘雇都是簽九個月的短期人員,他們工作九個月後休息三個人,然後在重簽。這樣已違反勞基法第八條規定,希望運發局能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