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台南地檢署開庭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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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台南地檢署開庭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林智群律師(klaw),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近台北市議員徐弘庭為了波多野結衣卡的事情, 質疑柯文哲與悠遊卡公司董事長戴季全間有特殊性關係, 引起輿論譁然,一堆鄉民也跑去徐弘庭的臉書留言, 徐議員強硬表示, 對若干以不雅文字攻擊的,要來一個告一個, 後來有律師撰文提點鄉民自保之道, 其中一點是 萬一徐議員在台北提告, ...

  • 台南地檢署開庭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5-09-18 17: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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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中可不可以聲請移轉管轄?>

    最近台北市議員徐弘庭為了波多野結衣卡的事情,
    質疑柯文哲與悠遊卡公司董事長戴季全間有特殊性關係,
    引起輿論譁然,一堆鄉民也跑去徐弘庭的臉書留言,
    徐議員強硬表示,
    對若干以不雅文字攻擊的,要來一個告一個,
    後來有律師撰文提點鄉民自保之道,
    其中一點是
    萬一徐議員在台北提告,
    鄉民可以主張移轉管轄,移到自己的戶籍地,
    讓徐議員疲於奔命~

    其實嚴格講,
    刑事訴訟法是沒有規範偵查中管轄問題的!
    你去看刑事訴訟法第4條到第14條有關管轄的規定,
    都是規定法院管轄,
    至於檢察官偵查的部分,僅準用第13條第14條,
    遇到相牽連案件,也是用第15條處理
    也就是,嚴格講,
    刑事訴訟法第5條所謂的要跑到被告住處提告的規定,
    在偵查階段,是不適用的~

    偵查階段管轄問題,
    不是看刑事訴訟法,而是要看法務部的規定!
    法務部有一個"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還是針對各地檢署承辦案件管轄問題作出規定,
    其中第三條規定,如果被告以戶籍地為由要求移轉管轄,
    原則上是"不准"的!
    (針對檢察署這樣的決定,無法異議喔~)
    以k處理相關刑事偵查案件的經驗,
    你住台北,結果跟台南的人有糾紛,
    對方在台南提告詐欺,
    雖然你住台北,不好意思,
    還是要跑到台南警察局做筆錄,甚至在台南地檢署開庭勒,
    你聲請移轉管轄,通常是徒勞無功的,
    因為台南的警察已經做好告訴人的筆錄,
    就差被告的筆錄,
    台南檢察官就算想移到台北,
    通常還是會要求先在台南做完筆錄勒~
    (請乖乖去買高鐵票吧!)

    另外,網路妨害名譽這樣的案件,
    通常是隔地犯,
    比如:在高雄的鄉民幹譙台北的市議員,
    這樣的情況下,
    犯罪地有兩個地方,
    一個是高雄(行為地),一個是台北(結果地),
    台北地檢署還是有管轄權勒~
    其實最要命的是,
    台灣知名網站的機房通常都在台北(大多在內湖),
    所以犯罪地一定跟台北有關,
    台北地檢署/士林地檢署一定可以調查!

    所以勒,高雄鄉民可不可以聲請移轉管轄?
    可以聲請阿,
    但是你聲請看看,通常是不會過拉!
    (請乖乖去買高鐵票!)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15條:
    第六條所規定之案件,得由一檢察官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
    如該管他檢察官有不同意者,
    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命令之。

    刑事訴訟法第16條:
    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於檢察官行偵查時準用之。

    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
    各檢察署對於有管轄權之案件,
    以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在他檢察署轄區內為由報請移轉管轄者,
    不予核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轄區內應查明之事項已調查完畢者,
    不在此限:
    (一)告訴人、被害人均在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檢察署轄區內者。
    (二)於單純施用毒品案件,認有其他理由
    宜由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檢察署管轄者。
    (三)其他檢察署關於有管轄權之連繫因素較多、
    證據調查較為便捷,以移由該檢察署偵查為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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