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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通密碼錯誤 在 S o n i a | 收信快樂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02 05: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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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通密碼錯誤 在 伊格言Egoyan Zheng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0-04-20 22:00:11───
☞〈直子的心及其變奏──駱以軍〉全文連結:https://www.egoyanzheng.com/single-post/2020/05/02/%E3%80%8C%E7%9B%B4%E5%AD%90%E7%9A%84%E5%BF%83%E3%80%8D%E5%8F%8A%E5%85%B6%E8%AE%8A%E5%A5%8F%E2%94%80%E2%94%80%E9%A7%B1%E4%BB%A5%E8%BB%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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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以軍 #小說 #推薦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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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的核心秘密是什麼?生命的存在,有什麼理由和邏輯嗎?
你知道打遊戲也可以打得「很哲學」嗎?
這是本集的主題,來自伊格言老師的文章〈「直子的心」及其變奏──破解駱以軍〉。你可以在影片下方的頻道資料處找到全文連結。
故事來自台灣作家駱以軍的「早期經典」〈降生十二星座〉。
背景是一九八〇年代末期,一個沒有網路、沒有手機、電腦遊戲僅能單機運行,無法連線,滿街都還是電動玩具店的年代。
敘事者「我」進入「滿妹」開的酒吧「滿妹的店」,玩起一款老game「道路十六」。
「道路十六」是什麼?簡單說來,畫面有4╳4共十六個迷宮格,形成十六個地形各異的小世界;
而逃逸者(遊戲者駕駛的賽車)必須在其中躲開追逐者(警車)的追緝。其中免不了有錢袋、泥淖、錦標旗等賞罰物件;
克服了一個迷宮格之後再進到下一格繼續。
然而,敘事者「我」卻發現,在畫面右下角的迷宮格,亦即十六個迷宮格之一,居然並無入口。
沒有入口,無法進入──這麼說來,缺損的「道路十六」不是該叫做「道路十五」才對嗎?
敘事者「我」和酒吧老闆娘「滿妹」談起這件怪事。怎麼一個好好的game,卻硬是有著這奇怪的缺陷?
然而後來他們得知,根據《一九八二年電動年鑑》的說法,迷宮之所以沒有入口,原來是程式設計師刻意為之:
「『道路十六』的原設計者是一個叫做木漉的年輕人,這道程式上市之後三個月才被人發現出了問題,也就是第四格沒有缺口無法進入。至於是木漉刻意設下的一格空白,還是程式設計中途因他瞌睡而發生的錯誤,沒有人能知道,因為木漉在『道路十六』推出後一個禮拜,就在自己的車房內自殺了。總公司找了木漉生前的好友,也是他們電動程式圈子裏另一個數一數二的高手,一個叫做渡邊的傢伙。
「這個渡邊,嘗試著把木漉設計的程式叫出,卻一籌莫展,原來有關第四格部份的程式,被木漉單獨用密碼鎖住了。年鑒上還透露著另一段關於這兩個程式設計師之間的一段秘辛:似乎是在木漉死去之後──或許在他生前便已暗潮洶湧地進行──渡邊愛上了木漉的妻子,一個叫做直子的女孩……
「渡邊沒有辦法拆開鎖住第四格入口程式的密碼,但他也不是省油的燈,就另外設計了一套進入第四格的入口程式,但這個入口,他只好把它放在別的格子的迷宮裏了。不知道有沒有人找到這個入口,但顯然確實是有這麼個入口,可以進入第四格裏。年鑒上提到,渡邊替這個看不見入口的第四個格子,取了一個暱稱,叫做『直子的心』。而且,他在『道路十六』上市一周年的那一天,也在自己的家裏自殺……」
木漉、渡邊、直子,三個人名其實來自村上春樹《挪威的森林》的三位主角。這是駱以軍暗藏的典故。
而隨著故事峰迴路轉,在〈降生十二星座〉裡,我們終於找到了方法進入了那第四格,那「直子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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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格言,小說家、詩人,《聯合文學》雜誌2010年8月號封面人物。
著有《噬夢人》、《與孤寂等輕》、《你是穿入我瞳孔的光》、《拜訪糖果阿姨》、《零地點GroundZero》、《幻事錄:伊格言的現代小說經典十六講》、《甕中人》等書。
作品已譯為多國文字,並於日本白水社、韓國Alma、中國世紀文景等出版社出版。
曾獲聯合文學小說新人獎、自由時報林榮三文學獎、吳濁流文學獎長篇小說獎、華文科幻星雲獎長篇小說獎、中央社台灣十大潛力人物等;並入圍英仕曼亞洲文學獎(Man Asian Literary Prize)、歐康納國際小說獎(Frank O'Connor International Short Story Award)、台灣文學獎長篇小說金典獎、台北國際書展大獎、華語文學傳媒大獎年度小說家等獎項。
獲選《聯合文學》雜誌「20位40歲以下最受期待的華文小說家」;著作亦曾獲《聯合文學》雜誌2010年度之書、2010、2011、2013博客來網路書店華文創作百大排行榜等殊榮。
曾任德國柏林文學協會(Literarisches Colloquium Berlin)駐會作家、香港浸會大學國際作家工作坊(IWW)訪問作家、中興大學駐校作家、成功大學駐校藝術家、元智大學駐校作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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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admoo專訪1:如果在YouTube,一個小說家
https://news.readmoo.com/2020/01/07/200107-interview-with-egoyan/
☞ Readmoo專訪2:那些關於孤寂的問題,以及......
https://news.readmoo.com/2019/03/21/190321-lonelieness/
☞ 香港文匯報報導:棄醫從文 伊格言闖進精神世界
http://paper.wenweipo.com/2019/09/02/OT1909020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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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說是什麼?我認為,好的小說是一則猜想──像數學上「哥德巴赫的猜想」那樣的猜想。猜想什麼?猜想一則符號系統(於此,是文字符號系統)中的可能真理。這真理的解釋範圍或許很小,甚至有可能終究無法被證明(哥德爾的不完備定理早就告訴我們這件事);但藝術求的從來便不是白紙黑字的嚴密證明,是我們閱讀此則猜想,從而無限逼近那則真理時的智性愉悅。如若一篇小說無法給我們這樣的智性,那麼,它就不會是最好的小說。
是之謂小說的智性。───伊格言
台北通密碼錯誤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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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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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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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種的米直送教宗餐桌,區塊鏈如何翻轉台東青農命運?
2019.10.09 by 高敬原
他種的米,不僅上架亞馬遜進攻北美市場,還躍上教宗的餐桌,卻也曾經面臨銷售不佳的困境,如今因為區塊鏈背後的信任基礎,他的米挑戰的是全球市場。
火車一路往台東池上接近,沿途的綠色稻田像是覆蓋在大地上的地毯,這裡有許多農民投入有機稻米種植,水鴨、白鷺鷥、環頸雉都是田裡的常客,在泥土上留下路過的腳印。
從這些痕跡,可以看出一塊農田生態環境是否良好,然而當我們購入一包米時,要怎麼知道種植的條件,是否真正有機、對環境友善?
10年前回到池上接手家中農田,第三代的青農魏瑞廷,對於科技技術根本一竅不通,一年前憑著一股衝勁,跟區塊鏈新創奧丁丁合作生產履歷。
彷彿是一塊敲門磚,區塊鏈讓魏瑞廷的品牌「池上禾穀坊」打開銷售通路,不僅上架亞馬遜進攻北美市場,端上教宗的餐桌,展開一場他從沒想過的驚奇之旅。
對區塊鏈一竅不通,卻讓教宗、亞馬遜都買單
過去一年,魏瑞廷接受數十次的媒體採訪,《金融時報》甚至飛越太平洋來到台東,就是想一探這塊藏著區塊鏈祕密的稻田。
不僅受到媒體關注,銷售上也得到實質回報。今年年初,魏瑞廷自掏腰包花了十幾萬做清真認證(Halal Certification),也通過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核准,讓池上的米,攻進了杜拜、阿曼、香港民眾的餐桌;今年夏天,池上的有機米從台灣直送教宗居住的聖馬塔之家(Casa Santa Marta),成為教宗的午餐;九月時,更進攻電商亞馬遜(Amazon),席捲加州華人的味蕾。
世界上產米的地方這麼多,為什麼名人、知名電商、中東大國都認可魏瑞廷的米?區塊鏈就是不需要翻譯的關鍵密碼。
不到40歲的魏瑞廷,從大學到博士班都是生態農業背景,10年前返鄉接手三代耕耘的稻田,一開始為了推廣家中稻米,周末都到台北市集擺攤,銷量卻不如預期,賣沒幾包。
五年前開始經營自家品牌「池上禾穀坊」,在Facebook上小量販售,為了強調有機種植,魏瑞廷把種植過程全部上傳粉專,不僅建立起口碑,在去年偶然被奧丁丁集團創辦人王俊凱注意到。
「本來都不認識,根本不曉得他是圓的還是扁的。」在奧丁丁找上魏瑞廷合作區塊鏈生產履歷前,魏瑞廷對區塊鏈根本毫無所悉,甚至以為奧丁丁是想發幣,「後來我自己去查了很多資料,大概知道是怎麼一回事,去年八月就開始合作將生產資料上鏈。」
上鏈的資料可能造假嗎?
大膽放手一試,卻也差點合作不下去,開始合作的第一個月,魏瑞廷不斷跟工程師吵架,「那時候真的很不想做了,非常不順,平常的工作也受到影響。」關鍵在於,科技人不了解農業知識、稻田實務面臨的狀況,而魏瑞廷對技術也不理解,雙方完全不在同一個溝通頻率上,問題一個接著一個冒出,奧丁丁的工程師最後決定親自走一趟台東農田,雙方合作終於上軌道。
生產履歷,是奧丁丁落地成功的區塊鏈應用之一,概念是將到種植的環境資訊,上傳到區塊鏈上,藉由不可竄改的特性,消費者掃描貼在產品上的QR Code貼紙,就能清楚稻米生產歷程,食安出現問題時,也能有查證依據。
過去農委會也有推行產銷履歷,第一線農民觀察,驗證基準並不嚴謹,產品若要外銷,背後並沒有強大信任機制供檢驗,中東市場、教宗之所以買單魏瑞廷的米,就是因為相信區塊鏈背後的信任機制,為產品品質做另類擔保。
奧丁丁的生產履歷貼紙,是根據鏈上記錄的產量狀況,發放相對數量的貼紙給農民,農民自己沒有辦法印製,且每個Code都有一組序號,可以避免重新包裝的狀況,Code只要被掃瞄,馬上就會推播通知到農民手機上,如果Code被掃描的次數過多、被掃描地點異常,工程師也會發出示警,代表可能有被仿冒的疑慮。
針對區塊鏈技術的討論中,會被質疑上鏈的資料是否有造假的可能性。這可以分兩個層面觀察,透過感測器即時上傳的紀錄,幾乎沒有造假空間,會有灰色地帶的是農民手動上傳資料的部分。
農民認為,實務上來說,食品若真要造假,並沒有一種方法能夠100%防堵,就連國際上的清真、FDA認證,也不會天天有人盯場。也因為區塊鏈的角色並不是驗證資料真偽,而是像一本筆記本,老老實實的把資料紀錄,供日後查驗,主動將種植數據上鏈,也成為另一種信用的型態存在。
而區塊鏈價值在於事後沒有竄改資料的空間。食品生產履歷上鏈,對相信區塊鏈的人來說,可以加強信任感,並增加商品價值,像是一種說服買主的信用狀。魏瑞廷認為,區塊鏈生產履歷也是一種使用者付費的概念,消費者想知道關於產品的更多細節、認同品牌理念,自然會願意付錢購買。
導入微形氣象站,紅冠水雞、白鷺鷥出沒都知道
一開始,奧丁丁在魏瑞廷地農田裡放置物連網(IoT)感測器,每兩分鐘會記錄一次日照、土壤濕度、土壤溫度等資訊,並將資訊上鏈儲存。
其實稻田環境的變化並不大,兩分鐘記錄一次的頻率不僅太高,更累積大量相似的數據。退一步來說,日照、土壤濕度、何時插秧這些資料,對於消費者在判斷是否要購買產品上,並沒有太大的價值。
奧丁丁今年初做了一次改良,跟擅長農業科學化生產管理解決方案的新創「阿龜微氣候」合作,在田裡架設微型氣象站,靠著太陽能板發電供給運作,能夠加碼紀錄雨量、紫外線、風速、風量等數據,並將資料上鏈的時間從每兩分鐘延長到每兩小時,機台內裝有SIM卡會即時自動上鏈。
也在田裡裝設紅外線攝影機,拍攝出現在農田中的動物,「這個也是判斷產品好壞的依據。」田裡穩定出現紅冠水雞、白鷺鷥、鼬獾代表環境狀況良好,如果動物種類減少,就可能是環境受汙染的警訊。
並非所有農田內的風吹草動都會自動上鏈,像是使用的肥料種類、紅外線攝影機拍到的動物種類、播種時間、整地、除草,感測器都無法判判斷,必須仰賴農民手動輸入上鏈。例如,為了符合清真認證以及教宗飲食規範,就必須使用植物性肥料;因為沒有影像辨識功能,魏瑞廷必須查閱動物圖鑑,判斷究竟是拍到哪一種動物,再將資料輸入上鏈。
這些資料也能帶給農民許多好處,用更科學的方式種稻。以施肥來說,老一輩的農民大多憑經驗下肥料,透過感測器對農田環境的變化紀錄,農民可以以此為依據,判對該下多少肥料,可以對肥料的用量成本精準控制,且不會造成浪費。
另外,也能從風速判斷稻穀是否會有稻熱病的風險、透過氣溫提醒農田是否需要斷水,甚至判斷這塊田,在每一期適合種植哪種品種的稻米、預期產量有多少,管理農田更有系統,農民不再看天吃飯。
區塊鏈也並非沒有缺點,剛開始手動上鏈資料時,魏瑞廷時常記錄錯誤,但因為上鏈的資料無法修改,只能再補記一筆資料,解釋先前的錯誤。對年長的農民來說,操作手機更是一大挑戰,他建議,未來應該結合聲控功能,讓農民直接用說的方式紀錄資料,此外,紅外線攝影機也應該增加影像辨識功能,讓資料紀錄流程更加自動化。
因為區塊鏈,台東青農也能接觸國際市場
經過一次次調整後,現在消費者掃描生產履歷的QR Code,可以看到生產者的姓名、產地座標、產品簡介、當期產量等資訊,如果想了解更細一點,也能看到稻米種植時的光照變化、環境溫度,以及整地、施肥、收成、碾製、裝袋的時間,資料上鏈時,都會同步翻譯成英文,產品銷往海外也沒問題。
魏瑞廷認為,區塊鏈的優點,是可以讓每個農民更容易凸現出產品特色,「每個人想要強調的重點不同、想解決的問題也不同,可以透過資料紀錄,操作不同議題。」像是魏瑞廷的稻米強調有機生態,所以加裝紅外線攝影機記錄動物足跡。
如果專攻清真認證食品、瞄準海外市場外銷的FDA認證,就能在上鏈時,特別強調這些資訊,同樣是稻米,卻能透過生產履歷做出產品區隔,打入不同市場。
食品生產者究竟要不要導入區塊鏈技術,核心的關鍵,是必須想清楚用區塊鏈的目的,「為了區塊鏈而區塊鏈,就是本末倒置。」
跟著魏瑞廷穿梭田中採訪,他說,因為區塊鏈議題,以及網路的傳播力,這一年來多了許多科技業背景的顧客,甚至有人會照著著QR Code上記錄的稻田座標,直接到現場驗證,「他們來了跟我說:『你真的在這裡工作喔?』我不在這裡工作要在哪裡工作。」這時的魏瑞廷忍不住笑了出來。
因為區塊鏈,讓在池上種稻的魏瑞廷被世界看見,他說,最大的收穫就是接觸到許多海外通路、不同背景的顧客,讓更多人認識台東有機米。回顧這一年的驚奇旅程,魏瑞廷望向看不到盡頭的翠綠稻田,大聲的說:「這一年超屌的,屌到炸。」
附圖:不到40歲的魏瑞廷,從大學到博士班都是生態農業背景,10年前返鄉接手三代耕耘的稻田。
攝影 / 高敬原
消費者掃描貼在產品上的QR Code貼紙,就能清楚稻米生產歷程,食安出現問題時,也能有查證依據。
攝影 / 高敬原
奧丁丁與新創「阿龜微氣候」合作微型氣象站,夠加碼紀錄雨量、紫外線、風速、風量等數據。
攝影 / 高敬原
田裡裝設紅外線攝影機,拍攝出現在農田中的動物,紅冠水雞、白鷺鷥、鼬獾都是常客。
攝影 / 高敬原
播種時間、整地、除草,因為感測器都無法判判斷,必須仰賴農民在手機上,手動輸入上鏈。
攝影 / 高敬原
消費者掃描生產履歷的QR Code,可以看到生產者的姓名、產地座標、產品簡介、當期產量等資訊。
奧丁丁的生產履歷貼紙,是根據鏈上記錄的產量狀況,發放相對數量的貼紙給農民,農民自己沒有辦法印製。
攝影 / 高敬原
因為區塊鏈議題,以及網路的傳播力,魏瑞廷這一年來多了許多科技業背景的顧客,甚至有人會照著著QR Code上記錄的稻田座標,直接到現場驗證。
攝影 / 高敬原
資料來源: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55056/owlting-agriculture-blockchain?fbclid=IwAR2ZTq5haX64_0Z8gXYZ75XCpEKrh2SKWVHeTHeZNxmFyCIVKU8mUWnjv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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