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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台北市的臨時性建築比貓狗天竺鼠還長壽?】
今天的工務部門質詢,我針對臨時性建築的管理問題詢問都發局長、建管處長。依照《建築法》第99條規定,「臨時性建築」得免除適用部份《建築法》規定,但台北市的臨時性建築缺乏管理機制,許多市有建築透過市長專簽,多次展延使用年限,讓「臨時性建築」變成實質的「永久性建築」,成為一個又一個的「合法違建」。
舉例而言,前陣子柯市長宣布緩建的動保之家,利用市長專簽成為存在21年的臨時性建築,現在柯市長又意圖透過專簽讓它成為26年的臨時性建築。一般民眾飼養的寵物,狗平均壽命是10-13 年、貓是2-16 年,屬於「臨時性」的動物之家,居然是動物壽命的倍數!
一般民間建築若違反《建築法》會成為違章建築,市府卻可以透過專簽,一再展延可以免除部分《建築法》法規適用的臨時性建築的年限。利用《建築法》授予地方政府的空間,直接架空《建築法》,簡直是為市長開後門,讓市府各局處可以「合法地違反」《建築法》,對待市民、市府,兩套標準。
不只是動物之家,許多市有空間都以臨時性建築的身分存在,像是花博園區有14個以臨時性建築興建的場館,到目前為止爭艷館、流行館以及其他附屬建築,仍以專簽延續臨時性建築身份。甚至連供應臺北民生所需的家禽市場,還有中研院在院外的一座公寓,居然都是臨時性建築!
目前台北市對於臨時性建築的年限,僅是透過一份函釋(北市工建字第09565801300號函)規定為 1+5 年,但市府也多次違背該函釋,讓所屬局處興建臨時性建築,實質上變為 1+5+n 年。相較之下,台中、高雄都已經明確就臨時性建築做出統一分類、規範各分類最高上限。其中台中最多可以 5+2 年,高雄最多 5+5 年。台北市也應該針對臨時性建築訂定相關規範。
我要求都發局及建管處應該要研議訂定《臺北市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對於就現有已展延臨時建築,也應視情況進行輔導或拆除;市府也應該恪守「北市工建字第09565801300號函」函釋立場,不應帶頭知法玩法!
台北市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 在 黃郁芬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人們走上街頭,是因為民主不只是投票的那一刻,而是日常生活中就可以充分、平等的參與公共事務。民主是人民擁有反抗的權力,去制衡掌握資源跟權力的人。
這是為什麼,我們要在上週的市政總質詢,針對 #集會遊行權利保障 跟市長和執法的單位進行討論。
昨天,我們也針對質詢中提到的 #監察院調查報告 ,進行簡單的製表和內容說明。還沒看過的人請點➡http://bit.ly/2R9Q6Ms
這幾天,看到香港警方以武力鎮壓集會遊行的抗爭者,讓人回想到佔領行政院當時的國家暴力。台灣民主化已經走了三十年,國家機器對待人民的方式依然相當暴力。香港的狀況則更加嚴峻。
自由跟民主並非憑空而來,而是需要積極守護。所以,在真正嚴重的狀況發生之前,我們要做的,就是去緊盯著掌有資源跟權力的人,如何在大家不在意的細微之處,跟人民拉扯著基本權利的界線。
2017年底的勞基法集遊案件,被監察院認為需要調查,在今年4月提出了調查報告。這份報告並沒有完全責怪市府,而是很客觀地將不同時段、不同情境底下,哪些部分屬於合理,哪些部分則有待檢討,清楚的敘明理由。
我也要再次提醒,這份報告當中有將地方、中央權責清楚區分出來,我們也僅針對市府權責部分進行追究,希望能夠檢討改善。還原當天現場,警方執法確實有不當之處,並非我們刻意刁難。
除了針對現場與民眾溝通的部分進行檢討,我們也具體要求:
➡丟包程序應該公開,確保民眾的人身安全
🔎市長承諾會回去檢視目前的SOP
➡警局同仁應有更完整時數,更多元師資的人權、集遊權培訓課程
🔎市長承諾這塊也有空間可以再改善
➡針對新工處、建管處、公燈處與集會遊行相關法規的修正
🔎市長承諾會全面檢視是否違背集會遊行法
我們回顧過去民間團體長期觀察台灣各種樣態的集會遊行,發現目前市府的規定裡面,包括新工處的「台北市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要點」,以及建管處的「台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還有公燈處的「台北市公園場地申請使用須知」,都有對集會遊行有過於嚴格限制的狀況。
從國際人權公約、憲法、集會遊行法到地方的自治法規跟命令層級,都有許多地方跟陳情抗議、社會運動相關。身為市議員,也身為過去在街頭社會運動的一份子,我希望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可以被更加完整的保障。因此,我選擇在質詢時花很多心力追究這塊。
這是我的第一次總質詢,有許多還未能做到完善的地方,謝謝許多朋友給我的提醒跟回饋,也希望在充足完整的資訊之下,我們能夠有更多溝通、對話的空間。
台北市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台北市政府,你確定你今天「依法行政」了嗎?】
請問台北市政府:
一、公投盟的帳篷未依《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臨時建物,依第8條第2項規定以違章論處,那請問是違反《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幾條,不以「拍照列管」處分、而需以「拆除」處分?
二、即便以拆除處分論,3/20帳篷經檢舉查報被認定為違章,執行處說現場找不到公投盟的人,若知所有人,是否應依第三十一條:「新違建除符合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拍照列管者外,都發局應查明違建所有人資料後,填具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依法完成送達程序後執行拆除。」
若不知所有人,是否應依第三十二條「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經查無違建所有人資料者,公示送達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並於送達生效日後執行拆除作業。」
三、今天3/23,貴府已執行拆除作業,請問貴府相關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如何送達?何時送達?送達程序生效了嗎?
《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wfLaw_ArticleContent.aspx…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fLaw_ArticleContent.aspx…
>>>北市建管處違建處理科查報隊員葉定宇指出,路權與建物是分開申請,在路權部分沒有問題,但公投盟自104年至今斷斷續續申請為臨時建物,20日遭民眾檢舉,北市府認定為違章臨時建築,原先當日就可以拆除,只不過當天公投盟沒人在現場,因此貼出公文告知權益。<<<
>>>台北市建管處發佈新聞稿表示,陳情團體如欲於道路上搭建臨時攤棚,應先向北市警察局及新工處申請取得集會遊行許可及路權後,再依《台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向建管處申請報備搭設臨時攤棚,才可以進行搭設<<<
>>>建管處強調,3月20日起即已查報並疏導自行改善,但公投盟迄今仍未配合拆除,故排定於今日派員至現場執行拆除,依法有據。<<<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3-23/118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