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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山坡地整地原則 在 林欽榮Charles Li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北市山坡地開發規定修訂案經審議通過 確保山坡地之保育及安全】
今(11)日召開都委會第693次會議,委員會以山坡地保育及安全,並尊重原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權益,審議通過市府所提「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修訂案。
委員會於聽取民眾陳情發言並經充分討論後,重申敏感的山限區透過都市計畫程序加以管理,山坡地並不是用來供應台北市未來發展住宅之需求,而是作為生態環境、國土保安及尊重原有居住權之場域,尤其是台北市的山林地形可適度降低熱島效應的高溫現象,惟安全與產權應要平衡之下,本案之修訂朝以標準從嚴、開發規模從小、以及保障原有的居住權三項原則著手,實非趨嚴,而是為有效管理,導引友善山坡地環境的建築設計及顧全在面對全球氣候變遷、地震頻繁之際,市府所展示之積極作為和聲明。
計畫通過重點包括︰
第一點【開發規模】︰同意未來山坡地範圍內(不含保變住地區)領有使用執照或於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領有建造或營造執照並興建完成之現存建築物,於原建築基地範圍申請建造者,得不受該規定20,000平方公尺之開發規模限制。而針對原有合法建築物,則同意在依其從來之使用,於原建物面積及高度下,經都市設計審議後,得以修建或新建,以保障既有居民的居住權。至於民眾陳情畸零地得不受開發規模面積限制之意見,委員會決議不納入本次修訂,請市府另以行政程序處理。
第二點【坡度30%以上可設置設施】︰基地內原自然地形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者,除屬排水、截水溝或滯洪、沉砂設施及擋土安全設施之水土保持設施外,不得開挖整地及作為建築使用。
第三點【計畫道路開闢型式】︰基地臨接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部分,申請者應自行開闢完成並供公眾通行為原則。但對基地環境有影響之虞者,其道路開闢型式及寬度等,得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准者,得不受本項原則規定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28條之限制。
第八點【坵塊邊長計算方式】︰有關原自然地形平均坡度計算所採用坵塊邊長計算,仍以104年12月10日第679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的10公尺乘10公尺為基準,係僅作為建築基地開發量之管控依據,惟在建築配置及設計時,則同意授予申請人採用5至10公尺坵塊邊長計算之彈性,使得建築基地配置得以符合基地的地質、地形與地貌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