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台北大學統計系師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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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台北大學統計系師資產品中有1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高虹安,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四月十五日虹安於教文委員會針對「#科技教育實施現況及發展」進行質詢,為了培養學生的 #科技素養,透過運用科技工具、材料、資源,培養設計與創造科技工具及資訊系統的知能,108課綱新增 #四學分 的科技課程,包括生活科技兩學分、資訊科技兩學分。 ▶️虹安表示111學年度,全國有59間大學,共584學...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

  • 台北大學統計系師資 在 高虹安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20 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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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月十五日虹安於教文委員會針對「#科技教育實施現況及發展」進行質詢,為了培養學生的 #科技素養,透過運用科技工具、材料、資源,培養設計與創造科技工具及資訊系統的知能,108課綱新增 #四學分 的科技課程,包括生活科技兩學分、資訊科技兩學分。

    ▶️虹安表示111學年度,全國有59間大學,共584學系會查審高中生「科技領域」的修課紀錄,其中也不乏社會組的科系,都會參採科技領域的修課紀錄,包含設計系、外文系、法律系、政治系、傳播學系…等,請問教育部是否有針對高中端科技領域開設課程的類型等進行盤點?哪些課程是佔科技領域的大宗?根據高中資訊教師表示,目前有許多學校 #師資其實仍較匱乏,因此大多都只能開設符合主流的資工系升學需求的#APCS檢定課,非資工系及理主科系也會被參採所謂的科技教育,例如清大藝術與設計系欲結合人工智慧發展科技藝術,台北大學會計系也有相同情況。

    ▶️虹安認為,高中科技領域淪為APCS培訓班的問題,最大部分可能就是 #需要增加教師的員額,學校沒有那麼多人力可以開設更多元的課程,因此學校只能選擇優先開課綱裡的 #加深加廣選修,對此情況教育部掌握多少?

    教育部長潘文忠則回應:「科技領域一直都不是考科的項目,但卻是未來的趨勢,所以在準備資料上不會要求一定要加深加廣,因此校方不能要求學生一定要修學分,它只是培養學生基礎素養。」

    ▶️對此,虹安自己是出身科技領域,雖很支持教育部推崇大數據、程式設計等相關課程,但是其實對社會組學生來說,並不是人人都需要學會APCS、寫程式,可能統計軟體、Excel、金融科技或影音製作等課程對社會組學生來說會更適合,因此希望教育部 #在未來可擴充資訊開課的多元性。

    ▶️另一方面,虹安也發現108課綱將國小的資訊課程刪掉,教育部國教署立場是,各縣市教育局處可根據地方特色,自訂「#課程架構」供學校參考,但只能用「#引導」而非強制,因此學校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開設課程,正面來看是保有學校開課的彈性,但若反面來看,學校可開、可不開,拿掉國小電腦課的話會不會使國小生資訊能力較差、跟不上?國小資訊不列入正式課程,沒有寫課程參考,也沒有能力指標,有沒有可能造成各校程度落差?

    ▶️虹安認為上了國中後課程銜接也有可能會有困難,根據108課綱官網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學暨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科技領域)資料,國中學習內容包含演算法、寫程式、大數據等內容,若A某學生就讀之國小未開設相關課程,而B某學生就讀之國小有開設,難免會讓人質疑是否導致有些學生「#輸在起跑點」?而國小老師不見得每個人都有資訊素養,所以搞到最後就是,國小的資訊融入教學變成「會用電子白板上課就等於培養了學生的資訊素養」?結果升到高中發現學生根本就不會用Word、Powerpoint,然後資訊教師就會被其他科的老師質疑為什麼高中資訊課不教學生這些資訊能力?

    對此,教育部長潘文忠僅表示:「目前已有相關類課綱做銜接準備,速度會加快。」

    🔺虹安希望教育部,能 #正視資訊教育第一線人員所面臨到的問題,提出有效的解決方式,否則就是徒增教師與學生的困擾。

    #科技教育
    #理性監督

  • 台北大學統計系師資 在 法學博士石人仁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0-02 09: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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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諮詢報導

    衛福部於2017年起全力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如今政策執行已屆滿四年,為了回顧攸關國民健康的重大計畫,本智庫於八月二十五日召開政策諮詢會議,會中邀請台大社會工作學系教授馮燕、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吳靜如、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鄭雅惠、台中市前副市長林依瑩,就不同面向提供各自的見解與分析。

    開場與會者就以自身使用長照服務的經驗,指出目前長照申請流程相當複雜,不易於民眾申請使用;根據被照顧者不同的情況,可服務的機構分為A級單位(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B級單位(複合型服務中心)、C級單位(巷弄長照站);除了三級單位之外,在長照系統中還有個管師、照服員、復健師等不同的角色負責不同的長照服務。這樣的分級結構,對一般家庭來說相當複雜;因此,當有長照需求時,每一個家庭都需要耗費相當大的心力,去洽詢長照資源,並等候評估入戶,大多數的家庭都無法負擔這樣的成本。

    談及整體長照執行情況,中央補助長照經費雖逐年增加,然而實際執行情況不甚理想。舉例來說,106年與107年執行率僅達五成左右,其中智慧健康發展計畫只有不到三成,108年為了拉高執行率,放寬補助條件致使執行率提高達92%,但缺乏稽核管控的政策補助,造成不少專家學者對於品質的疑慮。另一方面,中央為了補足長照經費缺口,設立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並訂立額度目標,預計逐年成長至115年可編達736.48億。許多專家學者批評,今年僅預算400億的計畫,目標五年後要成長將近一倍的預算,迄今卻沒有穩定的財源,很難想像未來的長照計畫要如何實現。

    根據研究統計,實際上在台灣照顧服務提供者,多數優先考量為家屬(61.2%)42萬人,再來是外籍移工(28.5%)20萬人、機構照顧(4.9%)3.4萬人、居家照顧服務(5.4%)。回到照顧現場,當家庭有照顧需求時,大多數人第一首選是從移工找起。此外,家庭照護類移工一方面不受勞基法管轄,同時也被長照政策體系排除在外,延伸出不少照護問題。
    整體而言,台灣老年人口已達14.9%已屬於高齡化社會,每年家庭看護需求量都處於直線上升的狀態。若目前長照政策思維,都維持在將「長照服務視為商品」的話,恐怕只會創造出更廉價的服務品質,造成更惡劣的勞動條件。

    長照2.0為實現在地老化,發展了龐大的照顧體系,但執行情形卻遭一線工作者批評不符實際需求,為了解長照政策執行情況,本智庫於九月八日召開政策諮詢會議,會中邀請婦女新知秘書長周于萱、老人福利推動聯盟副主任謝雅涵、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副主任張筱嬋,各自針對長照政策不同執行面做分析。

    開場與會者先剖析目前照顧服務的家庭困境,根據研究統計,台灣1153萬就業人口中,粗估有231萬人受照顧責任影響,因「照顧」離職約有13.3萬人。這些人所要面對的不僅是家庭的照顧需求,還有離開職場所需承擔的後果;因此長照計畫的核心應以「照顧不離職」為目的,減緩這些人的照顧負擔。但事實上,目前政策限制僅能提供22小時居家服務,這對有需求的家庭來說遠遠不足。
    另有與會者指出,目前所謂A級單位(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發展未能符合初期的社區整合服務理念。有民眾不斷反映A級單位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甚至有許多A級單位的個案管理人員,連目前長照計畫能為個案提供什麼樣的服務都不甚清楚。此外,目前支付制度為單項服務支付,當家庭需要洗澡服務,就申請洗澡服務;需要交通接送服務,就申請交通接送服務;服務提供相當片段且缺乏完整性,不力於支持照顧者長期照顧需求與生活安排喘息,建議考量開發包裹式照顧服務,以因應照顧者需求與區域資源不足的問題。


    最後提及長照服務員的問題,為了快速擴張人員帳面數字,目前在長照2.0的政策規劃底下,訓練時數僅需90小時,進入門檻相對低。即使如此,大多數人接受完訓練後,也未必都會投入長照產業服務,原因在於相同的工作內容,在醫院從事看護工作,或是自行出來接案當居家服務員,其薪資水準都優於待在政府的長照體系裏面。因此與會者建議政府考量政策時,不應僅考慮如何解決家庭長照服務的需求,也應更全面的思考這些家庭照顧者的培訓問題,以及後續就業支持問題。


    台灣長照目前的問題,並不僅止於供給面不足而已,而是有更多的問題在於長照供給者缺乏支持體系。以目前台灣家庭照顧者的樣貌統計,平均照顧時間高達9.9年,每天照顧時間更是高達13.6小時。這些人不僅面臨家庭照顧壓力,同時還要面臨受到照顧責任影響,因而減少工時的壓力,此情況在台灣1153萬就業人口當中,粗估就佔231萬人。若政府沒有提供健全的政策環境,並給予民眾有充分的選擇權,減少被迫成為照顧者的壓力,家庭照顧者的失能與崩壞,將會是另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

    少子化社會來臨伴隨著高教冰河期,甚至連國立大學碩博士都出現招生掛零的情況,為了解高教產業實際情況,本智庫於九月十五日分別政策諮詢會議,會中邀請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副教授、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全國私校工會理事長,就不同高教產業面向提供現況與見解。


    一開始與會者先談及整個大學發展歷史,至今已有九百多年,早期中世界的大學主要組成,是由一群學生對學術有興趣,找學術上有成就的老師教學,抑或是學者們對於傳授知識有興趣,找來一群學生來上課。無論何種方式都以學習為主體,直到美國地方州政府捐地給大學,要求成立理工學院,以此開始定調大學要為社會服務。後來台灣政府治理開始實施新管理主義,提供許多績效獎金補助,讓各個大學在指定的績效成績上做競爭,以至於學校為維護自身補助利益,各校之間不再合作。與此同時,私校在評鑑績效的壓力之下,為了追求補助與成績,會高薪聘請教育部門神(曾任職教育部高階主管的教授)協助學校評鑑。種種為應付評鑑績效的作法,衍生出許多高教問題。


    另有與會者沉痛指出「政府喜歡把高教困境,歸類在少子化問題;這做法其實很危險,因為少子化是結果。不可能叫國民現在多生小孩來解決此事;執政當局不能把社會問題推給自然現象,然後雙手一攤表示束手無策」與會者指出高教私有化才是高教困境的背景根源,包含政府挹注教育資源不足,以及為節省成本縱容私人倚靠學費辦學,還有放任學校不計手段節省成本。各種私有化節省成本的手段,衍生出教學品質參差不齊、過高生師比等問題,嚴重影響本國高教品質。

    與會者以自身私校多年經驗表示,我國私校高達三百多所,每年需照顧110萬名學生。政府干預私校相當密切,包含管制招生數量、教學品質、學雜費等等,但同時分配給予私校學生的資源卻相當稀少。整個教育資源在計劃經濟下分配相當不均。私校之所以今天會有經營上問題,在於與公校在招生市場上有著不公平的競爭,為了維持財務平衡,只能針對學生不斷減少教育支出,包含零學分服務學習、減少開課、大班教學、凍結師資等;針對老師則是不發年終獎金、扣減研究費、增加授課時數等。如此樽節支出,才能夠勉強持續辦學。

    總結台灣高教問題,在於台灣大學數量太多,整體對教育的投資相當不足;以台灣為例,七間國立頂尖大學的預算加起來,幾乎僅等於中國二線城市武漢大學一年的預算經費。除此之外,政府隨著經濟成長,稅收逐漸增加,也因為少子化因素,學生數量減少,所以每一位學生能分配到的教育資源理應增加。因此政府應該要調整高教政策,從私有化思維轉向公共化的政策方針,才能夠解決現今少子化的高教困境。

  • 台北大學統計系師資 在 楊博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0-30 06: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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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意│#托育政策│【#托嬰、#托幼】--#平價化、#安全化、#社區化、#多元化

    綜合研究討論出以下主張:
    【托嬰、托幼】:平價化、安全化、社區化、多元化
    1.公共托育福利普及化,托育在地化
    2.兒顧系統雲端化,落實多方稽核管理制度
    3.幼教專業師資,勞動條件提升
    4.增加「延托及臨托」人員訓練,減少幼保員負擔
    5.善用並累積社區資源,發揮守望相助精神
    6.閒置空間應用活化,善用校園及社區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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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照顧系統,#滿足專業平價之托育需求』

    『學前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石,幼教產業是孕育我們國家未來主人翁的教育前哨站,而生育國家幼苗的女性則是職場中堅人力,得人資源整合有限公司2019年公布「女性重回職場大調查」,線上調查全台未在職、在職女性、企業主管,調查顯示,30到49歲年齡段的女性,高達81%想重返職場,但多數遭遇家庭支援系統不足的問題,研究顯示台灣女性沒有就業問題,只有工作和家庭難以兩全的問題,而女性離開職場主因是照顧幼兒,佔了40.6%、懷孕18.1%、預備生育18.3%。目前勞保局提供投保薪資60%的育嬰留職津貼父母分別最多可申請6個月,唯留職停薪期間仍需了解職場脈動,未來重返職場時,才能順利銜接以往的專長。當女性重回職場時首要的協助除了了解友善的企業在哪裡60.3%,就是家庭安頓的資源48.6%,所以政府應建立友善的幼兒照顧系統,健全社會福利制度。

    世界上所有的開發國家生育率大幅下修是一個不可逆的現象,台灣這幾年開始也因為貧富差距擴大、物價高漲、國民所得與經濟成長遲滯等,使的婦女就業率逐年增加,不婚或不生小孩的觀念越來越盛行的趨勢下,導致新生兒出生率下降也連帶對相關幼教產業產生嚴重的衝擊和影響。幼兒園的經營壓力變大已經是不爭的事實,有許多的幼兒園進而思考轉型,希望可以透過各種『社會創新』的方式以及策略來提升競爭力以及經營績效。

    台灣政府近20年來推出2-6歲的幼兒教保公共化政策如下:
    1.內政部於2002年推動「社區自治幼兒園實驗計畫」
    2.教育部於2007年推動「友善教保服務實驗計畫」
    3.2012年「幼托整合」與《幼照法》正式實施。
    4.2012年「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正式實施,《幼照法》第9條為非營利幼兒園的法源依據。
    5.2014年103年教育部推動「非營利幼兒園實施方案」,預計103至107年共設置100園。
    6.2012通過《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2014修改為《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103迄今全國只有8個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7.2018年教育部推出「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預計補助地方政府增設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106至109年將增加1,247班。
    8.2018年教育部修改《幼照法》,增加「職場互助」,但目前未有進一步的實施。

    2019/08/01準公共化政策已全國實施,然由於學前教育非義務教育,以致相關主管機關對於私立幼兒園在新課綱及正常化教學的推動上無法落實,部分私幼容易流於商業化,巧立名目(公兩、非營利之制服教材等只能收成本價,私立沒有規定),例如加開才藝班、雙語教學,家長在不願孩子輸在起跑點的情況之下,無形中增加了許多育兒成本,但基本的學習能力的養成反而容易被忽略。

    幼教機構常因自身財力、規模、理念想法等不同,所呈現出的競爭優勢也各異,表現出不同的經營風格;幼教經營者在經營的過程之中會將對幼教的理念、做法和價值予以具體化呈現,且與社會產生一個良性的互動規範。目前 #公托中心及公立幼兒園僧多粥少,就算抽籤排隊其名額已多數由弱勢家庭優先入園,鮮少照顧到中產雙薪家庭之幼兒,雙薪家庭,建議除了弱勢家庭優先之外也效仿先進國家、#北歐 將托育設計為國家積極 #勞動市場政策(positive labor market policy)的一環,規定只有在父母(或單親)參與勞動/工作(或就學)的狀況下,才可享受公共托育服務。

    幼教機構在這種惡劣的市場條件下,台灣目前呈現了幾個問題:
    1.補貼政策誘導托育費用逐年上升,家長的育兒負擔並未因政府補助而有減輕,以至於每年公幼或非營利幼兒園招生期間,就會產生家長為了尋求〝平價〞的托育機制,搶破頭去抽籤的奇觀。

    2.因為公共量的普及性不足,當然就難以近便,家長為了尋求〝平價〞的托育機制,常常需跨區送托,對於都有在上班的雙薪家庭而言,送托的距離就形成一股無形的壓力。

    3.因為公共量的不足,政府為了要達到五歲幼兒完全入學,以及照顧弱勢家庭的相關政策,公幼和非營利幼兒園的招生方式就設定各種優先入學條件,使得托育政策又淪為殘補式的社會福利補助政策,無法真正因應不同家庭的需求。

    4.由於公共量不足再加上分布不均,以至於偏鄉/經濟弱勢地區的托育問題難以解決。因為,私立幼兒園有一定成本與利潤考量,所以許多偏遠鄉鎮未有私立幼兒園,再加上公立幼兒園的設置是以學區為主,設置的區域對於部分家長並不便利,且在幼托整合的過程,許多鄰里公立托兒所被迫關閉或整併,都影響到偏遠地區托育服務量的不足和不便,這些問題不是政府加碼給予當地家長津貼補助就可以解決的問題。

    5.政府預算配置值得深思,國防軍購案/預算應大幅降低比例,於育兒政策預算大幅提高比例

    6.現行幼兒園準公共化政策也會碰到私立幼兒園聯合抵制的問題,因為私立幼兒園也會怕政府未來若預算用完,沒有補助了之後,他們的收費標準也回不去了,不可能臨時向家長調會原本的學費。反而原本經營不善的幼兒園會想加入準公共化政策彌補財務空缺,然而這些師資及設備對幼兒的學習不一定好,值得政府正視問題並研擬配套措施。

    依據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的資料,從2014年教育部開始設置非營利幼兒園,至2019年3月共132園,設置最多為台北市共34園,其次是新北市18園,再來為高雄市17園,就設置的分布而言,還是以都會區為主。這是因為非營利幼兒園的設置規格成本高,適合設置在都會區,再者,人口數也往往是政府資源分配考量的重點。以至於長期托育服務量不足和不便的偏鄉區域,依舊得不到改善,雖然《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條明訂,離島、偏鄉於幼兒園普及前,得採社區互助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但至今教育部並未編列任何正式預算去推動。

    民眾黨未來進入國會,將推動關鍵少數的力量,支持育兒政策修正,立法不是口號,更應全方面考量完善,以下經由公立、非營利、私立幼兒園、資深幼保人員、職業婦女、研究報告、教育期刊、法規研究、媒體社論參考,綜合研究討論出以下主張:

    【#托嬰、#托幼】:#平價化、#安全化、#社區化、#多元化

    1⃣.#公共托育福利普及化,#托育在地化

    托育服務應實施『公立、公私合營、私立並行」,讓0歲至6歲兒童提供連續、完整、符合父母就業需求的公共托育福利政策。(國防軍購案/預算大幅降低比例,育兒政策預算大幅提高比例)

    0~2歲:擴大「#親屬保母」適用範圍,讓已受保母課程訓練的合格保母,依其意願開放家庭托育,並將保母資訊數位雲端化、數位系統管理,讓社區中的雙薪家庭能從住家、工作地點就近找到幼兒托育及臨托的社區保母。(亦可以有效降低幼兒園師生比原5:1 -》4:1)
    鼓勵3名以上合格保母由政府提供社區空間及補助設備,受托10名以內幼兒,提供普及、平價、優質、社區化的托育服務。
    3~6歲:依據教育部統計部的數據顯示,我國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數量逐步提升當中,然而兩者相加之數量仍遠不及私立幼兒園,我國2-6歲幼兒數量卻是逐年提升的,『#公立、#非營利、#私立幼兒園』的比例應逐步調整為『4:3:3』才符合先進國家的政策方向,而這三種性質的幼兒園應該定位清楚,基本的管理及考評也應該一致,除了提供家長多元選擇外,政府更應該為家長幼兒在教保品質上把關。

    2⃣#兒顧系統雲端化,#落實多方稽核管理制度
    托育機構設立後的管理真的很重要需建立園所內『#主管、#幼教師資、#家長』三方互評機制,讓托育機構展現專業服務價值,讓家長安心送托,互評機制『主管機關公開數位化』,促成「產、官、民、學」四方合作。

    3⃣#幼教專業師資,#勞動條件提升

    好的教保服務品質,家長才能安心送托,否則再多的托育機構也不能真正滿足家長的需求。而好的教保服務品質就得仰賴好的幼教人才,一個優質教保服務機構最大的資產就是擁有專業素養的老師們。
    我國幼兒教育專業人才之培訓已出現長久以來「#畢業不就業」的現象,以致托兒所、幼兒園招募師資選擇性不高。造成此現象之原因包括幼保人員的 #薪資普遍較低、 #工時長、#工作內容繁瑣、#家長意識抬頭、#大環境經濟狀況 等造成專業優秀的幼教人員大多數轉往其他行業就業。

    4⃣.#增加「#延托及臨托」#人員訓練,#減少幼保員負擔

    建議增加「延長照顧服務之人員」之訓練,鼓勵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或勞動相關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180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安排至各托育機構實習,增加各園所的照顧人力並讓有服務熱忱的學員有先期對幼教職業的認識。如此一來增加了日間課程的實習人力,也培養了延長托育的服務人才,有效減少幼保人員工時及工作負擔。
    友善職場推廣,薪資福利待遇提升,與家長妥善溝通園所教育理念,引導國人尊重專業,建立良性循環,提升家長信任度…等措施。

    5⃣#善用並累積社區資源,#發揮守望相助精神

    『#延托及臨托』建議廣納社區既有資源,例如社區中已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家長、專職帶小孩的社區居民,經過社區托育機構舉辦的基礎托育課程訓練後,於社區托育據點協助延長托育及臨時托育,累積社區服務時數,未來可兌換社區中的「托育、托老」服務。社區互助的運行模式是建立社區意識必要先行的里程碑,有利於未來社區總體營造的發展。
    (註:因育嬰留職停薪身分不宜另兼工作,會有勞保納保及薪酬問題,故建議以社區服務時數來兌換未來社區中的托育、托老服務)

    6⃣#閒置空間應用活化,#善用校園及社區空間

    目前已有社區大學善用國中小校園閒置空間的先例,政府亦可開放國中小閒置教室空間供民間業者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或托育中心。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4條教保服務機構得作為社區教保資源中心,發揮社區資源中心之功能,協助推展社區活動及社區親職教育。可增加現有公立幼兒園的區域教保資源整合功能。

    參考資料: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2019論壇/滿足多元的學前教育需求
    女性重回職場...6成6要擔心家庭支援系統不足
    女性重回職場大調查:結果發佈
    教育部統計處-幼兒(稚)園概況表(80~107 學年度)
    降低幼兒園師生比問題研析
    立委提案降低幼兒園師生比 幼教總會反對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阿公、阿嬤幫忙帶孫子(親屬保母)可申請補助 (內有申請流程、各地區開課資訊等)

  • 台北大學統計系師資 在 hulan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06-02 17:14:43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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