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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台北大學法學論叢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劉昱佑,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李戡發文指出,某臺大教授的著作有多處抄襲,我看完之後十分駭然。因為張亞中老師曾對蔡英文的論文事件發表評論:「倫敦政經學院不是正規大學」,著實是金玉良言啊!現在張總校長是不是也會發出正義的怒吼:「臺大出這種教授,不是正規大學。」 . 這樣的話,還真的虧大了,因為我才剛拿到畢業證書誒!早知如此,要選...
台北大學法學論叢 在 劉昱佑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李戡發文指出,某臺大教授的著作有多處抄襲,我看完之後十分駭然。因為張亞中老師曾對蔡英文的論文事件發表評論:「倫敦政經學院不是正規大學」,著實是金玉良言啊!現在張總校長是不是也會發出正義的怒吼:「臺大出這種教授,不是正規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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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話,還真的虧大了,因為我才剛拿到畢業證書誒!早知如此,要選最正規的孫文學校就讀。不過似乎不必多慮,前述所指臺大某抄襲教授正是張亞中本人,張總校長是不會自我批評成非正規教授的。心中大石瞬間卸下,所以我拿到的,應該還能算是正規證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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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李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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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你抄錯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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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1998年出版《兩岸主權論》(台北:生智文化,1998)一書,不止一次抄襲楊永明1996年發表在《政治科學論叢》第七期的論文<民主主權:政治理論中主權概念之演變與主權理論新取向>。關於證明抄襲的方法論、抄襲者慣用的掩蓋手法和心態,我在《蔣介石日記的濫用》(被中共查禁)裡做了充分論證。現在我用這些方法,來還原張亞中怎麼抄襲楊永明,而且還抄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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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岸主權論》第9到10頁,張亞中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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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百科全書亦將主權定義為「一個國家獨立於其他國家之外,且於法律上不受其他國家的影響,以及國家對其領土和人民的政府權力享有最高性,與排他性的管轄權」。【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Installment 10.,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and Company, 1987), 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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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引文,和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4的段落幾乎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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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百科全書定義主權為「一個國家獨立於其他國家之外,且於法律上不受其他國家的滲透影響,以及國家對其領土和人民的政府權力的至高性和排他性的管轄權」【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Law, op.cit., p.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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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永明和張亞中都引用了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的內容,不過楊永明漏寫了書名中的Public一字,我們翻開這本書第404頁,可找到楊永明引文對應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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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sovereignty now meant a State's general independence from and legal impermeability in relation to foreign powers, and the State's exclusive jurisdiction and supremacy of governmental powers over the State's territory and inhabit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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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話明明出現在百科全書第404頁,而非第403-404頁,為什麼張亞中會寫成「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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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這個「兩段式頁數」的寫法,正好出現在楊永明論文頁14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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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區分起見,學者稱描述國家內部的主權概念為「內部主權」(或「國內主權」),而在國際法上的應用則被稱為「外部主權」(或「國家主權」)。【注釋是「See 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Law, Rudolf L. Bindscdhedler et al eds.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and Company, 1987), 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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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翻開百科全書,果然分別在第403和404頁看到「external sovereignty」(外部主權)和「internal sovereignty」(內部主權)的用法,說明楊永明的注釋沒問題。奇怪的是,楊永明這段引文,也出現在張亞中《兩岸主權論》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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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學者區別主權的概念為「內部主權」與「外部主權」,前者指的是描述國家內部的主權;後者指的是國家主權在國際法的運用。【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op.cit., p.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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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張亞中抄錯行了!張亞中根本沒看過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這本書,他這兩個出處,都是直接抄襲楊永明。名詞解釋那段,張亞中為了掩飾抄襲痕跡,故意在楊永明翻譯的引文裡改動數字,例如他省略了「滲透」兩字,殊不知這樣一省略,嚴重扭曲原意。換句話說,如果張亞中親自翻過百科全書,根本沒道理漏掉這個字。張亞中改動完楊永明翻譯的引文後,以為大功告成,在抄注釋的時候,卻不小心抄錯行——他該抄的是頁404,卻抄成了楊永明的另一個注釋頁397-418和頁403-404。另外,「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那段,張亞中本來該抄頁397-418和頁403-404,卻抄成頁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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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此之外,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8的引文「國家在其範圍內有宣稱不受其他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則必須同樣承認其他國家在其範圍內也有相同的自由。」【注釋是「F. H. Hinsley, Sovereignty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 1966), p.158.」】這段話和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4「國家在其範圍內有宣稱不受其他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則必須同樣承認其他國家在其範圍內也具有相同的自由」只有一字之差,在張亞中自稱看過原文的情況下,他的中文翻譯和楊永明翻譯的幾乎一模一樣,只是將「具有」換成「有」,顯然構成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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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樣道理,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20的段落「國際法學界也開始強調民主制度是一項逐漸成形的國際規範,「民主統治」被強調為國家與政府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注釋是「Thomas Frank, “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6, No.1 (Jan. 1992), pp.46-91.」】這段話,張亞中抄自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7的段落「國際法學界也開始強調民主制度是一項逐漸成形的國際規範,民主統治(democratic governance)被強調為國家及政府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注釋是「Thomas Franck, “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6, No.1 (Jan. 1992), pp.46-91.」】張亞中除了把「及」換成「與」,其他地方一字不漏照抄楊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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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樣道理,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20-21的段落「更有學者指出政治參與權已經成為一項普遍性原則,應該受到國際法的保障。」【注釋是「Gregory H. Fox, “The Right to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7(1992), pp.539-607.」】這段話,張亞中抄自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7「福斯(Gregory Fox)更指出政治參與權(political participation)已經成為一項普遍性權利,而應該受到國際法的保障。」【注釋是Gregory H. Fox, “The Right to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7(1992), pp.539-607.」】張亞中除了把「權利」改成「原則」,其他地方幾乎照抄楊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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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引用的文獻不是自己親手翻閱、而是從別人文章看到的,一定要加上「轉引」兩字,否則就是抄襲。這五個案例中,張亞中在注釋裡除了交代文獻來源,後面全都該加上「轉引自楊永明,<民主主權:政治理論中主權概念之演變與主權理論新取向>,頁XX」,但他都沒有。張亞中讀了兩個博士,必定了解學術規範,卻仍故意為之,有何資格動輒以「張老師」姿態教育別人?光是在《兩岸主權論》的其中一章,張亞中就有五個注釋抄自楊永明。有了這項紀錄,我很好奇張亞中在《歐洲統合:政府間主義與超國家主義的互動》(台北:揚智文化,1998)書裡引用的大量英文文獻,以及在《德國問題:國際法與憲法的爭議》(台北:揚智文化,1999)書裡使用的大量艱澀冷僻的德文文獻,其中有多少處可能有類似這樣的行為?
台北大學法學論叢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精選刑事裁判案例叢書
▍刑法案例解析方法論
【作 者】蔡聖偉│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這是一本犯罪審查體系的完整版使用手冊,主要任務就是解說如何進行完整的犯罪審查,以及怎樣把刑法課堂上所學到的抽象知識,合乎犯罪階層體系地運用在具體案例中。打個比方,就是要教導初學者怎麼蹲好刑法的馬步、如何打出刑法拳術的完整套路。儘管武林大會上不會有蹲馬步這項競賽,但這不表示初學者不需要學會並熟練這些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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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領犯罪與財經刑法─從立法、偵審到執行
【作 者】林志潔│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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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最高法院刑事裁判年鑑 2016
【作 者】張熙懷│臺灣高等檢察署一級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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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運作實務
【作 者】楊智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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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大學法學論叢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賴川老師《財產法爭點地圖》贈書活動】
(一)作者簡介
賴川
國家考試講師,是法律人也是經濟學徒。
喜好觀察民事法學說及實務見解,希望能從風險分配與利益衡量角度,與同學一同思考民法問題。
國立台灣大學法研所民事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二)作者序
本書的完成,是筆者教學生涯迄今的總結,感謝過去所有相遇的學生們給予筆者的回饋,你們每一次的提問與討論,都使得本書內容更貼近考生需求,也感謝願意在書店拾起本書的讀者們,希望本書可以在艱難並且孤獨的國家考試過程中,為你們提供些許的力量。
本書的定位,是以爭點帶出近年民事財產法的熱門議題,並選擇將爭點鑲入體系的方法加以呈現,適時附上樹枝圖及表格,使讀者們明白爭點在體系結構內的相應位置,而不至於迷失於叢林中不知所措。在反覆思索後,本書也保留了部分筆者所挑選的經典試題,同時附上詳細解答,使讀者在學習完爭點後,得立即知道爭點在現實考試上的表現形式,並且自我加以測驗及練習。其次,民事財產法,無論是在大學課程或國家考試上,都是最為龐大且複雜的學科,要以一本書梳理整個民事財產法的核心問題,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但考量到讀者的時間與金錢負擔,筆者仍以自己過往的教學經驗,審慎地對於期刊與裁判加以揀選而完成本書,願本書可以幫助讀者們在考場提出更完整的論述,以因應甫變革的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答題模式。
此外,必須提醒讀者的是,國家考試的準備要領,仍應回到基礎及核心觀念的掌握與運用,而民法的核心正是涉及資源分配。資源的持有,使人能更接近獲得完整自由,但如何規範人與人之間對資源的無盡追求與競爭,正是民法所欲處理的核心問題。因此在思考民法問題時,讀者們不妨從風險分配與利益衡量觀點出發,思索如何有效率且正義的決定當事人權利及義務關係。
本書的出版,第一要感謝本書引用過的著作學者及裁判法官,本書只是站在法學前輩的肩膀上,為辛苦與徬徨的考生們提供簡單的整理而已。再者,必須感謝韻筑在本書初期撰寫時,提供的諸多寶貴意見,也感謝讀享出版社責任編輯玟卉對於本書的細心校對,以及總編輯王蘋允許我擅自更動全書體例。最後,參與國家考試時常是人生無奈的選擇,過程的甘苦點滴,只有你我等經歷過的人才能體會,讀者們凡是有任何學習上或其他的疑問,也都歡迎透過臉書頁面與筆者聯絡,祝金榜題名。
2018年1月5日 賴川 於台北新莊 自宅
(三)抽獎辦法
只要同學完成下列步驟,就有機會獲得賴川老師的財產法爭點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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