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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台中醫師公會名冊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新一批疫苗今晚配發到各縣市 台北市還在超後部署】 連兩天柯市長針對疫苗外流事件,都說要檢討流程、要將施打名單公開上網。然而即將開打的75歲以上長者,台北市的名冊造好了嗎? 今天看完市府記者會,針對接下來長者施打疫苗的規劃,僅兩張圖說明。 一張是公布預計接種點: 合約醫療院所 37...
台中醫師公會名冊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新一批疫苗今晚配發到各縣市 台北市還在超後部署】
連兩天柯市長針對疫苗外流事件,都說要檢討流程、要將施打名單公開上網。然而即將開打的75歲以上長者,台北市的名冊造好了嗎?
今天看完市府記者會,針對接下來長者施打疫苗的規劃,僅兩張圖說明。
一張是公布預計接種點:
合約醫療院所 37家
聯醫附設院外門診部(各區健康中心) 12間
合約診所 225間
另一張則是接種對象:
一至三類未施打第一劑者 2.3萬人
75歲以上長者 19.2萬人
住宿型長照工作人員、住民、洗腎患者 1.7萬人
總共23.2萬人
並在「中央預計配發」的地方打上兩個大大的問號。
記者會結束,我才覺得問號,而且是滿頭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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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幾個看法與建議,帶大家看台北市到底有多麼「超後部署」:
1⃣ 台北市錯等疫苗預約系統,錯失部署時機
唐鳳設計的疫苗預約系統早就做好,要等全民擴大接種的時候再上路 https://reurl.cc/9rpG18
市長今天說:「中央的疫苗預約系統來不及做好,台北市要自己想辦法。」全台灣就只有台北市說出這樣的話,六都當中高雄更是已經造冊完畢並發送調查通知書、台中也已在火速造冊,是台北市一直都沒搞清楚狀況?還是什麼事想都怪中央?高雄、彰化今天也公布接種據點,新北也已更新施打站點。其他縣市有像台北這樣錯等嗎?只有台北市還在怪一個本次施打還不會加入運作的預約系統,對於訊息的掌握度顯然不足。
2⃣ 台北市指揮官統御能力出問題,中央早就宣布下一批的施打對象
6/2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調整對象順序,將75歲長者由第八往前調至第六順位:https://reurl.cc/LbMm0y
6/7 蘇貞昌院長宣佈日本所贈疫苗,75歲以上優先施打:https://reurl.cc/lReoRY
6/9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布75歲以上長者6/15開打:https://reurl.cc/KAQbAg
6/11 中央提早於今晚配發疫苗:https://reurl.cc/83po2R
面對疫情快速變化,指揮官應該要靈活且明快地調整政策,指揮各單位動起來。正常來說,在6/2指揮中心宣布長者順序往前時,指揮官就應該要求相關局處準備造冊作業。結果拖了一週過去,柯市長在記者會天天都在罵疫苗不夠才是問題,但中央在今天晚上疫苗配發了,北市又怨怎麼這樣變來變去疫苗這麼快就來了。指揮官統御能力出問題,也難怪市府基層人員既辛苦又怨聲載道。
3⃣ 75歲以上長者造冊應由民政局、社會局協力合作迅速造冊及發放,由年齡高的長者優先施打
民政系統握有最完整的市民資料,許多津貼也都透過民政系統(公所、里幹事、里鄰長)進行發放,再加上社會局掌握敬老津貼的發放,絕對可以快速勾出全台北市75歲以上長者的資料、各區各里人數。但剛剛我跟台北市醫師公會通電話,在傍晚公會與市府的會議中,才發現台北市的造冊居然尚未完成,基層診所都準備好了,卻沒有施打名單。端午連假的最後一個工作天,發現沒有名單,市府的基層公務人員只能在連假辛苦加班。很顯然地,台北市的指揮官沒有準備好,否則早就應該要分配相關局處造冊,並在今天與醫師公會的會議中,討論如何分流施打。結果台北還停在:開始造冊。
4⃣ 衛生局基層人力已經透支,市府應該加派人手支援衛生局業務
疫情爆發以來,台北市確診已突破3,500人,是全台第二嚴峻的縣市,疫調、各種行政作業已讓衛生局人員疲於奔命。就我所知,疾病管制科大部分的同仁從疫情爆發以來都沒有休假,有的人更是掛病號,去醫院打完針,回到辦公室繼續上班,大家可以說是用意志力在撐下去。這幾天又因為爆發好心肝診所事件,衛生局被柯市長甩鍋,整個局內上下一片士氣低迷。我認為指揮官柯文哲市長應該儘快從府內調動人力、對外徵召或向中央請求支援,不要讓台北市的第一線防疫單位衛生局垮掉,更不要為了面子問題不願意請求援助。全台灣都不希望任何一個縣市疫情延燒,疫情要止住,防疫人力要足、疫苗要到位,這點我相信柯市長是認同的。
5⃣ 盡快利用民政系統通知長者或其家人,不要再自己開發系統
現在的首要目標就是要讓長輩快速收到通知單,知道什麼時間要去哪裡接種。台北市又要自己搞一套系統,我又要再次直言,長輩對網路就是比較不熟悉,再加上臨時掛上的預約系統倘若不穩定,開始施打肯定會一片混亂。如果一週前,台北市開始建置自己的疫苗預約系統,準備因應接下來的接種計劃,這我沒意見。但此時此刻,已經不是還在測試系統的階段。請趕快利用民政系統,不要在這個緊急的關頭還要落實智慧城市。
75歲以上長者即將開始接種,今天晚上疫苗也到位了,但台北市還沒準備好。這就像取巧的學生準備考試,老師明明老早就把考試範圍都告訴你了,但考試日期還沒訂,所以都不念書、不準備,每天罵老師不公布考試日期。結果,老師突然宣布明天要考試了,學生又罵老師怎麼今天才公布,然後晚上才趕快打開課本,拿起參考書開始看。考試的時候又因為準備時間不足、熬夜精神不濟,所以作答寫得一塌糊塗。這就是台北市。
柯市長,台北市的防疫指揮官,趕快調整腳步,正向、積極、明快地面對每一場考試吧。
台中醫師公會名冊 在 蕭蒼澤-港湖立委候選人2020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諸位現先進平安
我了解獨立參選人 跟有派系的競選團隊 競選 根本是白搭, 等於是散戶跟大戶在玩股票一樣, 永遠是輸家 , 但我還是堅持老來參選,我認為 律師公會應該是永遠的在野黨、堅持民主自由法治 人權維護 的社會改造工程師 及醫師、監督政府改革最大反對黨、 司法改造的先鋒部隊, 要奮戰不懈, 才是律師的天職。
律師法在2020年1月選舉期間中偷偷修正以後 (中華民國? 改為全國? 對外國英文名字為 Taiwan Bar Association)台灣律師公會裡頭全國聯合會變成律師業界最高權力機構, 但是這一次修正民進黨諸公明知連記選舉的辦法 違法違憲 竟然明目張膽 知法玩法 訂在法律專業的律師法選舉辦法當中 ,最近全聯會代表 的選舉 聽說報名已經截止 律師幾乎都沒有接到參選的通知 ?我只是聽說他們不知道用什麼違法的公告程序 ?而且只限於5月28日當天截止親自報名參選, 我因為當天到台中高分院開庭根本沒辦法報名 我認為 全聯會沒有通知各律師會員, 程序已經違反人民團體法等應送達通知的強制規定 ,跟人民團體法的規定有所違背, 我要親自到全聯會 找 主事者 問清楚,為何違法侵害個人律師會員的參選參政權?若不說明則應提告以維民主法治 ,請問各位先進的意見如何?
附件一
依據大法官733號解釋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連記法選舉制度違憲,連帶連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限制連記投票法也是違憲應予廢除, 不能變本加厲。
附件二
本律師參選台北律師公會選舉編號第28號,參選的政見如下:
一、改變選舉制度,揚棄違法違憲的人民團體選罷辦法第四條 「以無記名連記法」製造派系鬥爭的選舉方式 ,全面改為合法合憲的「無記名單記法 」選舉方式。
二、行政訴訟業務為律師的專業領域,修正行政訴訟法第二、三審為律師強制代理,僅能由律師為訴訟代理代理人出庭, 會除其他人員可以代理訴訟的規定 拓展律師業務領域。
三、律師團體最大的永遠在野及監督政府的人民團體,強化公會為會員服務、合理繳費及加強倫理訓練及監督政府功能,取締及移送非律師執行律師業務的違反律師法案件。
***** 台北律師公會 2020年 理監事選舉 請支持堅持改革的律師參選人 理事28號 邱一峰律師監事請投15號 蕭蒼澤律師感恩。
律師法第 143 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當選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及前條第三項第一款之當然理事應於當選後組成組織改造委員會,依本法規定完成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組織改制事宜。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當選之理事長應於其就任後三個月內,將組織改造委員會決議通過之章程修正案,送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並辦理相關登記。
前項會員代表大會應出席者如下:
一、當然會員代表:由全體理事、監事兼任。
二、個人會員代表。
三、團體會員代表:由各地方律師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推派一般會員一人擔任。
第二項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會員代表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第一項之組織改造委員會成立後,關於內部規章之訂定、修正與廢止,應先徵詢其意見。
律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142 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於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個人會員名冊後一個月內,辦理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及個人會員代表之選舉,由前條第二項確定之全體個人會員以通訊或電子投票方式直接選出之。
參選前項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及個人會員代表之個人會員,為二種以上候選人之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
第一項選舉之應選名額及選舉辦法如下:
一、理事四十五人,其中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採聯名登記候選方式,由個人會員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其餘理事除由各地方律師公會理事長兼任為當然理事外,採登記候選方式,由個人會員以
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數為九人。
二、監事十一人,採登記候選方式,由個人會員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數為四人。
三、個人會員代表七十八人,採登記候選方式,由個人會員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數為二十六人。
前項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及個人會員代表之任期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二年。
地方律師公會理事長如為該地方律師公會之特別會員,該地方律師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應另推派具一般會員身分之理事兼任第三項第一款之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