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台中市東區行政區域圖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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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台中市東區行政區域圖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0萬的網紅報導者 The Reporter,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今日疫情重點【今日新增240例本土病例,本土案例已超過境外移入,另新增2起死亡個案;320名基層醫師投入社區篩檢,保全醫療量能;教育部:全國各級學校明起停課,改線上學習至28日】 台灣COVID-19(又稱新冠肺炎、武漢肺炎)自上週六(5月15日)確診個案破百例之後,各地陸續加開篩檢站,希望盡快...

  • 台中市東區行政區域圖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5-18 19: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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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疫情重點【今日新增240例本土病例,本土案例已超過境外移入,另新增2起死亡個案;320名基層醫師投入社區篩檢,保全醫療量能;教育部:全國各級學校明起停課,改線上學習至28日】

    台灣COVID-19(又稱新冠肺炎、武漢肺炎)自上週六(5月15日)確診個案破百例之後,各地陸續加開篩檢站,希望盡快抓出社區確診個案。今日則新增245例案例,其中240例本土案例、5例境外移入,其中萬華茶藝館相關佔了88例、具萬華活動史者67例、獅子會2例、南部進香團2例、宜蘭遊藝場1例,其他疫調中、還沒找出群聚相關的個案共80例。

    今日也新增了2起死亡個案,分別是亞東醫院院內群聚的一名年長者,以及一名萬華確診婦人,在家等待入院時過世。

    近日本土案例大量增加,今日本土案例累積數有1,121例,超過境外移入的1,086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衛福部部長陳時中表示,現在社區流行階段,擴大設立篩檢站是這段期間的目標,將會從雙北大範圍往外擴點。台灣耳鼻喉頭頸外科醫學會理事長陳穆寬今表示,耳鼻喉科共有320名基層醫師,願意投入第一線協助。

    此外,教育部也宣布,明(19)日起全國各級學校停課,大專校院及高中以下學校改採線上教學,家長也可以比照相關規定申請防疫照顧假。

    ■疫情發展:保全醫院是重要目標,指揮中心呼籲輕症者勿前往醫學中心,將資源留給重症患者

    今日新增的240例本土個案,其中112例男性、128例女性,年齡介在未滿5歲到90多歲,發病日/採檢日介於5月5日~17日之間。雙北確診人數依然最多,分別是新北市106例(中和區33例最多)、台北市102例(萬華區48例最多)、桃園市12例、彰化縣10例、基隆市、高雄市各3例、新竹縣2例、新竹市、雲林縣各1例。(見今日全台新增病例圖)

    陳時中表示,今日的確診個案數雖然較昨日下降,但單日的確診數浮動並不代表疫情有明顯變化,不會太樂觀看待。他指出,單看萬華這幾天的快篩陽性率狀況,「第一天陽性率11%、第二天9.7%、第三天10%,昨天則是7.9%,但篩檢的人數並沒有下降,確診人數也從前日的245人,下降到昨日95人,初步觀察萬華地區的確診者慢慢變少,但還無法確定疫情往下降。」

    針對疫情現況,林口長庚兒童感染科主治醫師陳志榮表示,目前已開始社區傳播,但民眾開始戴口罩、做好防護措施,就能夠慢慢阻斷傳播鏈。但他認為,因為社區現在大爆發,疫調也無法做到詳細,加上有一定比例的無症狀感染者,因此肯定會有確診者沒被找到,「接下來疫情若趨緩,大家還是要有心理準備,很難回到以前那樣承平時期,日後還是會持續每天都有本土個案發生,大家還是要維持警戒,做好防疫。」

    陳時中說,目前抗疫的目標是要將已經確診的病患,趕快從社區找出來,就不會再造成傳染。而此時確診的病人大量增加,保全醫院是最重要的任務,醫院不只要照顧確診病患,還有其他的病人,將醫療量能用在需要的重症患者上,才能讓致死率降低,「將量能用在輕症,是得不償失的事情,」陳時中說。

    ■近千名病患考驗全台防疫量能

    這波疫情從社區爆發以來迅速增加近千名的本土病例,嚴重考驗這一年以來準備的防疫量能,根據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羅一鈞指出,全台負壓隔離病床共658床,目前空床數剩下241床,分別是台北區47床、北區15床、中區33床、南區54床、高屏區65床及東區27床。(見全台負壓病床圖)

    羅一鈞表示,目前的空床不代表不讓病患使用,而是要預留給嚴重度較高、需要做呼吸治療的病患,因此每一床都會由各區指揮官、衛生單位做調整。目前針對確診病患,已有負壓隔離病房、專責病房、集中檢疫所,來進行病患嚴重度的分類,若輕症、無症狀,還是會盡量安置在集中檢疫所。

    除了病床數,檢驗量能也大大緊繃。指揮中心提供數據,現階段全台單日的檢測量能
    為一天27,682件,但這波疫情以前是一天16,291件,增加約1.7倍。

    確診個案在一夕之間大爆量,且延續至今第4天,每日都有百名民眾確診。不止醫療量能受到考驗,各地方政府防疫措施也得有別於去年,要在極短時間做出應變。

    一名官員透露,北市率先設立快篩站,運送的方式也在變化中快速摸索。他指出,北市第一天快篩時,無法預料會有10%的快篩陽性率,衛生局也因為擔心會有偽陰性感染給偽陽性的個案,因此決定採高規格,一車載一人,「光是一天就載送60多趟病人,原本只有2個救護分隊輪流載送,當天一晚上就擴及4個分隊協助,」今日北市也宣布成立專屬運輸車隊來強化運送效能。

    而新北市防疫專責分隊的救護能量也非常吃緊,新北市消防局指出,從疫情在社區爆發以來,專責載運有相關疑似病例的「防疫車」從8輛緊急增加到24輛,平均每天載送疑似病例從平均5件左右,上升到每天將近百件,加上篩檢站快篩出陽性的民眾,迅速增加載運的負荷量,新北市目前也正協調規劃其他運送方式,以免壓縮到其他正常救護能量。

    ■今2起死亡個案,一人為亞東醫院病患、一萬華婦人確診在家等待送醫時過世

    今日也傳來不幸的消息,有2名確診病患死亡。一人是昨(17)日傳出亞東醫院院內感染的其中一名病患,住在指標個案的隔壁床。亞東醫院表示,個案是一名86歲男性,本身有高血壓、糖尿病等多重病史,也有固定服藥,但長期臥床,身上有氣切管路,鼻胃管與尿管長期使用。因為肺炎併發肺纖維化急性惡化、尿道感染,在4月26日到亞東醫院急診就醫,並於隔天住院,當時檢驗為陰性。

    這名個案在5月15日第一次採檢陰性、16日二採確診、17日轉入負壓隔離病房,下午不幸病逝。由於他有多重疾病、病情複雜、年紀大,家屬有簽署不急救同意書。

    除了死亡個案外,今日亞東醫院更增加2名醫護確診,目前院內感染已達11人,亞東醫院將於明日再進行醫護採檢。除了醫院已將門診降載、住院病人只出不進等措施外,今日再暫停夜間門診至5月31日。

    此外,陳時中表示,今天也有一名60多歲在萬華上班的婦人過世,她在5月10日發燒、14日就醫採檢、17日倒臥家中,送醫急救無效過世。這名婦人是在哪家醫院採檢陳時中未證實,相關細節尚不清楚。台北市長柯文哲則在記者會中表示,目前的快篩站都是快篩、病毒核酸PCR同時進行,PCR部分從篩檢到結果出爐需要一段時間,因此會請民眾返家等待結果,市府也因此在今天提出團隊來快速輸送快篩陽性的民眾。

    ■仁惠醫院爆院內感染,高雄市停止室內5人以上聚會、擴大關閉8大類場所

    高雄市鳳山區仁惠醫院一名60多歲行政人員昨(17)日確診(Ct值21),醫院連夜進行清空,衛生局一早也對周遭地區進行消毒。高雄市市長陳其邁今早表示,醫院緊急匡列303人,第一圈匡列的94人(醫護、病患)中,已有1名護理師快篩呈陽性,第二圈43人(廠商、陪病家屬)今日採檢。目前將55名工作人員列為居家隔離,預計醫院最快6月上旬才能重新啟用。

    陳其邁表示,該行政人員5月8日曾到萬華,當日搭高鐵返回高雄, 5月10日就已出現喉嚨痛症狀, 兩度到診所就醫時都未誠實告知萬華旅遊史,直到送醫急診才告知。對此,陳其邁表示會追究到底,該開罰就會開罰。而確診護理師疑似是在院內進行體檢時,跟行政人員站前後排導致感染。

    針對仁惠醫院感染事件,高雄市防疫加嚴。陳其邁宣布,今日起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家庭聚會和社交聚會。擴大關閉8類場所,包含電影院、表演廳、圖書館、社區大學、遊樂園、游泳池等皆關閉至5月28日;寺廟、宮廟及教會等其它類似場所至6月8日暫時不能進入。

    ■全國各級學校19日起全面停課,改線上學習至28日

    由於疫情嚴峻降低群聚感染風險,陳時中表示,截至昨天,共有28例本土案例為學生,分別是大專校院7人、高中4人、國中6人、國小7人和幼兒園4人。

    為了維護師生健康,教育部長潘文忠宣布,從明(19)日起至28日止,全國各級學校,包括兒童照顧中心與補習班,全部停課,各級學校改採居家線上學習。教職員工以到校為原則、暑假不再補課的前提進行課程,課程的規畫與評量方式以彈性多元處理,從寬來認定,務必以防疫為優先。至於有些無人照顧、不得不到校的學生,仍可以到校上課與用餐,弱勢學生則改以發餐券、餐盒等,確保用餐不中斷。

    潘文忠表示,家中有12歲以下學童或身心障礙的子女,家長可以請防疫照顧假,若家長真的無法在家照顧,也可以送到學校,在學校人數大幅減少情況下,可以確保防疫效果,至於今天雙北實施在家線上課程後,台北市教育局開發的線上學習系統「酷課雲」當機等問題,也已經緊急調高頻寬,並提供無需帳號登入的線上學習資源「因材網數位學習資源」(https://bit.ly/3eUg6c4),分科安排近幾週課程單元。

    關於今天的線上學習系統「酷課雲」塞車,台北市副市長蔡炳坤表示,台北市中小學就有33萬人確實是很大挑戰,目前已經擴充頻寬並採取分區分流上線,此外有載具需求的學生則由學校借用電腦、網路需求的學生則是提供短期租約的SIM卡,並持續優化系統,讓學習課程不中斷,原則上也不會再補課。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理事長侯俊良表示,指揮中心宣布前完全不知情,也是看到直播才得知停課訊息,未來停課剛開始一定會出現各種問題包括線上學習、與孩子互動以及網路設備等,建議給予學校與老師更多彈性調整空間,並以防疫為優先。

    至於雙北的學校教職員,侯俊良指出,由於三級警戒區屬於疫情熱區,雙北市府建議沒事不要外出,應給予學校彈性,如果教師可以在家線上教學或居家辦公,不見得一定要到校;此外,呼籲防疫同島一命,對於被標記、匡列或隔離的師生不該被歧視或霸凌。

    ■北市醫院成立專責病房,專屬運輸車隊運送陽性者、輕症者送防疫旅館

    台北市市長柯文哲下午召開記者會表示,為了維持醫院量能,防疫戰略需要重新調整。從醫學數據來看,COVID-19確診案例只有20%會喘、需要住院,僅4%會進到加護病房甚至需要插管。快篩或PCR確診者不用馬上進醫院或是負壓病房,可先收容觀察,除非轉重症才送醫院,或是入院治療10天後病情穩定,即便還有傳染力,仍可轉出送到防疫旅館,現在也已經徵用多間防疫旅館收治陽性患者,「保留醫院做最有效率使用......這個戰略才是保存最多勝面」。

    柯文哲指出,台北市今日公布4項新措施:

    一、台北市所有大型醫院必須提供專責病床或人力。醫院可成立院內專責病房,將床數交出來供調度,不然就提供一定比例的醫護人力供調度,去檢疫所或是防疫旅館服務。現在住進防疫旅館的很多是快篩陽性者,會進駐一定比例的醫護人員,不會讓旅館人員承擔第一線責任。

    二、成立專屬運輸車隊,負責運送快篩、PCR陽性病患。目前有8輛救護車,每車可載送1到3人;消防局2輛巴士各可載送19人;另徵調民營巴士10輛,各可載送21人,並統一由消防局調度。

    三、可以居家辦公就居家辦公,再視情況異地辦公,相關部分由人事處處理。

    四、台北市疫苗進行管制調度,給防疫有關人員優先施打。

    ■北市快篩站陽性率從11%降至4.7% 柯文哲稱「好消息」

    疫情雖嚴峻,但柯文哲仍稱「有好消息」。台北市快篩站陽性率5月14日是11%;15日 9.7%;16日10%;17日 7.9%,而今(18)天截至記者會下午3點,只有4.7%。柯文哲認為,數字下降代表只要民眾都停止活動,疫情仍可控制,並再次呼籲全台灣國民要靠國民素質來打贏這場防疫戰爭。

    新北市昨天在聯合醫院板橋院區外開設首個快篩站,新北市市長侯友宜今日指出,昨日共篩檢198人,有10人陽性,其餘188人陰性。陽性率約5%,「(陽性率)仍有點高。」

    新北市今日新增106例本土,中和區新增33例最多、板橋區新增26例,因應中和疫情升溫,預定5月20日會在鄰近中和的地方增設第二個社區篩檢站。侯友宜表示,新北市目前雖仍為三級警戒,但已視同「準四級」,將擴增新北市檢疫隔離關懷中心人力,並動員1,200人力進行稽查,不戴口罩者直接開罰。

    ■外送員染疫,工會呼籲強制統一無接觸送餐

    全台居家防疫,外送量大增,外送員也出現確診案例。

    台中市昨日新增3案例,其中一例(案1591)男性足跡皆集中在自助餐和豆漿店,疫調後才坦承是鄰店便當店的外送員,因疫調不誠實遭到台中市府開罰30萬元。今日則有外送平台外送員疑似在母親節時接觸到帶原者,家中已有4人確診,該外送員初步檢測雖為陰性,但日前皆有在樹林地區送餐,外送平台已通知該外送員不得上線外送。

    全國外送員產業工會籌備會今日發出聲明指出,呼籲政府協助外送員進行定期篩檢、並優先施打疫苗;要求外送平台強制關閉一般配送方式,僅開放無接觸配送,於頁面明顯處載明,以及協助調配外送員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資。

    針對客戶和商家,外送員工會也呼籲,公寓住家配送僅至一樓門口,放置顯眼位置;公司行號、學校機關僅配送至一樓服務台或警衛室,並對內公告;商家應強勢落實實聯制,並將餐點、貨物放置特定區域標示單號,減少外送員接觸機會。(文/陳潔、林雨佑、嚴文廷 ;設計與資料整理/江世民、柯皓翔、戴淨妍;攝影/余志偉、楊子磊、陳曉威)

    #延伸閱讀
    【守住醫院、才能守住更多人:雙北疫情外溢全台,社區聯防如何儘速補位】https://bit.ly/3uZVaWG
    【清院不封院、防疫更細緻,從SARS到COVID-19,和平醫院為何仍是台灣疫情關鍵槓桿?】https://bit.ly/3uQGgC8
    【從武漢到世界──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即時脈動】http://bit.ly/2HMR2T6
    #報導者 #COVID19 #本土案例 #確診 #社區篩檢站 #集中檢疫所 #死亡個案 #院內感染 #外送員 #亞東醫院 #仁惠醫院 #快篩 #停課 #遠距上課

  • 台中市東區行政區域圖 在 台中文史復興組合 Taichu Renaissance Associatio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4-11-28 09: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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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在時空的交叉口,
    遺忘而拆除的,不只是城市的起源,
    而是時間累積再也換不回的回憶,
    人民生活的集體記憶。

    在這個時代,站在這個十字路口的我們,
    不得不揹負這個使命,盡我們所能,守住這個記憶。

    請用文明說服我。

    【臺中鐵路宿舍及臺中臺鐵站旁兩座鐵橋訴願書全文】

    訴願請求

    本件訴願有兩項請求如下:
    一、請求關於本件行政處分所載明第二之(三)審查結果之第1項「不同意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下稱系爭案件1)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之處分變更為「同意系爭案件1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
    二、請求關於本件行政處分所載明第二之(三)審查結果之第2項「不同意臺中市西區『臺中臺鐵站旁兩座鐵橋』(下稱系爭案件2)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之處分變更為「同意系爭案件2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

    事實
    一、 本案因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第1款(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本人於103年7月16日欲向臺中市政府文化資產處線上提報關於「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與「臺中市西區臺中臺鐵站旁兩座鐵橋」為文化資產,但由於系統異常,經去信回報後無人受理,便轉請文化部辦理。
    二、 地方文史工作者已於103年7月29日向臺中市政府提報「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群」為文化資產,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2條(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價值建造物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與行政程序法第34條但書之規定(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本案已進入法定之審查程序。
    三、 文化部於103年8月12日通知本人本案已轉請文化資產局處理。臺中市政府於103年8月19日來函(府授文資古字第1030159798號)告知「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與「臺中市西區臺中臺鐵站旁兩座鐵橋」併案處理,其係依據臺中市政府103年8月8日府授文資古字第1030150772號會勘通知單,並於103年8月21日下午2時0分續辦會勘。因此,至遲於103年8月8日時,「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便已經進入古蹟指定審查程序。
    四、 然於103年8月21日會勘當日之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即有進行「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拆除作業」,且於會勘當日仍繼續進行之,明顯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規定第1項(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序者,為暫定古蹟。)與第3項(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查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查,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之規定,因本案已進入古蹟指定審查程序,已成為暫定古蹟而應予以管理維護。此外,經現場民眾與文資審查委員大力抗議後,臺鐵仍不願停止違反拆除行為。
    五、 經民眾向林佳龍立委陳情後,臺中市政府始於103年8月22日函(府授文資古字第1030164479號)請臺鐵停工。惟臺鐵竟仍於103年8月22日當天繼續施工,再次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之規定,為法所不許之情事。
    六、 於103年9月9日發函(府授文資古字第1030170708號)告知於103年9月12日召開臺中市103年第4次「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
    七、 於103年9月12日審議當天,臺鐵雖對鐵路宿舍提出「因破壞、髒亂、缺乏管理」之反對意見,惟其對於已有政府出版品文獻證明「臺中市西區臺中臺鐵站旁兩座鐵橋」的重要歷史地位並無證據足以推翻,又既未遭受人為破壞,且能呈現百年來動態之歷史風貌特色至今,應列為文化資產。
    八、 臺中市政府於103年11月3日作出關於「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與「臺中市西區臺中臺鐵站旁兩座鐵橋」不予指定或登錄古蹟、歷史建築之處分。

    理由
    針對「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下稱系爭案件1)部分:
    一、 關於系爭案件1大部分毀損作為審查理由之事,應與事實不符;況此毀損乃因臺鐵違法拆除作業所致毀損而造成,附件照片證明當時建物狀況仍為完整。(請參見圖一至圖十一)

    1. 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序者,為暫定古蹟。」次按同條第3項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第17條第3項: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查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查,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與行政程序法第34條但書人民依法申請後即為程序之開始(行政程序法第34條: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系爭案件1於提報後即進入程序,故應以違法拆除作業毀損前之完整狀態進行古蹟指定審查程序。再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之規定(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依照原有形貌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依照原有形貌修復,故系爭案件1應先行修復為原狀態,再行古蹟指定審查程序,方屬合理。

    2. 縱然非提報之時進入古蹟指定審查程序,而係自主管機關實施現場勘查之通知始為進入審查程序,因而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第2項之適用。然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在未進入前項審查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進入審查程序之前有緊急狀況時,主關機關得逕列暫定古蹟。再按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2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在未進入審查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係指下列事項:一、可能而立即明顯之重大危險。二、依法取得拆除執照,即將進行拆除時。三、工程施工進行時。四、風災、水災、火災及地震等天然災害發生時。),依法取得拆除執照即將進行拆除時,為緊急狀況之一。系爭案件1於提報時即通知臺中市政府有拆除之可能,況且拆除建築物依照建築法第78條本文之規定(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係由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核發拆除執照,應認臺中市政府於進入古蹟指定審查程序之前,不可不知該拆除執照之發給。因此,主管機關應按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4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主動發現或接獲緊急情況通報時,應立即召集前條暫定古蹟處理小組,經審議通過後,簽請首長核定,逕列為暫定古蹟,並以書面或言詞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主動發現」(臺中市政府為發給拆除執照之單位)或接獲緊急情況通報(提報時已告知)時,應即召集處理小組經審議通過首長簽核後逕列為暫定古蹟。然而,臺中市政府卻未於主動發現或知悉後審查通過而逕列暫定古蹟。

    3. 本案早已於103年7月29日被通報為文化資產後進入法定之審查程序(或說至遲於103年8月8日會勘通知時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序),卻於103年8月21日現勘前即有拆除現象,且拆除程度高達兩棟宿舍遭致毀損。拆除作業於現勘當天仍持續進行,後經現場民眾大力抗議與輿論報導後,臺中市政府才(始)於103年8月22日函文臺鐵請求其停止相關拆除作業,臺鐵明顯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規定。然臺鐵竟仍於103年8月22日當天繼續施工,再次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之規定,主觀上有故意為違法拆除之意思,客觀上有違法拆除行為之事實,為法所不許之情事。

    4. 本案於103年9月12日召開的「103年度第4次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對系爭案件1進行文化資產指定或登錄之審議,臺鐵自己為違反拆除之行為,竟於會議中主張毀損致不予登錄,應認為違反行政法原理原則之依法行政原則(行政程序法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信賴保護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5. 臺中市政府於103年11月3日作出關於「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不予指定或登錄古蹟、歷史建築之處分。其理由竟謂本提案之建築物「大部分毀損」而不同意指定或登錄古蹟、歷史建築之決定,無非是因為系爭案件1未即時逕列暫定古蹟、未即時函請臺鐵暫停拆除,而遭臺鐵所為之違法拆除行為致系爭案件1遭致大部分毀損。以此行為所致建物「大部分毀損」之結果為理由,應認為該審議之「不同意系爭案件1指定或登錄古蹟、歷史建築之決定」為無理由。

    二、 關於系爭案件1「改建嚴重」而「致」不予指定或登錄古蹟、歷史建築之事,應與事實不符。

    1. 按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立法目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條: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古蹟與歷史建築之定義(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第1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在歷史文化上,改建亦是承襲原有建物之歷史文化,以維護空間因時間造成之自然損耗,增建或改建後之建物當然與原建物形成空間與時間上的繼承。查改建之目的為維持原建築本體之完整性,維持原有空間功能及使用目的之永續,不影響建築本身之歷史價值,符合文資法立法精神。更何況其改建之部分具有可辨識性與可逆性,自當無貶損其歷史意義與保存價值,針對改建或增建之情形,無有所謂嚴重之程度區分。綜上所述,尚難可因系爭案件1「改建情形嚴重」、「有改建或增建之情形」而致不予同意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或歷史建築。

    2. 另原建物之主結構仍在,僅是因為年久失修致有外觀上之不完美,惟查任何經過近80年之建築必然會發生外觀上之折舊,更何況系爭案件1在同為其他已登錄為歷史建築文化資產之鐵路宿舍案例當中,保存為良好及完整之案例,最能與其周邊的臺中車站形成相當完整的鐵道文化圈,實不因以增建或改建嚴重而予以不登錄古蹟或歷史建築。

    3. 最後,按照實務學者之見解,「以往太過側重土地投機事業,看重不動產事業的開發,僅僅尋求土地使用之直接經濟效益,漠視累積於原土地之上,因此代表著文化變遷沿革的環境紋理與既有構造物,常常尚未適宜評估就遭致毀壞,造成許多遺憾。過去百年以降,近代產業的變遷過程是臺灣歷史與文化發展不可被忽略的重要面向,面對舊市區再造工作的迫切性,其實可以透過審慎評估,以及創意思維等,使得文資保存與舊市區再造能夠兼容並蓄、共榮共存,並且符合國家發展文化產業的方向,以及國際之間推動文化觀光相關事業等相契合。」(徐慧民,文化資產保存學刊第八期,2011年),確切點出政府實不能因為經濟利益、甚至是在尚未適宜評估前即遭致損壞,於臺灣歷史與文化發展上最重要的鐵道變遷史以及鐵道市區之再造與創意,造成無可回復之遺憾。

    4. 據上論結,所謂毀損嚴重,應不減損其歷史文化價值,應不導致「不同意系爭案件1指定或登錄古蹟、歷史建築之決定」之決定。故請求變更為同意系爭案件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方為有理。

    三、 關於系爭案件1已達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各款之基準,而應於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中「同意」系爭案件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之事,說明如下(本件當初提報之資料係以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作為基準):

    1. 按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之規定,關於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係以「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具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等等為判斷標準。

    2. 原重要事證之強調:
    i. 系爭案件1之屋內所留存關於當時水果貿易、商行往來之文獻,已足以佐證「中南線之新庄仔地區香蕉市」的歷史文化脈絡,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等基準。(臺中市文化局,台中市地方文化館推動小組計畫)

    ii. 其建造特色為黑瓦木造雨淋板建築、牆壁為傳統建築工法「編竹夾泥牆」,以防潮隔間灰漿牆、木條架上內層土沙稻草等鏝抹、外層以白灰漿粉飾,為屋瓦、鬼瓦圖徽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等標準。

    3. 新事證之提出:
    i. 就客觀之事實而言,系爭案件1係屬於臺中車站後站之鐵路宿舍群「は號官舍」,於1937年(昭和12年)前後即二次大戰初期時由鐵道部所興建,至今近80年,並躲過空襲臺中驛期間之二戰戰火。為臺中車站周邊自二戰至今僅存之鐵路宿舍,其後方及附近設有防空壕,堪為見證二戰歷史之重要指標。綜上,其時代特色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等基準。(趙德明,日治時期臺灣鐵道車站官舍區之研究,2012年)

    ii. 再者,此鐵道宿舍係為由軍事單位轉為鐵道專責機關之鐵道部所規劃,其官舍之編列規劃與安排在軍事文化方面上具有一定程度之重要性以及特殊性,其相關檔案亦獨立於總督府公文類纂之外獨自管理。就軍事文化方面亦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等基準。(趙德明,日治時期臺灣鐵道車站官舍區之研究,2012年)

    iii. 此外,本提案係屬日本時期臺灣鐵道法規中所載明之鐵道官舍為總督府官舍標準中之中判任官以下的非正規官吏官舍(甲種四號以下),相較於國定古蹟的總督府各部門機關,此種職員組成更是該鐵道官舍特別之處;又此種集合宿舍,亦充分展現鐵道部人員生活面貌,為車站周邊特有之「簇群建築」或「小型聚落」,且其整體建築特色至今仍保有原有風貌,彌足可貴,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等基準。(趙德明,日治時期臺灣鐵道車站官舍區之研究,2012年)

    iv. 更甚者,鐵道官舍其中之紙障門上的花鳥圖騰為大正昭和年間流行之圖紋;其官舍建造與構築之屋架接合工法亦為少見、幾近失傳的傳統工藝技術,因此本案亦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等基準。

    四、 系爭案件1為難得之歷史建築,為臺中車站僅存且最完整之日式鐵道宿舍群,同時見證縱貫鐵道史、臺中車站、糖業鐵道發展史,日式建築的修復與再利用應不僅再止於建築本身的修復,又鐵道官舍真正之價值在於整體生活空間之建構過程,以及在整個鐵道文化資產中,即使是最簡單之居住空間,也具有特殊之重要性與內涵。倘若沒有這些空間給予鐵道職員生活在其中並在休間娛樂上舉辦各種慰勞活動,且又將其做良好之維護,鐵道之發展也不可能一蹴可幾,因此對於當年為臺灣鐵道發展默默貢獻之眾多職員之居住空間,亦可稱其為重要之鐵道文化資產。應認為同意系爭案件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或歷史建築。(趙德明,日治時期臺灣鐵道車站官舍區之研究,2012年)

    針對「臺中市西區臺中臺鐵站旁兩座鐵橋」(下稱系爭案件2)部分:
    一、 關於系爭案件2陸續改建或增建作為審查理由之事,應與事實不符。

    1. 於70年代其改建或增建之目的乃延續鐵橋之功能,以承襲縱貫線鐵路歷史、展現臺中車站地方風貌。況兩座鐵橋長度、版鋼接合間距及工法、軌道枕木鋪面,主要構造與建材仍保存原有形貌及建造工法,均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關於古蹟所修復(及改建或增建)規定(第1項: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依照原有形貌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第2項:前項修復計畫,必要時得採用現代科技與工法,以增加其抗震、防災、防潮、防蛀等機能及存續年限。第3項:第一項再利用計畫,得視需要在不變更古蹟原有形貌原則下,增加必要設施。第4項: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綜上所述,實不因以增建或改建而予以不登錄古蹟或歷史建築。

    2. 再者,增建於鵝卵石駁坎橋墩上之高度限制警示鋼架,並未破壞或附加於鐵橋本體,上述之改建或增建皆符合同條第1項所稱再利用計畫,依同條第3項,得視需要在不變更古蹟原有形貌原則下,增加必要設施。尚難可因系爭提報建物「陸續改建或增建」而不予同意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或歷史建築。

    3. 按學者對於文資審議判定的考量,「古蹟價值並非基於經濟上的需求而生,而往往是基於心理上的、情感上的考量(Hammer,1995),究竟怎樣的建築才具有古蹟價值,其實是見仁見智的問題。古蹟價值的要素,其間也包括對公共利益的考量,而古蹟的保存是否被視為是一種公益,往往取決於民眾對於保存重要性的自覺(Nethövel,2008)。尤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不能任憑行政機關的主觀,在多元社會中應透過公開討論以形成共識(吳庚,2001)因此在古蹟價值的判斷上,可能也必須同時考量民眾,對於被指定古蹟的認同程度。」(許育典、凌赫,古蹟審議的法律分析,2013年)故在文化資產的去留判定,應依據民眾的集體記憶與情感,保留民眾對於文化資產去留之詮釋的權力。據上論結,所謂陸續改建或增建之事,不導致「不同意系爭案件1指定或登錄古蹟、歷史建築之決定」之決定。故請求變更為同意系爭案件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方為有理。

    二、 關於系爭案件2已達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各款之基準,而應於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中「同意」系爭案件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之事,說明如下(本件當初提報之資料係以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作為基準):

    1. 按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之規定,關於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係以「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具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等等為判斷標準。

    2. 原重要事證之強調:
    i. 系爭案件2之鐵橋名為「火車路空(或名火車路孔)」,臺語發音皆為「Hué-Tsia-Lōo-Khang」,其名稱由來因火車行駛於高架鐵橋上名為「路空」,而高架鐵橋之下人車通道空間名為「路孔」而得名,又火車行駛該路段發出的隆隆聲響是地方民眾集體記憶,此集體記憶無法透過鐵橋拆解或異地保存而重現。應認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等基準。

    ii. 此外,其兩座鐵橋的工程技術為鉚釘(rivet)接合工法,鉚釘係過去鋼骨鐵橋建物所接合之工件,常用以接合鋼材。在施工時,將鉚釘於鍋爐燒紅,趁著鉚釘還未冷卻變硬時,以鐵垂固定於接合孔之上。當工件固定後,僅有「破壞」鉚釘一途,始能分離之,因此鐵橋拆解後,為不可回復、不可逆之結構。然臺鐵相關單位已經裁撤,為不可再現之工程技術。應認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具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等。(請參見圖十二)

    iii. 系爭案件2之橋體以鋼骨結構為主體,主要以版鋼鉚釘接合作為基本構件,其中版鋼所接合之跨距與日治時期照片相同(請參見圖十五、圖十六),顯示其型態風貌與原構件相同;其中,橋面中間分別仍保有枕木所鋪設軌道。(請參見圖十三、圖十四)再者,其中臺中路鐵橋共分為三組獨立橋體結構,況鐵橋連續三組軌道之型態具稀少性,堪為日治時期橋樑工程類之優質構造(請參見圖十二、圖十四),亦與臺中車站與臺中現代化之發展息息相關,且反應時代教育價值,在工藝構造技術亦具價值。綜上所述,應認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係以「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等標準。

    3. 新事證之提出:
    i. 系爭案件2之民生路鐵橋擁有豐原到烏日段唯一之特殊設計「止衝擋(Buffer stop、又名bumper)、擱置石碴」,係設計以降低行駛列車動能,透過壓縮和摩擦來使列車停止或出軌的裝置。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之「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具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等基準。

    ii. 系爭案件2之臺中路鐵橋具有「重要地景辨別指標」的地位,自縱貫線通車以來屹立於臺中市市區百年歷史,有著「臺中的故鄉玄關」的集體特殊記憶,應證臺中車站的相對位置,於影像記錄及日治時期發行名信片,都可以看見此「火車路空」做為圖案,代表他是一個地方名勝、是一個重要的地景,因此才會出現在明信片上。故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之「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等標準,尚難可因系爭提報建物「陸續改建或增建」而不予同意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或歷史建築。(請參見圖十七、圖十八、圖十九)

    iii. 系爭案件2位於臺中市中心,處在四行政區域劃分交界(中區、東區、西區、南區)之交通要道(請參見圖二十),是臺中通往彰化、大里、烏日、草屯、埔里、集集等地的出入口。在呂順安主編由臺灣省文獻會出版的《臺中市地名沿革》中,於中區和西區的田野調查及口述訪問所整理而成的資料,恰巧都提及了此地名,但以不同的角度解釋這個名稱,證明了這是各的臺中人共同的記憶。

    iv. 當地人常以火車路空的位置描述他們要去的地方或他們的家,例如:「過了火車路空的第二個路口左轉就可以找到了」,這種的描述方式,在拆除後就不再存在了。

    v. 火車路空就像一個記憶的載體、時空膠囊,在這個路口見證臺中百年來,這個路段經過的歲月,從下方「路孔」的牛車馬車到汽車,從上方「路空」的機關車到電車,甚至到後來臺中愛國獎券的興起、蔡秋鳳的一首歌,還有其他臺中的回憶,都是發跡自這裡。

    三、 綜上所述,系爭案件2除了符合各項古蹟或歷史建築的審查標準,且其構件也被認可具有保存的必要性,然而相較於構件保存外,民眾對於鐵橋的記憶才真正是代表臺中印象的回憶,而不是工程專業卻不存在於人民生活中的鉚釘。如果拆除了鐵橋,就等於拆除了臺中人的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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