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公司的大小章
時間Mon Jan 31 21:25:54 2011
請問一家公司的大小章 再法律上有何不同意義嗎?
比方說 為何給海關報關行的委託書要兩個章都蓋上?
有什麼法律文書是只蓋大章或只蓋小章的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226.153
推 zazazas:一個是公司章 一個是負責人的章 當然要兩個都蓋 01/31 21:31
推 hoboks:私人借貸可以只蓋小章 01/31 21:31
不懂 既然有公司"負責人"的章 不就是"負責人"會負責嗎? 加蓋公司章的意義在哪呢?
※ 編輯: saltlake 來自: 118.169.226.153 (01/31 23:16)
→ priorart:這問題讓我想到 最近上林師公司法 師似曰董事長代表公司 01/31 23:29
→ priorart:其印鑑對外即生效力 不知是否有誤解或聽漏? 01/31 23:30
→ vampirex:負責人蓋章表示他代表公司,但法律行為主體仍是公司。 01/31 23:54
→ Eventis:我想這樣會有如何分辨「代表公司職務的行為」或「董事個人 02/01 00:11
→ Eventis:之行為」的問題. 02/01 00:12
→ carthur:如果只蓋負責人章,就會有代表公司,還是代表私人的問題。 02/01 13:22
推 carthur:公司法是規定,董事代表法人,所以若董事二人以上……… 02/01 13:24
推 priorart:公司負責人為董事 代表人則為董事長 且依林師見解 不得以 02/01 14:57
→ priorart:章程將公司代表權授與董事長以外之人 02/01 14:58
→ carthur:公司法第8條,故並非僅董事長代表公司,董事均可代表。 02/01 19:48
→ carthur: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 02/01 19:51
→ carthur: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02/01 19:51
→ carthur:民法第27條:董事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02/01 20:02
推 priorart:樓上說的是有限公司 因董事長非必設 至於股份有限公司負 02/01 23:27
→ priorart:責人與代表人應作區分 董事長為唯一代表人 經濟部71.11.4 02/01 23:29
→ priorart:商40519號函釋等參照 02/01 23:29
→ carthur:引經濟部函的話,經濟部五八、五、二○商一七二七九號 02/02 11:12
→ carthur:董事長職章僅供內部使用不予登記證明,故仍需公司章。 02/02 11:13
→ priorart:引經濟部函釋不是在討論要蓋哪些章而是何人始為股份有限 02/02 11:48
→ priorart:公司代表人 簡言之 公司法為民法特別法 208III應優先適用 02/02 11:50
→ carthur:主題是討論公司章,我的回應一直都是針對大小章。 02/02 11:57
→ carthur:所以,我不會僅侷限在股份有限公司,畢竟那只是法人之一種 02/02 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