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古希臘法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古希臘法律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古希臘法律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GOFOR (隱居)看板GOFORFIENDS標題古希臘的法學理論(摘要)時間Sun Aug ...

古希臘法律 在 崔老闆Tracy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12-04 14:32:22

命運之輪 The Wheel Of Fortune 以藍紫色為色彩基調的命運之輪,八方輪恰好正居其中,而八方輪的東北、西北、東南、西南四個方位,各自鑲有雙螺旋底座;東北、西北分別座落正立著的是戴著桂冠的勇士、頸間被套著頸圈的獅子;而東南、西南方位,分別倒立著的是嘶吼著的巨龍、奔馳著的雙角獸。這四...


古希臘哲學於自然現象與社會現象有非凡的觀察力,與許多開創性的看法,深深地影
響後代人的思考,站在歷史的脈絡上來看,如尼采(Fricdrich Nietzsche)所說的:「
當我們言及希臘人時,我們實際上是在不由自主地談論現在和過去」。

古希臘早期法律觀念的發展

  在古希臘早期,法律與宗教幾乎是合一的,古希臘的詩歌表現出這種傾向,他們認為
法律是神賜與人類的禮物,讓人類免於互相殘殺,詩人海希奧德(Hesiod)認為法律乃是
建立在公平基礎上的一種和平秩序,他迫使人們戒除暴力,並把爭議提交給仲裁者仲裁。

  也就是說,古希臘早期的法律可以看作是神法,或許存在著恆定性,要求人們絕對地服從。在法律運作的過程中,宗教儀式滲透在宗教和立法形式之中,祭司在司法中也具有至為重要的地位國王作為最高法官,其職責和權力也被認為是宙斯親自賜予的。
法律觀念的轉變西元前五世紀,希臘產生了哲學上的突破,人文精神昂揚,宗教與哲學開
始分哩,希臘傳統的生活方式受到批判。人們漸漸不再把法律看作是恆定不可變的神授命
令,為認為他是一種人為創造的東西,為權宜便利而制定,並可以根據人的意志而更改。
人們拋棄了正義概念中形而上的特性,並開始根據人的心理特徵或社會利益對其進行分析


  詭辯學家(智者)學派的學說:

一、洛塔高勒斯(Srotagoras):人類不具有討論神存在性的能力,個體才是衡量一切事務的尺度。存在只不過是經過主觀渲染的表象,每個問題至少都存在兩種觀
點,把弱者的論點辯為強者的論點正式詭辯的功能所在。
二、安堤弗(Antiphon):將自然和法則作了明顯的區別。他宣稱,自然的命令是必然而
不可抗拒的,而法則的命令則是人類專斷制定的,是那種因時、因人與因勢之變化而
變化的偶然和人為的安排。他認為,任何人只要違反自然法則就必定會受到懲罰。但
是如果違反國家法律而未被發現,那麼他就不會受到懲罰也不會喪失名譽。這個論辯
中所隱含的一種假設,即人們所共同約定的規約實際上只是對自然「權利」所設定的
一種桎梏。
三、卡里克利斯(Callicles):「強者之權利」是與約定法(Conventional law)的自然
法基本原理。他認為,動物生活與人類生活的本質是建立在強者對弱者持有先天優勢
的基礎上;而另一方面,人之法例規定,則是由弱者和多數人所制定的,因為弱者總
是佔多數。法律試圖使人平等,然而人在本質上卻是根本不平等的。因此,如果強者
蔑視民眾的約定,擺脫了非自然法的法律限制,那麼他實際上就是按自然法則在行事

四、斯拉雪麥格(Thrasymachus):強權即公理,法律是握權與手的人們和群體為了增進自
身利益而制定的,非正義者就是漠視這種法律的人。既然遵守統治者命令的臣民實際
上是在增進另一些人的利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那麼正義者往往會比非正義者的生活
狀況更糟;因此,如果人能繞開法律,那麼他為非正義的行為便是值得的。「如果非
正義大到足夠程度,那麼他就會比正義更有力、更自由、更高明」。

柏拉圖的法律觀

  在柏拉圖看來,正義意味著「一個人應當從事於他的能力使他所處生活地位之中之工
作」。他認為社會之中每一成員都有其具體的職責,並且應當將自己的活動侷限於對這些
職責的恰當實施。柏拉圖相信,人生來就是不平等的。這種不平等是在其共和國中確立等
級制度的一個正當依據。柏拉圖在理想國中將人類分成金銀銅鐵四級,「各守本分,各司
其職,就是正義。」
  糾紛爭議的裁決,國家的法官應當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Discretion)。共和國中
的國家乃是一個行政國家,他是依靠最出色的人的自由智慧來管理的,而不是依憑法律來
管理的。正義的執行應當是「不據法律的。」
  法律絕不可能發布一種既約束所有人同時又對每個人都真正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
時候都不可能完全準確地給社會的每個成員作出何謂善德、何謂正當的規定。人之個性的
差異、人之活動的多樣性、人類事務無休止的變化,使得人們無論擁有甚麼技術都無法制
定出在任何時後都可以絕對適用於各種問題的規則。法律的規則是抽象的、過分簡單的概
念構成的。然而簡單的原則無論如何也不能用來解決複雜紛繁的事務狀況的。因此,最佳
的方法不是給予法律以最高權威,而是給予明曉統治藝術、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權威

  無法律國家的夢想,始終為柏拉圖所堅持,國家統治當局在沒有成文法典和法律規定
的情形下,已不再享有隨意司法的權力。它們應當成為法律的僕人,有義務從指導公民行
為的一般法規中尋求指南,而不用考慮人的因素。

亞里士多德的法律理論
  亞里士多德尊重現實社會中的實際情況,更注重人和制度的缺陷,亞里士多德把一個
以法律為基礎的國家假設為達到善生活的唯一可行手段。他認為達致善生活乃是政治組織
的主要目標。「人在達到完美境界時,是最優秀的動物,然而一但脫離法律和正義,他就
是最惡劣的動物。」
  以正當方式制定的法律應當具有終極性的最高權威。除非在法律未能作出一般規定從
而允許人治(及行政統治)的情形下,法律對於每個問題都應當具有權威性,一般來講,
相對於一人之治,法治更為可取。排除獸性之必要,依靠絕對神祇和理性行使統治。法律
為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響的理性。
  當法律因其太原則而不能解決具體問題時,亞里斯多德還提出了衡平的方法來解決這
樣的問題。。法律無法全面概觀一切案件,是故必須有矯正的空間。自然的正義規則在任
何地方都具有同等效力,而不取決於我們是否接受他。慣例的正義規則起初可以用這種或
那種方法加以確定,這都是無關緊要的,儘管在他一經確定以後,就不再是無關緊要的了
。非正義的法律可能會存在,但亞里士多德並沒有就惡法亦法此一問題提出討論。

斯多葛學派的自然法觀

芝諾(Zeno),自然等於支配性的原則,遍及整個宇宙,並被他以泛神論的方式視之
為神芝諾認為整個宇宙乃是由一種實質構成的,而這種實質就是理性。因此在他看來,自
然法就是理性法(Law of reason)。人乃是根據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則來安排其生活。斯
多葛派學者教導說,人的生活應當不受情感與主觀激情的影響,而且應當使自己不依賴於
外部世界,不受世俗之物的支配,並用理性的方式支配其本能。人應當無所畏懼,對必然
的命運安之若素,努力奮鬥以達到精神上完全平衡與和諧。
  理性作為一種遍及宇宙的普世力量,乃是法律與正義的基礎。神聖的理性寓於所有人
的身心之中,而不分國別與種族。因此,有一種基於理性的普遍的自然法存在,它在整個
宇宙中都是普遍有效的,他的要求對全世界各地的人都有約束力。斯多葛學派的哲學家還
教導說,人類世界不應當因其正義體系不同而建立不同的城邦國家,他們創立了一種以人
人平等的原則和自然法的普遍性為基礎的世界主義哲學。他們的終極理想,就是建立一個
所有人都在神聖的理性指引下和諧共處的世界國家。
  

--

丈夫處世兮立功名, 立功名兮慰平生;

慰平生兮吾將醉, 吾將醉兮發狂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6.90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