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口頭契約解除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口頭契約解除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口頭契約解除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minivanilla (Lost in Paradise)看板PttLifeLaw標題Re: ...


我整理一下爭點:

新地主有那塊地的四分之三

另外四分之一為你們的

當初口頭約定僅供通行之用,而另訂定契約永久租賃與他人,每月租金一千

如同上述,可行之方式:

一、先咬著並無同意准予蓋地上物,如無同意蓋地上物,租賃契約最長為20年
  (民449 I參照),如有同意租用基地蓋房屋就無20年之限制。
  先處理完契約時效為20年!

二、契約上僅寫租用基地蓋地上物? 此時可以要求對方舉證當初和意蓋的為房屋
  先去查那塊地的地上權有沒有被登記,口頭約定如雙方合意亦生效力!
僅事後舉證之責也,這點要先注意。

三、如果走契約程序,你可以主張對方違反民法第438條違反租賃契約所約定使用
  、收益之方法,依同條第二項解除契約,麻煩快發存証信函,表明有合法解約之
  催告!

四、如契約解約後,可依民法第455要求返環租賃物,並依照民法第259條回覆
  原狀,要求他拆除地上物。如另有受損害可依260條請求賠償,惟時效兩年。

五、催告的原因在於,租賃契約解除後,你可以另外要求對方拆屋還地,如解約後房
  屋仍繼續使用,另可請求類似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返環。

大致上應該這樣走,不太確定當初契約怎麼訂,如果當初契約是寫租用基地蓋房屋,
就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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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240.146
※ 編輯: minivanilla 來自: 118.167.240.146 (10/14 21:05)
※ 編輯: minivanilla 來自: 118.167.240.146 (10/14 21:10)
nokaze:契約上是:本土地係供住家之用。 10/14 21:17
nokaze:但還有另一條: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之使用。 10/14 21:18
一、如果是寫『本土地係供住家之用。』就要探究是蓋房屋還是如何,這部分可以抗辯
  當初口頭約定僅供通行蓋圍牆之用,承租人口頭約定僅供道路通行之用,事後以書
  面契約訂明『本土地係供住家之用。』,僅只通行之用途,而非建築房屋,無民法
  449III之適用!強調契約時效僅有20年!

二、契約上訂定『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之使用。』之條款無效,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所
  約定使用收益之方法,就使得出租人有解約之事由,如不得干涉縱其違反所約定
  之方式實屬違背法律,該條款因違背民法438條之規定,依照民法第71條規
  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係屬無效之約定,此部分合先敘明!

三、這件case應該要上法院處理,變成舉證之問題,口頭約定雙方合意仍有效,
  惟舉證部分就較為困難,比較可以建議的方面為,如果當初雙方約定出租土地供
  蓋房屋之用,租金收取一千元與正常社會使用收益土地方式顯不相當,因當初約
  定僅供蓋圍牆且容許通行之用,才予以出租土地供其以每月一千元之方式出租!
  其二之抗辯,如法院審判認為出租土地供建築房屋使用,可要求法院提高租金,
  因租金過低顯不相當於附近市價。

僅供參考,如果錯誤,請前輩校正。
※ 編輯: minivanilla 來自: 118.167.240.146 (10/14 21:46)

做補充:剩下那塊地如果登記為地益權就可以拿回土地 如果是地上權
    就只能主張情勢變更原則 要求增加租金
※ 編輯: minivanilla 來自: 118.167.241.246 (10/15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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