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受賄罪構成要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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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受賄罪構成要件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890號刑事判決】 1、公務員貪污罪之不法核心內涵係公務員對於國家忠誠義務之違反。故貪污治罪條例之立法宗旨即在於 #確保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禁止公務員因受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之污染,而影響其執行職務之公正性,俾使公務員執行職務具有不可收買之純潔性,而兼有維護公務員廉潔...

  • 受賄罪構成要件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25 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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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890號刑事判決】

    1、公務員貪污罪之不法核心內涵係公務員對於國家忠誠義務之違反。故貪污治罪條例之立法宗旨即在於 #確保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禁止公務員因受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之污染,而影響其執行職務之公正性,俾使公務員執行職務具有不可收買之純潔性,而兼有維護公務員廉潔之作用。

    2、又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此所謂「職務上之行為」,應依上開立法旨趣從廣義解釋,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而其職務範圍,除公務員之具體職務權限及一般職務權限外,即或雖非法律所明定,但與其固有職務權限具有密切關聯之行為,亦應認屬其職務行為之範疇,包括 #由行政慣例所形成,及 #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所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以及 #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均屬之,始符合上開條例設立之宗旨。

    3、而依地方制度法第37條第1款至第10款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有議決規約、預算、臨時稅課、財產之處分、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公所提案事項及民代提案事項,以及審議決算報告、接受人民請願暨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職權等權限。以及同法第38條所規定鄉(鎮、市)公所,對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鄉(鎮、市)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權。因此議決鄉(鎮、市)公所之預算、審核決算報告及監督其執行議決案,均係鄉(鎮、市)民代表之 #固有職權。而長期以來,各級地方政府為求府會和諧及良性互動,均賦予 #地方民意代表對部分預算有建議動支權,或 #尊重地方民意代表對追加預算之建議,且 #多成慣例。故 #各級地方民意代表對依上開慣例所衍生之預算追加及動支之建議權,#與該民意代表之議決預算及監督執行議決案等固有職務權限有密切關聯性,#均屬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收受賄賂罪之構成要件「#職務上之行為」#之文義涵攝範疇。從而,各級地方民意代表如對其建議追加預算案之議決及議決通過後該追加預算案之執行,有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之行為,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對國家忠誠義務之不法核心內涵,並影響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及廉潔性,揆諸上開條例之立法本旨,自應成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罪。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

    此實務見解認為,地方民意代表對於預算的建議,係由行政慣例所形成,且與民意代表之固有職務權限有密切關聯性,自屬「職務上之行為」的範圍。從而,若地方民意代表對其建議之預算收賄,仍成立一般賄賂罪(註)。

    註:參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7月三版,頁495。

  • 受賄罪構成要件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2-04 12: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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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40號刑事判決 】


    法院之審判,固應以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為其對象,然法院於不妨害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仍得自由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而變更檢察官起訴之法條,庶維訴訟經濟原則,復無損於被告之訴訟防禦權。


    所謂事實同一,指刑罰權所以發生之原因事實係屬同一而言,非謂罪名或犯罪之構成要件同一,亦非謂全部事實均須一致。申言之,起訴書所指之罪名,對於審判上無拘束之效力,祇須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縱令行為之程度有所差異,亦無礙其犯罪事實之同一性,仍得自由認定事實,變更檢察官所認之罪名,而適用刑罰。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之違背職務、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係公務員就其違背職務、職務上之行為收受金錢或財物為其成立要件,俱係公務員以不法手段領得財物為其構成要件之主要事實,其客觀構成要件之主要事實雷同,僅因行為人不法領得之原因有所不同而已;而就被害人而言,其交付財物之目的並無二致。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 受賄罪構成要件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1-25 19: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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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待重新調查的應華炒股案」
     
    監察院去年調查石木欽案時,查出審、檢、調、警人員與商人翁茂鍾有不當接觸,日前法務部表示將重啟調查翁所涉及的四大刑事案件,即「怡華公司財務副總吳仙富偽造有價證券自首案」、「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怡安公司內線交易案」、「應華炒股案」等4案,前兩案承辦人員依目前的調查可知,與襯衫飲宴團成員有關。
     
    而最後一案,翁涉及「#應華炒股案」,更是疑點重重。
     
    翁在此案與他的特助、共謀炒作股票的麗天投資顧問董事長蔡漢凱,聯手拉抬炒作應華股票,被台中地檢依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71條第2項起訴(犯罪所得超過一億元),一審台中地院判刑8年。二審台中高分院仍然維持原判。
     
    誰是蔡漢凱?自稱「臥底小蔡」的他,原本是調查局的調查官,2001年離職後,開始配合「古董張」張世傑炒作多檔股票。對於應華炒股案,他也有一套說法,一併提供參考。
    http://www.i-undercover.com/2013/07/371-4000.html
     
    回到案件本身。這個案子上訴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犯罪事實部分的認定沒有問題。至於犯罪所得到底有沒有超過一億元,這個計算的標準有疑義,因此發回更審。
     
    案件再度回到台中高分院,這時候,法院突然就證券交易法炒股的部分,改判無罪,#只判處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四個月得易科罰金。
      
    台中高分院的主要理由是,翁應該沒有犯罪的主觀意圖,只是為了籌措資金清償債務。我們來看看判決怎麼說:
     
    「顯見被告翁茂鍾、王嘉賓委託被告蔡漢凱出售該集團持有之應華公司股票之主觀意圖,確係為在短期內籌措資金清償債務。
     
    是被告王嘉賓雖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及被告翁茂鍾於原審準備程序中為認罪之表示,然其等既同時供述係為於短期內籌措資金而出售應華公司股票之主觀意圖,即難認其等所為認罪表示,與前開本款犯罪之主觀上之構成要件相符,而成立犯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重金上更(一)字第 32 號刑事判決)
     
    因此,即便翁跟他的特助,曾經在原審有認罪的表示,法院在更一審,#竟然判處無罪。
     
    接下來的發展更加詭譎了。
     
    這是一個檢方以重罪起訴的案件(證交法第171條第2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一審、二審都判有罪(8年),到了更一審改判無罪,#台中高分檢居然對此案並沒有上訴!
     
    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上,這恐怕是相當罕見的情況。
     
    眾所皆知,不論大案小案都上訴到底,這是檢方一貫的態度。即便連眾所矚目的冤錯案獲得無罪平反(如后豐大橋案),檢察官尚且上訴。在應華炒股案,#檢察官竟然自動放棄上訴,實在非比尋常。
      
    到了2019年4月,監察院接獲署名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法官們」匿名檢舉。
     
    檢舉函說,最高法院發回後:「翁茂鍾不斷透過台中高分院同事向承辦法官關說,稱其與石木欽多年好友,炒股案發回更審是長官在最高法院服務時的精心傑作。」
     
    「台中高分院法官法官審理101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32號翁茂鍾等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時,罔顧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4706號判決,完全認同原審之犯罪事實,僅對犯罪所得計算方式有不同見解而發回稱審,竟於2014年5月21日將原判決認定之炒股罪撤銷,改以違反《商業會計法》輕判4個月結案,判決太荒唐,為百分百的司法弊案。」

    「更可疑的是台中高分檢檢察官亦未主動上訴,致該案確定,可能是檢察官受賄或受上級關說的司法弊案。希望監委一併詳查,以免由媒體揭發而使審判機關蒙羞。」 
     
    當時承辦的高鳳仙委員調查後,認為查無不法,未獲監察院通過,目前案件還躺在監察院業務處,#尚待新任監委重新調查。
    https://tw.appledaily.com/politics/20210124/QJKGX72TKZHGHBR2MB6CUBB35U/
     
    疑點重重的「應華炒股案」,最高檢察署已經表示會重啟調查。
     
    但是,把調查報告列為密件的高檢署,真的能徹查此案嗎?我會強力要求法務部,#務必給全民一個清楚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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