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草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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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草案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法律一分鐘】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 作者:賴立人律師 司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6日,審議通過「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將速送立法院審議。本草案是鑑於我國於52年制定之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年代久遠,且規範事項僅限於協助民事及刑事事件之文書送達及調查取證,已不敷國際刑事司法互助...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草案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1-22 1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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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一分鐘】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

    作者:賴立人律師

    司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6日,審議通過「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將速送立法院審議。本草案是鑑於我國於52年制定之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年代久遠,且規範事項僅限於協助民事及刑事事件之文書送達及調查取證,已不敷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現況所需,為使我國與外國司法機關相互進行刑事司法互助之請求與執行,有明確而具體之法律依據可資遵循,乃予以制定。謹依草案章節順序,摘要重點如下:

    一、 總則
    (一) 「刑事司法互助」指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間,提供或接受因偵查、審判、執行等相關刑事司法程序及少年保護事件所需之協助。但不包括引渡及跨國移交受刑人事項(因另有引渡法及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規範)。(第4條)
    (二) 得依本法請求或提供之協助事項包含:取得證據、送達文書、搜索、扣押、禁止處分財產、執行與犯罪有關之沒收或追徵之確定裁判或命令、犯罪所得之返還,及其他不違反我國法律之刑事司法協助。(第6條)

    二、 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向我國請求協助
    (一) 提供協助對我國主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國際聲譽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有危害之虞者,法務部應拒絕提供協助。(第10條)
    (二) 「請求所涉之犯罪事實依我國法律不構成犯罪」、「提供協助,對我國進行中之刑事調查、追訴、審判、執行或其他刑事司法程序有妨礙之虞」、「請求所依據之同一行為業經我國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撤回起訴、判決確定…」者,法務部得拒絕提供協助。(第10條)
    (三) 我國得依請求方之請求,協助安排人員至我國領域外之指定地點提供證言、陳述、鑑定意見或其他協助。惟不包括該請求案件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應依引渡法處理),及在我國人身自由受限制或經限制出境之人。(第19條)
    (四) 我國得依請求方之請求,提供物證或書證。(第20條)
    (五) 請求方請求我國為搜索、扣押、禁止處分財產、沒收、追徵、返還犯罪所得、或其他刑事強制處分,以其所涉行為在我國亦構成犯罪者為限。(第22條)
    (六) 請求方請求我國執行與犯罪有關之沒收或追徵之確定裁判或命令時,應符合相關要件。請求方請求我國協助執行沒收或追徵,須先向我國法院聲請裁定許可執行(第23、24條)

    三、 我國向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請求協助
    我國向外國提出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應檢附符合外國所要求之請求書及相關文件,經法務部轉請外交部向外國提出。但有急迫情形時,法務部得逕向外國提出請求。(第30條)

    四、 附則
    (一) 明定跨國合作執行沒收犯罪所得後之犯罪資產分享方式,及經由外國政府發還該國權利人所有之扣押物、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要件、方式及效力。(第33、34條)
    (二) 明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及臺灣地區與香港及澳門間之刑事司法互助,準用本法之規定。(第35、36條)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草案 在 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6-07-25 2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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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慶祝不當黨產條例完成立法🎉
    【影片】
    2016.07.25 第9屆第1會期 第1次臨時會 第1次會議(共六次發言)
    事由: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
    發言委員:黃國昌
    發言時間:09:56:38 - 10:00:13
         11:43:38 - 11:46:59
         14:53:46 - 14:57:04
         16:24:12 - 16:27:59
         17:14:11 - 17:16:17
         19:20:24 - 19:21:41
     
    🎯第1次發言重點,
    馬英九在2005年就說過要歸零,「結果有歸零嗎?」中國國民黨不要阻止法制化。此外,今年3月馬政府執政時期,財政部提出的「中國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家資產清理及處理專案報告」中,提到國民黨財產現值高達805億,但國民黨說他們只剩下166億?
    是不是只剩這樣無法確定,但確定的是,
    ➡延緩處理就是讓這些財產被中國國民黨浪費!
     
    🎯第2次發言重點,
    特別條例適用的對象,就是過去「戒嚴」時期,政黨透過「不正當」的方式所取得的財產。
    政黨的財產應要放在政黨法規範體系中予以處理,所有政黨財產都必須「公開透明」,同時接受法律和公眾的監督!
     
    🎯第3次發言重點,
    以下在委員會已經一而再再而三說明
    1.主管機關在行政院下,對受處分人的程序保障較監察院高。
    如調查權在行政院,受處分人不服委員會所做出的行政處分,可按行政程序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對處分本身合法性加以審查。
    今年3/14內政部針對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立法意見,
    馬政府的部長陳威仁在報告中載明,在監察院下無法只開司法救濟.
    2.在行政院下的行政權調查,不管調查或罰鍰,例如公平交易法,不勝枚舉。
    3.國民黨委員提的大法官釋字585,是針對立法院的調查權合憲性的審查,與行政院調查權本質完全不同。
     
    🎯第4次發言重點,
    雖然時力有自己版本,為求立法順利轉而而支持民進黨的版本。
    但對申報義務從6個月延長至一年,
    蓋擴性禁止處分條文,還有凍結資產處分。
    除了明確可認定是政黨或附隨組織外,不是很清楚的部分,延長會影響進一步追查。
    所以應該維持委員會之6個月期限已足夠。
    在法規風險部分,
    國民黨會不會申請釋憲(然後聲音就沒有了)
     
    🎯第5次發言重點,
    出委員會的條文中,通過1-6條的處分為求慎重須經公開的聽證程序。
    但政黨組織及受託管理人申報財產還要聽證程序。
    感謝民進黨納入時力建議第8條第5項,
    通知申報財產時不須因聽證程序而阻礙整個程序迅速進行。
     
    🎯第6次發言重點,
    針對26條修正配合第8條相應提出。
    時力原本立場是委員會通過,一般申報義務為6個月,
    政黨的附隨組織及受託管理人受通知後特定的申報義務2個月已足夠。
    但經大院修訂一般申報義務延長1年,特定的受通知申報義務4個月,
    既然申報義務已延長,為確定申報義務的履行,
    希望能配合在26條的罰責隨之提升。

     
    🎥6次發言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3-sFQJgp7S0
    🎥立法院IVOD:
    http://ivod.ly.gov.tw/Play/VOD/91504/1M
    http://ivod.ly.gov.tw/Play/VOD/91532/1M
    http://ivod.ly.gov.tw/Play/VOD/91541/1M
    http://ivod.ly.gov.tw/Play/VOD/91553/1M
    http://ivod.ly.gov.tw/Play/VOD/91557/1M
    http://ivod.ly.gov.tw/Play/VOD/91567/1M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草案 在 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6-07-25 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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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片】
    2016.07.25 第9屆第1會期 第1次臨時會 第1次會議(共六次發言)
    事由: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
    發言委員:黃國昌
    發言時間:09:56:38 - 10:00:13
         11:43:38 - 11:46:59
         14:53:46 - 14:57:04
         16:24:12 - 16:27:59
         17:14:11 - 17:16:17
         19:20:24 - 19:21:41
     
    🎯第1次發言重點,
    馬英九在2005年就說過要歸零,「結果有歸零嗎?」中國國民黨不要阻止法制化。此外,今年3月馬政府執政時期,財政部提出的「中國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家資產清理及處理專案報告」中,提到國民黨財產現值高達805億,但國民黨說他們只剩下166億?
    是不是只剩這樣無法確定,但確定的是,
    ➡延緩處理就是讓這些財產被中國國民黨浪費!
     
    🎯第2次發言重點,
    特別條例適用的對象,就是過去「戒嚴」時期,政黨透過「不正當」的方式所取得的財產。
    政黨的財產應要放在政黨法規範體系中予以處理,所有政黨財產都必須「公開透明」,同時接受法律和公眾的監督!
     
    🎯第3次發言重點,
    以下在委員會已經一而再再而三說明
    1.主管機關在行政院下,對受處分人的程序保障較監察院高。
    如調查權在行政院,受處分人不服委員會所做出的行政處分,可按行政程序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對處分本身合法性加以審查。
    今年3/14內政部針對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立法意見,
    馬政府的部長陳威仁在報告中載明,在監察院下無法只開司法救濟.
    2.在行政院下的行政權調查,不管調查或罰鍰,例如公平交易法,不勝枚舉。
    3.國民黨委員提的大法官釋字585,是針對立法院的調查權合憲性的審查,與行政院調查權本質完全不同。
     
    🎯第4次發言重點,
    雖然時力有自己版本,為求立法順利轉而而支持民進黨的版本。
    但對申報義務從6個月延長至一年,
    蓋擴性禁止處分條文,還有凍結資產處分。
    除了明確可認定是政黨或附隨組織外,不是很清楚的部分,延長會影響進一步追查。
    所以應該維持委員會之6個月期限已足夠。
    在法規風險部分,
    國民黨會不會申請釋憲(然後聲音就沒有了)
     
    🎯第5次發言重點,
    出委員會的條文中,通過1-6條的處分為求慎重須經公開的聽證程序。
    但政黨組織及受託管理人申報財產還要聽證程序。
    感謝民進黨納入時力建議第8條第5項,
    通知申報財產時不須因聽證程序而阻礙整個程序迅速進行。
     
    🎯第6次發言重點,
    針對26條修正配合第8條相應提出。
    時力原本立場是委員會通過,一般申報義務為6個月,
    政黨的附隨組織及受託管理人受通知後特定的申報義務2個月已足夠。
    但經大院修訂一般申報義務延長1年,特定的受通知申報義務4個月,
    既然申報義務已延長,為確定申報義務的履行,
    希望能配合在26條的罰責隨之提升。

     
    🎥6次發言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TF0jb5pQToc
    🎥立法院IVOD:
    http://ivod.ly.gov.tw/Play/VOD/91504/1M
    http://ivod.ly.gov.tw/Play/VOD/91532/1M
    http://ivod.ly.gov.tw/Play/VOD/91541/1M
    http://ivod.ly.gov.tw/Play/VOD/91553/1M
    http://ivod.ly.gov.tw/Play/VOD/91557/1M
    http://ivod.ly.gov.tw/Play/VOD/91567/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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