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參加效爭點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參加效爭點效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參加效爭點效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參加效爭點效產品中有5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元照讀書館 💥10/12前早鳥報名🙋抽新書 『民事訴訟法學方法論』🎧線上直播講座,主講|劉明生(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直播時間】2021年10月28日(四) 18:30-21:00 🔎講座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mg8 →活動期限:即日起~2021/10/12 中午...

參加效爭點效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7-11 09:09:20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法庭第一手觀察!國民法官能幫助恐龍滅絕嗎 國民法官制度即將在 2023 年上路,司法院也很積極的舉行「模擬法庭」活動,讓一般人(也就是未來的模擬法官們)能熟悉並了解制度。 國民法官制度實際上怎麼運作?有了國民法官以後,就能消滅所謂「恐龍法官」嗎? —— 法律白話文運動的資深...

  • 參加效爭點效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30 15:41:13
    有 32 人按讚

    🏛#元照讀書館 💥10/12前早鳥報名🙋抽新書
    『民事訴訟法學方法論』🎧線上直播講座,主講|劉明生(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直播時間】2021年10月28日(四) 18:30-21:00
    🔎講座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mg8

    →活動期限:即日起~2021/10/12 中午12:00前,
    →參與資格:成功報名本場直播講座者(購書滿800即可參加喔!)
    →新書抽獎:抽2名幸運得主,獲🎁民事訴訟法實例研習/劉明生著 2021.10版 新書一本
    →中獎公告:2021/10/12 下午4點抽出,於元照出版FB粉絲團公告,中獎好禮於10/14陸續寄出。

    【講座介紹】
    🔹法解釋學—法條文義探求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一、第63條、第255條與第446條
    🔹規範漏洞的填補
     目的性限縮適用、類推適用、顯失公平之功能
    🔹修法論
     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第56條之1
    🔹訴訟法與實體法的連結
     連帶債務與共同訴訟、準公同共有債權與共同訴訟
    🔹類型化的思考
     共同訴訟型態之爭議問題、醫療訴訟舉證責任分配之類型化
    🔹體系階層建立之重要性
     客觀訴之合併四階層論、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三階層論、
     既判力與爭點效四階層論

    【延伸閱讀】 
    📖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
    連帶債務共同訴訟人上訴與撤回上訴之效力/劉明生 👉http://qr.angle.tw/ks2

    📢訂閱 #月旦雜誌,訂閱贈〈精選期刊〉3本或〈熱議書籍〉2本及〈直播講座〉數堂:http://qr.angle.tw/gyj

    📢加入 #月旦講座 會員,享知識庫3,000點及其他好禮。 詳情 http://qr.angle.tw/m7v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購買10,000元 →加贈新刊《月旦實務選評》半年份/6期
    ※購買5,000元 →加贈2000點,贈〈精選期刊〉3本或〈熱議書籍〉2本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機關團體採購系列:滿1500贈〈熱議書籍〉1本,加購《月旦實務選評》前三期單冊7折:http://qr.angle.tw/ag1

  • 參加效爭點效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24 07:00:04
    有 85 人按讚

    📚#元照新書賞閱📚民事訴訟法實例研習
    【作 者】劉明生│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副教授

    【本書簡介】
      本書以民事訴訟法實例題之研習為主,共包含六十一則實例題之演練。其乃著重民事訴訟法上相關重要課題之實例研習,如處分權主義與訴訟標的理論、修正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充實與集中原則、一貫性審查與重要性審查、第二審新攻擊與防禦方法提出之容許範圍、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訴訟代理、權利繼受、訴訟系爭物之繼受與既判力主觀範圍之擴張、訴訟繫屬登記與善意取得、重複起訴之禁止、客觀訴之合併、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當事人變更與追加、連帶債務共同訴訟之型態、上訴與撤回上訴之效力其判決之效力、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準公同共有債權之共同訴訟型態、輔助參加、訴訟告知與法院依職權通知之效力、主參加訴訟、訴訟上自認、否認與擬制自認、舉證責任之分配、舉證責任轉換之舉證減輕與舉證責任未轉換舉證減輕、摸索證明禁止原則、個別證據程序、既判力、爭點效以及第三人撤銷訴訟。本書先闡述各實例之基本概念、重要實務及學說見解之爭議,其後進行案例之解說,並於適當處加上重要之圖表,以助益讀者將各案例與學說及實務見解相結合。

    📖本書詳細介紹: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4063

    🈵【歡慶律師節】專科律師實務系列,購書滿2000元贈〈執業暢銷書〉1本!:http://qr.angle.tw/ag1

    🛒開學季,元照新書任選3本85折:http://www.angle.com.tw/event/schoo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8ge

    📢訂閱 #月旦雜誌,贈〈元照熱點書〉、〈實例研習講座〉、〈知識庫點數〉: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購買10,000元 →加贈新刊《月旦實務選評》一年份/12期
    ※購買5,000元 →加贈2000點

    📢加入 #月旦講座 會員,贈月旦系列雜誌3期及其他好禮。詳情 http://qr.angle.tw/m7v

  • 參加效爭點效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14 23:03:15
    有 130 人按讚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